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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21年10月18日
名 稱:深圳市龍華區促進生命健康產業發展若干措施
文 號:深龍華府辦規〔2021〕11號 主 題 詞: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把握“雙區”驅動、“雙區”疊加發展機遇,全面推進“數字龍華、都市核心”建設,促進生命健康產業發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本措施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實行總量控制、自愿申報、政府決策、社會公示,在每年區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總預算內對各類項目實施資助。
第三條 本措施扶持對象為注冊登記、實際經營地、稅務關系、統計關系均在龍華區的生命健康領域獨立法人單位(本措施第八條明確的基金管理公司不受此限制)。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四條 支持提升自主創新研發能力
(一)醫療器械研發支持
對上一年度進入廣東省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查程序獲得產品注冊證的二類醫療器械品種獎勵50萬元,對上一年度進入國家級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查程序獲得產品注冊證的三類醫療器械品種獎勵100萬元。每家企業每年累計獲得資助總額不超過400萬元。
(二)創新藥研發支持
對自主研發的生物醫藥創新產品,按照企業注冊在龍華區以后完成的不同研發階段分步給予資助。
1.對第1類新藥、1類生物制品、1類中藥及天然藥物:近三年內完成臨床前研究并開展臨床試驗的,每項資助200萬元;近三年內完成I、II、III期臨床試驗的,每項分別資助200萬元、500萬元、800萬元。
2.對第2-3類新藥、2-5類生物制品、2-6類中藥及天然藥物:近三年內完成臨床前研究并開展臨床試驗的,每項資助80萬元;近三年內完成I、II、III期臨床試驗的,每項分別資助100萬元、300萬元、500萬元。
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資助2000萬元。
第五條 支持公共服務平臺建設
(一)加快培育引進行業龍頭合同研發機構(CRO)、合同定制研發生產機構(CDMO)等公共服務的創新平臺,加快建設創新醫療器械、新藥等急需技術服務平臺。對獲市級及以上有關部門認定的生命健康公共服務平臺,給予上級資助金額的50%、不超過5000萬元的配套資助。每年資助的生命健康公共服務平臺不超過2家。
(二)對為區內企業提供醫藥研發、藥物臨床前安全性評價、藥物臨床試驗等服務的區內醫藥研發合同外包機構(CRO)、藥物臨床前安全性評價機構(GLP)、藥物臨床試驗機構(GCP)等服務機構,按上年度服務金額的5%給予資助,每家每年資助金額最高為100萬元。對采購前述服務機構服務的區內企業,按實際發生費用的5%給予資助,每家每年資助金額最高為200萬元。
第六條 支持生命健康初創企業創新產品與服務推廣鼓勵市場主體(非代理機構)購買生命健康初創企業的創新產品和服務,對于區內首購經龍華區認定并列入《龍華區創新產品與服務目錄》的龍華區初創企業創新產品和服務的市場主體,經審計,給予實際銷售合同金額的30%,最高100萬元的獎勵。
第七條 支持建設生命健康專業孵化器經評審,認定為龍華區生命健康專業孵化器的(基本條件除達到區級孵化器要求外,還需滿足“入駐生命健康企業數量占在孵企業比重達70%及以上”),連續3年每年經審計后給予孵化器運營機構上年度提供專業技術服務以及投融資服務、知識產權、法律、創業輔導等孵化服務所產生費用50%、不超過100萬元獎勵(需年度考核通過)。對入駐龍華區生命健康專業孵化器的生命健康企業,給予最高30元/平方米/月、每年最高20萬元的房租資助,每家企業最長資助3年。
每年認定的生命健康專業孵化器不超過3家。
第八條 支持生命健康投融資項目
(一)經評審,對近2年獲得天使投資、風險投資、創業投資等基金投資入股且單輪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的生命健康企業,按本輪到位資金的10%給予最高200萬元的獎勵,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兌現。獲得本款獎勵后再次獲得融資的,不再給予獎勵。
(二)經評審,對新引進生命健康企業到龍華落戶,且近2年內對該企業單輪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的基金管理公司,按本輪實際投資資金的2%給予最高100萬元的獎勵。同時有多家基金管理公司引進同一家企業時,僅對其中一家基金管理公司進行獎勵。
第九條 推動優質企業集聚
(一)對本措施發布后注冊地、實際經營地、稅務關系、統計關系變更到龍華區的醫療器械產品注冊持有人,其中獲得生產批件的三類醫療器械產品,每項獎勵20萬元;獲得生產批件的二類醫療器械產品,每項獎勵10萬元。同一申報單位最高獎勵100萬元。
(二)對本措施發布后注冊地、實際經營地、稅務關系、統計關系變更到龍華區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其中獲得第1類新藥、1類生物制品、1類中藥及天然藥物相關批準文號的,給予一次性300萬元獎勵;獲得第2-3類新藥、2-5類生物制品、2-6類中藥及天然藥物相關批準文號的,給予一次性150萬元獎勵。同一申報單位最高獎勵500萬元。
第十條 創新創業大賽獎勵
對經認定通過,在龍華區舉辦的具有國際或全國影響力的生命健康領域創新創業大賽一、二、三等獎獲獎項目,注冊地位于龍華或獲獎后一年內落戶龍華,符合龍華區產業發展導向且經評估確有產業化潛力的,分別給予50萬元、40萬元、30萬元獎勵。
第十一條 污廢處理費用補貼
對生命健康企業支付的醫藥廢物等危險廢物處理費用,按企業每年度實際支出費用的50%給予補貼,每家企業每年獲得補貼不超過30萬元。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措施涉及資助條款執行范圍結合區政府工作重點確定,具體以當年發布的申請指南為準;涉及資助比例和限額均為上限,實際資助比例和金額受年度金額預算總量控制。同一主體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復享受本措施規定的資金扶持政策和龍華區其他優惠或扶持政策。同一事項,適用于本措施,同時又適用于龍華區其它扶持政策時,企業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自主選擇申報,不予重復扶持。
第十三條 企業在獲得專項資金資助(分批資助的,按獲得最后一筆專項資金資助之日起算)后需承諾三年內注冊地、實際經營地、納稅關系、統計關系不遷離我區(本措施第八條明確的基金管理公司不受此限制),并在我區保持正常生產經營,對于違反承諾的,須主動退回獲得資助金額。區科技創新局將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對獲資助企業異常情況進行排查。申請人存在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主管部門查實后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情況采取停止撥款、追回專項資金、三年內不予受理專項資金申請等措施。
第十四條 本措施中“以上”“不超過”等表述未作具體說明的均包括本數。資助金額按萬元計,不為整數時取兩位小數(只舍不入)。本措施中“近2年”是指申報之日(含申報之日)前2年內。“上年度”指上一個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五條 本措施中提及的評審、認定、評估、審計、年度考核等均由區科技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本措施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十七條 本措施由區科技創新局負責解釋,制定與本措施相關的各項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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