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現將《深圳市龍華區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貫徹落實。
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7月19日
深圳市龍華區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充分利用社會專業化組織的技術和管理經驗,提高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市、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代建制,是指政府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社會專業化的管理單位(以下簡稱“代建單位”),承擔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管理服務工作,項目建成后交付政府資產管理單位的制度。
第三條 擬實行代建的項目原則上應為總投資規模5000萬元以上的政府投資項目,對于符合第九條、第十條相關要求的項目總投資規模可在5000萬元以下。
擬實行代建的項目,應當由區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單位作為委托單位(以下簡稱“委托單位”)提請區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待審議確定實施代建后,由委托單位研究提出項目代建方案(主要包括代建單位選定方式、代建形式、代建費用的確定方式和獎勵方式等),報委托單位的區分管領導專題會議審定。
第四條 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項目代建的指導和協調工作。委托單位負責項目代建的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項目代建形式分為全過程代建和分階段代建兩種形式。
全過程代建形式:即從項目立項后開始,直至質量(缺陷)責任期結束,交由代建單位實行全過程管理。
分階段代建形式:代建項目可分為項目前期代建和實施階段代建,項目前期和實施階段的分界點為完成初步設計和概算批復及該階段相關審批手續。
第六條 代建項目執行基本建設程序,遵守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各項規定。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實行代建制項目的審批程序、監督管控方式不變。
代建單位應嚴格按照相關批復的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實施,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強化對代建項目設計變更的管控。
第二章 代建單位的確定和條件
第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代建單位應當按照審定的代建方案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各相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參與或配合招標工作。省、市相關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 代建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項目相適應的管理能力和技術力量;
(三)具有同類工程建設管理經驗;
(四)具有與項目相適應的資金實力;
(五)有良好的企業信譽,近三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
(六)代建單位與委托單位應無隸屬關系和其他利益關系。
根據不同項目情況,由委托單位會同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研究確定代建單位的競爭資格條件;
(七)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并且相關社會投資主體單位自愿無償建設相關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設施項目的(社會全額投資建設后無償移交政府),經委托單位按程序確認項目實施主體,編制代建方案報委托單位的區分管領導專題會議研究審定后,可以直接委托代建。
(一)緊鄰城市更新單元紅線,應由政府投資建設的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設施項目;
(二)與社會投資建設項目紅線緊鄰,需與該社會投資項目同步建設,且應由政府投資建設的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設施項目。
第十條 對于符合第九條相關要求的項目,基于互利共惠原則,完成以下程序的,可按項目批復總概算和項目竣工決算工程總造價間較低者的額度,給予相關社會投資主體單位資金補貼,資金補貼納入政府投資項目年度投資計劃保障。
(一)代建方案中明確資金補貼的具體方案,報委托單位的區分管領導專題會議研究審定同意;
(二)資金補貼原則上在項目竣工決算審核后一次性撥付;
(三)項目按代建方案相應條款按時完成建設任務,且工程質量優良;
(四)代建方案或代建合同中明確的其他有關條件。
因相關社會投資主體單位自身需求,在項目批復總概算的基礎上提升綠化水平、裝修材質、規格檔次等建設標準的,超出批復總概算的投資部分,由相關社會投資主體單位自行承擔。
第三章 雙方職責
第十一條 在委托單位的指導監督下,代建單位按照國家、省、市、區的相關法律法規,對建設項目的施工、監理、材料設備及勘察、設計等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實行招標采購。招投標全過程應按照區政府投資項目的相關規定納入區政府監管,招標方案相關合同簽訂應取得委托單位的審核認可。
第十二條 代建項目實行合同管理,委托單位應當依法與按照第七條至第十條規定產生的代建單位簽訂代建合同,代建單位應當嚴格按照代建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向他人轉包或分包代建項目。代建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代建工作內容;
(二)委托單位和代建單位的職責、權利與義務;
(三)對其他參建單位的管理方式;
(四)代建管理目標;
(五)代建工作條件;
(六)代建組織機構;
(七)代建單位服務標準;
(八)代建服務費及支付方式;
(九)履約擔保要求及方式、利益分享辦法;
(十)績效考核辦法及獎勵辦法、違約責任、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等;
(十一)對造成損失的索賠方式,相關索賠金額計算方法。
第十三條 委托單位按照各自職能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會同項目使用單位,負責提出代建項目的建設規模、標準、投資等需求;對勘察、設計、造價、咨詢、施工、監理及材料設備采購等招標文件提出審核意見,對招標方案、相關合同審核確認。
(二)負責組織代建單位辦理計劃、規劃、用地、環保、人防、消防、園林綠化及市政接用等審批手續;
(三)負責組織代建單位編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勘察、設計、概預算等文件;
(四)監督代建項目的設計質量、工程質量、安全和施工進度,組織工程驗收和移交,對代建單位進行履約評價;
(五)向區發展改革部門提交資金計劃申請,并按月報送工程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
(六)根據項目建設進度向區財政部門申請撥付工程款,監督代建單位對政府資金的使用情況;
(七)負責組織編制和審核項目竣工決算報告,并按規定報財政部門開展竣工決算評審;
(八)代建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代建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委托專業機構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方案、初步設計及概算、施工圖及預算等文件,并經委托單位和使用單位審核確認相關內容后,以委托單位名義具體辦理相關報批工作;
(二)負責以委托單位名義具體辦理項目實施過程中有關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環保、消防等申報手續;
(三)負責組織勘察、設計、造價、咨詢、施工、監理及材料設備采購等招標工作;負責落實選擇高水準的服務單位和高質量的設計方案;
(四)負責組織有關項目建設合同的洽談與簽訂工作,對工程建設實行全過程管理;
(五)負責代建合同期內的設計質量、工程質量、安全、進度及投資管理;
(六)負責按月向委托單位報送工程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
(七)負責協助委托單位組織工程中間驗收、竣工驗收,并對工程質量實行終身負責制;
(八)負責施工、勘察、設計、監理等單位與代建單位有合同關系的結算,按程序辦理竣工決算審批手續;
(九)負責將項目竣工及有關技術資料整理匯編分別移交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及委托單位,并按批準的資產價值向政府資產管理單位辦理資產交付手續;
(十)代建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代建程序
第十五條 委托單位負責申請立項,按程序確定項目實施代建,并編制代建方案報區分管領導專題會議審定后執行。
第十六條 委托單位按照審定后的代建方案選定代建單位,并依法簽訂代建合同。
第十七條 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單位應獨立提供本單位一定數額的銀行履約保函或履約擔保書,保函額度或履約擔保原則上不應低于項目概算總投資的10%,對于未批復概算的項目原則上不應低于項目匡算總投資的10%,對于前期代建的項目原則上不應低于項目匡算總投資的3%,并應在代建方案或招標文件中預先設定明確。
第十八條 代建單位按照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相關規定和代建合同要求實施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管理。代建單位可根據代建合同和委托單位的授權委托書,以委托單位名義到各職能部門辦理項目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 委托單位會同代建單位根據實際工作進度和資金需求,編制年度投資計劃,并按規定報批。區財政部門根據項目建設管理程序和進度,按照基本建設資金支付相關規定,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第二十條 代建項目建成后,代建單位應按照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相關規定和代建合同要求完成項目竣工、審計、資產移交等程序。
第二十一條 代建合同約定的所有工作內容實施完畢,代建工作結束。
第五章 代建費用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 代建費用根據代建內容和要求,按照不高于項目建設管理費標準核定,計入項目建設成本。實行代建制管理的項目,一般不得同時列支代建費用和項目建設管理費,確需同時發生的,兩項費用之和原則上不得高于項目建設管理費總額控制數。項目建設管理費總額控制數費率根據財政部相關規定執行。
代建管理費核定和支付應當與工程進度、建設質量結合,與代建內容、代建績效掛鉤,實行獎優罰劣。同時滿足按時完成項目代建任務、設計質量及工程質量優良、項目投資控制在批準概算總投資范圍3個條件的代建項目,可以支付代建單位利潤(獎勵金),原則上不超過代建管理費的10%。上述代建單位利潤(獎勵金)須在代建方案和代建合同中具體列明。
第二十三條 對于建設地點分散、點多面廣以及使用新技術、新工藝等的項目,代建費需超過規定限額標準的,應在代建方案中具體列明,報區分管領導專題會議審定執行。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 因代建單位違反招投標、建設等相關法律法規,導致委托單位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的,委托單位可就相關損失對代建單位提出索賠。代建單位在項目建設管理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因代建單位的不當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委托單位可終止代建合同的執行,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代建單位賠償。
第二十五條 代建單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委托單位可依法終止有關合同的執行,并追究代建單位責任。代建單位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在所代建的項目中同時承擔勘察設計、施工、供應材料設備,或者與以上單位有隸屬、同一控股股東關系及其他直接利益關系;
(二)擅自調整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及代建管理目標;
(三)除代建費用外,代建單位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獲得其優質履約的獎勵金額,但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獲取工程項目參建單位利益;或與上述單位串通,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降低工程質量和標準,損害委托單位的利益;
(四)以圍標、串標等非法行為謀取中標;
(五)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為。
第二十六條 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超出區發展改革部門批復概算的,超出部分應全部由代建單位承擔。但因國家政策、法規調整、委托單位改變建設標準和規模等因素造成設計變更導致工程費用超出區發展改革部門批復概算的,超出部分無需代建單位承擔。
第二十七條 代建單位在責任期內,出現工程質量、施工安全事故的,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代建單位如出現需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的,委托單位可在賠償額確認后的15日內,從代建單位的履約擔保中收取賠償金,履約擔保額度不足則相應扣減代建費用,代建費用不足則由代建單位以自有資金補足。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提及的“以上”“超過”“高于”均不包含本數,“以下”“以內”“少于”均包含本數,特殊說明除外。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8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龍華區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深龍華府辦規〔2017〕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