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龍華區國有已出讓土地臨時建筑管理辦法》(深龍華府辦規〔2023〕8號)已于2023年10月23日印發,現對該文件有關主要事項進行政策解讀,具體如下:
一、背景依據
2017年10月,龍華區制定出臺《深圳市龍華區臨時用地和臨時建筑管理暫行辦法》。2019年,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推進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體制改革,相繼出臺《深圳市臨時用地管理辦法》和《關于進一步規范臨時建筑規劃管理的通知》,對臨時用地和臨時建筑的審批與管理做了進一步規范。龍華區于2019年啟動了機構改革,相關部門的職能進行了調整。
2021年11月,自然資源部印發的《關于規范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資規〔2021〕2號)規定,2022年3月,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下發了《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于我市臨時用地審批職權調整有關事項的通知》(深規劃資源〔2022〕105號),明確自2022年3月1日起,區政府不再實施臨時用地審批、未出讓國有土地上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建筑類)、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市政類線性工程)、建設項目含臨時用地土地復墾方案審批、支取土地復墾費用(強區放權事項)、土地復墾驗收(強區放權事項)等6個事項權限。依據《深圳市臨時用地和臨時建筑管理規定》,區級承接事項保留實施國有已出讓土地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事項。
二、目標任務
(1)為避免審批職權調整過渡期間銜接不到位,防止出現權責不清、依據不足、管理失序等問題。
(2)規范龍華區臨時建筑的管理,規范臨時建設活動。
三、主要內容
此次《辦法》共六章二十八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深圳市臨時用地和臨時建筑管理規定》有關法律法規及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于進一步規范臨時建筑規劃管理的通知》和區三定方案規定,對國有已出讓土地臨時建筑的審批、管理、監督等工作進行了規范,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明確各單位職責。根據《深圳市臨時用地和臨時建筑管理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已出讓土地上進行臨時建設,除建設工程紅線范圍內施工用房外,應向各區政府申請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辦法》規定,國有已出讓土地上進行臨時建設的,由區政府負責審批。區政府成立區國有已出讓土地臨時建筑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組織開展國有已出讓土地上臨時建筑的審批工作;區領導小組由區分管查違工作領導擔任組長,由區規劃土地監察局局長擔任副組長。區規劃土地監察局負責國有已出讓土地上的臨時建筑受理申請、征求意見、審核報批、核發許可、臺賬建設,指導、監督各街道辦對臨時建筑的日常監管、到期拆除等工作。其他相關職能單位為區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相互配合,各負其責,共同參與對臨時建筑的審批、管理和監督。
(二)明確限制性規定。為堅持嚴控、嚴管、嚴懲的原則,達到規劃控制、功能管制、生態保護的目的,《辦法》對不得建設或批準建設臨時建筑的七種情形進行了規定。具體為:
(1)已列入城市近期建設用地、綠地、廣場、城中村(舊村)整體拆建改造范圍及近期需要埋設市政管線路段的;
(2)位于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公用設施用地范圍內的;
(3)影響防洪、泄洪的;
(4)壓占城市給排水、電力、電信、燃氣、油氣長輸管道等地下管線的;
(5)位于地質災害易發區且未做好相關防御工作、未消除安全隱患或存在礦產壓覆的;
(6)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用途的;
(7)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簡化申報材料。結合“深圳90”改革要求,進一步梳理和簡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前置要件,提高審批效率,《辦法》規定,申請建設臨時建筑,僅需提交七項材料。具體為:
(1)深圳市龍華區臨時建筑建設申請表;
(2)深圳市龍華區臨時建筑申請書;
(3)土地使用權人的主體信息材料、申請人的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復印件;
(4)深圳市龍華區臨時建筑建設承諾書;
(5)《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6)臨時建筑設計方案圖2套;
(7)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書及資格材料。
(四)規范審批程序。《辦法》對臨時建筑設計方案的深度要求、住宅區內增加公共配套類臨時建筑公示程序、各單位的審查程序、工商業經營性臨時建筑的規劃驗收程序、消防驗收程序等審批程序進行了規范。
(五)明確監督管理責任規定。《辦法》對臨時建筑的規劃管理、建設單位的主體責任、各單位的監管責任進行了明確的責任規定。具體為:
(1)區規劃土地監察局負責受理申請、征求意見、審核報批、核發許可、臺賬建設,指導、監督各街道辦對臨時建筑的日常監管、到期拆除等工作。
(2)各轄區街道辦負責對轄區內臨時建筑進行日常巡查,履行日常安全監督職責,負責對臨時建筑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
(3)各職能部門負責依據職責配合開展臨時建筑的審批及監管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