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分 類:
發布日期:2024年04月12日
名 稱: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關于印發《深圳市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四同步”暫行辦法》的通知
文 號: 主 題 詞:
各有關單位:
《深圳市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四同步”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2023年10月16日
深圳市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四同步”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強新時代老齡工作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9〕5號)、《深圳經濟特區養老服務條例》等法規和文件要求,建立健全我市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的工作機制,切實滿足老年人“家門口”養老服務需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新區)內新建工程建設項目中,明確由建設單位配建的,產權歸政府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規劃、建設、驗收、移交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是指專門為社區老年人提供居住托養、生活照料、康復護理、文體娛樂、精神慰藉等服務的場地設施,主要包括街道長者服務中心、社區長者服務站、日間照料中心等。
本辦法所稱“四同步”,是指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
第四條 各區人民政府(含新區管委會,下同)負責本轄區養老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組織實施,建立健全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配建的組織管理、投入保障、監督考核機制。
第五條 市、區相關職能部門依各自職責,推進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相關工作。
市民政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指導監督全市養老服務工作,督促各區(含新區,下同)按要求落實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配建工作。各區民政部門負責轄區養老服務工作,按照轄區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規劃,提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布點、規模和建設需求,對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建筑設計方案和裝修圖紙出具意見并參與驗收,負責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統籌管理,指導街道辦事處落實相關工作要求。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在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時加強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保障,在各級規劃中,分級分類落實各級養老服務設施。支持將存量用房按照有關政策、規定整合,用于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和使用。法定圖則、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土地整備規劃等詳細規劃編制或修編時,應按規定落實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類別、規模。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派出機構、各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部門負責工程建設項目配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規劃審查工作,確保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按規劃配建。
市住房建設部門負責統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工程質量監督、竣工聯合驗收等環節。各區住房建設部門依照審批監管權限負責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相關建設工程的施工許可證核發、工程質量監督、竣工聯合驗收,加強對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施工、驗收的監管落實。
各區政府物業管理部門是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產權主體和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區民政部門對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規劃設計方案、驗收工作提出意見,負責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移交接收、委托管理、產權登記、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 街道辦事處應根據區民政部門統籌安排,協助區民政部門做好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規劃設計審核、驗收和移交工作,做好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受托使用和日常監管,落實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運營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章 規 劃
第七條 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應根據深圳市養老設施布局專項規劃和《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等規定和要求進行規劃配置,綜合考慮區位條件、布局現狀、人口規模和服務需求等情況。應與社區健康、助殘、文化、教育、體育等公共服務設施統籌布局、組合設置,實現互補共享,確保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布局合理、規模充足、功能完善、產權清晰、效能集約。
第八條 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應嚴格按照15分鐘居家養老服務圈的要求建設。原則上每個街道至少設置1處街道長者服務中心,提供短期托養、日間照料、居家養老、醫養結合等服務。社區長者服務站原則上按1-2萬人設置1處,每處建筑面積不少于750平方米,提供日間托管、康復保健、文體娛樂、膳食供應等服務。各區另有配建標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配建。人口老齡化水平較高的社區,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增加設施數量和建筑面積。
已建成住宅區未配套建設或配套建設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未達到規劃設置標準的,各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新建、改建、購置、置換或者租賃等方式調劑解決。
第九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派出機構、各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部門應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中明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內容和建設規模,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劃撥決定書或城市更新項目監管協議書中明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權屬及產權移交方式等。配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除有規定外,原則上采取無償移交的方式。
第十條 在建筑設計方案審查階段,區政府物業管理部門應組織區民政部門對設計方案和裝修圖紙提出意見。區民政部門應結合老年人口現狀和老齡化發展趨勢、養老服務需求以及運營管理需要,對配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位置、空間、功能和裝修標準等提出具體指導意見,建設單位應根據區民政部門意見進行修改、完善。區政府物業管理部門綜合區民政部門意見后向建設單位出具書面意見。
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筑設計方案經審批同意后,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因特殊情況確需進行變更的,應在不降低標準的原則下進行調整,并經原審批部門審核同意。
第三章 建 設
第十一條 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應符合《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標準》(建標143-2010)、《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設計標準》(JGJ450-2018)、《建筑與市政工程無障礙通用規范》(GB 55019-2021)、《無障礙設計規范》(GB 50763-2012)、《無障礙設計標準》(SJG103-2021)、《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55037-2022)等國家、省、市有關標準規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一)建筑選址要求
1.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應選擇在交通方便、基礎設施完善、公共服務設施使用方便的地段。遠離污染源、噪聲源及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儲運的區域。
2.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主要出入口不宜開向城市主干道。貨物、垃圾、殯葬等運輸宜設置單獨的通道和出入口。
3.總平面交通組織應便捷暢通,滿足消防、疏散、運輸要求。應保證救護車輛能停靠在建筑的主要出入口處,且應與建筑的緊急送醫通道相連。
(二)建筑功能分區要求
1.社區養老服務設施不應設置在建筑的地下層、半地下層、架空層、夾層、頂樓、閣樓,不得分散配置。
2.應設置老年人用房和管理服務用房,其中老年人用房包括生活用房、康復與醫療用房、文娛與健身用房。各類基本用房設置應滿足照料服務和運營模式的要求,并為未來發展和運營調整提供改造的可能性。
3.康復與醫療用房的設置應滿足開展基本醫療服務和救治的需要,當提供康復服務時,應設相應的康復用房或空間,鼓勵提供中醫保健等康復服務。
4.宜每層設置或集中設置污物間,且污物間應靠近污物運輸通道,并應有污物處理及消毒設施。
(三)適老化和無障礙要求
1.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筑設計應充分考慮無障礙和適老化設計要求,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定,符合老年人生理和心理的特點。
2.室內公共空間走廊、過道兩側應設連續扶手。室內外通行空間地面有高差時,應設輪椅坡道連接,且坡度不應大于1/12。當輪椅坡道的高度大于0.1m時,應同時設無障礙臺階。
3.二樓及以上樓層設置老年人用房時,應設置無障礙電梯,且至少一臺能容納擔架。老年人使用的樓梯嚴禁采用弧形樓梯和螺旋樓梯。
(四)防火要求
1.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所處建筑物耐火等級應不低于二級,獨立建造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32m,不應大于54m。
2.與其他建筑上下組合建造或設置在其他建筑內時,應位于獨立的建筑分區,宜設置在建筑的下部,宜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
3.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疏散樓梯或疏散樓梯間宜與敞開式外廊直接連通,不能與敞開式外廊直接連通的室內疏散樓梯應采用封閉樓梯間。
4.附設在其他建筑內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應與其他場所進行防火分隔,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1.00h的樓板與其他場所或部位分隔,墻上必須設置的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建筑設計圖紙和相關技術規范組織施工建設,確保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達到簡單裝修、入住即可使用的標準,墻體四白落地,平整水泥地面,符合無障礙環境、消防安全、環境保護、衛生防疫等要求,水、電、氣、電話、網絡、有線電視等設施的管線均按獨立抄表到戶。
第四章 驗收與移交
第十三條 在辦理住房預售審批階段,住房建設部門應對配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進行嚴格把關,對于未分期開發建設的項目,其獨立占地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應完成封頂,非獨立占地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應與主體工程保持同一進度;對于分期開發建設的項目,其配建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應在首期建設并與首期主體工程同時完成規劃驗收。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向區政府物業管理部門提出協議移交申請時,應按要求提交協議移交資料。區政府物業管理部門應于10個工作日內,組織區民政部門進行現場查驗。經查驗符合規劃設計要求的,區民政部門出具書面確認意見,區政府物業管理部門與建設單位簽訂移交協議書。對不符合規劃設計要求的,區政府物業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區政府物業管理部門應將社區公配物業報建文本、施工圖及說明(電子版)等涉及配套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相關資料同步給區民政部門存檔。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向區政府物業管理部門提出實物移交申請時,應按要求提交實物移交資料。區政府物業管理部門應于10個工作日內,組織區民政部門進行現場查驗。經驗收符合移交要求的,區民政部門出具書面確認意見,區政府物業管理部門與建設單位簽訂實物移交確認書。對不符合移交要求的,區政府物業管理部門提出整改意見,原則上要求建設單位整改合格后再移交。整改后仍不符合移交要求的,要求建設單位在項目范圍內置換符合移交使用要求的用房。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簽訂實物移交確認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配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及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用地資料、報建圖紙資料、建筑施工圖紙以及驗收文件全部移交給區政府物業管理部門,并協助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區政府物業管理部門應將相關資料同步給區民政部門存檔。
建設單位應與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產權單位(區政府物業管理部門)共同申請不動產首次登記,將配建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登記至產權單位名下,并按照規定移交產權單位。
第十七條 測繪機構在建筑面積預測、實測時,應將社區養老服務設施作為專有面積單獨列項,并在測繪成果報告中注明其位置(幢、單元、層次等)和面積。對直接對外出入或設有直接對外出入專用通道、室外樓梯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可不參與該棟建筑共有建筑面積的分攤計算。設置無障礙坡道時,無障礙坡道的建筑面積不計入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建筑面積內。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八條 區政府物業管理部門完成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接收后,應與區民政部門辦理委托管理手續。區民政部門應將轄內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登記在冊,統籌管理,確保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規范、合理、充分使用。區民政部門委托街道辦事處進行接收管理的,應加強對街道辦事處的指導、監督。
第十九條 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應按照社會化、市場化的發展方向,鼓勵實施公建民營,優先選擇連鎖化、品牌化的專業養老服務機構作為運營單位。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應低償或無償用于普惠性養老服務,優先保障轄區內特困老年人,低保低邊家庭老年人,高齡、失能、殘疾、孤寡、獨居、空巢老年人,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撫恤定補優撫老年人、對社會作出重大貢獻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
第二十條 老齡化程度較高的區域,優先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運營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區民政部門或街道辦事處結合工作實際確定購買服務項目,按照《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等相關規定,通過集中采購或自行采購等方式確定服務商。
第二十一條 引入社會力量運營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區民政部門或街道辦事處應在接收后一年內,采取公開招投標或其他國家相關規定允許的方式,遴選具備相關資質的服務商進行運營,并簽訂服務協議,報區政府物業管理部門和區民政部門備案。
運營單位應具有專業養老服務管理經驗,有與承接項目相適應的專業團隊和注冊資金,社會信譽良好。服務協議中應明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運營時間,超過規定時間仍未正式運營的,區民政部門或街道辦事處視情況更換運營單位。
第二十二條 區民政部門或街道辦事處應加強對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服務項目開展情況和服務質量的日常巡查和監管,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滿意度調查,可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相關評估工作,作為運營單位履約評價依據。
第二十三條 運營單位根據協議要求繳納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物業管理費、日常繳納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等費用;如設施交付后仍未確定運營單位的,相關費用由場地具體接收單位繳納。涉及物業主體結構的維修或改造項目,應報區民政部門和區政府物業管理部門同意后實施。
第二十四條 運營單位對履約服務、質量安全、應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承擔主體責任,其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義務、承擔安全管理責任。運營單位應配合相關部門的安全檢查工作,對照安全管理有關規定進行自查、自改、自報備案,并對存在的問題按要求落實整改。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各區要加強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民政、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建設等相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結合本轄區實際細化具體辦法,明確任務分工和監管要求,加強配合和協調,及時監管并依法處理不按有關要求規劃、設計、建設、移交、使用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行為,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第二十六條 區政府物業管理部門在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接收過程中,應充分利用各種行政或法律等手段,督促建設單位配合完成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移交工作。對不配合移交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建設單位,區政府物業管理部門應移送各職能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運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區民政部門或街道辦事處會同區政府物業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根據協議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一)弄虛作假、隱瞞不報養老服務設施資產,阻撓或變相應付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政府物業管理部門核查的;
(二)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房屋結構、使用功能、從事與規定用途無關活動的,或擅自將養老服務設施轉借他人的;
(三)擅自利用養老服務設施開展除養老服務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的;
(四)未按規定履行職責,導致養老服務設施資產嚴重損失的;
(五)不按規定權限維修、使用和處置養老服務設施的;
(六)不服從區政府物業管理部門或民政部門統籌調配,不按規定限期整改、搬遷或交回養老服務設施的;
(七)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 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無償轉讓、有償轉讓、報損、報廢、置換等,由區政府物業管理部門按照所在地國有資產處置相關規定進行處置。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須進行評估的資產處置事項,區政府物業管理部門應委托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經所在地政府批準實施的重大經濟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報告應報所在地財政部門核準,其他資產評估報告報所在地財政部門備案。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和建設局負責解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引用的相關法規、政策、規范、標準等如有調整時,以最新要求為準。
第三十一條 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屬于公共配套服務設施,各區已出臺公共配套服務設施相關規定的,本辦法未明確事宜可按照各區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各區可依照本辦法制定本轄區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四同步”實施細則。深汕特別合作區可參照執行。
第三十三條 各區部門職責劃分如有不一致的,相關權責、任務以各區實際情況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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