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辦,區直各單位,駐區各單位:
《龍華創新中心(紅山6979)入駐管理辦法》已經區委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2月6日
龍華創新中心(紅山6979)入駐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營造良好的科技創新生態,滿足區內創新型機構和企業的空間需求,推動科技創新協同發展,根據市、區產業用房管理規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入駐龍華創新中心(紅山6979)的所有單位。
第二章 入駐對象
第三條 注冊地(登記地)和納稅登記地均在我區,符合我區產業發展導向的國家級創新載體、優質研發機構及高層次人才團隊設立的企業等。重點引入新一代信息技術、智能制造、生物醫藥等產業領域的機構及企業,合理規劃引進高質量科技服務機構。
第四條 創新載體、研發及科技服務機構
(一)國家級創新載體、諾貝爾獎科學家實驗室、深圳市新設基礎研究機構和龍華區重點研發機構。
(二)符合深圳市杰出人才認定標準的人才作為帶頭人設立的研發機構。
(三)近2年入選世界500強、中國500強榜單的企業設立的企業研究院。
(四)科技服務機構。為入駐單位提供科技研發、生產性服務、準入認證、科技孵化與轉化等服務的機構。
(五)經區招商引資領導小組審定通過的其他優質研發機構。
第五條 科技企業
(一)符合深圳市杰出人才認定標準的人才作為帶頭人創辦的企業或近5年經國家、省、市認定的高層次人才團隊設立的企業。
(二)經區招商引資領導小組審定通過的其他優質企業。
第三章 單位入駐程序
第六條 入駐程序
(一)公告:區科技創新局擬定租賃通告,由區招商引資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區招商辦”)在深圳市產業用地用房供需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平臺”)及其他官方平臺發布,常年受理。
(二)申報:申請單位按照通告要求在線提交申報材料。
(三)審查:區招商辦于10個工作日內在線完成申請單位資格初審。初審通過后,申請單位于10個工作日內遞交紙質材料至區科技創新局。區科技創新局對申請單位進行合規性審查及專家評審,起草擬分配方案,書面征求各相關單位意見。
(四)審定:區科技創新局將擬分配方案提交區招商引資領導小組審定,并形成會議紀要。
(五)公示:區招商辦將審定后的分配方案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區科技創新局負責核查并答復。
(六)監管:區科技創新局為龍華創新中心(紅山6979)的監管主體,負責與申請單位簽訂產業監管協議及每年的動態評估工作。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負責按物業管理的相關規定明確入駐單位繳納的物業管理費、水電費、停車費等。
(七)簽約:根據會議紀要,司法局審核租賃合同,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與申請單位簽訂租賃合同。
(八)入駐:入駐單位憑租賃合同正式進入龍華創新中心(紅山6979)。
第七條 對于新引進(含新遷入和新設立)的單位,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區科技創新局等相關部門應在其申請入駐過程中給予適當協助。
第四章 面積與租金標準
第八條 可租用面積標準
(一)創新載體、研發及科技服務機構
1. 國家級創新載體、深圳市新設基礎研究機構、諾貝爾獎科學家實驗室和龍華區重點研發機構根據研發領域、建設規模及預期取得成果,可租用辦公用房建筑面積不超過3000平方米。
2. 符合深圳市杰出人才認定標準的人才作為帶頭人設立的研發機構根據其研發領域、建設規模及預期取得成果,可租用辦公用房建筑面積不超過1500平方米。
3. 近2年入選世界500強或中國500強的企業設立的企業研究院根據其研發領域、建設規模及預期取得成果,可租用辦公用房建筑面積不超過1000平方米。
4. 科技服務機構可租用辦公用房建筑面積不超過500平方米。
(二)科技企業
1. 符合深圳市杰出人才認定標準的人才作為帶頭人創辦的企業可租用辦公用房建筑面積不超過1000平方米。
2. 近5年經國家、省、市認定的高層次人才創辦的企業可租用辦公用房建筑面積不超過500平方米。
擬入駐單位所需面積確有必要超出以上標準的,或在入駐期間,根據實際經營情況需要調增或調減租用面積的,需經區科技創新局報區招商引資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第九條 租金標準
入駐龍華創新中心(紅山6979)的單位,首年租金價格原則上應為同片區同檔次產業用房市場評估價格的30%(評估價格取兩家第三方評估機構最低評估價格的平均值),次年起每年合同租金在上一年合同租金價格基礎上遞增5%。且物業管理費、水電費、停車費等費用由入駐單位自行承擔。
第十條 符合《深圳市龍華區科技創新專項資金實施細則》或龍華區其他用房扶持政策的單位,且因同一事由可享受本辦法房租優惠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享受扶持。對已享受過政策扶持或房租優惠之一的,不再因同一事項重復享受其他扶持政策。
第十一條 入駐龍華創新中心(紅山6979)產業用房的創新載體、研發及科技服務機構合同期限不超過5年,科技企業合同期限不超過3年。
合同期滿,如需繼續租用,可在合同期限屆滿3個月前向區科技創新局申請續約,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方可續約,合同租金價格報區招商引資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第五章 受理部門職責
第十二條 龍華創新中心(紅山6979)單位入駐相關事項受理部門職責如下:
(一)區招商引資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解決龍華創新中心(紅山6979)單位入駐的相關重大問題。
(二)區招商辦。牽頭開展龍華創新中心(紅山6979)的招商引資工作,負責對外公告、受理機構或企業入駐申請,對申請單位進行資格初審。
(三)區科技創新局。負責擬定入駐單位進駐標準,對申請單位進行合規性初審并組織開展入駐評估工作,起草擬分配方案,入駐單位的產業監管等。
(四)區司法局。對入駐單位租賃合同等進行審核把關。
(五)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負責為入駐中心的重點單位提供“綠色通道”政務服務。
(六)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負責相關物業的持有,與入駐單位簽訂租賃合同,辦理入駐單位進駐、退出的具體手續等。
(七)區重點區域建設推進中心。負責協助開展龍華創新中心(紅山6979)的招商引資工作。
(八)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龍華管理局。負責核實入駐單位自有產業用地情況。
(九)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龍華區稅務局。負責核查入駐單位的納稅情況。
(十)民治街道辦事處。負責協調解決入駐單位入駐過程中的手續辦理等相關問題。
(十一)其他相關單位配合開展各項工作。
第六章 退出機制
第十三條 租期內每年對入駐單位進行一次動態評估。入駐單位每年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區科技創新局提交評估所需的證明文件等相關材料。
入駐單位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原則上應予以退出:
(一)入駐單位連續2年未通過評估的;
(二)連續15個工作日無人辦公的,且未提前申報并獲得批準;
(三)簽約后一個月內未使用產業用房正常開展業務的(一個月免租裝修期除外);
(四)在我區取得產業用地并建成或已購產業用房且滿足自用需求的;
(五)不遵守運營方相關管理規定的;
(六)發生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且受到行政處罰等重大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依法認定該行為不屬于重大違法行為,并能夠依法作出合理說明的除外);
(七)其他違反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租賃合同、產業監管協議)約定的行為。
入駐單位如有特殊情況需繼續租賃的,應向區科技創新局提出申請,由區科技創新局報區招商引資領導小組研究決定。審定通過后,入駐單位可繼續租賃,但不再享受租金優惠,剩余租期內按當年市場評估價格承租,且合同期滿不再續約。
第十四條 入駐單位注冊地或實際經營地遷出龍華區的,或存在改變產業用房原有使用功能或擅自轉租、轉借等情況的,租賃合同自動終止,由區科技創新局書面通知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和相應入駐單位,辦理相關退出手續。
第十五條 入駐單位不再享有租金優惠資格的或合同期滿不再續約的,由區科技創新局書面通知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和相應入駐單位,重新簽訂租賃合同或辦理退出手續;確因經營困難需以優惠租金繼續租用或租期到期需續租的,可以提出申請,由區科技創新局報區招商引資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需經區科技創新局報區招商引資領導小組專門審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原則上適用于無自有產業用地、物業的創新型機構和企業。自有物業出租比例不超過建筑面積20%的單位,確有需要入駐龍華創新中心(紅山6979)的,在龍華創新中心(紅山6979)存在空置情況下,由區科技創新局根據申請單位綜合實力及評審結果,綜合排名由高到低形成擬分配方案,報區招商引資領導小組審定。
已有自有產業用地、物業的單位合同期內租金價格為同片區同檔次產業用房市場評估價格的70%,入駐期間單位不得出(轉)租、出售已有的自有產業用地、物業,同時需遵守上述其他條款。
第十八條 “世界500強企業”以《財富》雜志每年評選的榜單為準,“中國500強企業”以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每年評選的榜單為準。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9年12月2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龍華區科技創新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