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辦事處,區直各單位,駐區各單位:
現將《龍華區文化遺產保護利用扶持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2月3日
龍華區文化遺產保護利用扶持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調動社會力量參與文化遺產保護利用的積極性,提升城區文化軟實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博物館條例》《博物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龍華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是指已經各級人民政府或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公布,且產權為非國有的不可移動文物,包括非國有產權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筑等。非國有博物館,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賞為目的,由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國有文物、標本、資料等資產依法在龍華區設立并取得法人資格,收藏、保護、研究、展示人類活動和自然環境的見證物,經過文物行政部門審核、相關行政部門批準許可取得法人資格,向公眾開放的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機構。非物質文化遺產(以下簡稱“非遺”),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
第三條 龍華區文化遺產保護利用扶持專項資金用于龍華區內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保護、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活化利用、非國有博物館開辦扶持、非國有博物館門票扶持、非國有博物館臨時展覽扶持,“非遺”項目扶持、“非遺”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扶持及“非遺”傳承保護活動經費扶持。扶持資金來源于龍華區文化事業發展專項經費。
第四條 龍華區文化遺產保護利用扶持資金的申報、評審和授予,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深圳市龍華區文化行政部門主管龍華區文化遺產保護利用工作,負責本辦法的實施和監管。
第六條 本辦法扶持的非國有博物館臨時展覽和“非遺”傳承保護活動,在出版、宣傳、展覽等相關活動時需標明“獲得深圳市龍華區文化事業發展專項經費資助”或以龍華區文化行政部門的名義參加。
第二章 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扶持
第七條 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所有權人(實際管理人或使用人),對文物本體進行原址原貌保護而采取的搶險加固、修繕、保護性設施建設工程,可獲得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扶持,但已由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或國有企業統租使用管理的非國有不 可移動文物所有人除外。
第八條 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扶持標準:
(一)根據不同保護級別給予保護修繕工程經費總額不同比例的資助,國家級、省級、市級、區級文物保護單位,以及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依次分別給予修繕工程經費總額的60%、50%、40%、30%、20%的資助。對同一文物修繕工程5年內只扶持一次,單次扶持金額不超過50萬元。
(二)原則上每一個文物保護單位按一處計算。文物建筑群、古遺址群等類型的文物保護單位以市、區文物部門核定的相對獨立文物保護單位數量核算。
第九條 申報材料如下:
(一)各級人民政府或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公布文件;
(二)申請修繕工程經費,提供修繕工程方案及具有造價審核資質的第三方公司出具的審核資料及費用票據;申請日常維護經費,提供日常維護工作費用票據;
(三)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章 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活化利用扶持
第十條 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所有權人(實際管理人或使用人),對已完成修繕的不可移動文物將其作為公益性文化場館利用,如博物館、展覽館、藝術館等,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向常態性公眾正常開放,可獲得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活化利用扶持。已由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或國有企業統租使用管理的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所有人除外。
第十一條 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活化利用扶持標準:
(一)文物活化利用面積達50-100平方米,一次性給予扶持金額10萬元;文物活化利用面積達100-400平方米,一次性給予扶持金額20萬元;
(二)原則上每一個文物保護單位按一處計算。文物建筑群、古遺址群等類型的文物保護單位以市、區文物部門核定的相對獨立文物保護單位數量核算。
第十二條 申報材料如下:
(一)各級人民政府或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公布文件;
(二)活化利用方案及活化利用面積測繪報告;
(三)其他相關材料。
第四章 非國有博物館開辦扶持
第十三條 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非國有博物館給予開辦扶持:
(一)能夠挖掘龍華區歷史文化,體現地域特色,具有重要文物價值、藝術價值和科學研究價值或填補國家、省、市博物館發展空白的,已建成并取得博物館法人資格的非國有專題性博物館,或能夠促進旅游、商業等服務業發展,推動文化產業和區域性經濟發展的非國有主題博物館。
(二)展廳面積在400平方米以上,且館藏品在500件以上。
(三)能夠堅持面向社會,堅持為民服務,積極參與和配合文物管理部門開展各類文化活動,全年開館時間不少于8個月,并且每年定期組織開展不少于5次以上的學習教育、社會實踐等公益活動。
第十四條 開辦扶持標準:
(一)館藏藏品500件以上1000件以下,館舍面積4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扶持30-50萬元;
(二)館藏藏品1000件以上2000件以下,館舍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扶持60-80萬元;
(三)館藏藏品2000件以上,館舍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扶持100-150萬元。
第十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三、十四條之規定且館藏藏品中有10件以上經國家文物局、國家文物鑒定委員會認定為一級以上文物的,除享受第十四條之扶持規定外還可獲得一次性30萬元的扶持,相關鑒定材料由館方提供,同一博物館5年內只能享受本項扶持一次,自獲得扶持之日起5年后有新增一級文物10件以上可再次申請該項扶持。
第十六條 申報材料如下:
(一)龍華區非國有博物館開辦扶持申報表;
(二)博物館設立申請書及區級以上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批復;
(三)館舍所有權或使用權材料;
(四)資金來源材料或驗資報告;
(五)藏品目錄及合法來源說明;
(六)符合扶持條件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非國有博物館門票扶持
第十七條 對年度接待免費參觀達10000人次以上的非國有博物館給予門票扶持。免費參觀總人次包括全年團體(含機關、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團體、旅游團等)及個人參觀總人次。
第十八條 門票扶持標準:
(一)門票扶持標準不超過博物館提交的全年度場館使用費用、水電與物業管理等費用有效票據總額;
(二)每家博物館門票扶持年度總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十九條 申報材料如下:
(一)龍華區非國有博物館門票扶持申報表;
(二)區級以上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同意設立博物館的批復;
(三)免費參觀總人次相關材料:團體參觀相關材料須包含人數、時間、組織單位、領隊聯系方式等;個人參觀相關材料須包含參觀者身份和聯系方式等相關記錄;
(四)場館全年租賃、水電、物業管理費用票據(自有物業出具場館使用費用材料);
(五)其它相關材料。
第六章 非國有博物館臨時展覽扶持
第二十條 對非國有博物館利用市外博物館藏品在本館或赴市外博物館舉辦臨時展覽給予臨時展覽扶持。展覽須同時符合以下要求:
(一)藏品不少于60件;
(二)展覽面積不少于100平方米;
(三)每個臨時展覽展期不得少于1個月;
(四)主題和內容應當與本館的收藏、展陳和研究內容相關。
第二十一條 臨時展覽扶持標準:
按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的70%予以扶持。在國內開展臨時展覽的,單次扶持金額不超過15萬元,在國外開展臨時展覽的,單次扶持金額不超過25萬元,每家非國有博物館獲得臨時展覽扶持年度總額不超過50萬元。
第二十二條 申報材料如下:
(一)舉辦臨時展覽的工作方案;
(二)舉辦臨時展覽的展覽大綱;
(三)臨時展覽經費預算表;
(四)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三條 驗收材料:
(一)展品目錄及展品合法來源材料,展品為租借的,需提供租借合同;
(二)舉辦臨時展覽的成果資料(含邀請函、展覽合同、影像資料);
(三)展品中有珍貴文物的,出具相應的資質材料;
(四)臨時展覽實際費用支出單據;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七章 “非遺”項目及代表性傳承人扶持
第二十四條 在龍華區開展的“非遺”督查被評為合格及合格以上的區內“非遺”項目及“非遺”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可申請“非遺”項目及代表性傳承人扶持。
第二十五條 “非遺”項目及代表性傳承人扶持標準:
(一)國家級代表性項目每年扶持保護單位6萬元,省級代表性項目每年扶持保護單位4萬元,市級代表性項目每年扶持保護單位3萬元,區級代表性項目每年扶持保護單位1萬元。
(二)每個項目認定的代表性傳承人,每人每年扶持1萬元。
第二十六條 申報材料如下:
(一)龍華區非遺項目督查表;
(二)各保護單位對該項目履行職責的工作總結,包括工作成績及相關問題;
(三)傳承人義務履行情況,開展相關傳承活動情況;
(四)下一年度“非遺”項目保護工作計劃;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八章 “非遺”傳承保護活動扶持
第二十七條 “非遺”項目保護單位舉辦與其項目有關的“非遺”傳承、培訓、宣傳與推廣活動,可獲得“非遺”傳承保護活動扶持。
第二十八條 “非遺”傳承保護活動扶持金額標準:
按不超過傳承保護活動實際發生費用的70%予以扶持,單次扶持金額不超過10萬元。同一項目保護單位獲得“非遺”傳承保護活動扶持年度總額不超過30萬元。
第二十九條 申報材料如下:
(一)“非遺”傳承活動方案;
(二)“非遺”傳承活動經費預算;
(三)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十條 驗收材料如下:
(一)“非遺”傳承活動成果資料;
(二)“非遺”傳承活動實際支出費用票據;
(三)其他相關資料。
第九章 申報與驗收程序
第三十一條 扶持項目的申報流程如下:
(一)區文化行政部門發布申請通知,申報單位按扶持項目類型,提交申報材料;
(二)區文化行政部門組織3名以上的相關專家進行審查、評估、論證,提出評審意見;
(三)區文化行政部門根據專家組意見,結合我區實際進行研究,提出具體扶助金額,并報請區分管領導審批。
(四)區文化行政部門將確定的扶持對象及扶持金額在龍華區政府網站或區級以上(含區級)電視臺、報紙等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五)公示期內無有效投訴的,區文化行政部門下達扶持計劃。
第三十二條 按不同扶持類別,扶持項目的資金撥付流程如下:
(一)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扶持、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活化利用扶持、非國有博物館開辦扶持、非國有博物館門票扶持及“非遺”項目及代表性傳承人扶持等五類扶持類別無須驗收評審,由區文化行政部門按照扶持計劃在年度預算內按國庫集中支付程序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二)臨時展覽扶持和“非遺”傳承保護活動扶持需在項目完成后進行驗收再行撥付資金,驗收程序如下:
1. 區文化行政部門組織3名以上的相關專家進行驗收評審,提出驗收意見;
2. 根據專家驗收意見,驗收通過的,由區文化行政部門審核匯總后在年度預算內按國庫集中支付程序辦理資金撥付手續,驗收不通過的,不予撥付扶持資金。
第十章 監督與檢查
第三十三條 與申報資金扶持的非國有博物館,“非遺”項目保護單位有利害關系的評審專家以及工作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
第三十四條 獲得扶持的非國有博物館須按照《博物館管理辦法》依法管理和運作,自覺接受區文化行政部門的檢查和考核,按時上報年度工作報告和業務報表。獲得扶持的“非遺”項目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應自覺接受深圳市及龍華區每年的“非遺”督查,按時上報有關資料。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涉及扶持資金須做到專款專用,自覺接受監督和審計。
第十一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申請單位或個人應如實提交有關申報材料,并對其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凡發現有弄虛作假、騙取扶持資金等情況,區文化行政部門有權追回被騙取的扶持資金,取消其三年內申報資格,并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參與評審的專家以權謀私或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取消其評審資格,并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相關工作人員在申報、評審、監管工作中,沒有認真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根據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人的相應責任,性質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依照本辦法獲得扶持的非國有博物館,從獲得扶持之日起三年之內不得關閉或遷移至龍華區外。
第四十條 本辦法規定的資金扶持政策和深圳市的扶持政策可同時享受。同一主體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復享受本辦法規定的資金扶持政策和龍華區其他優惠或扶持政策。同一事項,適用于本辦法,同時又適用于龍華區其他扶持政策時,從高執行,不予重復扶持。
第四十一條 對引進的重點非國有博物館項目或非國有博物館或“非遺”項目保護單位舉辦具有重要意義的公益性活動,經區政府同意,可采取“一事一議”制度另行予以扶持和獎勵。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龍華區文化行政部門負責解釋,并根據工作需要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24日起施行實施。
附件:深圳市龍華區文化遺產保護利用扶持申請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