索 引 號: 分類:
發布日期:2024年05月30日
名 稱: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延長龍華區欠薪應急專項經費使用管理辦法有效期的通知
文 號:深龍華府辦規〔2024〕4號 主 題 詞:
各街道辦,區有關單位:
經研究,現將《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龍華區欠薪應急專項經費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深龍華府辦規〔2019〕3號)有效期延長至2029年6月18日,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5月30日
龍華區欠薪應急專項經費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及時、妥善處理因欠薪引發的群體性勞資糾紛事件,保障勞務工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根據《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意見》(中發〔2015〕10號)、《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意見〉實施意見》(粵發〔2015〕11號),并結合我區實際,設立欠薪應急專項經費。為規范欠薪應急專項經費的使用管理,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欠薪,是指用人單位應支付而逾期未支付給員工的工資。
第三條 欠薪應急專項經費的審批和撥付應當堅持公開透明原則,依照審批權限和有關規定逐級審批。欠薪應急專項經費采取以街道為主、墊付與追償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龍華區范圍內所有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但依法適用《深圳經濟特區欠薪保障條例》的除外。
第五條 用人單位經營者欠薪逃匿,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且事件能夠解決的,不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一)用人單位的(產權)主管部門(包括中外合作、合資企業中方企業主管部門)有能力墊付欠薪的;
(二)無主管部門,但廠房、設備、場地的出租方有能力墊付欠薪的;
(三)建筑施工企業的發包方有能力墊付欠薪的。
第二章 經費來源、審批和用途
第六條 各街道設立欠薪應急專項經費,每年可使用資金額度不低于500萬元;區財政相應設立區欠薪應急專項經費,每年按2000萬元額度安排。預算執行中可視資金使用情況及街道實際墊付需求按規定進行適當調整。
第七條 欠薪墊付經費原則上先從各街道欠薪應急專項經費中墊付。當年度內累計需墊付欠薪金額超出街道應急專項經費總額的,超出部分由區欠薪應急專項經費墊付。
第八條 欠薪墊付經費的審批
使用街道欠薪應急專項經費,由街道勞動部門向街道提出申請,報街道主要負責領導審批。
使用區欠薪應急專項經費,由街道提出申請,墊付金額在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的,由區人力資源局審批;墊付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經區人力資源局審核,報區分管領導審批。
第九條 各街道每月向區人力資源部門報備當月欠薪應急專項經費的使用情況。
第三章 欠薪墊付
第十條 各街道在受理申請時發現該欠薪墊付案件符合《深圳經濟特區欠薪保障條例》適用范圍的,應及時上報區人力資源部門,由區人力資源部門按照《深圳經濟特區欠薪保障條例》有關程序辦理。
第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且不符合《深圳經濟特區欠薪保障條例》規定的欠薪保障基金墊付情形,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使用欠薪應急專項經費:
(一)因欠薪引發群體性勞資糾紛事件;
(二)用人單位經營者欠薪逃匿,事件經有關部門責成相關責任主體依法處置后,仍未解決的(相關責任主體包括廠房、設備、場地出租方、產權主管部門、建筑施工企業的發包方等)。
第十二條 員工申請欠薪墊付,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相應街道如實提交欠薪墊付申請以及關于欠薪事實的有效證明材料。多名員工共同申請的,還應提交申請欠薪墊付員工工資明細表和集體申請欠薪墊付員工代表推舉書。
第十三條 下列人員的欠薪墊付申請不予受理:
(一)欠薪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前項人員的近親屬;
(三)擁有欠薪單位股份且股本額達到二十萬元以上的人員;
(四)欠薪前三個月的平均工資超過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人員;
(五)累計欠薪數額不足兩百元的人員。
第十四條 各街道受理申請后,應到用人單位調取出勤記錄、工資標準及工資發放情況以及財務報表等必要資料,對欠薪的時間、數額及有關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
第十五條 各街道應從收到欠薪墊付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同意墊付的決定,并通知員工、企業和相關單位、人員。
員工應當在收到欠薪墊付決定之日起15日內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到指定地點領取墊付的欠薪。逾期未領取的,墊付決定自動撤銷。
員工因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未能在前款規定期限內領取墊付欠薪的,可以在該不可抗拒的原因消除后十五日內憑相關證明重新提出欠薪墊付的申請。
第十六條 欠薪月數不超過六個月的,墊付欠薪按照實際欠薪月數計算;超過六個月的,按照六個月計算。
每月欠薪數額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墊付標準按照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計算;每月欠薪數額低于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墊付標準按照實際欠薪數額計算。不能確認欠薪數額的,按照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確定墊付數額。
第四章 墊付欠薪的追償
第十七條 員工領取墊付工資時,應填寫追償權轉讓書,將已領取部分工資的追償權和受償權轉讓給墊付單位。未獲墊付的部分,員工有權循法律途徑繼續追償。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在具備償還能力時,應清償員工工資未墊付部分及由欠薪應急專項經費墊付的工資。
用人單位具備償還能力卻不償還的,區人力資源部門或各街道可依法向公安機關報案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的投資者或經營者逃匿的,墊付單位墊付欠薪后,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報案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 欠薪應急專項經費已獲全部追償的,使用街道欠薪應急專項經費的,由各街道分管勞動工作的領導審批予以結案;使用區欠薪應急專項經費的,由區人力資源部門負責人審批后予以結案。使用欠薪應急專項經費的,追償資金按非稅收入有關規定辦理上繳國庫,相關單位同時相應做好賬務處理。
第五章 欠薪應急專項經費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欠薪應急專項經費應專款專用,實行專賬核算。區人力資源部門牽頭匯總各街道欠薪應急專項經費全年使用情況,并向區財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 欠薪應急專項經費的使用,應嚴格按規定執行。凡發現有違反規定隨意擴大開支范圍和提高支付標準,或存在提成、截留、挪用等情形的,對有關單位和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三條 欠薪應急專項經費的管理和使用必須接受區財政部門的檢查和監督,審計部門依法獨立開展審計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勞動關系雙方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員工的勞動報酬。但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下列由用人單位承擔或者支付給員工的費用均不屬于工資,不予以墊付:
(一)社會保險費;
(二)工傷補償費及勞動保護費;
(三)福利費;
(四)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因解除勞動關系產生的經濟補償金;
(五)計劃生育費;
(六)其他不屬于工資的費用。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區人力資源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年6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原新區綜合辦公室印發的《龍華新區欠薪應急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深龍華辦〔2013〕89號)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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