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辦,區直各單位,駐區各單位:
《深圳市龍華區關于促進深圳國家高新區龍華園區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試行)》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9月4日
深圳市龍華區關于促進深圳國家高新區龍華園區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深圳國家高新區的創新示范和戰略引領作用,集聚整合創新資源,推動高新區龍華園區高質量發展,貫徹落實《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深圳國家高新區擴區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19〕123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本措施適用于深圳國家高新區龍華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園區規劃總面積17.78平方公里,包括九龍山智能科技城-福民創新園片區和觀瀾高新園片區。九龍山智能科技城-福民創新園片區由環觀南路、觀瀾大道、觀光路和九龍山合圍而成;觀瀾高新園片區由梅觀高速、機荷高速、環觀南路、坂瀾大道合圍而成。
第三條 本措施重點扶持移動智能終端、人工智能、生物醫藥和新一代通信技術、智能制造、數字經濟相關領域。
第四條 本措施適用于在龍華區注冊并辦理稅務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登記地址和經營地址均在園區且在深圳國家高新區龍華園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的企事業單位、民辦非社會團體(第十二條和第十九條規定除外)。
第五條 本措施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和總額控制、擇優資助的原則,在每年預算范圍內對各類項目實施資助,對超出預算的項目可按一定比例調整。
第二章 創新型企業引進培育
第六條 對新引進的龍華區外企業,在龍華區無自有用地用房且在園區內租用研發辦公用房和生產用房的,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按照每年實際房租支出的50%給予資助,連續資助不超過三年。
(一)上一年度產值規模或營業收入2000萬元以下的企業,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比重不低于15%,且近兩個會計年度產值或營業收入連續保持正增長。每年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二)上一年度產值規模或營業收入在2000萬元(含)至1億元的企業,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比重不低于12%,且近兩個會計年度產值或營業收入連續保持正增長。每年最高不超過120萬元。
(三)上一年度產值規模或營業收入1億元(含)以上的企業,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比重不低于8%,且近兩個會計年度產值或營業收入連續保持正增長。每年最高不超過240萬元。
第七條 對上一年度產值規模或營業收入不低于1億元且首次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企業給予獎勵。
(一)向美國《財富》雜志發布的“世界500強”企業提供產品或服務,且其產品或服務的銷售收入占總營業收入比重不低于50%的,按照“世界500強”企業對其實際采購額的2%,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獎勵。
(二)向中國企業家協會聯合發布的“中國500強”企業提供產品或服務,且其產品或服務的銷售收入占總營業收入比重不低于50%的,按照“中國500強”企業對其實際采購額的2%,給予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的獎勵。
第三章 企業研發創新鼓勵
第八條 對圍繞集成電路、關鍵基礎零部件、工業互聯網、生物醫藥方向展開核心技術攻關的項目,經評審符合條件的,按照項目總投資額的40%,分階段給予該項目所在企業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資助。
第九條 鼓勵運用AI、5G、區塊鏈等技術拓展新應用場景,賦能實體經濟。經評審符合條件的,按照項目總投資額的30%,給予該項目所在企業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的獎勵。
第十條 對本措施第八條至第九條的兩類項目,給予項目核心研發團隊50萬元的配套獎勵。核心研發團隊所在的企業基于本條款所獲得的資助、獎勵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四章 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第十一條 鼓勵高校、科研院所、企業在園區內設立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對在重點領域開展技術轉移服務的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經評審符合條件的,給予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十二條 對上一年度在園區內完成不低于5項科技成果轉化且技術合同交易總額不低于500萬元的技術轉移服務機構,按照其上一年度在園區內實際技術轉移服務收入的50%,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獎勵。
第十三條 對購買先進科研成果進行轉移轉化,且單項技術轉讓合同實際支付額不低于100萬元的企業給予獎勵,經評審符合條件的,按照實際支付額的10%,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獎勵。每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第十四條 對運用自主知識產權、高校或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進行中試的項目給予獎勵,經評審符合條件的,按照項目總投資額的30%,給予企業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的獎勵。
第五章 創新生態優化
第十五條 對通過自主知識產權證券化產品實現融資,且沒有發生逾期還款、欠息等違約行為的企業給予補貼,按照其實際融資金額的3.5%,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融資補貼。
第十六條 對近三年內通過新設、并購、參股方式設立海外研發機構(中心)或者與海外研發機構(中心)開展項目合作,在園區進行成果轉化且對重點扶持領域起到推動作用的企業給予補貼,經評審符合條件的,按照該企業研發投入經費的20%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六章 配套設施完善
第十七條 支持觀瀾高新園片區內企業為員工提供宿舍,對租賃觀瀾高新園片區內經備案宿舍的園區內企業,按照其在園區內實際為員工租賃宿舍面積每平方米每年300元的資助標準,給予每年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資助。
第十八條 鼓勵觀瀾高新園片區內企業改造現有空間,提供面向園區的文化娛樂及餐飲服務,改造方案經認定,按照實際發生改造費用的50%,給予每家改造企業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資助。
第十九條 對在觀瀾高新園片區內新建的銀行網點、高端連鎖酒店、連鎖餐飲門店,并在園區內租用經營場所的,經備案,按照每年實際房租支出的50%,給予每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資助,連續資助不超過三年。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申請人存在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主管部門查實后責令其改正,并可根據情況采取通報批評、停止撥款、追回專項資金、政策期內不予受理專項資金申請。申請人申請年度及上一年度存在被區(或街道)行政執法部門及上級行政機關認定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不予受理專項資金申請。
第二十一條 同一主體因同一事由可享受本措施規定的資金扶持政策和龍華區其他優惠或扶持政策,按“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扶持或激勵。同一主體因同一事由符合本措施多項扶持或激勵條件的,不重復扶持或激勵。
第二十二條 本措施采用評審制的政策條款根據實際情況擇優獎勵,單項政策每年獎勵項目數量原則上不超過10個。
第二十三條 本措施所指的上一年度為申報之日的上一會計年度,起止日期為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近三年是指申報之日(含申報之日)前三年內。
第二十四條 本措施由區科技創新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措施自2020年9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有效期內獲得本措施第六條和第十九條連續資助的企業后續年度按本申報政策繼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