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直屬各單位:
《龍華區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激勵辦法實施細則(試行)》,已經區政府一屆九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龍華區政府辦公室
2020年7月28日
龍華區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激勵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激勵機制,推動全社會積極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根據《深圳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激勵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區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激勵相關管理活動,激勵對象包括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成效顯著的單位、住宅區、家庭和個人。
第三條 本區生活垃圾分類激勵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開、擇優的原則采取通報表揚為主,資金補助為輔的方式。
第四條 對分類成效顯著的單位、住宅區、家庭和個人給予激勵,針對家庭、個人、住宅區、單位限定名額分別為645個、130個、40個,50個。
各街道家庭限定名額分配如下:觀湖街道43個、民治街道381個、龍華街道120個、大浪街道47個、福城街道42個、觀瀾街道12個。
各街道個人限定名額分配如下:觀湖街道20個、民治街道25個、龍華街道25個、大浪街道20個、福城街道20個、觀瀾街道20個。
各街道住宅區限定名額分配如下:觀湖街道4個、民治街道15個、龍華街道13個、大浪街道4個、福城街道3個、觀瀾街道1個。
單位限定名額分配如下:教育局5個(學校名額)、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3個(區直機關單位)、觀湖街道7個、民治街道7個、龍華街道7個、大浪街道7個、福城街道7個、觀瀾街道7個。
第五條 區財政每年安排生活垃圾分類激勵補助資金557萬元,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根據我區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成效和實際情況評選結果分配至各相關單位。
第六條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及各街道根據年度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成效和實際情況,可適當擴大激勵補助范圍。擴大的激勵補助范圍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統一報區政府審定,因擴大激勵補助范圍而增加的資金,由區財政安排。
第七條 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指導全區生活垃圾分類激勵工作情況和全區激勵資金的總體績效評價工作;街道辦事處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街道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生活垃圾分類激勵工作,包括收集相關佐證材料和評審工作等。
第八條 區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媒體對激勵對象進行宣傳報道和社會監督,鼓勵相關部門安排生活垃圾分類綠色單位和積極個人代表出席演出、頒獎、音樂會、主題晚會等文體活動,營造全社會共同推進生活垃圾分類的良好氛圍;區、街道主管部門應當公示激勵對象的申報方式及具體流程。
第二章 單位激勵措施
第九條 開展生活垃圾分類且成效顯著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學校、企業和社會組織,認定為“生活垃圾分類綠色單位”,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開展生活垃圾分類且成效顯著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
(二)開展生活垃圾分類且成效顯著的學校(含幼兒園、中小學和高校)。
(三)社會組織在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收運、分類處理、回收利用、宣傳教育以及公益活動等方面成效顯著,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具有較強示范引領和推動作用,或者獲得市級及以上生活垃圾分類相關獎項。
(四)農貿(批)市場和超市開展生活垃圾分類且成效顯著。
第十條 生活垃圾分類綠色單位獲得以下激勵:
(一)通報表揚。
(二)“生活垃圾分類綠色單位”的主要領導、分管領導(或主管部門領導)、經辦人分別認定為“生活垃圾分類積極個人”(不占用各街道積極個人名額),給予補助資金1000元/人。
(三)認定為“生活垃圾分類綠色單位”的學校可優先推薦申報參評“綠色學校”。
第三章 住宅區激勵措施
第十一條 開展生活垃圾分類且成效顯著的住宅區,認定為“生活垃圾分類綠色小區”。
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或管理單位為生活垃圾分類綠色小區的激勵對象。
第十二條 生活垃圾分類綠色小區獲得以下激勵:
(一)通報表揚并按照10萬元/1000戶的標準補助,不足1000戶的,每減少100戶,補助資金減少5%,超過1000戶的,每增加100戶,補助資金增加5%,最高補助不超過30萬元。
補助資金僅用于生活垃圾分類相關的設施采購、宣傳培訓以及勞務補貼等方面。
生活垃圾分類綠色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可優先申報深圳市級綠色物業管理評價標識,通過市住房建設部門審核后獲得綠色物業管理評價補助資金。
第四章 家庭激勵措施
第十三條 積極踐行生活垃圾分類且成效顯著的家庭,認定為“生活垃圾分類好家庭”,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家庭成員積極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準確分類投放垃圾每年累計不少于120天(以生活垃圾分類督導員的督導記錄或智能投放設備的投放記錄作為依據)。
(二)參與住宅區生活垃圾分類現場督導、入戶走訪或宣傳等活動,每年累計不少于6次。
第十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好家庭獲得以下激勵:
(一)通報表揚并補助資金2000元。
(二)優先推薦申報參評“深圳市文明家庭”和“深圳市最美家庭”。
第五章 個人激勵措施
第十五條 積極踐行生活垃圾分類且成效顯著的個人,包括生活垃圾分類督導員、志愿者、教師以及從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其他人員,認定為“生活垃圾分類積極個人”,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督導員積極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督導工作,全年督導時間不少于200小時(以街道辦事處審核作為依據);按規定履行工作職責,認真開展現場督導,表現突出。
(二)志愿者積極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志愿服務工作,全年志愿服務時間不少于200小時(以志愿者管理系統記錄或街道辦事處審核作為依據);主動踐行生活垃圾分類,帶動身邊家庭或個人參與生活垃圾分類。
(三)教師所在學校積極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在推動學校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表現突出。
(四)其他人員從事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培訓、管理等相關工作不少于2年,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具有較強示范引領和推動作用;主動踐行生活垃圾分類,帶動身邊家庭或個人參與生活垃圾分類。
第十六條 生活垃圾分類積極個人獲得以下激勵:
(一)通報表揚并補助資金1000元。
(二)相關信息納入市民文明誠信分采集目錄。
第六章 激勵程序
第十七條 生活垃圾分類激勵對象應當按照以下程序確定:
(一)具備條件的單位、住宅區、家庭和個人應當主動向轄區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佐證材料,學校應當主動向教育局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佐證材料,區直機關單位應當主動向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佐證材料;
(二)街道主管部門負責對申報對象進行初審,并將初審合格對象推薦報送區主管部門,教育局負責對申報的學校進行初審,并將初審合格對象推薦報送區主管部門,區主管部門負責對區直機關單位進行審定;
(三)區主管部門負責對評選合格的對象進行復核;
(四)候選激勵對象名單由區、街道主管部門負責公示,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五)經公示的激勵對象如無異議由區、街道主管部門予以公布并實施激勵。
第十八條 區主管部門應對各街道生活垃圾分類激勵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街道主管部門每年應對上年度激勵對象進行抽樣復查,并將復查結果上報區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如發現激勵對象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可以向區、街道主管部門書面反映;區、街道主管部門收到有關投訴后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如情況屬實,應當及時糾正。
第二十條 激勵對象申報材料不實、弄虛作假的,由區主管部門追回補助資金,并向社會予以公開,同時納入深圳信用體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2020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第一個評選周期為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本細則未正式實施前根據《辦法》有關規定評選,2019年11月1日起有申報意愿的單位、住宅區、家庭和個人自愿提出申請,2020年11月15日前完成第一個周期評選,往后以此類推。各街道各項激勵名額每年根據我區實際由區主管部門進行更新調整。
第二十二條 各街道主管部門應當以本辦法為依據,結合實際,制定并實施轄區激勵工作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由龍華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