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辦事處、區直屬各單位,駐區各單位:
現將《深圳市龍華區困難群眾綜合救助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月10日
深圳市龍華區困難群眾綜合救助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聚焦特殊群體,聚焦群眾關切,更好履行基本民政保障、基層社會治理、基本社會服務職責,進一步規范龍華區綜合救助工作,保障困難居民基本生活,解決困難居民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根據國家、省、市社會救助政策有關規定,結合龍華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綜合救助包括:分類施保、困難邊緣對象困難補助、臨時救助。
第三條 綜合救助原則:
(一)確保長期貧困群眾基本生活需求;
(二)確保臨時困難群眾得到及時救助。
第四條 分類施保是指對低保戶和低保邊緣戶根據家庭成員的就業、健康、子女就學、社會貢獻以及遵守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等情況進行分類施保救助。
困難邊緣對象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低收入居民社會救助認定標準(即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倍),同時未能享受深圳市低保、低保邊緣、支出型困難家庭等救助待遇,并經區民政局核準的龍華區戶籍困難家庭。
臨時救助是指政府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受重大疫情等突發公共事件影響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根據困難類型分為支出型救助和急難型救助。
第五條 龍華區綜合救助工作由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政牽頭、部門配合、社會參與。
區民政局負責組織貫徹執行上級有關綜合救助工作的法律和政策,統籌全區綜合救助工作。
區發展和改革、教育、司法、財政、人力資源、住房建設、衛生健康、退役軍人、應急管理、城管和綜合執法、市場監管、稅務、社保、醫保、總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主動配合,密切協作,做好困難群眾綜合救助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負責各項救助申請的受理、入戶核對、經濟狀況核對、民主評議、審核和資金發放等工作。
社區工作站協助街道辦事處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 街道辦事處、社區工作機構應當主動發現并及時核實轄區居民困難情況,并引導和幫助困難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
第二章 分類施保
第七條 對龍華區在冊低保、低保邊緣家庭實行分類施保救助。
第八條 根據家庭成員的就業、健康、子女就學、社會貢獻以及遵守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等情況,將低保、低保邊緣家庭分為兩類。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屬于第一類:
(一)戶主夫妻女性45歲以上或男性55歲以上的零就業家庭;
(二)家庭成員患有衛生醫療部門認定的重大疾病;
(三)家庭成員有以下殘疾之一,生活不能自理的:
1. 視力殘疾一、二級;2. 智力殘疾一至三級;3. 精神殘疾一、二級;4. 肢體殘疾一、二級;
(四)家庭子女在境內就讀如下全日制學校等教育機構的:
1. 大專及以上;2. 五專(初中畢業考入的五年制大專);3. 中專、職業技術學校;4. 高中;5. 幼兒園;
(五)孤兒;
(六)子女未滿18周歲或子女年滿18周歲但仍在校讀書的單親家庭;
(七)失獨家庭;
(八)享受定恤定補的“三屬”人員(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殘疾軍人、在鄉復員軍人(含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五老”人員(老堡壘戶、老游擊隊員、老交通員、老蘇區干部、老黨員)、部分參戰參試退役人員;
(九)有關部門認定為見義勇為的人員。
第九條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屬于第二類:
(一)家庭成員有以下殘疾之一,影響就業的:
1. 視力殘疾一級低視力、二級低視力;2. 聽力殘疾一至四級;3. 言語殘疾一至四級;4. 智力殘疾四級;5. 精神殘疾三級;6. 肢體殘疾三級;
(二)現役軍人家屬、轉業復員退伍軍人。
第十條 在落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礎上,分類施保的救助標準為:
(一)對第一類家庭每戶每月救助800元;
(二)對第二類家庭每戶每月救助600元。
救助類型有交叉的,救助標準就高不就低,不重復救助。
第十一條 各街道辦事處負責對家庭成員、經濟收入、財產、生活狀況等情況進行復核,復核辦法參照廣東省、深圳市有關規定執行,及時將復核結果報告區民政局并由區民政局根據復核結果調整救助待遇。
第三章 困難邊緣對象的困難補助
第十二條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低收入居民社會救助認定標準(即當前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倍),同時未能享受低保、低保邊緣、支出型困難家庭等救助待遇的戶籍家庭,經區民政局核準,列為困難邊緣對象。
第十三條 困難邊緣對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申請困難邊緣對象困難補助:
(一)家庭子女在境內就讀如下全日制學校等教育機構的:
1. 大專及以上;2. 五專(初中畢業考入的五年制大專);3. 中專、職業技術學校;4. 高中;5. 幼兒園;
(二)家庭成員患有醫療衛生部門認定的重大疾病;
(三)家庭成員有殘疾人或因殘疾人影響其就業,造成生活困難的。
第十四條 對困難邊緣對象的困難補助用于補貼其就醫費用、子女就學費用和基本生活,補貼標準不高于低保政策補貼總額,具體標準為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1.4倍。
第十五條 街道辦事處根據困難邊緣對象的年齡、健康狀況、勞動能力、家庭收入來源以及就學等情況,建立困難家庭信息檔案,實行動態管理,并報區民政局備案。
第十六條 街道辦事處負責對困難邊緣對象的家庭成員、收入、財產、就學、健康狀況等情況進行復核,及時將復核結果報告區民政局并由區民政局根據復核結果調整救助待遇,具體按以下規定實施:
(一)對短期內家庭經濟狀況和家庭成員基本情況相對穩定的,每半年復核一次;
(二)對收入來源不固定,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的,每季度復核一次。
第四章 臨時救助
第十七條 臨時救助分為支出型救助和急難型救助。
支出型救助對象指因教育、醫療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
急難型救助對象,是指因突發急病,遭遇火災、交通事故、意外傷害,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個人。
第十八條 家庭財產總額參照深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限額標準執行,家庭人均收入在申請之日前12個月內低于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因下列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可以申請支出型救助:
(一)在境內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學本科及以下)和學齡前教育,經教育部門救助后負擔的學歷教育學費、住宿費、保育教育費仍超過家庭承受能力的;
(二)在醫療機構治療疾病、住院照料產生的必需支出超過家庭承受能力,經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后負擔仍然過重的;
(三)區人民政府認為因其他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
申請家庭的收入、財產的認定范圍和計算方法等事項,參照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有關規定認定。
第十九條 凡認為符合支出型救助條件的下列家庭或個人可以提出申請:
(一)全部由龍華區戶籍居民組成的家庭;
(二)由龍華區戶籍或持有有效期內的本市居住證的居民與在本市共同連續居住滿12個月的非本市戶籍家庭成員組成的家庭;
(三)未取得本市有效居住證,在龍華區連續居住滿12個月,且參加本市社會養老保險連續滿12個月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本辦法所稱的家庭成員指共同生活的下列人員:
(一)配偶;(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三)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條 支出型救助以保障申請人基本生活為原則,綜合其遭遇困難所發生的實際支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數量及家庭成員承擔能力等因素確定。
支出型救助人均救助金額一般不低于本市2個月(含2個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不超過本市12個月(含12個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家庭作為救助對象的,救助金額為家庭人口數乘以確定的人均救助標準,家庭人口數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數。
在不超過上述救助標準前提下,由于個人或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對已參加我市基本醫療保險的我區特困供養人員、非集中供養孤兒,經醫療保險與醫療救助“一站式”結算之后,按照醫療費自費部分100%給予救助;已參加我市基本醫療保險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低保邊緣對象或支出型困難家庭成員,經醫療保險與醫療救助“一站式”結算之后,按照醫療費自費部分80%給予救助;符合支出型救助條件的其他困難群眾,按照醫療費自費部分30%給予救助。
對于我區低保、低保邊緣、支出型困難家庭、困難邊緣對象符合家庭子女教育資助條件的,在不超過上述救助標準前提下,按照每學期學費80%給予資助;其他困難家庭符合支出型救助條件的,按照每學期學費50%給予資助。每學期個人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6個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每學年個人資助金額不超過12個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二十一條 急難型救助以保障申請人基本生活為原則,人均救助金額不低于2個月(含2個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不超過3個月(含3個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家庭作為救助對象的,救助金額為在龍華區居住的家庭人口數乘以確定的人均救助標準。
第五章 救助程序
第二十二條 符合綜合救助條件的申請人,具有龍華區戶籍的,向戶籍所在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不具有龍華區戶籍的向居住地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申請對象不能親自提交申請的,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提交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居民身份證。
第二十三條 對突發性災難無法繼續維持基本生活的家庭或個人,受理申請的街道辦事處應當簡化程序、特事特辦,必要時可以由區民政局直接受理。
情況緊急、需要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人員死亡、傷殘等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后果的,區民政局、街道辦事處可以先行救助,并在救助后的10個工作日內為其補辦申請審批手續。
第二十四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申請救助對象,填寫《綜合救助申請審批表》,并對照以下申請救助類別提供相應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
(一)申請分類施保救助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 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本;
2. 個人誠信承諾書;
3. 低保、低保邊緣證明;
4. 符合本辦法第二章第八、九條情形的,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二)申請困難邊緣對象困難補助救助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 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本;
2. 個人誠信承諾書;
3. 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
4. 家庭成員收入證明;
5. 符合本辦法第三章第十二條情形的,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三)申請支出型臨時救助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 申請及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
2. 家庭基本材料(身份證、戶口簿);非戶籍申請人還需提供有效期內且現登記居住地在龍華區的居住證,無法提供有效居住證的,應提供申請日前在本市連續居住滿12個月及在本市參加社會養老保險連續滿12個月的證明材料;
3. 因教育負擔過重的,提供教育支出繳費憑據;因醫療負擔過重的,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支出繳費憑據;因康復護理和住院照料負擔過重的,提供殘疾康復機構康復支出繳費憑據、住院護工費支出憑據。以上憑據均為申請日前12個月內有效的支出憑據;
4. 因其他符合支出型臨時救助條件事由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供相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
以家庭為單位提出申請的,還應當提供家庭成員至少一種有效居住證或本市居住材料。家庭成員有殘疾人、重病患者、在校學生的,提供相應的殘疾證、診斷書、學生證等佐證材料,以及發票、收據等可說明特定時間內遭遇困難支出較大的相關材料。
(四)申請急難型臨時救助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 申請及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
2. 家庭基本材料(身份證、戶口簿);非戶籍申請人還需提供有效期內且現登記居住地在龍華區的居住證或本區居住材料;
3. 突發急病的,應當提供申請日前3個月內有效的醫療機構的診斷書;發生火災的,應當提供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火災事故相關材料;發生交通事故、意外傷害的,應當提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機構等相關部門出具的意外事故責任認定、人身傷害賠償處理結果等相關材料;
4. 因其他符合急難型救助條件事由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供相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
第二十五條 申請家庭或居民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經通知補正后仍不按規定提供有關證件、證明的;
(二)隱瞞家庭收入、財產、支出和家庭人口情況,不如實申報接受救助、減免、資助、捐贈等情況的;
(三)提供虛假材料,不配合調查核實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申請綜合救助的材料齊全的,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
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綜合救助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戶、電話、信函或系統核對等方式,完成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等調查核實工作。在調查核實過程中,可以結合實際需要組織民主評議。
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后,對符合救助條件的,應當將申請事項在申請人戶籍地或居住地進行為期三天的公示,但綜合救助獲得者是未成年人的,不得公示未成年人個人信息。公示期滿無有效投訴,報區民政局審批。
區民政局應當自收到街道辦事處臨時救助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批準給予臨時救助的,應當同時確定救助方式和金額,并在3個工作日內發放臨時救助金;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不予批準,并應在3個工作日內,通過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七條 分類施保和困難邊緣對象的困難補助每年審批一次,審批后享受期限為一年。需要延續享受的,應當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按程序向街道辦事處提交延期申請。
第二十八條 臨時救助金額不超過深圳市2個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小額救助,由街道辦事處審批,并于每月10日前將上月小額救助情況報區民政部門備案。急難型救助的受理、審核、審批程序由街道辦事處實施,審核通過后直接發放救助金予以救助,并于每月30日前將本月急難型救助情況報區民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深圳市臨時救助辦法對于臨時救助程序有特別要求的,應適用深圳市臨時救助辦法的規定。
第三十條 對申請綜合救助的龍華區戶籍困難群眾實施分類管理,并納入就業援助體系,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及各項就業創業優惠政策。
第六章 特別規定
第三十一條 同一自然年度內,無正當理由以同一事由重復申請臨時救助的,原則上不予救助;已獲得急難型救助,后續必需支出較高且符合支出型救助條件的,可以申請支出型救助;個人救助金額累計不超過本市12個月(含12個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家庭救助金額累計不超過本市36個月(含36個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三十二條 臨時救助人均臨時救助金總額達到本市3個月(含3個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應當采用“一次審批、按月發放”方式予以救助。
第三十三條 因救助對象遭遇重大困難,確有必要突破本辦法關于救助標準、救助次數規定給予臨時救助的,可發揮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作用,可采取“一事一議”方式適當提高。
第七章 監督和保障
第三十四條 區民政局和街道辦事處應公開綜合救助政策和申請審批程序,設立咨詢和監督電話,接受社會監督。如接到投訴或舉報,應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并作出處理決定。
第三十五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供申請信息,并配合民政部門依法開展調查工作。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冒名頂替、偽造身份信息、隱瞞家庭經濟和生活狀況,騙取綜合救助的,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待遇,追回騙取的款物,并將其騙領情況按照相關規定報送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經辦人員應當對在調查、受理、審核、審批過程中獲得的涉及申請人的綜合救助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與救助工作無關的任何組織或個人泄露公示范圍以外的信息。
經辦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相關單位依據規定予以處分;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綜合救助資金實行財政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區財政、監察、審計部門依法對綜合救助資金進行監督和審計,確保資金合理使用。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區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