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據
為了規范龍華區公共租賃住房和人才住房的分配與管理工作,明確職責分工,規范工作程序,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供應與保障體系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龍華區實際情況,龍華區住房和建設局組織起草了《深圳市龍華區公共租賃住房和人才住房分配與管理暫行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二、目標任務
一是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報告關于“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進一步提升龍華區住房保障水平。
二是明確龍華區公共租賃住房和人才住房保障對象,細化公共租賃住房和人才住房配租、選房以及后續管理等方面要求。三、主要內容
(一)明確住房類別
《辦法》第二條明確了適用范圍,明確適用于龍華區面向轄區戶籍和人才配租的住房,具體包含公共租賃住房和人才住房兩種大類。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以限定的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條件的戶籍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難居民和為社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相關行業人員、先進制造業職工等群體出租的住房,分配方式主要有輪候配租和單位定向配租。
人才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積、租賃價格等,面向符合條件的各類人才配租的住房,分配方式為單位定向配租和個人定向配租。
(二)明晰職責分工
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指揮部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和人才住房年度供應計劃、分配方案、定價方式及租金標準等較宏觀的職責。區住房和建設部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公共租賃住房、人才住房的分配與管理工作。區人才住房專營機構負責協助區住房和建設部門開展相關工作。區相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予以協助。
(三)闡明了籌集渠道和接收程序
《辦法》首先列舉了公共租賃住房和人才住房的籌集,主要通過新供應用地建設、棚戶區改造、招拍掛用地配建、城市更新配建、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設施綜合開發建設、社會存量住房租購,以及市主管部門認可的其他方式進行籌集。同時,對于滿足房屋結構安全、消防安全和地質安全條件的下列房源也可以籌集作為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并向符合條件的對象進行供應:住宅或商務公寓;商業用房按規定改建成的租賃住房;城中村房源;經依法處理后的沒收類違法建筑;其他社會存量用房。
在此基礎上,明確了房源接收程序,即應當核查房源戶型、面積、裝修等事項,與移交主體簽署移交確認書,確保接收的房源可正常使用。
(四)確立優先保障原則
特困人員、低保及低保邊緣家庭、撫恤定補優撫對象、殘疾人等特殊人群里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時有一定的優先性。《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了優先配租和優先選房兩種優先方式,特困人員、低保及低保邊緣家庭應當在配租房源中予以優先配租,或者通過住房租賃補貼應保盡保;撫恤定補優撫對象、殘疾人等特殊群體,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房。區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房源情況分批確定一定比例的房源優先配租。具體優先方式應當在配租通告中予以明確。
(五)細化房屋退回情形
房屋退回包含了超標退回、應主動騰退、違規違約被主管部門收回三種情形。
因結婚等原因而承租兩套及以上具有保障性質或者政策優惠性質的住房,應當在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按照人口面積標準上限保留或者申請調換一套住房,多出的住房應當騰退。
承租家庭在承租期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發生之日起30日內騰退住房或由產權人收回房屋:
(1)家庭成員戶籍全部遷出本市的;(2)因購買、繼承、贈與、結婚等原因在本市擁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已按本辦法規定辦理延期騰退的除外,但也應在延長的騰退時間內完成騰退;(3)租賃期內承租其他具有保障性質或者政策優惠性質的住房的;(4)僅有一名主申請人申請,沒有共同申請人,主申請人死亡的;或主申請人死亡,沒有符合條件的共同申請人繼續作為主申請人繼續承租的;(5)租賃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承租家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應當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公共租賃住房:
(1)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居住的;(2)無正當理由連續2個月或者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的;(3)擅自轉租、互換、出借公共租賃住房的;(4)將公共租賃住房用于經營性用途的;(5)擅自改變公共租賃住房使用功能的;(6)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公共租賃住房嚴重毀損的;(7)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犯罪行為的;(8)具有不遵守信訪紀律、違反信訪規定或從事有損公序良俗行為等情形的;(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應當收回公共租賃住房的其他情形。
如果發生了上述應當騰退的情形,承租家庭拒不騰退房屋的,區主管部門應當履行清退程序,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六)強化行業主管部門職責
人才住房面向單位配租時,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協助區主管部門擬定本行業符合要求的行業類別及單位名單。在承租入住之后,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力度,確保入住人依法依規使用人才住房。行業主管部門未能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未及時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或者發現后未及時整改的,區主管部門可在后續住房保障工作中相應調整保障力度。
(七)明確單位的管理職責
單位在人才住房配租過程中的職責主要包括:
(1)以單位名義提出認租申請,提交符合條件的入住人信息。單位取得配租通知后,以單位名義簽訂配租合同。
(2)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人才住房分配制度,制度應當包括:分配條件、排序規則、分配程序、分配結果公示辦法,按規定公示配租條件、程序、結果。同時將上述情況報區主管部門備案。
(3)承租單位應當開展日常自查監督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立即整改。如未能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未及時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或者發現后未及時整改的,區主管部門可在后續住房保障工作中相應調整保障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