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辦,區直屬各單位,駐區各單位:
經區政府同意,現對《龍華區土地整備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房屋補償實施辦法》進行簡易修改,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政府
2024年5月31日
龍華區土地整備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房屋補償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快推進龍華區土地整備和政府投資的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房屋補償(以下簡稱“房屋補償”)工作,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土地整備工作的若干意見》(深府〔2011〕 102號,以下簡稱《若干意見》)、《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優化土地整備項目管理工作機制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府辦函〔2018〕281號, 以下簡稱《若干措施》)、 《深圳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試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補償機制的若干意見》(深府函〔2016〕306號)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結合龍華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龍華區實施的土地整備和政府投資的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房屋補償工作。
第三條 土地整備是指因公共利益和城市整體利益的需要,綜合運用收回土地使用權、房屋征收、土地收購、征(轉)地歷史遺留問題處理等多種方式,對零散用地進行整合,并進行土地清理, 統一納入全市土地儲備的行為。
第四條 房屋補償是指為保障政府投資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順利建設,對項目用地范圍內的土地及其地上房屋、構筑物、附著物、青苗等,按市有關政策進行補償以移交建設使用的行為。
第五條 龍華區土地整備和房屋補償工作按照“先協商,后征收”的原則執行。項目啟動后,區土地整備部門委托項目所在街道辦事處與被補償人進行協商,對于多次協商無法達成一致補償意見的,根據《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啟動房屋征收程序。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六條 區政府成立區土地整備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區政府主要負責人任組長,分管區領導任副組長, 成員由區發改、法制、財政、住房和建設、水務、審計、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土地整備、規劃土地監察、建筑工務、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前期、規劃和自然資源、交通運輸、環保、不動產登記、各街道辦事處等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組成。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土地整備部門,由區土地整備部門主要負責人任辦公室主任。
第七條 領導小組負責統籌、指導土地整備、房屋補償、房屋征收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一)審議區土地整備和房屋征收年度計劃草案;
(二)審定房屋補償預算方案;
(三)審定結算方案;
(四)審批土地整備實施方案;
(五)審議土地整備規劃研究;
(六)審定房屋征收決定、補償決定;
(七)審議辦公室提交的土地整備、房屋補償、房屋征收有關事項。
第八條 辦公室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一)初審區土地整備和房屋征收年度計劃草案;
(二)初審房屋補償預算方案、土地整備實施方案、結算方案;
(三)處理土地整備、房屋補償、房屋征收實施過程中遇到的重難點問題,擬定處理原則報領導小組審議;
(四)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應根據各自職責分工,相互配合,共同推進土地整備、房屋補償、房屋征收工作順利實施。各成員單位主要工作職責如下:
(一)區發改部門
1. 區分市級、區級財政承擔的項目;
2. 保障區級財政承擔的房屋補償資金;
3. 協調市發改部門落實市級財政承擔的房屋補償資金。
(二)區司法行政部門
對土地整備、房屋補償有關法律事務提出法律意見。
(三)區財政部門
統籌、撥付房屋補償資金。
(四)區住房和建設部門
1. 提供安置房源,協助開展產權調換、安置房屋產權登記等工作;
2. 審核被補償人申報的政策性住房信息。
(五)區審計部門
對土地整備、房屋補償有關事務進行審計監督。
(六)區土地整備部門
1. 統籌協調土地整備、房屋補償、房屋征收工作;
2. 組織編制區土地整備和房屋征收年度計劃草案;
3. 委托街道辦事處開展土地整備、房屋補償、房屋征收工作;
4. 選取測繪監理、評估督導機構(以下合稱“復核機構”),組織開展測繪、評估復核工作;
5. 審查房屋補償預算方案、土地整備實施方案、結算方案;
6. 公告土地整備實施方案;
7. 公示、公告土地整備規劃研究;
8. 組織開展已補償土地的入庫工作;
9. 項目啟動房屋征收程序的,根據《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組織開展房屋征收相關工作;
10. 協調解決土地整備、房屋補償、房屋征收實施過程中的問題。
(七)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
1. 核查土地整備、房屋補償范圍內房屋歷史遺留問題處理相關情況;
2. 對土地整備、房屋補償范圍內的違法建設和違法用地行為進行認定和處理。
(八)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
1. 核查土地整備、房屋補償范圍內征(轉)地補償情況、土地出讓情況、城市化非農建設用地等信息;
2. 編制土地整備留用土地供地方案(包括農轉用實施方案);
3. 對土地整備留用土地進行審查并出具書面意見。留用土地占用國有儲備土地的,應在書面意見中說明其所占國有儲備土地的規模、范圍、規劃等相關情況;
4. 負責開展土地整備、房屋補償范圍內舊屋村認定工作并核發舊屋村范圍認定批復;
5. 組織簽訂土地整備項目資金撥付協議,辦理留用土地規劃許可、用地出讓等相關手續,建立留用土地和規劃指標的臺賬;
6. 負責開展國有已出讓空地的收回工作;
7. 協助開展國有已出讓已建土地的收回工作;
8. 實施土地置換的,負責開展土地置換相關工作。
(九)不動產登記部門
1. 核查土地整備、房屋補償范圍內不動產登記情況;
2. 辦理被補償房屋產權注銷、安置房屋產權登記等工作。
(十)街道辦事處
1. 負責轄區土地整備、房屋補償具體實施工作;
2. 選取測繪、評估機構開展測繪、評估工作;
3. 編制房屋補償預算方案、土地整備實施方案、結算方案并按程序報審;
4. 與被補償人協商談判,簽訂補償協議;
5. 負責開展房屋拆除工作,并做好已補償房屋、土地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6. 組織開展房屋產權注銷、土地清理及移交入庫工作;
7. 組織開展土地整備、房屋補償涉及的固定資產處置工作;
8. 選取有資格的專業機構開展結算審計工作,并將審計報告報區土地整備部門備案;
9. 項目啟動房屋征收程序的,受區土地整備部門委托開展房屋征收具體實施工作;
10. 處理轄區內因土地整備、房屋補償工作引發的信訪、維穩及執法工作;
11. 土地整備、房屋補償工作完成后,及時將相關材料報送相關部門。
(十一)其他成員單位
根據各自職責分工,配合開展土地整備、房屋補償工作。
第十條 建立測繪監理、評估督導復核機制。區土地整備部門通過招標方式選取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對土地整備、房屋補償涉及的測繪、評估技術成果進行復核。
已承接土地整備和政府投資的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涉及的測繪、評估機構,不得再參與同一項目的測繪監理、評估督導工作。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條 區土地整備部門于每年6月份組織區發改、建筑工務、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前期、規劃和自然資源、交通運輸、街道辦事處等部門和單位,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近期建設和土地利用規劃年度實施計劃,開展下一年度區土地整備和房屋征收計劃申報工作,綜合考慮各部門和單位意見后擬定下一年度區土地整備和房屋征收計劃草案報辦公室初審,辦公室初審后報領導小組審議,領導小組審議通過后按程序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
第十二條 項目建設單位根據房屋征收年度計劃或市、區相關會議紀要,將項目取得的立項、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相關文件提交區土地整備部門。區土地整備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委托街道辦事處開展房屋補償工作,并及時選取復核機構。
區土地整備部門根據土地整備年度計劃或市、區相關會議紀要,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委托街道辦事處開展土地整備工作,并及時選取復核機構。
第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應在收到開展土地整備或房屋補償工作的委托后5個工作日內去函區規劃土地監察、規劃和自然資源、不動產登記等部門和單位核查土地整備或房屋補償范圍內房屋歷史遺留問題處理、征(轉)地補償、土地出讓、不動產登記等情況,組織開展前期調查摸底工作, 并選取測繪、評估機構。
第十四條 街道辦事處原則上應在收到開展房屋補償工作的委托后2個月內,結合前期調查摸底情況,編制預算方案報區土地整備部門審查。預算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總體情況,包括:用地總面積、已征(轉)補償土地面積、需給予補償的土地類型及面積;需給予補償的建(構)筑物、附著物類型及面積;需給予補償的苗木類型及數量等;
(二)各類補償項目的補償原則及標準,包括:各類土地補償原則及標準;各類建(構)筑物、附著物、苗木補償原則及標準; 搬遷費、停產停業補償費、臨時安置費等補償原則及標準;其他補償項目的補償原則及標準;
(三)總補償費用,包括直接補償費、技術支持費(包括測繪、評估、測繪監理、評估督導、勘察、招標、房屋拆除、審計以及其他需第三方提供專業技術服務而產生的相關費用)、不可預見費、獎勵費用、工作經費等;
(四)其他應當納入預算方案的內容。
第十五條 對于總補償費用200萬元以下的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街道辦事處可以不編制預算方案,根據相關補償政策直接開展具體補償工作,待補償工作完成后編制結算方案報區土地整備部門審查。
第十六條 街道辦事處在收到開展土地整備工作的委托后應根據《若干意見》 《若干措施》等規定編制土地整備實施方案報區土地整備部門審查。
土地整備項目安排留用土地位于法定圖則未覆蓋、未制定法定圖則地區以及涉及法定圖則調整的,必須開展規劃研究,規劃研究由乙級及以上規劃設計資質的專業機構開展。
第十七條 區土地整備部門應在收到實施方案或預算方案后7個工作日內組織復核機構進行復核后提出審查意見報辦公室初審, 辦公室于7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后報領導小組。
第十八條 領導小組審批土地整備實施方案和審議土地整備規劃研究后,區土地整備部門應開展相關公告、公示及報審工作。
(一)由區土地整備部門在項目現場、區政府網站對實施方案進行30個自然日的公告。公告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實施范圍以及補償總金額,項目涉及留用土地的,公告內容還應包括留用土地選址等相關內容;
(二)土地整備留用土地不占用國有儲備土地或占用國有儲備土地總面積不超過3000平方米的, 由區土地整備部門在項目現場、 區政府網站、深圳特區報或深圳商報對規劃研究進行30個自然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區土地整備部門按程序以區政府名義將規劃研究報市法定圖則委員會審批。公示期間有公眾意見的,由區土地整備部門牽頭,相關單位配合,對公眾意見進行研究處理后按程序以區政府名義將規劃研究報市法定圖則委員會審批;
(三)土地整備留用土地占用國有儲備土地且總面積超過3000平方米的,由區土地整備部門在項目現場、區政府網站、深圳特區報或深圳商報對規劃研究進行30個自然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區土地整備部門按程序以區政府名義將規劃研究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公示期間有公眾意見的,由區土地整備部門牽頭,相關單位配合,對公眾意見進行研究處理后按程序以區政府名義將規劃研究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
(四)規劃研究經市法定圖則委員會審批后,由區土地整備部門在區政府網站對規劃研究進行公告。
第十九條 土地整備留用土地不涉及法定圖則調整的,實施方案經領導小組審批后,區土地整備部門應向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申請供地方案報批;土地整備留用土地位于法定圖則未覆蓋、未制定法定圖則地區以及涉及法定圖則調整的,規劃研究經市法定圖則委員會審批后,區土地整備部門應向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申請供地方案報批。
留用土地不占用國有儲備土地或占用國有儲備土地總面積不超過3000平方米的,由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編制供地方案(包括農轉用實施方案)按程序報區政府審批;留用土地占用國有儲備土地且總面積超過3000平方米的,由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編制供地方案(包括農轉用實施方案)按程序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
第二十條 土地整備實施方案或房屋補償預算方案按程序審定后,街道辦事處應開展具體補償工作,對土地整備或房屋補償范圍開展詳細的測繪、評估、確權等工作,并及時將測繪、評估技術成果提交區土地整備部門復核,區土地整備部門應及時組織復核機構對相關技術成果進行復核并出具復核意見。
第二十一條 土地整備實施方案按程序審批后,街道辦事處可結合項目開展情況,去函區土地整備部門申請補償費用,區土地整備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撥付補償費用。
房屋補償預算方案按程序審定后,街道辦事處可結合項目開展情況,去函區土地整備部門申請下達補償資金指標。區土地整備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用款審查意見報區財政部門,區財政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下達指標。
第二十二條 補償協議書簽訂后,街道辦事處應督促被補償人按協議約定期限搬遷清空房屋,并做好房屋拆除、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場地清理、土地移交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 在土地整備、房屋補償工作中,對于現有補償政策未明確、無相關案例可循的事項,街道辦事處應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報區土地整備部門,區土地整備部門提出審查意見提交辦公室初審,辦公室初審并擬定處理原則后按程序報領導小組,明確有關處理原則。
第二十四條 在土地整備、房屋補償工作中,因周期較長、政策調整等客觀因素確需調整土地整備實施方案或房屋補償預算方案的,街道辦事處應編制調整方案按程序報領導小組審定。
第二十五條 對于多次協商無法達成一致補償意見的,由街道辦事處提出啟動房屋征收程序的建議按程序報領導小組審定。
房屋征收程序啟動后,區土地整備部門、街道辦事處等部門和單位根據《實施辦法》等規定開展房屋征收相關工作。
第二十六條 土地整備年度計劃或房屋征收年度計劃內的項目因客觀因素無法繼續實施或暫緩實施的,街道辦事處可去函區土地整備部門申請已經產生的費用,區土地整備部門審查后報辦公室初審, 辦公室初審后報領導小組審定。
第二十七條 土地整備或房屋補償工作基本完成時,街道辦事處應選取有資格的專業機構開展結算審計工作,并將審計報告報區土地整備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土地整備或房屋補償工作完成后3個月內,街道辦事處應編制結算方案報區土地整備部門審查。結算方案應在實施方案或預算方案的基礎上增加以下內容:
(一)實際完成補償的土地類型及面積、建(構)筑物和附著物類型及面積、苗木類型及數量等;
(二)實際支出的費用明細,包括直接補償費、技術支持費、不可預見費、獎勵費用、工作經費或業務費等;
(三)其他應當納入結算方案的內容。
第二十九條 區土地整備部門收到結算方案后應組織復核機構進行復核后提出審查意見報辦公室初審,辦公室完成初審后報領導小組審定。
第三十條 土地整備或房屋補償工作完成后,區審計部門應根據審計計劃開展審計監督工作,街道辦事處做好相關配合工作。
街道辦事處應做好檔案管理工作,并將土地整備實施方案、房屋補償預算方案、結算方案、測繪報告、評估報告、復核報告、補償協議書、補償范圍圖總圖、支付憑證、往來公文、相關會議紀要等資料報區土地整備部門。
土地整備項目應按市相關規定辦理結算手續。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三十一條 測繪、評估、測繪監理、評估督導、勘察、規劃研究、招標等費用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及行業收費標準執行。
第三十二條 在房屋補償工作中,可按直接補償費的10%計提不可預見費,具體由街道辦事處根據實際情況決策使用,街道辦事處應制定決策機制報區土地整備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在房屋補償工作中,可按直接補償費的5%計提獎勵費用,具體由街道辦事處根據實際情況決策使用。
第三十四條 在房屋補償工作中,可按實際支付給補償對象費用的1%計提工作經費,具體由街道辦事處根據實際情況決策使用。
第三十五條 為加強資金保障,在區級財政承擔的年度房屋補償資金總盤中設立5000萬元應急預付資金額度, 用于區級財政承擔的房屋補償工作應急支出,由區土地整備部門建立應急預付資金額度臺賬,對應急預付資金額度實行總控管理。
第三十六條 市級財政承擔的房屋補償資金未下達時,由區級財政先行墊付,區土地整備部門協調市相關部門下達市級房屋補償資金后及時歸還墊付資金。
第三十七條 土地整備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若干意見》《若干措施》等規定執行,不可預見費按直接補償費的20%計提,業務費按實際支付給補償對象費用的2%計提,其中0.5%撥付市土地儲備中心、0.75%撥付辦公室統籌使用、0.75%撥付街道辦事處。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八條 相關部門和單位在土地整備、房屋補償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在房屋征收評估、測繪活動中,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房地產測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報送相關部門依法查處,并記入其信用檔案。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 在本辦法實施過程中,市相關部門和單位對本辦法中的事項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4年5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龍華區土地整備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房屋補償實施辦法》 (深龍華府規〔2019〕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