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辦,區直各單位,駐區各單位:
現將《深圳市龍華區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2日
深圳市龍華區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充分利用社會專業化組織的技術和管理經驗,提高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廣東省政府投資省屬非經營性項目建設管理辦法》《深圳經濟特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代建制,是指區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管理單位(以下簡稱“委托單位”)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選擇社會專業化的管理單位(以下簡稱“代建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職責,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安全和工期,竣工驗收后交付委托單位、使用單位和政府資產管理單位的制度。
第三條 擬實行代建的項目原則上應為總投資規模5000萬元以上且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投資項目:
(一)位于城市重要區域、重要節點,具有重大標志性、示范性,或技術復雜程度較高,或對質量、工期等管理目標有較高要求的項目;
(二)城市更新單元內或緊鄰其紅線,應由政府投資建設的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項目;
(三)社會投資項目紅線內或緊鄰其紅線,應由政府投資建設的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項目;
(四)與國家鐵路、城際鐵路、地鐵等軌道交通項目相鄰,需同步建設的政府投資項目;侵入國家鐵路、城際鐵路、地鐵等軌道交通項目安全保護區范圍或臨近營業線,可能對運輸安全造成影響的政府投資項目;
(五)區政府同意的其他項目。
屬于前款第(二)或(五)項規定情形的,總投資規模可低于5000萬元。
第四條 擬實行代建的項目,應當由委托單位按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相關規定完成立項審批工作后提請區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第五條 代建項目原則上實行全過程代建,即從項目立項后開始,直至缺陷責任期結束,由代建單位承擔全過程項目建設管理工作,委托單位實行全過程監督。
代建項目因實際需要不實行全過程代建的,委托單位與代建單位應通過合同約定代建范圍。委托單位完成勘察、設計招標,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概算批復,施工圖審查、施工招標等工作的,相應扣減代建管理費,具體扣減比例由合同雙方約定。
第六條 代建項目應當遵循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各項規定,執行基本建設管理程序。
代建項目執行招投標及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委托單位和代建單位作為共同招標人,對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造價咨詢、施工、監理、設備材料采購等組織招標。代建項目招投標全過程應按照區政府投資項目的相關規定納入區政府監管,招標方案相關合同簽訂應取得委托單位的審核認可。
第七條 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項目代建的指導和協調工作。委托單位負責項目代建的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并會同區行業主管部門強化對代建項目建設規模、內容調整的管控和監督。代建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批復的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開展代建工作。
第二章 代建單位的確定
第八條 經審議確定實行代建的項目,由委托單位研究提出項目代建方案,報委托單位的區分管領導或區相關行業領域分管領導專題會議審定。代建方案主要內容包括代建項目概況、代建單位選定方式、代建委托內容和管理要求、代建項目組織實施方式、代建合同計價方式、代建管理費用及獎勵方式、監督方式等。
代建單位原則上應當按照審定的代建方案依法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各相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參與或配合招標工作。
代建單位具體確定方式和程序,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機關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代建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具備獨立履約能力;
(二)具有相應的建設管理組織機構和項目管理能力;
(三)具有與項目建設要求相適應的技術、造價、財務和管理等方面的專業人員,并具有從事同類項目建設管理經驗;
(四)有良好的資信水平,近三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
(五)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十條 代建項目實行合同管理。委托單位應當依法與代建單位簽訂代建合同,代建單位應當嚴格按照代建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向他人轉包或分包代建項目。代建合同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并包括以下內容:
(一)代建工作內容;
(二)委托單位和代建單位的職責、權利與義務;
(三)對其他參建單位的管理方式;
(四)代建管理目標;
(五)代建工作條件;
(六)代建組織機構;
(七)代建單位服務標準;
(八)代建服務費及支付方式;
(九)履約擔保要求及方式;
(十)績效考核辦法及獎勵辦法、違約責任、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等;
(十一)對造成損失的索賠方式,相關索賠金額計算方法。
第十一條 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單位應獨立提供本單位一定數額的銀行履約保函或履約擔保書,保函額度或履約擔保總額度原則上按項目概算總投資的10%計取。履約保函或履約擔保應在代建方案或招標文件中預先設定明確。
對于全過程代建的項目,合同履約保函可分階段提供,其中,前期工作階段按立項批準總投資的3%提供,項目實施建設階段補充提供至批準概算的10%。對于建設實施階段代建的項目,其合同履約保函按批復概算總投資的10%一次性全額提供。
第十二條 代建項目的建設應當按照概算控制預算、決算的原則,健全項目責任制,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
代建單位應當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嚴格按照經批準的項目投資相關文件要求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限額設計并編制概算文件,其建設內容、規模、標準、投資等原則上不得超出前階段的投資批復文件要求。代建單位應在取得概算批復后與委托單位簽訂目標總價合同,代建項目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不得超出經批復的項目總概算。
第十三條 代建單位根據代建項目計劃進度和資金需求,代編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和項目用款報告報委托單位審核,由委托單位按程序向區發展改革部門申報投資計劃和用款計劃。
委托單位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及建設項目資金撥付程序和要求,根據項目進度支付資金。
委托單位可以與代建單位、施工單位或其他工程服務單位簽訂三方協議,根據相關政策文件要求明確各方關于項目建設資金管理的權利義務、發票開具及資金支付方式和關系。
第十四條 代建項目建成后,代建單位應按照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相關規定和代建合同要求完成工程驗收、工程結算、竣工決算、竣工財務決算、資產移交等程序。
第十五條 代建項目完成資產移交后在缺陷責任期內出現質量缺陷的,代建單位應當及時組織安排相關責任單位進行維修,并由相關責任方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如果相關責任單位未履行維修責任,則由代建單位負責組織維修,相應費用應按合同約定從保證金中扣除,超出部分由代建單位墊付并按照合同約定向相關責任單位進行索賠。
第十六條 代建合同約定的所有工作內容實施完畢,代建工作結束。
第四章 職責分工
第十七條 委托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會同項目使用單位,負責提出代建項目的建設規模、標準、投資等需求;負責組織相關單位編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勘察、設計、概預算等文件,并作為主體申報審批;
(二)負責組織代建單位辦理計劃、規劃、用地、環保、人防、消防、園林綠化及市政接用等工作,并作為主體完成報批報建審批手續;
(三)會同代建單位作為共同招標人對勘察、設計、造價、咨詢、施工、監理及材料設備采購等招標文件提出審核意見,對招標方案、相關合同審核確認,并組織招標工作,做好招標投標相關檔案管理工作;
(四)在招標時明確代建項目負責人資質要求及兼任其他項目負責人的條件,監督代建單位主要專業責任人員配備和履職情況;
(五)監督代建項目的設計質量、工程質量、安全和施工進度,組織工程驗收和移交,對代建單位進行履約評價;
(六)向區發展改革部門提交資金計劃申請,并按月報送工程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
(七)根據項目建設進度向區財政部門申請撥付工程款,監督代建單位對政府資金的使用情況;
(八)負責會同代建單位通過工程結算或年終對賬方式,及時、全面核算項目建設成本;
(九)負責組織編制和審核項目竣工決算報告,并按規定報財政部門開展竣工決算評審;
(十)配合代建單位做好項目保修期維護管理,及時反饋使用過程中發現的維保問題,并督促參建各方落實整改;
(十一)設置聯絡員制度,由專責工作人員協調處理項目建設中的有關事項;
(十二)代建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代建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委托專業機構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方案、初步設計及概算、施工圖及預算等文件,并經委托單位和使用單位審核確認相關內容后,以委托單位名義具體辦理相關報批工作;
(二)負責以委托單位名義具體辦理項目實施過程中有關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環保、消防等申報手續;
(三)會同委托單位作為共同招標人組織勘察、設計、造價、咨詢、施工、監理及材料設備采購等招標工作,并做好招標投標相關檔案管理工作;
(四)負責落實選擇高水準的服務單位和高質量的設計方案;
(五)負責組織有關項目建設合同的洽談與簽訂工作,對工程建設實行全過程管理;
(六)負責代建合同期內的設計質量、工程質量、安全、進度及投資管理;
(七)負責項目資金需求計劃編制和資金撥付申請及管理工作,負責按月向委托單位報送工程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
(八)負責協助委托單位組織工程中間驗收、竣工驗收,并對工程質量實行終身負責制;
(九)負責提供項目明細支出、建設工程進度和項目建設成本等資料,會同委托單位進行工程結算或年終對賬,確認在建工程成本;
(十)負責在委托單位的指導下完成施工、勘察、設計、監理等單位與代建單位有合同關系的結算,按程序辦理竣工決算審批手續;
(十一)負責將項目竣工及有關技術資料、財務資料整理匯編分別移交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及委托單位,并按批準的資產價值向政府資產管理單位辦理資產交付手續;
(十二)負責項目保修期保修管理工作,及時響應使用單位反饋的維保問題,落實整改;
(十三)負責協助委托單位開展代建項目后評價工作;
(十四)代建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章 代建管理費與獎勵機制
第十九條 代建管理費是指代建單位根據委托單位要求完成代建項目管理等工作所收取的費用。代建管理費列入項目總概算,按照不高于項目建設管理費標準核定。實行代建制管理的項目,原則上不同時列支代建管理費和項目建設管理費,確有需要同時列支的,兩項費用之和不得高于項目建設管理費限額。
全過程代建管理費原則上按照《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管理規定》(財建〔2016〕504號)的限額標準計取控制,施工代建管理費按照全過程代建管理費的70%計取控制。對于建設地點分散、點多面廣以及使用新技術、新工藝等的代建項目,代建管理費需超過上述限額標準的,按照區財政部門的審核批準要求和程序執行。
實際代建管理費原則上應在招標時以競價方式確定。
第二十條 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并經工程結算評審后,如屬代建單位工作成效使項目工程結算價比經批準的概算建安費有節余且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可從節余資金中安排一定金額作為對代建單位的獎勵,但所獲獎勵金原則上不得超過代建管理費的10%,在項目不可預見費中列支:
(一)按時完成項目代建任務;
(二)工程質量優良(原則上以獲得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中國土木工程詹天佑獎等國家級工程獎項為標準);
(三)竣工決算金額未超出項目總概算;
(四)未發生安全事故;
(五)未發生欠薪及其他違法違規事件。
代建項目獎勵金具體比例應當在代建方案及代建合同中列明。
未完成代建任務的,應當扣減代建管理費。
有關獎懲條件的具體要求,應當在代建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一條 代建單位在龍華區承擔的代建項目獲得國家級、省級建筑工程獎項的,委托單位可依代建單位的申請對代建單位及其團隊、個人進行榮譽表彰。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因代建單位違反招投標、建設等相關法律法規,導致委托單位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的,委托單位可就相關損失對代建單位提出索賠。
代建單位在項目建設管理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因代建單位的不當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委托單位可終止代建合同的執行,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代建單位賠償。
第二十三條 代建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單位可暫停建設資金及代建管理費支付,并追究代建單位及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一)在所代建的項目中同時承擔勘察設計、施工、供應材料設備,或者與以上單位有隸屬、同一控股股東關系及其他直接利益關系;
(二)擅自調整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及代建管理目標;
(三)因代建單位原因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和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
(四)除代建費用外,代建單位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獲得其優質履約的獎勵金額,但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獲取工程項目參建單位利益;或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咨詢、設備材料供應等單位串通,謀取不正當利益、降低工程質量和標準,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
(五)以圍標、串標等非法行為謀取中標;
(六)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禁止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超出項目概算批復的,所造成的損失或超出部分從代建單位的代建管理費中扣減;代建管理費不足以支付的,從代建單位的履約保函中收取;履約保函仍不足以支付的,由代建單位以自有資金支付;情節嚴重且拒不改正的,報建設主管部門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代建單位如出現需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的,委托單位可在賠償額確認后的15日內,從代建單位的代建管理費中收取賠償金,代建管理費不足則從代建單位的履約保函中收取,履約保函仍不足以支付的則由代建單位以自有資金補足。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提及的“以上”“超過”“高于”均包含本數,“以下”“低于”均不包含本數,特殊說明除外。
第二十七條 上位法或上級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對于代建項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4月10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龍華區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深龍華府辦規〔2020〕6號)及《深圳市龍華區政府投資代建項目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實施細則》(深龍華發改規〔2020〕2號)《深圳市龍華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代建單位預選庫管理實施細則》(深龍華發改規〔2020〕3號)等配套文件同時廢止。
本辦法實施前區政府(包括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出臺的其他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