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充分利用社會專業化組織的技術和管理經驗,提高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龍華區發展和改革局對《深圳市龍華區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試行)》(深龍華府辦規〔2017〕5號)(以下簡稱《代建制管理辦法(2017)》)進行修訂,形成《深圳市龍華區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深龍華府辦規〔2020〕6號)(以下簡稱《代建制管理辦法(2020)》),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代建制管理辦法(2017)》試行已接近三年,實施過程中反饋出一些問題,需針對性予以完善。《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第712號令)已于2019年7月1日起實施,對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管理做了更規范的規定,有必要通過修訂《代建制管理辦法(2017)》,進一步規范政府投資代建項目管理制度,建立一套更加科學、高效的決策程序和實施程序,實現政府投資代建項目高質量發展。
二、文件主要內容
《代建制管理辦法(2020)》全文分為“總則”“代建單位的確定和條件”“雙方職責”“代建程序”“代建費用和獎勵”“責任追究”“附則”七個章節,共三十一條。與《代建制管理辦法(2017)》相比,本次主要修編以下內容:
(一)明確可實行代建的項目范圍。結合我區對政府投資項目批準立項實施的權限程序劃分,擬實行代建的項目原則上應為總投資規模5000萬元以上的項目,對于投資規模較大的項目充分利用社會專業化組織的技術和管理經驗,力促打造高品質項目。對于社會資本無償投資建設的項目不限定投資額度,鼓勵社會投資。
(二)全面強化對代建項目的審批、監督管控。第一章總則的第六條,明確代建項目執行基本建設程序,遵守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各項規定。有關行政部門對實行代建制項目的審批程序、監督管控方式不變,仍遵循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各項規定。代建單位應嚴格按照相關批復的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實施,有關行政部門強化對代建項目設計變更的管控。第三章雙方職責的第十三條第四條款規定委托單位監督代建項目的設計質量、工程質量、安全和施工進度,組織工程驗收和移交,對代建單位進行履約評價。《代建制管理辦法(2020)》旨在從項目前期、實施、到竣工驗收移交全過程強化對代建單位、代建項目的監督和管控。
(三)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取消了零代建及直接委托代建單位的做法,對于社會投資主體無償建設移交的項目保留一定的靈活性,擴大有效投資。
結合實際,按區委巡察組意見廢止零代建費直接委托代建單位的做法,明確代建單位需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充分發揮市場的積極作用,有效遴選有實力有保障的代建單位。
對相關社會投資主體單位自愿無償建設緊鄰城市更新單元紅線或與社會投資建設項目紅線緊鄰,應由政府投資建設的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設施項目,可按程序直接委托代建,加大有效投資。(增加第九條、第十條內容)
基于互利共惠原則,完成相關程序的,可按項目批復總概算和項目竣工決算工程總造價間較低者的額度,給予相關社會投資主體單位資金補貼。
(四)對招投標加強監管,從供給側保障高質量建設。一是第三章雙方職責的第十一條明確招投標全過程納入區政府監管,配套代建單位預選庫實施細則,強化供給質量。二是第三章雙方職責的第十三條強化委托單位對項目招投標工作的指導、監管職責。委托單位應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咨詢等服務單位的招標文件提出審核意見,對招標方案、相關合同審核確認。
(五)提升設計質量要求,強化源頭和過程管控。結合區重點區域辦等部門意見,對設計方案、設計質量提出明確審查要求,將設計優良列為代建單位獎勵金的考核條件,提升設計品位質量。結合審計等部門意見,對過程中不良行為作出負面清單,第六章責任追究的第二十五條明確代建單位不得有的五類行為:譬如在所代建的項目中同時承擔勘察設計、施工、供應材料設備,或者與以上單位有隸屬、同一控股股東關系及其他直接利益關系;擅自調整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及代建管理目標;以圍標、串標等非法行為謀取中標等,強化風險管控,加強對代建項目實施的源頭和過程管控。
(六)擴大履約擔保供給,強化履約保障。為加強履約保障,引入兩種履約擔保形式,即履約擔保書和銀行履約保函。第四章代建程序的第十七條明確代建單位應獨立提供本單位一定數額的履約擔保書或銀行履約保函,履約擔保或保函額度原則上不應低于項目概算總投資的10%,對于未批復概算的項目原則上不應低于項目匡算總投資的10%,對于前期代建項目原則上不應低于項目匡算總投資的3%,并應在代建方案或招標文件中預先設定明確。
(七)明確責任追究,強化對代建單位剛性約束。第六章責任追究的第二十四條明確因代建單位違反招投標、建設等相關法律法規,導致委托單位被處罰的,委托單位可就相關損失對代建單位提出索賠。代建單位在項目建設管理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進一步強化法律、法規的保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