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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21年03月23日
名 稱:深圳市龍華區公共租賃住房和人才住房分配與管理暫行辦法(試行)
文 號:深龍華府辦規〔2021〕2號 主 題 詞: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定目的】為了規范龍華區公共租賃住房和人才住房的分配與管理工作,保障公共租賃住房和人才住房的合理分配與使用,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供應與保障體系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龍華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情形】本辦法適用于龍華區面向轄區戶籍輪候人員和人才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和人才住房的分配、管理活動。
人才住房的配售,以及根據管理權限及上級主管部門規定,不屬于龍華區主管部門管理的住房,不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以限定的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條件的戶籍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難居民和為社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相關行業人員、先進制造業職工等群體出租的住房。
本辦法所稱人才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積、租賃價格等,面向符合條件的各類人才配租的住房。
第三條 【部門職責】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指揮部負責審定公共租賃住房和人才住房年度供應計劃、分配方案、定價方式及租金標準。
區住房和建設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是龍華區公共租賃住房和人才住房的主管部門,負責擬訂公共租賃住房和人才住房的年度實施計劃并監督實施,負責推進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和人才住房的申請、受理、審核及后續管理工作,負責相關基礎資料的信息化和檔案工作。
區民政部門負責核對和認定公共租賃住房中低保、低保邊緣、特困人員等困難群眾的收入情況,提供申請家庭和單身居民的婚姻登記情況。
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配合主管部門提供申請對象的戶籍、人才認定、社會保險等相關信息。
人才、教育、衛生健康、科技創新、工業和信息化、稅務及其他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業本領域企事業單位實施人才住房政策的統籌協調,依據職能分工配合做好公共租賃住房和人才住房監督管理活動。
區人才住房專營機構負責協助開展公共租賃住房和人才住房的籌集工作,按照區政府要求做好人才住房的分配和運營管理。
第四條 【原則】公共租賃住房和人才住房的分配與管理遵循公開透明、誠實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誠信申報】公共租賃住房和人才住房的申請實行誠信申報制度,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和人才住房的家庭、單身居民及單位在提交申請材料時,應當如實提供申報信息和真實的申報材料,并對申報信息、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六條 【組織實施】區主管部門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和人才住房分配、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各行業主管部門、人才住房專營機構、申請單位根據有關規定及職責分工,予以配合,承擔相應的具體工作。
第七條 【房源籌集】公共租賃住房和人才住房由區主管部門、區人才住房專營機構和區政府指定的相關部門,通過新供應用地建設、棚戶區改造、招拍掛用地配建、城市更新配建、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設施綜合開發建設、社會存量住房租購,以及市主管部門認可的其他方式進行籌集。
滿足房屋結構安全、消防安全和地質安全條件的下列房源也可以籌集作為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并向符合條件的對象進行供應:住宅或商務公寓;商業用房按規定改建成的租賃住房;城中村房源;經依法處理后的沒收類違法建筑;其他社會存量用房。
第八條 【前期介入】區主管部門或其指定單位應當在各類籌集房源交付前,提前介入裝飾裝修等工作,確保分配工作可正常銜接、順利開展。
第九條 【房源接收】區主管部門或其指定單位接收房源時,應當核查房源戶型、面積、裝修等事項,與移交主體簽署移交確認書,確保接收的房源可正常使用。
移交主體交付的房源不符合相關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應當在整改后移交。
第二章 公共租賃住房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條 【供應計劃】區主管部門依據房源籌集情況、各類主體住房需求,擬定公共租賃住房年度供應計劃等事項,報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指揮部審定。
第十一條 【租金定價】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定價,由區主管部門綜合考慮區域位置、公共配套設施、房屋折舊等因素,按照同期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場租金標準的一定比例下浮,報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指揮部審定。
第十二條 【分配方式】公共租賃住房分配以輪候分配為主,定向分配為輔。
面向戶籍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難居民配租的,實行輪候分配,以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名義提出輪候申請;面向為社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單位、先進制造業企業等單位配租的,實行定向分配,由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再由用人單位安排給符合條件的職工入住。
第十三條 【分配條件】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條件、入住條件、面積標準等事項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市主管部門要求。
第二節 輪候分配
第十四條 【輪候配租通告】公共租賃住房具備輪候分配房源時,區主管部門應當公開發布配租通告。配租通告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配租房源基本情況,包括房源名稱、房源位置、房源數量、房源面積等;
(二)分配對象,即該次配租對象,相關條件涉及日期的,應當注明計算截止時間;
(三)選房方式,包括排位規則、各類家庭可選戶型等;
(四)配租程序,包括認租途徑、認租時間、看房事項、資格核查及結果公示、入圍家庭名單公布、選房和簽約事項;
(五)基準租金、物業管理費標準;
(六)優先方式;
(七)異議處理,投訴舉報的方式途徑;
(八)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優先保障】經相關部門認定屬于特困人員、低保及低保邊緣家庭的,區主管部門應當在配租房源中予以優先配租,或者通過住房租賃補貼應保盡保。
撫恤定補優撫對象、殘疾人等特殊群體,區住建部門應當在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選房,可以根據房源情況分批確定一定比例的房源優先配租。
區主管部門應當在配租通告中明確具體的優先方式。
第十六條 【選房方式】區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采用依次自主選房、依次抽簽選房、計算機自動編配,或在配租通告中載明的其他方式,進行選房。
第十七條 【結果公示】選房結束后,區主管部門應當公示選房結果。
第十八條 【合同簽訂】選定住房后,認租申請人應當與區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簽署租期不超過3年的租賃合同,并按合同約定繳納租賃保證金。
選房過程中,認租申請人排序到位選房但未選定住房,或者雖選定住房但未在規定的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的,按放棄本次選房處理,由選房名單內排位在后的其他認租申請人依次遞補。認租申請人放棄選房行為達到3次的,認租申請人應當退出輪候庫。
認租申請人簽署租賃合同后,退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庫。
第十九條 【入住前核查】承租人入住前,區主管部門應當再次核查承租人的資格條件是否發生變化,是否仍符合入住條件及戶型標準。
第二十條 【入住人管理】公共租賃住房個人承租時,由申請人入住,共同申請人可以作為入住人共同居住。
申請人單身的,個人提出申請。
申請人已經組建家庭的,應當以家庭為單位提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申請并辦理入住手續,具有本市戶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證滿一年的申請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應當列為共同申請人。申請人的配偶屬現役軍人的,可以不受戶籍及持有本市居住證期限的限制。
具有本市戶籍的申請人父母、成年子女可以作為共同申請人,但在承租期間不得重復享受本市其他任何住房保障政策優惠,且共同申請人也應符合申請條件。
第二十一條 【個人續租】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限屆滿后,承租人需要續租的,應當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向原配租單位提出續租申請。
區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承租人續租資格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續租,每次續租期限不超過3年。
第二十二條 【承租人變更】承租期內,發生下列情形時,承租人應相應變更:
(一)原承租人死亡,應當在其他入住人中重新確定承租人;
(二)承租人離異,自離異之日起離異雙方能協商一致,可將承租人變更為原承租人配偶,新確定的承租人應當符合規定條件;
(三)戶籍在市內跨區遷移,符合條件的仍可繼續承租原住房,續租時仍向原配租單位提出續租申請。
因上述情形導致的承租人家庭人口數減少,或者因共同申請人發生上述情形導致承租人家庭人口減少,不再符合原住房配租建筑面積標準的,承租人可以繼續承租至租賃期滿。租賃期滿申請續租且有相應房源的,產權單位或者經營管理單位可以根據情況及時調整;沒有相應房源的,應當對租金進行調整,在符合條件范圍內的承租面積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計算,超出面積按市場租金標準計算。
第二十三條 【超標退回】每個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賃住房。因結婚等原因而承租兩套及以上具有保障性質或者政策優惠性質的住房,應當在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按照人口面積標準上限保留或者申請調換一套住房,多出的住房應當騰退。逾期未申請騰退的,區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以及合同約定收回住房,且不予退回保證金。
第二十四條 【應主動騰退房屋情形】承租人在承租期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發生之日起30日內騰退住房或由產權人收回房屋:
(一)家庭成員戶籍全部遷出本市的;
(二)因購買、繼承、贈與、結婚等原因在本市擁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已按本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辦理延期騰退的除外,但也應在延長的騰退時間內完成騰退;
(三)租賃期內承租其他具有保障性質或者政策優惠性質的住房的;
(四)僅有一名主申請人申請,沒有共同申請人,主申請人死亡的;或主申請人死亡,沒有符合條件的共同申請人繼續作為主申請人繼續承租的;
(五)租賃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因違約違規應收回住房情形】承租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應當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公共租賃住房,并由區主管部門記入住房保障管理檔案:
(一)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居住的;
(二)無正當理由連續2個月或者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的;
(三)擅自轉租、互換、出借公共租賃住房的;
(四)將公共租賃住房用于經營性用途的;
(五)擅自改變公共租賃住房使用功能的;
(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公共租賃住房嚴重毀損的;
(七)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犯罪行為的;
(八)具有不遵守信訪紀律、違反信訪規定或從事有損公序良俗行為等情形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應當收回公共租賃住房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清退程序】承租人發生應主動騰退房屋情形,或因違規違約應收回住房情形后,應當在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搬遷,并辦理相關手續。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
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其搬遷,并按照相關部門發布的同期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場租賃指導價收取逾期的租金,拒不執行的,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搬遷。
第三節 定向分配
第二十七條 【定向配租對象】公共租賃住房的定向配租房源面向為社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相關行業人員、先進制造業職工等群體供應,向單位分配,由單位安排符合條件的員工入住,具體行業名單及企業名單,由區主管部門牽頭會同各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 【定向配租通告】公共租賃住房具備定向分配房源時,區主管部門應當公開發布配租通告。配租通告可參照輪候配租通告內容,并結合定向配租實際,增加以下內容:分配對象,即該次定向配租的單位主體;入住情況備案,承租單位應當將入住人員信息向區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定向配租結果公示】定向配租完成后,區主管部門應當公示配租結果,包括說明符合條件的單位名單,不符合條件的原因。
第三十條 【合同簽署】單位配租結果確定后,承租單位應當與區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簽署租賃合同,并按合同約定繳納租賃保證金,租賃合同中應當列明入住人的具體信息。
單位簽署租賃合同后,入住人退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庫。
第三十一條 【單位職責】承租單位應當如實申報、提交、核查入住人的真實信息,并對承租單位及個人提交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承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內部的住房分配制度,制度應當包括本單位分配條件、程序、結果公示等內容。并按規定將住房分配制度和分配結果在本單位網站或者信息公告欄公示,并將住房分配制度和配租結果報區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單位續租】定向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限屆滿后,承租單位需要續租的,應當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向原出租單位提出續租申請。
區主管部門對承租單位續租資格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并符合規定條件的予以續租,每次續租期限不超過3年。
第三十三條 【入住人管理】承租單位應當及時核查入住職工的住房、婚姻、家庭人口、勞動合同關系等情況,確保入住人符合規定條件。
上述情況發生變化后,承租單位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區主管部門辦理信息變更。經區主管部門審核,入住職工仍符合條件的可以繼續租住,不符合條件的入住職工應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不符合條件的入住人退房后,承租單位可按本單位規定遞補本單位其他符合條件的入住人,如無其他條件入住人,應當退回房屋。
第三十四條 【單位騰退或收回】承租單位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或由區主管部門收回:
(一)承租單位啟動自行清算、破產清算、強制清算等任何清算程序的;
(二)租賃期滿后,不再是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定向配租單位;
(三)其他依法應當騰退或者收回的。
第三十五條 【違規違約收回房屋】單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公共租賃住房的出租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要求其支付違約金,可以根據約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收回出租住房,并由區主管部門將用人單位納入不良行為記錄:
(一)無正當理由連續2個月或者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的;
(二)向非本單位職工或者不符合條件的本單位職工出租配租住房的;
(三)未及時查處本單位員工違規轉租配租住房行為的;
(四)擅自改建、擴建配租住房的;
(五)擅自改變配租住房用途的;
(六)利用配租住房從事非法活動的;
(七)其他嚴重違法或者違約情形。
第三十六條 【主管部門收回】承租單位存在違反法律規定情形,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區主管部門或出租人通過法律途徑清退房屋。
第三章 人才住房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七條 【供應計劃及租金定價】人才住房的供應計劃和租金定價審定方式,參照公共租賃住房確定。
第三十八條 【分配方式】人才住房分配包括面向單位配租和面向人才個人配租。
第二節 單位定向配租
第三十九條 【單位配租】面向單位配租的人才住房,可以向下列單位配租:
(一)龍華區金融、高科技、文化、新興產業等重點領域的企業及其他組織;
(二)區委區政府、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認為需要重點支持的企業及其他組織;
(三)各街道,區直機關、企事業單位。
具體配租范圍和配額標準由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指揮部確定,具體行業名單由區主管部門會同各行業主管部門確定。
第四十條 【單位配租程序】人才住房面向單位配租時,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發布人才住房單位配租通知或通告;
(二)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根據配租通知或通告的要求提出認租申請,并提交具體入住人信息;
(三)區主管部門在收取書面申請資料后,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資格審核;
(四)區主管部門確定各單位分配數量;
(五)單位取得配租通知后,各配租單位在內部公示入住人信息,并將擬入住人員名單信息報區主管部門備案;
(六)單位與區主管部門或其指定單位簽訂定向配租合同。
第四十一條 【單位內部分配規則】符合條件的承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人才住房分配制度,制度應當包括:分配條件、排序規則、分配程序、分配結果公示辦法,按規定公示配租條件、程序、結果。同時將上述情況報區主管部門備案。
區主管部門負責不定期抽查承租單位的公示情況。
第四十二條 【參照執行】面向單位定向分配的人才住房,其單位職責、單位續租、入住人管理、單位租賃合同簽署及后續相關事項、單位騰退或收回、違規違約收回、主管部門收回等相關情形,按照市人才安居政策和區級人才政策執行。市人才安居政策和區級人才政策未做規定的情形,參照公共租賃住房定向配租的同類規定。
第三節 個人配租
第四十三條 【個人配租】面向各類人才(含經龍華區認定的高層次人才、未納入重點企業定向配租的其他人才)個人配租的,配租條件、面積標準和申請方式按照市、區有關人才政策執行。
第四十四條 【參照執行】面向個人配租的人才住房,其騰退或收回、違規違約收回、主管部門收回等相關情形,按照市人才安居政策和區級人才政策執行。市人才安居政策和區級人才政策未做規定的情形,參照公共租賃住房輪候配租的同類規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 【申報義務】公共租賃住房和人才住房的承租人及入住人因購買、繼承、贈與、結婚等原因在本市擁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應當及時進行申報,申報之后可辦理合理期限的延期騰退手續。
未申報的,由區主管部門按照不符合入住條件的情形依法處理。
第四十六條 【日常自查】承租單位及其行業主管部門應當開展日常自查監督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立即整改。
承租單位及其行業主管部門未能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未及時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或者發現后未及時整改的,區主管部門可在后續住房保障工作中相應調整保障力度。
第四十七條 【核查檢查】區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公共租賃住房和人才住房的申請階段、入住階段的資料真實性核查檢查工作,定期開展入住期間核查工作,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介入調查。
區主管部門或其委托單位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監督檢查:
(一)詢問與核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相關情況作出說明、提供材料;
(二)采用信息化等科技手段檢查住房使用情況;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監督檢查,按照要求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及信息。
第四十八條 【部門及工作人員法律責任】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四十九條 【社會監督】公共租賃住房和人才住房的分配、管理活動應當接受社會監督。
單位和個人可以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有關責任部門應當及時予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答復舉報人。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條 【適用】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主管部門政策文件規定執行。
本辦法實施后,本辦法與新出臺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主管部門政策文件不一致的,按新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解釋機關】本辦法由區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實施日期】本暫行辦法自2021年4月7日起試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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