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辦,區直各單位,駐區各單位:
《龍華區維護社會治安貢獻獎勵辦法》及《龍華區維護治安貢獻獎勵辦法禁毒工作專項獎實施細則》已經區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月21日
龍華區維護社會治安貢獻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弘揚正氣,匡扶正義,激發和調動廣大人民群眾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積極性,充分發揮群防群治力量在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及道路交通秩序中的作用,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全,為龍華區社會經濟的高速增長和可持續發展創造良好的治安環境,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的規定,結合龍華區實際,特制定本獎勵辦法。
第二條 本獎勵辦法的獎勵對象是指在維護龍華區社會治安,打擊、制止和預防犯罪中表現突出或有特殊貢獻的市民以及治安巡防隊員、治安聯防隊員、交通安全管理輔助人員、保安員等各類治安輔助力量。
申請獎勵事由所涉及的事件、案件發生地為龍華區范圍內(公安部通緝的A級、B級逃犯除外)。
第三條 社會治安貢獻獎勵經費納入深圳市公安局龍華分局(以下簡稱“龍華公安分局”)部門預算安排,年度總額度原則上不超過600萬元。
第四條為提高全民參與禁毒工作的熱情,營造全民參與禁毒工作的良好氛圍,拓寬公安機關獲取毒品違法犯罪案件線索的來源和渠道,完成打贏禁毒斗爭這場人民戰爭的歷史使命,根據區委、區政府的相關工作要求,特在本獎勵辦法下設立禁毒工作專項獎。禁毒工作專項獎獎金統一由本獎勵辦法專項經費支出。禁毒工作專項獎年度獎勵總金額原則上不超過100萬元。
為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發揮全民在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作用,營造龍華區文明、和諧的交通出行環境,根據區委、區政府的相關工作要求,特在本獎勵辦法下設立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專項獎。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專項獎金統一由本獎勵辦法專項經費支出,獎勵條件和程序按照本獎勵辦法執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專項獎年度獎勵總金額原則上不超過100萬元。
第五條龍華公安分局負責受理獎勵的申請和審批,并進行專帳核算。區委政法委和區財政局負責對本獎勵資金使用的監督,本獎勵資金為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獎勵條件和程序
第六條獎勵范圍和獎勵辦法。
(一)自行抓獲或者協助公安民警抓獲嫌疑人,嫌疑人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的,對相關獎勵對象予以獎勵。以抓獲違法人員數量為基數,每行政拘留一人,給予有關人員獎勵人民幣(以下同)600元。但是,一宗行政案件獎勵基數超過十人的,超過的部分每增加一人給予有關人員獎勵200元。
(二)自行抓獲或者協助公安民警抓獲嫌疑人,嫌疑人被公安機關處以刑事強制措施的,對相關獎勵對象予以獎勵。以抓獲犯罪嫌疑人數量為基數,按以下情形之一,給予有關人員獎勵。
1. 一次抓獲一名犯罪嫌疑人的,獎勵1500元,屬特大惡性案件的,獎勵2500元;
2. 一次抓獲兩名犯罪嫌疑人的,獎勵3000元,屬特大惡性案件的,獎勵5000元;
3. 一次抓獲三名(含三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獎勵4500元,屬特大惡性案件的,獎勵7500元;
4. 一次抓獲五名(含五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獎勵7500元,屬特大惡性案件的,獎勵10000元。
5. 一次抓獲十名(含十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除按以上規定進行獎勵外,抓獲犯罪嫌疑人人數超過五名的部分,按每抓獲一名嫌疑人獎勵500元的標準進行獎勵,獎勵總金額不得超過5萬元。
特大惡性案件的標準,按照司法機關與公安機關的相關規定認定。
(三)對提供、舉報線索,抓獲、協助抓獲公安機關協查、通緝、網上追逃的犯罪嫌疑人,經審查確認無誤的,予以獎勵。以抓獲犯罪嫌疑人數量為基數,按以下情形之一,給予有關人員獎勵。
1. 一次抓獲一名市公安局、龍華公安分局、市交警局協查、督辦、網上追逃的犯罪嫌疑人的,獎勵1000元;抓獲兩名以上的,獎勵2000元;
2. 一次抓獲一名省廳督辦的犯罪嫌疑人的,獎勵1500元;抓獲兩名以上的,獎勵3000元;
3. 一次抓獲一名公安部B級通緝犯的,獎勵5000元;
4. 一次抓獲一名公安部A級通緝犯的,獎勵10000元。
(四)對提供、舉報案件線索的,根據案件線索作用大小,按下列標準進行獎勵:
1. 一般刑事案件。舉報線索起直接作用的,獎勵500元;起輔助參考作用的,獎勵200元;
2. 重大刑事案件。舉報線索起直接作用的,獎勵1000元;起輔助參考作用的,獎勵300元;
3. 特別重大刑事案件。舉報線索起直接作用的,獎勵1500元;起輔助參考作用的,獎勵500元。
提供、舉報線索“起直接作用”是指提供的線索使公安機關迅速抓獲犯罪嫌疑人,查破刑事犯罪案件;“起輔助參考作用”是指提供的線索使公安機關迅速確定犯罪嫌疑人或者使公安機關迅速獲取破獲案件的有力證據。
一般、重大、特別重大案件的標準,按照司法機關與公安機關的相關規定認定。
(五)在同一宗案件中,對同一人的行為同時符合多個獎勵標準的,按最高標準進行獎勵;以上獎勵對象不包括被公安機關抓獲的,為爭取立功向公安機關舉報其他違法犯罪線索的違法犯罪嫌疑人。對同一個案件,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復申報本項獎勵。
(六)協助公安機關預防、制止重、特大案件,排除較大安全事故隱患,消除危險,避免重大災害性事故發生,以及抗御自然災害,為人民群眾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予以獎勵。每一起給予有關人員獎勵1000元。
(七)對在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穩定,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年終予以獎勵,在全區評選出50名先進個人,每一名先進個人給予獎勵2000元。
(八)對在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穩定和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中,有突出貢獻的群防群治隊伍,年終予以獎勵,在全區評選出10支先進隊伍,每支隊伍給予獎勵20000元。
第七條 呈批獎勵的材料和程序。
(一)呈批獎勵材料:
1. 《龍華區維護社會治安貢獻獎勵呈批表》;
2. 立案審批表(或受案登記表)復印件;
3. 破案審批表復印件;
4. 刑事拘留證(行政處罰決定書、強制隔離戒毒執行回執)復印件;
5. 受獎勵人員身份證明復印件;
6. 受獎勵人員抓獲或者協助抓獲違法犯罪嫌疑人的詢問材料及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
7. 提供、舉報線索的相關證明材料。
(二)呈批獎勵程序:
1. 辦案民警填寫《獎勵呈批表》,并加意見;
2. 辦案單位進行初審;
3. 符合獎勵條件的,由辦案單位在辦理案件有關法律手續后,附上述呈批材料報龍華公安分局法制部門審核;
4. 核實后,呈請龍華公安分局局領導審批;
5. 龍華公安分局局領導批準后,由辦案單位到龍華公安分局綜合后勤部門領取獎金;
6. 領回獎金后,由辦案單位領導將獎金頒發到受獎人員手中(做好簽收,備查);
7. 辦案單位應在違法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強制措施或行政拘留之后的兩個月內呈報獎勵;對逾期呈報的申請,龍華公安分局法制部門可以不再受理。
(三)對符合本獎勵辦法有關規定的個人和組織,辦案單位應當積極、主動地為相關個人或組織申請獎勵;對符合本獎勵辦法有關規定的個人和組織直接申請的,經辦案單位核實,附上述相關獎勵材料報龍華公安分局法制部門審核后,報龍華公安分局局領導審批。
(四)龍華公安分局法制部門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嚴格把關,并做好復核工作。
(五)龍華公安分局綜合處后勤部門對獎勵資金的發放進行嚴格把關,并做好備案、歸檔工作。
(六)年終評選龍華區維護社會治安先進個人和先進群防群治隊伍的工作,由龍華公安分局牽頭,龍華公安分局治安大隊負責實施;先進個人和先進群防群治隊伍的獎勵,需經龍華公安分局審批。
第三章 附 則
第八條 本獎勵辦法不適用于人民警察及公安機關依據《深圳經濟特區警務輔助人員條例》招聘的警務輔助人員。
第九條 上級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針對同一行為已經獎勵的,原則上不得再通過本獎勵辦法進行獎勵。
第十條 申報獎勵的經辦人員及單位在申報過程中弄虛作假或對符合申報獎勵的人員拒絕申報的,按相關規定對責任人追究有關責任。
申報獎勵的經辦人員及單位對獎勵對象身份和獎勵事由的真實性進行審核把關;龍華公安分局法制部門對申報獎勵的書面材料是否符合本獎勵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審核把關。
第十一條 本獎勵辦法由龍華公安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獎勵辦法自2020年2月15日開始實施,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龍華新區綜合辦公室關于印發龍華新區維護社會治安貢獻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深龍華辦〔2013〕12號)同時廢止。
附件:1. 龍華區維護治安貢獻獎勵辦法禁毒工作專項獎實施細則
2.龍華區維護社會治安貢獻獎勵呈批表
3. 龍華區維護社會治安貢獻獎勵禁毒工作專項獎呈批表
附件1
龍華區維護治安貢獻獎勵辦法禁毒工作
專項獎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弘揚正氣、匡扶正義,充分調動人民群眾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線索,依法嚴厲打擊毒品違法犯罪活動,減少毒品社會危害,維護我區社會治安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關于印發毒品違法犯罪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禁毒辦通〔2018〕70號)、《深圳市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獎勵辦法》有關規定,結合龍華區實際,特制定《龍華區維護治安貢獻獎勵辦法禁毒工作專項獎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禁毒工作專項獎”)。
第二條禁毒工作專項獎所稱毒品違法犯罪,是指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決定戒毒相關措施的涉及毒品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三條禁毒工作專項獎所稱舉報人,是指通過書面材料、電話、來訪等方式,主動向公安機關舉報毒品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線索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公安、檢察、審判、司法行政、國家安全、武警、軍隊、海關等國家機關公務人員;以及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機關供述同案犯毒品犯罪事實、在押犯罪嫌疑人揭發他人毒品犯罪事實或者提供毒品犯罪線索的,不適用禁毒工作專項獎。
第四條 禁毒工作專項獎獎勵資金從龍華區維護社會治安貢獻獎勵專項經費中支出。深圳市公安局龍華分局(以下簡稱“龍華公安分局”)負責專項獎的呈報、審批及管理。
第五條舉報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舉報。
(一)親臨公安機關舉報;
(二)通過電話85135161或85135110舉報;
(三)通過信函向龍華公安分局禁毒大隊舉報;
(四)其他方式舉報。
第六條 舉報可以公開或者匿名方式進行。為便于查證和獎勵,龍華公安分局鼓勵實名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匿名舉報無法核實真實身份或者無法聯系舉報人的,不列入獎勵范圍。
第七條 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線索,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一)舉報發生在深圳市龍華區內的毒品違法犯罪案件或為龍華公安分局辦理的毒品違法犯罪案件提供線索的;
(二)有明確具體的舉報對象、違法犯罪活動時間、地點、人員、物品等基本舉報事實;
(三)舉報時提供的信息尚未被公安機關掌握,或雖被公安機關掌握,但舉報人舉報的內容更為具體詳實且在案件偵破過程中發揮重要或者關鍵作用;
(四)符合舉報獎勵的其他必要條件。
第八條 舉報毒品違法犯罪活動或線索,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后按以下標準對舉報人給予一次性獎勵:
(一)舉報毒品犯罪活動或者線索,根據繳獲毒品數量進行獎勵:
1. 10克-50克,一案獎勵人民幣1000元-3000元;
2. 50克-500克,一案獎勵人民幣3000元-5000元;
3. 500克-1千克,一案獎勵人民幣5000元-1萬元;
4. 1千克-10千克,一案獎勵人民幣1萬元-3萬元;
5. 10千克-50千克,一案獎勵人民幣3萬元-5萬元;
6. 50千克以上,一案獎勵人民幣5萬元-10萬元。
(二)舉報毒品犯罪活動或者線索,根據繳獲易制毒化學品的數量進行獎勵:
1. 1千克-5千克,一案獎勵人民幣500元-1000元;
2. 5千克-50千克,一案獎勵人民幣1000元-5000元;
3. 50千克-100千克,一案獎勵人民幣5000元-2萬元;
4. 100千克-1噸,一案獎勵人民幣2萬元-10萬元;
5. 1噸以上一案獎勵不少于人民幣10萬元。
(三)通過舉報線索繳獲毒品同時搗毀制毒窩點、工廠的,給予舉報有功人員以下獎勵:
1. 搗毀毒品加工窩點的每個窩點獎勵人民幣1萬元-5萬元;
2. 搗毀制毒工廠的每個工廠獎勵人民幣5萬元-10萬元。
(四)舉報制毒物品、制毒設備等其他制毒線索破獲制毒案件的,根據抓獲犯罪嫌疑人數,繳獲制毒物品、設備等情況,獎勵人民幣1萬元至5萬元。
(五)舉報重大涉毒犯罪嫌疑人的,抓獲公安部懸賞通緝毒販,按照懸賞金額獎勵;抓獲公安部在逃人員信息庫中毒販,按照公安部追逃獎勵辦法獎勵。
(六)舉報娛樂休閑場所、網吧、酒店等公共場所內存在涉毒毒品活動的,根據下列情況進行獎勵:
1. 一個場所內一次性查處3名以上5名以下吸販毒人員的,獎勵人民幣2000元-5000元;
2. 一個場所內一次性查處5名以上10名以下吸販毒人員的,獎勵人民幣5000元-1萬元;
3. 一個場所內一次性查處l0名以上30名以下吸販毒人員的,獎勵人民幣1萬元-3萬元;
4. 一個場所內一次性查處30人以上吸販毒人員的,獎勵人民幣3萬元-5萬元;
5. 根據舉報,查明相關場所及其從業人員販賣、提供毒品,或者組織、強迫、教唆、引誘、欺騙、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獎勵人民幣5000元-l萬元。該項與上述四類獎勵選擇其一予以獎勵,不重復獎勵。
(七)舉報吸食、注射毒品后駕駛機動車,經查證屬實且被公安機關處罰的,每抓獲1人,獎勵人民幣3000元。
(八)舉報正在非法種植罌粟或大麻的,1畝以下每案獎勵人民幣1000元;1畝以上的,每案獎勵人民幣2000元;舉報發現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罌粟毒品原植物種子50克以上或罌粟幼苗5千株以上、大麻種子50千克或大麻幼苗5萬株以上的,獎勵人民幣1000元;經舉報人提供線索,公安機關抓獲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犯罪嫌疑人的,每抓獲1人獎勵人民幣2000元。
(九)繳獲毒品、易制毒化學品數量分別以海洛因、麻黃堿為基準進行折算。
第九條本區內安檢、旅檢、貨檢、郵檢、物流、快遞等從業人員在查驗工作中發現并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線索,協助公安機關破獲案件的,根據查獲毒品或涉毒物品的數量對提供毒品犯罪線索人員進行獎勵:
(一)查獲毒品的:
1. 10克以下,一案獎勵人民幣1000元;
2. 10克-50克,一案獎勵人民幣1000元-3000元;
3. 50克-500克,一案獎勵人民幣3000元-5000元;
4. 500克-1千克,一案獎勵人民幣5000元-1萬元;
5. 1千克-10千克,一案獎勵人民幣1萬元-3萬元;
6. 10千克-50千克,一案獎勵人民幣3萬元-5萬元;
7. 50千克以上,一案獎勵人民幣5萬元-10萬元。
(二)查獲易制毒化學品的:
1. 1千克以下,一案獎勵人民幣500元;
2. 1千克-5千克,一案獎勵人民幣500元-1000元;
3. 5千克-50千克,一案獎勵人民幣1000元-5000元;
4. 50千克-100千克,一案獎勵人民幣5000元-2萬元;
5. 100千克-1噸,一案獎勵人民幣2萬元-10萬元;
6. 1噸以上一案獎勵不少于人民幣10萬元。
第十條 自行抓獲或者協助公安民警抓獲毒品違法犯罪嫌疑人,嫌疑人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的,每行政拘留一人獎勵人民幣800元;嫌疑人被處強制隔離戒毒并執行的,每執行一人獎勵人民幣1000元;嫌疑人被公安機關處以刑事拘留的,每刑事拘留一人獎勵人民幣1800元。
第十一條在同一宗案件中,對同一人的行為同時符合多個獎勵標準的,按最高標準進行獎勵
第十二條 獎勵由辦案單位負責辦理舉報人獎勵申報手續。辦案單位在案件偵查終結一月內,填寫《龍華區獎勵舉報毒品違法犯罪有功人員呈批表》,連同《毒品鑒定報告書》(復印件)、《毒品入庫收條》(復印件)以及錄入全國禁毒信息系統的《毒品案件下載表》或錄入全國在逃犯罪嫌疑人員數據庫的《在逃人員下載表》,打擊治理娛樂場所及其他公共服務場所涉毒活動的有關獎勵還須另附《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本單位公章后,按照規定初步擬定獎勵金額,報龍華公安分局法制部門審核,經龍華公安分局法制部門審核通過的,由龍華公安分局禁毒大隊負責獎勵資料審核、評定獎勵檔次,并呈請龍華公安分局分管領導審批。龍華公安分局領導批準后,由龍華公安分局綜合處后勤部門直接向受獎人員支付獎金。
龍華公安分局法制部門、禁毒部門、分局領導應在2天內審核審批完畢;龍華公安分局綜合處后勤部門應當在2天內發放獎勵金。
第十三條 兩人或兩人以上,分別舉報同一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的,按照舉報線索的時間和作用,確定獎金歸屬;作用相同、時間相近的,在規定幅度范圍分配獎金。
第十四條 禁毒工作專項獎勵隸屬《龍華區維護社會治安貢獻獎勵辦法》,二者不可同時申請;上級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針對同一行為已經獎勵的,原則上不得再通過禁毒工作專項獎進行獎勵。
第十五條各有關單位要對舉報人的一切情況嚴格保密,確保舉報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并依法嚴懲打擊報復的行為。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公開或者泄露舉報人姓名、身份、住所、工作單位等其他信息資料。同時,對需要獎勵的有功人員,要嚴格把關,嚴禁多報、重報或冒名頂替等弄虛作假行為。發現問題,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禁毒工作專項獎下列用語的含意是:
“毒品加工窩點”是指僅使毒品發生了濃度、形狀、形態等物理變化的場所,現場沒有化學反應生成新毒品。在現場須有毒品加工設備、毒品半成品或成品。如將毒品粉末稀釋、壓片、再加工等。
“制毒工廠”是指使制毒原料發生化學反應產生新物質,經檢驗確定該新物質為毒品的場所。在現場須繳獲或檢出毒品或半成品、制毒原料(如麻黃素、苯基丙酮、胡椒基甲基酮、鹽酸羥亞胺等),并有制毒設備。
第十七條 禁毒工作專項獎所稱“以上”包括本數。
第十八條 禁毒工作專項獎由龍華公安分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禁毒工作專項獎自2020年2月15日開始實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2
龍華區維護社會治安貢獻獎勵呈批表
呈報單位: 呈報人電話: 年 月 日
附件3
龍華區維護社會治安貢獻獎勵禁毒工作專項獎呈批表
呈報單位: 呈報人電話: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