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辦,區直各單位,駐區各單位:
《深圳市龍華區建筑工地揚塵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次修訂)》已經區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月31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工地揚塵污染控制,改善我區大氣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深圳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龍華區內所有建筑工地揚塵污染的防治與管理活動。
第三條 龍華區污染防治攻堅戰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生態環境局龍華管理局,牽頭開展全區建筑工程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市生態環境局龍華管理局負責對全區建筑工程揚塵污染防治落實情況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制定全區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并督促其他職能部門依法對職責范圍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監管。
區住房建設局負責在龍華區報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地鐵工程等)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同時負責協調市住房建設局對存在揚塵污染問題的市報建建設工程進行處理。
區水務局負責全區河道整治、雨污分流管網、正本清源、黑臭水體整治等水務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同時負責協調市水務局對存在揚塵污染問題的市報建水務建設工程進行處理。
區城管和綜合執法局負責其建設項目的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市交通運輸局龍華管理局負責其建設項目的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同時負責協調市交通運輸局對存在揚塵污染問題的市報建交通建設工程進行處理。
區建筑工務署負責區政府投資(或代建類)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龍華管理局負責采石取土場作業、除城市更新及土地整備類房屋拆除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街道負責其建設項目、轄區內未報建工程、城市更新及土地整備類房屋拆除工程及違法用地建筑物、構筑物拆除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并負責落實建設工程揚塵污染屬地監管職責,督促轄區內各方責任主體落實揚塵管控措施。
其他有關部門根據自身職責負責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第四條 建設單位對施工揚塵治理負總責,并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列入工程概預算,揚塵污染防治費用的計算標準可參照深圳市建設工程計價費率標準。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制定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二)將揚塵污染防治內容納入工程監理合同,監督監理單位按照合同落實揚塵污染防治監理責任;
(三)監督施工單位按照合同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發現施工單位未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應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節嚴重的,應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
第五條 施工單位對施工揚塵治理承擔主體責任,應當結合工程項目特點制定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建立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臺賬,并指定專人負責揚塵防治工作,嚴格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相關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應按《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防治技術規范》(SZDB/Z 247-2017)要求執行。
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用,施工單位應在財務管理中單獨列出揚塵污染防治費用清單,以備后查。
第六條 監理單位應當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監理工作。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施工單位有違反揚塵污染防治要求或者未按照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應當向市生態環境局龍華管理局報告。
第三章 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全區所有建筑工地可以設立環保主任,專職負責施工現場揚塵治理工作,代表建筑工地與各揚塵污染防治監管部門進行溝通和反饋,并配合主管部門檢查。市生態環境局龍華管理局負責牽頭組織建筑工地環保主任進行揚塵污染防治培訓。
第八條 區污染防治攻堅戰指揮部辦公室利用現場巡查、無人機航拍、移動揚塵監測車巡航等方式對全區在建工地開展揚塵巡查,第一時間將揚塵問題工地通報至主管部門,并對整改情況跟蹤復查。
被市污染防治攻堅戰指揮部辦公室通報的工地,各主管部門應督促被通報工地立即進行整改,并在被通報后三小時內,以照片、視頻等載體向區污染防治攻堅戰指揮部辦公室反饋整改情況;被區污染防治攻堅戰指揮部辦公室通報的工地,各主管部門應督促被通報工地立即進行整改,并在被通報后一個自然日內,以照片、視頻等載體向區污染防治攻堅戰指揮部辦公室反饋整改情況。確因客觀原因無法立即完成整改的,需向區污染防治攻堅戰指揮部辦公室說明理由。
第九條 公眾可通過0755-23336699熱線、網絡平臺等途徑舉報和投訴揚塵污染,有關管理部門在接到揚塵污染的舉報和投訴后,不得推諉,應當及時趕赴現場核查處理。
各主管部門對群眾信訪投訴、日常檢查發現或區污染防治攻堅戰指揮部辦公室巡查通報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落實不到位的建筑工地,及時督促整改;拒不落實整改的,應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深圳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等規定依法從嚴處理。
第十條 屬于下列揚塵污染情形,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各主管部門可依法責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采取覆蓋、灑水抑塵、沖洗地面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的;
(二)施工工地地面、車行道路未硬底化,運輸車輛帶泥上路的;
(三)工程材料、砂石、土方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在工地內堆放,未覆蓋防塵網或者防塵布,造成風蝕起塵的;
(四)在施工現場鋪貼各類瓷磚、石板材等裝飾塊件采用干式方法進行切割的;
(五)閑置3個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設單位未對其裸露泥地進行臨時綠化或者鋪裝的。
第十一條 對被區污染防治攻堅戰指揮部辦公室揚塵巡查連續兩次評價為“差”或被市級揚塵督查檢查評價為“差”的建筑工地,各主管部門應依法責令限期改正,并將整改情況反饋至區污染防治攻堅戰指揮部辦公室。
第十二條 因揚塵污染被責令停工整治的建筑工地,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后,應及時申請主管部門進行核查,經其主管部門核查認定整改合格后方可復工。各主管部門應在收到建筑工地復工申請后及時組織核查,并將建筑工地復工情況書面告知區污染防治攻堅戰指揮部辦公室。
第十三條 區污染防治攻堅戰指揮部辦公室每月將自行巡查連續兩次評價為“差”或市級揚塵督查檢查評價為“差”的建筑工地列為當月全區重點揚塵污染源名單,每月通報至各主管部門,并每季度報送至區委、區政府主要領導。
列為重點揚塵污染源的建筑工地,各主管部門應加密執法檢查頻次,嚴格落實停工整治要求,確保跟蹤整改到位。建筑工地整改完成,揚塵污染得到有效控制或房屋拆除施工已完成的,區污染防治攻堅戰指揮部辦公室可根據現場檢查情況,對重點揚塵污染源名單進行及時調整。
第十四條 所管建筑工地被列入重點揚塵污染源名單的,由區生態文明建設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在區績效考核評分中對相應責任部門扣分。
所管建筑工地同一年度內兩次以上被列入重點揚塵污染源名單的主管部門,除績效考核扣分外,應在區污染防治攻堅戰指揮部辦公室會議或區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會議上予以通報。
第十五條 將各主管部門建筑工地揚塵監督管理情況列入督查事項,由區污染防治攻堅戰指揮部辦公室開展督促檢查。
第十六條 區污染防治攻堅戰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實時空氣質量監測數據,結合市氣象局對未來天氣形勢研判,發布檢查任務,各主管部門應迅速響應,立即對區污染防治攻堅戰指揮部辦公室確定的揚塵污染源進行執法檢查,并及時將相關檢查情況反饋至區污染防治攻堅戰指揮部辦公室,提前聯合防治大氣污染。
重大活動時期、秋冬季或大氣污染應急響應等特殊時期,各主管部門應按區污染防治攻堅戰指揮部辦公室的具體要求落實揚塵污染減排措施,切實降低大氣污染負荷。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生態環境局龍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深圳市龍華區建筑工地揚塵管理暫行辦法(修訂)》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