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政府印發《龍華區土地整備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房屋補償實施辦法》(深龍華府規〔2024〕3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現就《實施辦法》解讀如下:
一、背景依據
近年來,區委區政府高度重視土地整備、房屋征收補償工作,根據區有關工作部署,我局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土地整備工作的若干意見》(深府〔2011〕102號,以下簡稱《若干意見》)、《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優化土地整備項目管理工作機制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辦函〔2018〕281號,以下簡稱《若干措施》)、《深圳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2號,以下簡稱“342號令”)、《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補償機制的若干意見》(深府函〔2016〕306號,以下簡稱“306號文”)、《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全面深化規劃國土體制機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16〕259號,以下簡稱“259號文”)、《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規劃國土體制機制改革的決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8號,以下簡稱“298號令”)、《市規劃國土委關于印發土地整備項目審批工作規程的通知》(深規土〔2017〕720號,以下簡稱“720號文”)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組織啟動了《龍華區土地整備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房屋補償實施辦法》(深龍華府規〔2019〕2號)的簡易修改工作。該文件自2019年6月1日實施至今約5年,將于2024年5月31日有效期屆滿。同時,新一輪機構改革中相關部門職能發生了調整,為與上級相關政策進一步做好銜接,規范相關表述,有必要對該文件進行修改后重新發布。
二、目標任務
《實施辦法》的制定目標是進一步規范和加快推進龍華區土地整備和政府投資的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房屋補償工作,保障公共基礎設施和民生工程建設順利實施,拓展產業空間,促進我區國土空間提質增效,為打造“數字龍華,都市核心”提供強有力的支撐。
三、修改情況
(一)《實施辦法》第九條第(二)項及第(七)項修改說明
根據機構改革部門職能調整情況,并規范部門名稱表述,將《實施辦法》第九條第(二)項中的“區法制部門”修改為“區司法行政部門”;第九條第(七)項中的“區規劃土地監察部門”修改為“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
(二)《實施辦法》第十條修改說明
為與《深圳經濟特區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進一步做好銜接,將《實施辦法》第十條“建立測繪監理、評估督導復核機制。區土地整備部門每2年通過招標方式預選一批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對土地整備、房屋補償涉及的測繪、評估技術成果進行復核。測繪監理機構需具備甲級測繪資質,評估督導機構需具備一級房地產評估資質。復核機構在委托合同有效期限內不得在龍華區接受新啟動的土地整備和政府投資的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涉及的測繪、評估工作委托”修改為“建立測繪監理、評估督導復核機制。區土地整備部門通過招標方式選取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對土地整備、房屋補償涉及的測繪、評估技術成果進行復核。已承接土地整備和政府投資的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涉及的測繪、評估機構,不得再參與同一項目的測繪監理、評估督導工作”。
(三)《實施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修改說明
為規范相關表述,與342號令保持統一,將《實施辦法》第三十八條“相關部門和單位在土地整備、房屋補償工作中不履行職責的,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修改為“相關部門和單位在土地整備、房屋補償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將《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在土地整備、房屋補償工作中,測繪、評估、復核機構等技術服務機構應嚴格履行職責,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將報相關部門予以查處,記入社會采購代理機構誠信檔案”修改為“在房屋征收評估、測繪活動中,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房地產測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報送相關部門依法查處,并記入其信用檔案”。
四、《實施辦法》的程序設定
在簡單修改《實施辦法》的過程中,我局在認真研究342號令等征收補償政策的基礎上,充分總結《龍華區土地整備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房屋補償實施辦法》(深龍華府規〔2019〕2號,以下簡稱2號文)的實施情況,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從提高工作效率的角度出發,延續了2號文的程序設定,即按照“區別對待,分類處理,先協商,后征收”的原則。對于可通過協商方式簽訂補償協議的,通過協商的方式完成補償工作;對于無法通過協商方式簽訂補償協議的,根據342號令等相關法律、法規啟動房屋征收程序。具體工作流程如下:
房屋補償項目工作流程:建設單位根據年度計劃或市、區相關會議紀要去函區土地整備部門啟動房屋補償工作—區土地整備部門委托街道辦開展房屋補償工作—街道辦選取測繪、評估機構,編制預算方案報審,區土地整備部門同步選取復核機構—領導小組審定預算方案—街道辦開展具體補償工作,區土地整備部門給予復核和業務指導—補償工作完成,街道辦開展結算審計工作,編制結算方案報審。
不安排留用土地的土地整備項目工作流程:區土地整備部門根據年度計劃或市、區相關會議紀要委托街道辦開展土地整備工作—街道辦選取測繪、評估機構,編制實施方案報審,區土地整備部門同步選取復核機構—領導小組審批實施方案,區土地整備部門公告實施方案—街道辦開展具體土地整備工作,區土地整備部門給予復核和業務指導—土地整備工作完成,街道辦開展結算審計工作,編制結算方案報審。
安排留用土地的土地整備項目工作流程:區土地整備部門根據年度計劃或市、區相關會議紀要委托街道辦開展土地整備工作—街道辦選取測繪、評估機構,編制實施方案報審,留用土地涉及法定圖則調整的,實施方案還應包括規劃研究,區土地整備部門同步選取復核機構—領導小組審批實施方案,審議規劃研究—街道辦開展具體土地整備工作,區土地整備部門公告實施方案、公示和報批規劃研究、指導土地整備工作—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報批供地方案,根據移交儲備土地情況辦理土地出讓等手續—土地整備工作完成,街道辦開展結算審計工作,編制結算方案報審。
五、《實施辦法》的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分為六章共四十一條,第一章為總則,共五條,明確制定依據、適用范圍及有關定義。第二章為組織機構和職責,共五條,明確成立區土地整備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強化工作的領導;明確相關部門和單位的職責;建立測繪監理、評估督導復核工作機制,保證測繪、評估工作質量,提高工作效率。第三章為工作程序,共二十條,圍繞區總體把控、部門政策把關、專業機構技術支撐、街道辦具體實施這一主線設定土地整備和房屋補償工作的各個環節,明確相應環節的工作要求和時間。第四章為資金管理,共七條,對獎勵費用、工作經費、不可預見費、測繪、評估、復核機構費用等作出規定。第五章為責任追究,共兩條,明確相關部門和單位以及專業機構的法律責任。第六章為附則,共兩條。
六、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實施辦法》適用范圍
《實施辦法》第二條明確《實施辦法》適用于龍華區實施的土地整備和政府投資的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房屋補償工作。
《實施辦法》第五條明確龍華區土地整備和房屋補償工作按照“先協商,后征收”的原則執行。項目啟動后,區土地整備部門委托項目所在街道辦事處與被補償人進行協商,對于多次協商無法達成一致補償意見的,依據342號令等相關規定啟動房屋征收程序。
(二)土地整備事權下放的銜接
根據259號文、298號令,下放調整土地整備(房屋征收)職權。市土地整備局主要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全市土地整備(房屋征收)工作,組織編制土地整備(房屋征收)規劃、計劃;各區主要負責參與編制、落實土地整備(房屋征收)規劃、計劃。將貨幣補償類土地整備方案審批權調整至各區,實行一級審批。留用土地不占用國有儲備土地的,由市政府委托區政府審批,其中涉及法定圖則調整的,由區政府報法定圖則委審批。根據720號文、《若干措施》,區政府審批土地整備實施方案,審議土地整備規劃研究。留用土地不占用國有儲備土地或占用國有儲備土地總面積不超過3000平方米的,由區政府提請市法定圖則委員會審批規劃研究,轄區管理局編制供地方案(包括農轉用實施方案)報區政府審批;留用土地占用國有儲備土地且總面積超過3000平方米的,由市土地整備局提請市法定圖則委員會審批規劃研究,轄區管理局編制供地方案(包括農轉用實施方案)報市規劃國土委審議后報市政府審批。
《實施辦法》第七條、十八條、十九條進行了相關銜接,具體審批程序如下:
1.土地整備實施方案由區土地整備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2.土地整備留用土地不占用國有儲備土地或占用國有儲備土地總面積不超過3000平方米的,規劃研究由區土地整備工作領導小組審議通過后按程序報市法定圖則委員會審批。占用國有儲備土地且總面積超過3000平方米的,規劃研究由區土地整備工作領導小組審議通過后按程序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
3.土地整備留用土地不占用國有儲備土地或占用國有儲備土地總面積不超過3000平方米的,由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編制供地方案(包括農轉用實施方案)按程序報區政府審批;占用國有儲備土地且總面積超過3000平方米的,由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編制供地方案(包括農轉用實施方案)按程序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
(三)資金管理
1.補償資金與其它資金不同,時效性較強,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市布局項目的補償資金由市財政承擔,區布局項目的補償資金由區財政承擔。為加強資金保障,《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明確在區級財政承擔的年度房屋補償資金總盤中設立5000萬元應急預付資金額度,額度為5000萬元,用于區級財政承擔的房屋補償工作應急支出。此外,《實施辦法》取消了關于補償費用首期款不超過預算方案或實施方案總補償費用的90%的規定。預算方案或實施方案經區土地整備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街道辦可根據項目實際進展情況來函區土地整備部門申請補償費用,補償費用即時結算,實報實銷,累計不得超過預算方案或實施方案概算的費用。
為提高工作效率,結合實際工作情況,《實施辦法》第十五條沿用了2號文相關規定:對于總補償費用200萬元以下的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街道辦事處可以不編制預算方案,根據相關補償政策直接開展具體補償工作,待補償工作完成后編制結算方案報區土地整備部門審查。
考慮到市級財政承擔的房屋補償資金下達較晚,為加強資金保障,《實施辦法》第三十六條明確市級財政承擔的房屋補償資金未下達時,由區級財政先行墊付,待市級補償資金下達后,及時歸還墊付資金。
2.根據《若干意見》、《若干措施》等政策規定,業務費按實際支付給補償對象費用的2%計提,其中0.5%撥付市土地儲備中心,1.5%撥付區土地整備機構,但目前區暫未有文件明確業務費的具體分成比例。為做好資金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明確土地整備業務費按實際支付給補償對象費用的2%計提,其中0.5%撥付市土地儲備中心、0.75%撥付區土地整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籌使用、0.75%撥付街道辦。
3.在實際工作中,一些項目因客觀因素無法繼續實施或暫緩實施,但已產生一定的費用。對于該類項目,《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明確土地整備和房屋征收年度計劃內的項目因客觀因素無法繼續實施或暫緩實施的,街道辦可去函區土地整備部門申請已經產生的費用,區土地整備部門審查后報區土地整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初審,區土地整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初審后報區土地整備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四)建立結算審計機制
為進一步規范土地整備、房屋補償工作,做好全鏈條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明確建立結算審計機制。由街道辦委托有資格的專業機構對每個項目進行結算審計,并將審計報告報區土地整備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