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據
近年來,國家、省、市在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工程招投標管理等領域出臺了相關法規和政策規定。2019年施行的《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清晰界定了政府投資的內涵和外延,統一了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程序,強化了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管理,規范了投資項目實施與監督。2016年施行的《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管理規定》(財建〔2016〕504號)對代建管理費計取標準和代建獎勵金發放標準等方面做了明確規定。2022年實施的《廣東省政府投資省屬非經營性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粵府〔2022〕12號)對代建單位的產生和確定、資質條件、職責劃分等內容做出明確規定。為適應新形勢下政府投資代建制管理需要,與近年國家、省、市出臺的相關法規政策保持一致,提升政府投資代建制管理水平和效率,有必要結合我區實際對現行《辦法》予以修訂。
二、目標任務
從全過程、全鏈條、全生命周期的角度完善政府投資代建制管理制度設計,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的規范性,健全龍華區代建制實施程序,強化對代建單位剛性約束以及對代建項目的審批、監督管控,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提高代建單位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
三、主要內容
現行《辦法》共7章31條,修訂后《辦法》共7章29條,包括總則、代建單位的確定、組織實施、職責分工、代建管理費及獎勵機制、法律責任、附則內容。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明確代建項目范圍和監管方式
1.修訂后《辦法》明確了代建項目門檻原則為“5000萬元以上的政府投資項目”,并細化了五類代建項目領域(第三條)。
2.加強代建項目的管控。修訂后《辦法》增加“代建項目執行招投標及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委托單位和代建單位作為共同招標人,對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造價咨詢、施工、監理、設備材料采購等組織招標”(第六條)。
(二)明確代建單位選擇方式與標準
1.明確代建單位選擇方式。修訂后《辦法》規定“代建單位應當按照審定的代建方案依法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各相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參與或配合招標工作;代建單位具體確定方式和程序,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八條)。條款修改理由:參照《廣東省政府投資省屬非經營性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粵府〔2022〕12號)《關于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改革的若干規定》(深府〔2015〕73號文)《深圳經濟特區城市更新條例》等有關要求修訂。
2.明確代建單位選擇標準。修訂后《辦法》規定“代建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具備獨立履約能力;具有相應的建設管理組織機構和項目管理能力;具有與項目建設要求相適應的技術、造價、財務和管理等方面的專業人員,并具有從事同類項目建設管理經驗;有良好的資信水平,近三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九條)。條款修訂理由:參照《廣東省政府投資省屬非經營性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粵府〔2022〕12號)《關于進一步完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制度的若干措施》(深建規〔2020〕1號)有關要求修訂。
(三)強化代建項目資金管理
1.優化資金劃撥流程。修訂后《辦法》規定“代建單位根據代建項目計劃進度和資金需求,代編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和項目用款報告報委托單位審核,由委托單位按程序向區發展改革局申報投資計劃和用款計劃。委托單位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及建設項目資金撥付程序和要求,根據項目實際實施進度支付資金”(第十三條)。條款修改理由:參照《廣東省政府投資省屬非經營性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粵府〔2022〕12號)有關規定,一是明確投資計劃編制、審核的具體職責分工;二是明確投資計劃報批、資金撥付的責任主體、接受單位、制度依據。
2.明確資金管理權責關系。修訂后《辦法》增加規定“委托單位可以與代建單位、施工單位或其他工程服務單位簽訂三方協議,明確各方關于項目建設資金管理的權利義務、發票開具及資金支付方式及關系”(第十三條)。條款增加理由:根據《廣東省政府投資省屬非經營性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粵府〔2022〕12號)有關規定,參考施工行業通行做法,增加此項條款,可以進一步明確項目有關各方在資金管理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系,提高資金管理效率。
(四)明確代建工程費用約束標準,完善獎懲機制
1.明確總概算約束標準。修訂后《辦法》增加規定“經批復的項目總概算包括代建項目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不得超出”(第十二條);“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超出項目概算批復的,所造成的損失或超出部分從代建單位的代建管理費中扣減;代建管理費不足以支付的,從代建單位的履約保函中收取;履約保函仍不足以支付的,由代建單位以自有資金支付;情節嚴重且拒不改正的,報建設主管部門按相關規定處理”(第二十四條)。條款增加理由:根據《廣東省政府投資省屬非經營性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粵府〔2022〕12號)《深圳經濟特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參考其他區已有做法,增加此條款,完善相關規定。
2.細化履約保函提供標準。修訂后《辦法》規定“對于全過程代建的項目,合同履約保函可分階段提供,其中,前期工作階段按立項批準總投資的3%提供,項目實施建設階段補充提供至批準概算的10%。對于建設實施階段代建的項目,其合同履約保函按批復概算總投資的10%一次性全額提供”(第十一條)。修訂理由:根據《深圳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市場化代建試點實施方案》(深發改〔2018〕861號)有關內容,在現行《辦法》相關內容基礎上,結合其他區做法進行修訂。
3.明確代建管理費計取控制標準和方式。修訂后《辦法》進一步明確“全過程代建管理費原則上按照財政部頒布的《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管理規定》(財建〔2016〕504號)的限額標準計取控制,施工代建管理費按照全過程代建管理費的70%計取控制,代建管理費應在招標時采用競價方式確定”(第十九條)。修訂理由:根據《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管理規定》(財建〔2016〕504號)《深圳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市場化代建試點實施方案》(深發改〔2018〕861號)要求修訂相關內容。
4.優化獎勵金發放標準。修訂后《辦法》規定“代建單位完成的代建項目同時滿足按時完成項目代建任務、工程質量優良(原則上以獲得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中國土木工程詹天佑獎等國家級工程獎項為標準)、竣工決算未超出總概算、未發生安全事故、未發生欠薪及其他違法違規事件等5個條件的,應當給予代建單位項目獎勵金”(第二十條)。條款修訂理由:落實《關于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改革的若干規定》(深府〔2015〕73號文)《關于進一步完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制度的若干措施》(深建規〔2020〕1號)《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管理規定》(財建〔2016〕504號)有關要求。針對現行《辦法》獎勵金在安全生產、工資拖欠問題上缺乏相應考核內容等問題,優化相關條款規定。
5.增加精神獎勵內容。修訂后《辦法》增加規定“代建單位在龍華區承擔的代建項目獲得國家級、省級建筑工程獎項的,委托單位依代建單位的申請對代建單位及其團隊、個人進行榮譽表彰”(第二十一條)。條款增加理由:為落實《關于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改革的若干規定》(深府〔2015〕73號文)有關要求,完善代建項目多元激勵機制,豐富精神獎勵內容,參考其他區已有做法,增加此條款。
6.完善懲罰機制。修訂后《辦法》增加規定“未完成代建任務的,應當扣減代建管理費。有關獎懲條件的具體要求,應當在代建合同中予以明確”(第二十條)。條款增加理由:按照《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管理規定》(財建〔2016〕504號)要求,實行獎優罰劣。
(五)明確代建項目各方職責分工
修訂后《辦法》參照《廣東省政府投資省屬非經營性項目建設管理辦法》并參考其他區做法對委托單位、代建單位的職責進行補充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