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辦,區直各單位,駐區各單位:
《深圳市龍華區政府法律顧問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7月1日
深圳市龍華區政府法律顧問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龍華區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據《廣東省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區直屬事業單位、街道辦(以下簡稱“各單位”)開展政府外聘法律顧問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法律顧問,是指各單位根據處理法律事務的需要而對外聘請的,為各單位提供法律服務的法律專業人士。
各單位對外聘請的政府法律顧問包括常年法律顧問和專項法律顧問。
第四條區司法局負責統籌全區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對各單位政府法律顧問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各單位負責落實本辦法,明確本單位政府法律顧問管理工作專門機構,承擔對外聘請、使用和管理等具體工作。
第五條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應當忠于事實和法律,堅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風險為主,事后法律補救為輔的原則。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六條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范圍包括:
(一)為重大行政決策、重大行政行為和民事行為提供法律意見;
(二)為制定、審查規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見;
(三)參與重大項目的論證、談判,協助起草、修改、審查重要的法律文書及合同、協議;
(四)參與處理行政調解、行政復議、訴訟、仲裁、執行案件、信息公開和其他非訴法律事務,并提供法律意見;
(五)為涉法涉訴案件、信訪維穩案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事件、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事件、重大突發性、群體性事件等提供法律意見,并視情況參與協商或者談判;
(六)協助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參與法律培訓;
(七)協助聘用單位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對執法程序、案件事實、證據、法律適用、執法裁量、執法文書等提供合法性審查,出具書面的法律意見;參與重大復雜行政執法案件集體討論、聽證會或者法律論證會議,并發表法律意見;通過講座、案例講解等方式為執法人員提供執法培訓;
(八)承辦聘用單位交辦或者聘用合同約定的其他事務等。
政府法律顧問的工作職責依據法律顧問服務合同確定。
第七條 各單位政府法律顧問提供法律意見原則上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并由其本人簽名確認。律師出具書面法律意見的,還應當加蓋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公章。
政府法律顧問對其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提供的法律意見負責。
第八條各單位應當充分發揮政府法律顧問作用,注重聽取、采納本單位法律顧問提出的專業意見,不予采納的,應當詳細說明理由并存檔備查。
第九條各單位提交區政府審議事項,屬于需區司法局出具意見的,應當一并報送本單位法制工作機構意見和本單位政府法律顧問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及其意見采納情況。
第三章 聘用管理
第十條政府法律顧問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政治素質高,擁護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
(二)忠于憲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社會責任感;
(三)在所從事的法學教學、法學研究、法律實踐等領域具有一定影響和經驗的法學專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執業經驗、專業能力較強的律師;
(四)嚴格遵紀守法,未受過刑事處罰,受聘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的專家未受過所在單位處分;受聘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的律師及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近三年內未受過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或者律師協會的行業處分;
(五)聘用單位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各單位對外聘請政府法律顧問,應當按照公開、公正、競爭擇優的原則,在符合條件的人員中進行選聘。
第十二條對外聘請政府法律顧問的,應當遵守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有關規定,需要履行政府采購程序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統一采購。
第十三條政府法律顧問服務合同應當包括服務的范圍與內容、工作方式、聘用期限、服務人員、合同解除、費用支付、權利義務、利益沖突防范、保密條款、考核評價、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等事項。
第十四條政府法律顧問履行職責時,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據事實和法律,獨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二)根據工作需要或者聘用單位授權,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及其他必要的信息;
(三)按照服務合同約定獲取合理報酬;
(四)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政府法律顧問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并切實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在辦理政府法律事務過程中知悉的黨和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各單位認為不能對外公開的信息,不得擅自對外透露所承擔的工作內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間獲得的非公開信息或者便利條件,為本人及所在單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利用政府法律顧問名義從事商業活動以及與法律顧問職責無關的活動;
(四)不得接受其他當事人的委托,辦理與聘用單位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政府法律顧問與所承辦的業務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應當回避;
(五)法律、法規規定或者與聘用單位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政府法律顧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應當解除聘用關系: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
(二)因身體原因無法勝任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
(三)無正當理由,兩次以上不參加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會議或者不按時提供法律意見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或者與聘用單位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各單位對外聘請、解聘本單位政府法律顧問的,應當分別在合同簽訂、解除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服務合同復印件、法律顧問信息表、解約情況等相關材料函告區司法局。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區司法局主要通過向聘用單位發出問詢函、建議函、提醒函、指導建立考核評價制度等方式對各單位政府法律顧問工作進行監督。
各單位政府法律顧問工作開展情況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評的范圍。
第十九條 區司法局對各單位政府法律顧問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存在疑問的,可以向聘用單位發出問詢函,要求該單位政府法律顧問說明情況。聘用單位應當要求該政府法律顧問在七個工作日或載明的時間內針對問詢函所提出的問題作出書面解釋說明。
區司法局發現應當聽取和采納政府法律顧問意見而未聽取和采納,可以要求聘用單位作出書面解釋說明。
第二十條 區司法局經審查發現各單位政府法律顧問存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向聘用單位發建議函,建議其解聘該政府法律顧問。
第二十一條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政府法律顧問開展考核評價。考核評價細則由區司法局另行制定。
常年法律顧問考核評價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專項法律顧問考核評價應當在專項法律顧問服務事項結束后三十日內開展。
考核評價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類,作為續聘、解聘政府法律顧問及支付價款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二條考核評價主要內容如下:
(一)履行職責情況。包括年度或專項履職工作量、工作質量、工作態度、響應時效、服務團隊協調與配合程度,參與復議及訴訟能力,法律意見書是否引用法律法規準確、事實梳理是否清晰、法理分析是否充分、風險提示是否到位、應對建議是否合理、是否具備較強操作性等。
(二)遵守執業紀律情況。包括是否存在違背政府法律顧問義務和合同約定事項;是否受到單位處分、行業處分、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等。
(三)創新開展工作情況。包括積極參與法治政府建設工作,為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和其他法治政府建設工作主動建言獻策,主動參與法治課題研究,研究成果得到肯定推廣等。
第二十三條 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損失和不利后果的,應當評價為“不稱職”:
(一)負責審查的行政行為被法院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認定行政行為違法或者被撤銷,但政府法律顧問審查時提出法律意見,未被聘用單位采納的除外;
(二)為聘用單位代理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民事訴訟、仲裁、執行等案件,因故意、重大過失,導致復議、訴訟案件結果對聘用單位不利的;
(三)政府法律顧問出具的法律意見未進行充分分析論證與依據檢索的;
(四)負責審查的行政行為存在重大違法或明顯不當而未提出的;
(五)其他嚴重失職行為,應當評價為不稱職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應當在考核評價完成后七個工作日內將政府法律顧問考核評價情況函告區司法局。
第二十五條 區司法局對聘用單位不認真開展考核評價工作,造成政府法律顧問管理不規范的,可以向聘用單位發出提醒函,聘用單位應當在三十日內按要求進行整改。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檔案,包括人員簡歷、服務合同、法律意見書、考核評價材料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政府法律顧問應當對其辦理政府法律事務過程中的服務事項、相關意見和建議或者處理結果等進行記錄,形成工作臺賬。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及時向區司法局函告本年度常年法律顧問工作開展情況,內容應當包括:政府法律顧問對規范性文件、重大決策、重大項目、涉法事項、合同協議文本等提供法律意見的情況,政府法律顧問代理本單位訴訟、仲裁、復議案件的情況,開展政府法律顧問工作遇到的困難、存在的不足及意見和建議。
各單位應當于專項法律顧問服務事項結束后六十日內向區司法局函告專項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情況有關材料,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專項工作總結、專項工作成果、政府法律顧問意見等。
第二十八條 政府法律顧問在聘用期間違反本辦法,造成不良影響的,聘用單位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各單位違反本辦法,導致重大損失或不良影響的,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相關責任。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條 各單位應當為政府法律顧問依法履行工作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便利。
政府法律顧問處理法律事務時,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要求聘用單位介紹情況、提供材料,以便政府法律顧問全面了解事實情況。
第三十一條 政府法律顧問處理政府法律事務,需要有關機構或者單位配合的,應當由聘用單位書面通知或者進行協調,有關機構或者單位應當依法予以協助、配合。
第三十二條政府法律顧問提供法律服務成績顯著,為各單位依法行政作出貢獻的,區司法局或聘用單位可以給予表揚,或者建議相關單位給予一定的激勵。
第三十三條各單位開展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單位年度部門預算予以保障。各單位應當加強資金績效管理,切實發揮政府法律顧問的作用。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駐區單位、區屬國有企業開展法律顧問工作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各單位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單位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制度。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以上”“以內”,包括本數。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區司法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24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龍華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發布的《深圳市龍華區法律顧問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