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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23年10月30日
名 稱: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深圳市龍華區國有已出讓土地臨時建筑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 號:深龍華府辦規〔2023〕8號 主 題 詞:
各街道辦,區直各單位,駐區各單位:
《深圳市龍華區國有已出讓土地臨時建筑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0月23日
深圳市龍華區國有已出讓土地臨時建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龍華區臨時建筑的管理,規范臨時建設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深圳市臨時用地和臨時建筑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龍華區國有已出讓土地上臨時建筑(以下簡稱“臨時建筑”)的審批、管理、監督。
第三條 對臨時建筑的審批、管理、監督,應堅持嚴控、嚴管、嚴懲的原則,符合規劃控制、功能管制、生態保護的目的。
第二章 機構職責
第四條 國有已出讓土地上進行臨時建設的,由區政府負責審批。區政府成立區國有已出讓土地臨時建筑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區領導小組”),組織開展國有已出讓土地上臨時建筑的審批工作;區領導小組由區分管查違工作領導擔任組長,由區規劃土地監察局局長擔任副組長。區規劃土地監察局負責國有已出讓土地上的臨時建筑受理申請、征求意見、審核報批、核發許可、臺賬建設,指導、監督各街道辦對臨時建筑的日常監管、到期拆除等工作。
第五條 其他相關職能單位為區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相互配合,各負其責,共同參與對臨時建筑的審批、管理和監督。
(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龍華管理局負責審查臨時建筑所在地塊規劃、權屬、征轉情況、已批用地情況、建設計劃、地質災害、林業用地、永久基本農田、黃線、紫線、橙線建議安評范圍和基本生態控制線等情況。
(二)市生態環境局龍華管理局負責對臨時建筑是否涉及水源保護區、是否需要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出具審查意見。
(三)市交通運輸局龍華管理局負責審查臨時建筑是否與現狀及規劃交通基礎設施及附屬設施等存在沖突,核查交通基礎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申報臨時建筑的合理性、必要性。
(四)區水務局負責審查臨時建筑是否影響河道或水庫防洪及結構安全;是否符合河道和水庫管理的相關規定。
(五)區應急管理局負責對臨時建筑建設、使用、拆除過程中發生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依法牽頭調查處理。
(六)區住房和建設局負責對臨時建筑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及指導,對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指導。負責依法對屬于人員密集場所的臨時建筑進行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
(七)相關主管部門就涉及所管行業的臨時建筑是否為急需的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出具認定意見,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負責對臨時建筑建設、使用過程中的安全進行監督檢查;相關主管部門負責對在已出讓工業、倉儲用地上是否為因生產急需搭建的臨時建筑出具認定意見。
(八)龍華消防救援大隊參與對臨時建筑建設、使用過程中發生的突發災害的應急救援。
(九)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負責對臨時建筑是否影響城市更新計劃、土地整備計劃的實施等出具審查意見。
(十)區建筑工務署負責對臨時建筑范圍的近期工程項目建設計劃出具審查意見,對臨時建筑范圍的周邊軌道規劃建設等情況出具審查意見。
(十一)區重點區域建設推進中心負責對重點片區范圍內建設臨時建筑是否影響重點片區開發建設計劃的實施等出具核查意見。
(十二)各街道辦負責對轄區內國有已出讓土地上是否涉及違法用地違法建筑進行核查;負責對已批臨時建筑進行日常監管,對出現的違法改、擴建,未按照審批內容建設、擅自改變使用功能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負責查處逾期未拆除臨時建筑。
涉及需要征求市級以上主管部門意見的,由區級相關主管部門負責。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責配合開展臨時建筑的審批及監管等工作。
第三章 適用條件
第六條 國有已出讓土地范圍內,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建設臨時建筑:
(一)急需的公共服務配套設施;
(二)為建設工程施工服務的臨時施工用房;
(三)經相關主管部門認定,在已出讓工業、倉儲用地上因生產急需搭建的臨時配套設施;
(四)在已出讓用地上單獨建設的為商品房展銷服務的樣板房、售樓處等。
第七條 除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以及急需的公共服務配套設施需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設或批準建設臨時建筑:
(一)已列入城市近期建設用地、綠地、廣場、城中村(舊村)整體拆建改造范圍及近期需要埋設市政管線路段的;
(二)位于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公用設施用地范圍內的;
(三)影響防洪、泄洪的;
(四)壓占城市給排水、電力、電信、燃氣、油氣長輸管道等地下管線的;
(五)位于地質災害易發區且未做好相關防御工作、未消除安全隱患或存在礦產壓覆的;
(六)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用途的;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審批程序
第八條 除建設工程紅線范圍以內的建設施工用房外,在國有已出讓土地范圍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取得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建設。
第九條 臨時建筑申請由國有已出讓土地使用權人提出。申請建設臨時建筑,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龍華區臨時建筑建設申請表;
(二)深圳市龍華區臨時建筑申請書,申請書應對臨時建筑的用地性質、使用功能、位置、建筑面積、平面、立面、高度、色彩、結構形式、期限、是否涉及工商業經營、是否屬于人員密集場所等作出詳細說明;
(三)土地使用權人的主體信息材料、申請人的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復印件;
(四)深圳市龍華區臨時建筑建設承諾書;
(五)《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六)臨時建筑設計方案圖2套。包括總平面圖、各棟建筑平面圖、立面圖(標明建筑高度)、剖面圖。總平面圖應標明場地區域位置、場地范圍(用地、退紅線、建筑物等各角點坐標)、擬建建筑物布置、主要建筑物與用地界線及相鄰建筑物之間的距離、擬建建筑物名稱、層數及有關技術經濟指標等;
(七)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書及資格材料、設計合同書復印件各1份,并核對原件。
第十條 臨時建筑設計方案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不影響土地權屬及土地用途等土地權利文書相關規定的實施;
(二)不屬于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不得建設或批準建設臨時建設的情形;
(三)符合國家工程設計強制性規范要求與《深圳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房建類)報建文件編制技術規定》深度要求;
(四)臨時建筑層數不超過二層,總建筑高度原則上不超過12米。因特殊工藝要求需增加層高和建筑高度的,經專題論證后,可按實際需要合理設置;
(五)臨時建筑不得采用現澆鋼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結構形式,原則上應當采用國家標準制式、結構簡易、方便拆除的活動板房、集裝箱或簡易鋼結構等結構形式;
(六)符合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要求。
第十一條 區規劃土地監察局受理臨時建筑申請后,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并向有關部門書面征求意見,各有關部門于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
區規劃土地監察局在收到有關部門書面意見后匯總相關意見,對相關意見進行審核。經審核不通過的,由區規劃土地監察局函復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經審核通過的,報請區領導小組審批。
第十二條 住宅區內需增加公共配套類臨時建筑的,在許可前需進行公示或組織聽證,并征求小區業主的意見。
第十三條 臨時建筑經審批通過的,區規劃土地監察局應向申請人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審查意見書。臨時建設工程規劃審查意見書要求補正材料的,申請人應按要求時限補正材料、完善手續等,并由區規劃土地監察局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無需補正材料的,區規劃土地監察局直接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四條 臨時建筑使用期限為兩年且不超過所在國有已出讓土地的出讓期限,使用期限從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之日起計算。
使用期屆滿確需延期的,可申請延期一次,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且不超過所在國有已出讓土地的出讓期限。
申請人應當在使用期屆滿前的三個月內向區規劃土地監察局提出延期申請。審批通過的,由區規劃土地監察局作出同意延期的決定。同意延期的決定應當在使用期屆滿前作出。
第十五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建設的臨時建筑,應向區規劃土地監察局申請規劃驗收。申請規劃驗收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深圳市龍華區臨時建設工程規劃驗收申請表;
(二)建設工程竣工測量報告;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六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建設的臨時建筑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 屬于人員密集場所的臨時建筑,應當向區住房和建設局申請消防驗收(備案),未經消防備案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臨時建筑施工期間,應在現場顯著位置標示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總平面圖;建成使用前應在顯著位置設置標志牌,標志牌由區規劃土地監察局統一監制,內容包含申請人名稱、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文件名稱和編號、用地面積和建筑面積、使用功能和使用期限。
第十九條 申請人應嚴格按照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進行建設和使用,未經批準、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或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由各街道辦按照城鄉規劃相關法律法規行為查處。
臨時建筑不得轉讓、出租、抵押、交換、贈與。
第二十條 申請人負責臨時建筑的施工質量和安全。申請人為單位的,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及臨時建筑的實際控制人同為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后續使用過程中,由申請人負安全主體責任。
第二十一條 區規劃土地監察局建立臨時建筑臺賬,對已完成審批手續的臨時建筑相關情況在5個工作日內抄送至相關主管部門及轄區街道辦,由相關主管部門及轄區街道辦實行動態跟蹤,依照職責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街道辦對轄區內臨時建筑進行日常巡查,履行日常安全監督職責;負責對臨時建筑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
第二十三條 臨時建筑使用期屆滿的,申請人應自行無償拆除、清理一切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設施。在已出讓國有土地上單獨建設的為商品房展銷服務的樣板房、售樓處等臨時建筑,應在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前自行無償拆除。
申請人不拆除的,由各街道辦按照城鄉規劃相關法律法規查處。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以下臨時建筑不適用本辦法,由相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管理:
(一)用于搶險救災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
(二)不改變地形、地貌,不破壞植被,使用期限不超過一個月的構筑物;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臨時建筑申報單位按照產業類別由相關主管部門出具認定意見。
第二十六條 國家、省、市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區規劃土地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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