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辦事處,區直各單位,駐區各單位:
現將《龍華區文藝創作扶持與獲獎文藝作品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12月18日
龍華區文藝創作扶持與獲獎文藝作品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廣東建設文化大省、深圳實施文化強市戰略的有關精神,切實推進龍華區文化強區工作,鼓勵支持原創,助推精品創作,制定《龍華區文藝創作扶持與獲獎文藝作品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扶持和獎勵的文藝作品應當堅持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弘揚時代主旋律,思想性、藝術性和觀賞性高度統一,為群眾喜聞樂見;研究性作品應當有較高的理論性和學術性。
本辦法扶持的文藝作品或項目,在出版、宣傳、參加比賽等相關活動時需標明“獲得深圳市龍華區文化事業發展專項經費扶持”或以龍華區文化行政部門的名義參加。
本辦法獎勵的文藝作品或項目,在獲得獎勵后進行宣傳、打磨提升和再次參賽等相關活動時需標明“獲得深圳市龍華區文化事業發展專項經費扶持”或以龍華區文化行政部門的名義參加。
第三條 扶持和獎勵的對象是文藝作品的參賽或創作單位或個人。受扶持和獎勵的單位應當是已在龍華區注冊一年及以上的企事業單位(全額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除外)或社會文藝團體;扶持和獎勵的個人應當是具有龍華區戶籍或在龍華區工作一年及以上的非龍華區戶籍人員。
第四條 龍華區文藝創作扶持與獲獎文藝作品獎勵的評審和核準工作由區文化行政部門從專家組中隨機抽取3~5名相關門類的專家來進行。專家組成員由我市相關藝術門類副高及以上職稱的專業人員組成,由區文化行政部門會同深圳市文聯共同商議組建。
第五條 龍華區文藝創作扶持與獲獎文藝作品獎勵的經費在文化事業發展專項經費中列支。
第六條 本辦法扶持和獎勵的文藝作品原則上應當免費參與或組織不少于兩次的龍華區社會公益性文化活動,包括演出、展覽、研討活動和專題講座等。
第二章 文藝創作扶持
第七條 本辦法所扶持的文藝創作包括:
(一)音樂類;
(二)曲藝類;
(三)舞蹈、戲劇等舞臺藝術類;
(四)影視藝術類;
(五)書法、美術、攝影等視覺藝術類;
(六)文學創作、人文社科研究類;
(七)重大文化藝術活動。
第八條 扶持金額由專家組對申報扶持項目的意義、創意可行性、題材大小和投資投工量、產生影響等進行綜合評定,給出建議,再由區文化行政部門研究確定具體扶持金額,并進行公示后,報請區分管領導審批。
各項目類型的扶持金額上限標準如下:
(一)音樂類
1. 音樂作品創作(含詞曲創作、編曲、制作),項目扶持不超過20萬元。
2. 音樂作品推廣(含MV制作),項目扶持不超過30萬元。
(二)曲藝類
1. 曲藝創作,如相聲、評書、評話、快板等“說唱”藝術創作,項目扶持不超過10萬元。
2. 廣播劇創作,項目扶持不超過10萬元。
(三)舞臺藝術類
本土原創舞臺藝術作品,包括舞蹈以及戲劇、歌劇、舞劇、音樂劇、話劇等舞臺劇的創作和巡演。
1. 表演時長在90分鐘以上的原創大型舞臺藝術劇,項目扶持不超過80萬元。
2. 表演時長在60—90分鐘的原創中型舞臺藝術劇,項目扶持不超過60萬元。
3. 表演時長在30—60分鐘的原創小型舞臺藝術劇,項目扶持不超過40萬元。
4. 表演時長在30分鐘以下的原創舞蹈作品,項目扶持不超過20萬元。
5. 優秀劇目巡演活動,每場次最高扶持3萬元,每項目扶持不超過40萬元。
6. 以上第1至5目為團隊(三人及以上)項目的扶持標準,個人(兩人及以下)扶持標準按團隊獲獎作品的四分之一計算。
(四)影視藝術類
一般影視類作品的制作、生產、推廣采取市場運作,對有較大社會影響力的公益類影視作品給予資金扶持補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五)視覺藝術類(含書法、美術、攝影等)
1. 視覺藝術作品創作原則上扶持額度不超過10萬元。
2. 視覺藝術作品推廣,如出版、展覽等:
(1)視覺藝術作品出版,項目扶持額度不超過10萬元;
(2)在國家級專業美術館舉辦的優秀藝術作品展覽,項目扶持額度不超過40萬元;
(3)在省級專業美術館舉辦的優秀藝術作品展覽,項目扶持額度不超過30萬元;
(4)在市級專業美術館舉辦的優秀藝術作品展覽,項目扶持額度不超過20萬元;
(5)對于出國舉辦的展覽,參考省、市級美術館標準,項目扶持額度不超過30萬元。
(六)文學創作及人文社科研究類
1. 文學創作及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類,項目扶持額度不超過10萬元。
2. 文學作品、社科研究作品出版類,原則上單件作品扶持額度不超過10萬元。
(七)重大文化藝術活動(含系列活動)
1. 具有較高文化價值及社會影響力的文化藝術活動,扶持額度不超過50萬元;
2. 針對連續舉辦3年以上,每年不少于3場,已初步形成品牌效應的文化藝術系列活動,扶持額度不超過100萬元。
第九條 扶持資金應當用于與項目直接相關的經費,包括勞務費、差旅費、會議費等33項費用(詳見附件1)。
第十條 扶持資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項開支:
(一)部門和單位的人員工資和獎金支出、正常辦公支出、行政后勤支出、職工福利支出。
(二)部門和單位的基本建設費用。
(三)企事業單位應由部門預算安排經費或應由政府投資立項安排的項目。
(四)已獲我區其他同級財政專項資金扶持的項目。
(五)其他不屬于扶持范圍的支出。
第十一條 文藝創作扶持的申報原則上每年集中進行一次。具體申報程序如下:
(一)相關單位或個人進行文藝創作扶持申報,申報材料包括:
1. 《深圳市龍華區文藝創作扶持項目申報表》;
2. 申報單位的注冊信息或個人的身份信息(非龍華戶籍的個人須提供在龍華區注冊的企事業單位繳納一年以上社保的信息);
3. 申報項目的可行性報告(內含創作構想,創作計劃,作品小樣等);
4. 申報項目的經費預算;
5. 創作單位、主創人員的詳細資料;
6. 已獲獎項目需提供獲獎證書或獲獎通知;
7. 項目負責人代表與其他成員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8. 區文化行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資料。
(二)區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專家組進行審查、評估、論證,專家組提出扶持等級和評審意見。
(三)區文化行政部門根據專家組的意見結合我區實際進行研究,提出具體扶助金額,并報請區分管領導審批。
(四)區文化行政部門將確定的扶持對象及扶持金額在龍華區政府網站或區級以上(含區級)電視臺、報紙等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五)公示期內無有效投訴的,區文化行政部門下達扶持計劃,負責與獲得扶持的個人或單位負責人簽訂《龍華區文藝創作扶持項目責任書》。
(六)區文化行政部門審核匯總后在年度預算內按國庫集中支付程序辦理資金撥付手續,首期撥付25%的啟動資金。
第十二條 項目實施及驗收
(一)項目實施期間,項目責任單位或個人應當及時向區文化行政部門報送項目開展情況和經費使用階段報告,如由于不可抗拒原因或其他客觀理由不能實施或完成項目者,應及時上報區文化行政部門,經研究作出延遲、終止或撤銷該扶持項目的處理。
(二)為加強扶持資金的財務管理和監督,強化項目扶持資金管理,在扶持項目完成時,區文化行政部門委托第三方對扶持項目進行審計,出具審計報告,如審計過程中發現問題,項目責任單位或個人應進行整改,并在限期內將有關整改結果以書面形式反饋區文化行政部門,不按時進行整改的,可視情況扣減、終止或撤銷扶持。
審計內容包括:
1. 項目的財務收支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
2. 項目預算申報執行情況;
3. 《項目責任書》執行情況;
4. 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被審計單位或個人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1. 項目收支明細帳、原始憑證;
2. 項目申報批準及實際費用支出明細表;
3. 項目完成的相關佐證材料;
4. 審計過程中需提供的其他資料。
(三)在扶持項目通過審計后,區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專家組進行項目評審驗收。對評審驗收通過的項目,根據驗收情況撥付剩余資金。對評審驗收不通過的項目,給予一定的優化時間,進行第二次評審驗收。第二次評審驗收通過的項目撥付剩余資金,第二次評審驗收不通過的項目終止扶持,并追回啟動資金。
第三章 文藝作品獎勵
第十三條 原則上,對參賽前已經到區文化行政部門備案過的并獲得市級以上文藝獎項的文藝作品給予一次性資金獎勵。
(一)本辦法所獎勵的賽事類型包括:
1. 國際公認有影響的頂級和重大文藝比賽、展覽、演出等;
2. 中共中央宣傳部(含文化和旅游部、中國文聯與中國作協)批準常設的國家級文藝創作比賽或評獎;
3. 廣東省委宣傳部(含文化廳及同級文化部門)批準常設的省級文藝創作比賽或評獎;
4. 深圳市委宣傳部(含文體旅游局及同級文化部門)批準常設的市級文藝創作比賽或評獎;
5. 其他業界公認、專業水準高、影響力大的非商業性比賽、展覽、演出、評比等。
(二)本辦法所獎勵的藝術門類包括:
1. 動態藝術創作類項目,包括音樂、舞蹈、戲劇、戲曲、曲藝、雜技、音樂劇、舞臺劇、廣播劇等舞臺藝術作品,以及影視劇作品等。
2. 靜態藝術創作類項目,包括文學、哲學、歷史學、社會學課題研究、理論宣傳和學術著作出版,以及美術、書法、攝影作品等。
第十四條 根據文藝作品參加賽事或評獎的級別,獲獎藝術作品的獎勵標準具體如下:
(一)國際公認有影響的重大賽事,第一檔次獎項獎勵30-50萬元,第二檔次獎項獎勵20-40萬元,第三檔次獎項獎勵10-30萬元。對于獲得國際頂級賽事獎項的文藝作品,采取“一事一議”制度另行予以獎勵。
(二)中共中央宣傳部(含文化和旅游部、中國文聯與中國作協)批準常設的國家級文藝創作比賽或評獎,第一檔次獎項獎勵30-40萬元,第二檔次獎項獎勵20-30萬元,第三檔次獎項獎勵10-20萬元。
(三)廣東省委宣傳部(含文化廳及同級文化部門)批準常設的省級文藝創作比賽或評獎,第一檔次獎項獎勵10-15萬元,第二檔次獎項獎勵8-10萬元,第三檔次獎項獎勵3-6萬元。
(四)深圳市委宣傳部(含文體旅游局及同級文化部門)批準常設的市級文藝創作比賽或評獎,第一檔次獎項獎勵2-3萬元,第二檔次獎項獎勵1-2萬元,第三檔次獎項獎勵5千-1萬元。
(五)其他業界公認專業水準高、影響力大的非商業性比賽、展覽、演出、評比的獎項,由專家組委員會討論,參照上述標準評定,酌情給予獎勵。
(六)以上第(一)至(五)項為動態文藝作品團隊(三人及以上)獎項的獎勵標準,靜態文藝作品獎勵金額按動態文藝作品的二分之一計算,個人(兩人及以下)獲獎作品獎勵金額按團隊獲獎作品的四分之一計算。
(七)同一作品或項目獲多項獎勵者,按規定中的最高獎勵等級進行獎勵,不重復獎勵。同一作品或項目所獲獎項中既有團隊獎項也有個人獎項的,可以獲得兩次獎勵,即該作品所獲團隊獎項中最具代表性的獎項和最具代表性的個人獎項。同一作品或項目在本年度已經領取獎勵的情況下繼續參加次年的其他賽事并獲得更高獎項,只能在上一年領取獎金的基礎上進行補差獎勵。
第十五條 獲獎文藝作品獎勵原則上每年集中進行一次,申報程序如下:
(一)相關單位或個人進行獎勵申報,申報材料包括:
1. 參賽前到區文化行政部門登記的外出參賽備案表;
2. 《深圳市龍華區獲獎文藝作品獎勵申領表》;
3. 有效獲獎證書(驗原件、交復印件);
4. 申報單位的注冊信息或個人的身份信息(非龍華戶籍的個人須提供在龍華區注冊的企事業單位繳納一年以上社保的信息);
5. 區文化行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區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專家組進行審查、論證及通過權威部門驗證材料的真實性,專家組提出獎勵等級和評審意見。
(三)區文化行政部門根據專家組的意見研究提出獎勵金額,報請區分管領導審批。
(四)區文化行政部門將獲獎對象及獎勵金額在龍華區政府網站或區級以上(含區級)電視臺、報紙等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五)公示期內無有效投訴的,區文化行政部門審核匯總后在年度預算內按國庫集中支付程序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申請單位或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申報材料,并對其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凡發現有弄虛作假等情況,取消其三年內申報資格,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申請文藝創作扶持的單位或個人應對《項目責任書》約定內容負責,對未能嚴格履行《項目責任書》,項目實施進度緩慢,存在弄虛作假、挪用經費、敷衍塞責等現象的項目責任主體,根據實際情況,區文化行政部門可采取暫停、終止、撤銷扶持等措施予以規范,情節嚴重的可追回扶持資金,取消其三年內申報資格,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文藝創作扶持與獲獎文藝作品獎勵要嚴格按照公開、公平和公正原則進行受理、評審、跟蹤和驗收,公職人員不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深圳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規定的資金扶持及獎勵政策和深圳市的扶持或獎勵政策可同時享受。同一主體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復享受本辦法規定的資金扶持或獎勵政策和龍華區其他優惠或扶持政策。同一事項,適用于本辦法,同時又適用于龍華區其他扶持或獎勵政策時,從高執行,不予重復扶持或獎勵。
第二十條 政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需要,以個人名義創作的文藝作品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一條 文藝創作扶持項目和獲獎文藝作品在國內外產生重大影響,對推動文化強區建設產生重要作用并經區政府同意的,可采取“一事一議”制度另行予以扶持或獎勵。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中獲獎文藝作品獎勵的有效期為2年(以獲獎憑證日期為準),獲獎文藝作品獎勵的獎項設置由區文化行政部門每年按實際情況作出適當調整。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區文化行政部門負責解釋,并根據工作需要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文藝扶持項目資金支出范圍說明
2. 各級文藝賽事列舉
附件1
文藝扶持項目資金支出范圍說明
文藝扶持項目資金支出范圍科目共33項,具體科目釋義和說明如下:
一、勞務費:指提供勞動服務所取得的報酬。共分為工作性勞務支出、演出性勞務支出及創作性勞務支出三類:(1)工作性勞務支出是指支付給參加活動的工作人員加班費及臨聘人員勞動報酬、專家評審費、講課費的支出(財政撥款單位工作人員不得領取加班費)。(2)演出性勞務支出是指支付給導演、演員、主持人等人員的演出性支出。(3)創作性勞務支出是指支付給導演、作詞、作曲、劇本創作、課題研究、設計等人員的支出。
二、場地租金:指項目開展過程中租賃使用場館、場地、會議室的租金。
三、設備租金:指在項目開展過程中發生的租賃使用外單位設備(燈光、音響、電子設備、交通工具等)而發生的租金。
四、資料費:指在項目開展過程中發生的資料收集、錄入、復印、翻拍、翻譯等費用,以及必要的圖書購置費等。
五、印刷費:指出版書籍、開展活動(演出節目單、會議材料)付給印刷企業的紙張費和印制費。
六、市內交通費:指乘坐國內城市交通工具(公交車、地鐵、的士)的費用。
七、差旅費:指來往國內各城市、國內至國外城市之間所發生乘坐交通工具的費用。差旅費的開支標準應當按照深圳市財政有關規定執行。
八、運輸費:指在項目開展過程中發生的展品、活動器材等物品的運送費用。
九、餐飲費:指在項目開展過程中發生的按規定開支的各類接待餐費和活動舉辦期工作人員必要的工作餐。餐飲費開支標準應當按照深圳市財政有關規定執行。
十、住宿費:指出差或舉辦會議、活動需要入住賓館、旅店的費用。住宿費開支標準應當按照深圳市財政有關規定執行。
十一、媒體宣傳費:指在電視、報紙、網絡等進行活動宣傳報道的付給媒體費用。
十二、會場布置費:指舉辦會議、活動會場的鮮花、水果標語等場景布置費用。
十三、布展費:指各種展覽場地現場布置費。
十四、借展費:指為確保借出物品(美術作品、文物等)的安全,展品的所有者(機構或個人)向借入展品的展覽方收取的補償費。
十五、策劃設計費:指委托其他單位進行各類活動、演出及影視、音像、文學作品等策劃設計支付的費用。
十六、舞美制作費:指搭建、裝飾舞臺的設計、制作費。
十七、服裝費:指各類演出租借服裝的費用。
十八、制景費:指影視作品拍攝場景制作費。
十九、化妝費:指演出購買的化妝品及相關費用。
二十、美術費:指藝術家運用一定的物質材料,如顏色、紙張、畫布、泥土、石頭、木料、金屬等,塑造可視的平面或立體的視覺形象產生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繪畫、雕塑、工藝、建筑等產生的費用。
二十一、音像制作費:指錄音制品、錄像制品的制作費。是利用錄像技術和設備制作的錄有節目內容的視聽出版物,包括錄有內容的錄音帶(AT)、錄像帶(VT)、激光唱盤(CD)、激光視盤(LD)、數碼激光視盤(VCD)、高密度光盤(DVD)等產生的相關費用。
二十二、菲林及沖印:指購買菲林和影視片、照片、圖像的沖洗費用。
二十三、拍攝耗材:指購買膠片、DV帶、數碼攝像機存儲卡等拍攝耗材的費用。
二十四、版稅:指版權使用費,著作權人因他人使用其作品而獲得的一定報酬。
二十五、保險費:指為保障活動順利實施而購買的商業保險費用,不能用于工作人員的社會保險支出。
二十六、培訓費:指面向社會,舉辦的各類公益性知識培訓和宣傳文化部門為提高管理能力對其工作人員進行的業務和技能培訓(非學歷教育),支付給教育培訓機構的費用。
二十七、獎金:指項目中向優秀單位或個人給予的物質獎勵,包括獎杯、獎品制作等相關費用。
二十八、中介機構咨詢服務費:指支付給中介機構的審計、評審、評價、咨詢等相關服務費用。
二十九、圖書購置經費:指圖書館、專業研究機構圖書文獻資料購置費。
三十、美術品收藏經費:指美術館等場館的美術品的收藏購置費用。
三十一、文物收藏經費:指博物館等場館文物購置收藏費用。
三十二、采購演出節目經費:指政府采購公益性演出節目付給演出團體的費用。
三十三、其他:指除以上32項費用開支外的其他費用支出,其他費用開支不得超過總經費的10%,且應在項目預算中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附件2
各級文藝賽事列舉
一、國際公認有影響的頂級賽事獎項
如諾貝爾文學獎、奧斯卡金像獎、格萊美音樂獎、日內瓦國際音樂比賽、肖邦國際鋼琴比賽、蒙特卡洛雜技節、世界合唱比賽或同等級別其他文藝賽事。
二、國際公認有影響的重大賽事獎項
如塞萬提斯國際藝術節、北京國際音樂比賽、中國國際鋼琴比賽、中國國際合唱節、上海國際藝術節、中國武漢國際雜技節或同等級別其他文藝賽事。
三、中共中央宣傳部、文化和旅游部批準常設的國家級文藝創作比賽或評獎的獎項
如星光獎、蘭亭獎、中國書法“國展”、茅盾文學獎、魯迅文學獎、群星獎、文華獎、荷花獎、牡丹獎、“五個一工程”獎、全國美術作品展覽、中國音樂金鐘獎、中國金雞百花電影節、“金獅獎”全國雜技比賽、金話筒獎、CCTV舞蹈大賽、全國戲劇文化獎、CCTV青年歌手電視大獎賽、全國舞蹈比賽或同等級別其他文藝賽事。
四、廣東省委宣傳部、文化廳及同級文化部門批準常設的省級文藝創作比賽或評獎的獎項
如省藝術節、省“五個一工程”獎、嶺南舞蹈大賽、魯迅文藝獎、廣東省少兒藝術花會、廣東省書法篆刻“南雅獎”、廣東省書法“省展”、廣東星海音樂節、廣東流行音樂節、廣東省群眾文藝作品評選、廣東省群眾戲劇曲藝花會、廣東省音樂舞蹈花會、廣東省‘百歌頌中華’歌詠活動或同等級別其他文藝賽事。
五、深圳市宣傳文化部門設定的文藝比賽或評獎的獎項
如“鵬城金秋”社區文化藝術節、深圳國標舞大賽、深圳合唱節、深圳市年度書法展、深圳市來深青工文體節、深圳市群眾文藝作品評選、深圳市公益廣告大賽、深圳市山歌大賽或同等級別其他文藝賽事、“創意十二月”文藝相關賽事、中國深圳國際鋼琴協奏曲比賽。
六、全國性、業界公認、專業水準高、影響力大的非常設性的比賽、展覽、演出、評比等獎項:
如中國戲劇獎?梅花表演獎、曹禺戲劇文學獎、田漢戲劇文學獎、中國老年合唱節和“亞洲肖邦國際鋼琴比賽中國選拔賽”或同等級別其他文藝賽事。
七、其他獎項
在國家級權威的報刊和國內有影響的刊物發表或轉載,酌情給予相應的獎勵,如《收獲》《當代》《十月》《中國作家》《人民文學》《詩刊》《民族文學》《鐘山》《上海文學》《北京文學》《花城》《新華文摘》《小說選刊》《小說月報》《中華文學選刊》類文學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