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龍華區建筑工地揚塵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次修訂)》(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二次修訂)》),于2024年1月31日印發,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訂背景及依據
為構建揚塵污染防治長效管理機制,有效降低揚塵污染對大氣環境質量的影響,結合龍華區實際,2020年10月19日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深圳市龍華區建筑工地揚塵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于2020年11月1日正式實施,并于2021年12月27日第一次修訂,形成了《深圳市龍華區建筑工地揚塵管理暫行辦法(修訂)》(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修訂)》)。
《暫行辦法(修訂)》在深圳市龍華區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得到市民群眾的認可與好評,但因《暫行辦法(修訂)》所依據的上位法之一的《深圳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已根據2022年3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2號進行第二次修正,《暫行辦法(修訂)》第三條的規定不符合新修正的《深圳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暫行辦法(修訂)》第六條的規定不符合新修正的《深圳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八條的規定,且隨著龍華區經濟和社會生活不斷發展,《暫行辦法(修訂)》已難以適應現行管理要求。因此,為適應客觀實際發展需要,深圳市生態環境局龍華管理局作為龍華區范圍內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的牽頭部門,結合龍華區實際,對《暫行辦法(修訂)》部分條款進行修改并形成了《深圳市龍華區建筑工地揚塵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次修訂)》(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二次修訂)》)。
二、目標任務
《暫行辦法(修訂)》的印發實施,將促進實現以下幾個目標:一是進一步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區委區政府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有關工作安排,建立健全揚塵污染長效管理機制,全面推進轄區揚塵污染綜合治理工作;二是進一步明確轄區建設工程參建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實現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精細化管理;三是進一步解決好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環境問題,推動龍華區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工作高質量發展。
三、主要修訂內容
《暫行辦法(第二次修訂)》共分四章十八條,分別為總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附則。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刪除已失效或不適用的制定依據
第一條中刪除制定依據《廣東省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試行)》《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防治技術規范》(SZDB/Z 247-2017)和《深圳市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防治專項方案》。
(二)修改了與上位法不相符的條款
根據已修正的《深圳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結合龍華區實際,將第三條涉拆除工程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事項由原先的區住房和建設局和區規劃土地監察局分別負責調整為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龍華管理局和各街道辦分別負責。
將第六條修改為“監理單位應當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監理工作。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施工單位有違反揚塵污染防治要求或者未按照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應當向市生態環境局龍華管理局報告。”
(三)根據實際情況對相關規定進行調整
為提升工作效率,提高《暫行辦法(第二次修訂)》的實用性、可操作性,結合實際工作情況,對相關規定進行了調整:刪除第三條第二款中涉市生態環境局龍華管理局“同時負責協調市生態環境局對存在揚塵污染問題的市報建建設工程進行處理”;將第七條“全區所有建筑工地均應設立環保主任”改為“全區所有建筑工地可以設立環保主任”并刪除“各主管部門應督促所管工地嚴格落實環保主任人員”“每季度培訓一次”相關內容;第八條對巡查的時間不做具體規定,并對被市、區污染防治攻堅戰指揮部辦公室通報工地的反饋整改時限做了區別規定;第九條增加了0755-23336699具體投訴熱線電話;將第十一條中“各主管部門應依法責令立即停工整治,并將《責令停工通知書》報區大氣辦備案。”修改為“各主管部門應依法責令限期改正,并將整改情況反饋至區污染防治攻堅戰指揮部辦公室。”十三條第一款中將“并納入當月大氣環境質量通報,報送至區委區政府主要領導”修改為“每月通報至各主管部門,并每季度報送至區委區政府主要領導”;第十四條第二款中相關內容修改為“所管建筑工地同一年度內兩次以上被列入重點揚塵污染源名單的主管部門”增加限定詞“同一年度內”,明確時間界限,并刪除“其分管區領導及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分管區領導應聯合約談該主管部門負責人”相關內容;第十五條中將“由區督查室開展督促檢查”修改為“由區污染防治攻堅戰指揮部辦公室開展督促檢查”;第十八條增加“原《深圳市龍華區建筑工地揚塵管理暫行辦法(修訂)》同時廢止”……
(四)將《暫行辦法(修訂)》中“區大氣辦”表述全部修改為“區污染防治攻堅戰指揮部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