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訂背景
近年來,龍華區立足于深圳市城市中軸定位,以“文化強區”戰略推動文化事業的繁榮發展,打造文化品牌,推進文化惠民工程,弘揚社會主義文化,構建具有龍華特色的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我區現行《龍華新區文藝創作扶持與獲獎文藝作品獎勵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自2013年實施至今,扶持和獎勵了一批精品文化項目,為激勵文化創新,滿足人民群眾文化需求,推動龍華區文化事業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
同時,經過四年的實施過程,現行暫行辦法也暴露出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扶持和獎勵資金的監管規則不夠完善,資金的使用安全系數有待提升。二是扶持和獎勵的標準整體偏低,扶持標準沒有區分藝術門類,獎勵標準對獎項設置偏窄。三是扶持和獎勵的文藝作品對我區文化惠民工程的貢獻度不高。
為更好地適應新時代下龍華區公共文化服務事業的發展需要,提高《暫行辦法》的執行效能,激發文化創新創造活力,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中宣部關于進一步支持文化事業發展若干經濟政策的通知》(國辦發〔2006〕43 號)《財政部關于印發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07〕157 號)《深圳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深府辦〔2007〕68 號)《深圳市文化事業建設費及宣傳文化事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深財行規〔2012〕3 號)等有關規定,從2017年開始,龍華區委宣傳部(文體局)廣泛收集各街道和深圳市文化界專家意見,并參考深圳市及其他區相關政策文件,結合我區實際情況,擬對現行《暫行辦法》進行修訂。
修訂后的《辦法》將提高扶持和獎勵資金的使用安全系數,完善扶持和獎勵資金的申報和發放流程,更科學地設置了扶持和獎勵的標準,明確扶持和獎勵作品的社會責任。希望通過本次修訂,《辦法》能夠進一步加強我區文化精品創作的扶持和獎勵工作,有效推動我區文化事業的長足發展。
二、主要修訂內容
(一)加強資金監管,提高資金使用安全系數
1.優化資金發放對象的要求。
為加強對資金的科學監管,此次修訂優化了扶持和獎勵資金發放對象的要求。原暫行辦法中規定,受扶持和獎勵的單位必須是已在龍華新區注冊的企事業單位或社會文藝團體;受扶持和獎勵的個人必須是具有深圳戶籍或已辦理深圳居住證,且在龍華新區企事業單位或文藝團體單位工作。修訂后,扶持和獎勵的對象改為已在龍華區注冊一年及以上的企事業單位或社會文藝團體,并規定財政核撥的事業單位不適用本辦法的文藝作品獎勵;個人則必須是具有龍華區戶籍或在龍華工作、生活一年及以上的非龍華區戶籍人口,不再對其工作單位另作要求。通過以上修訂,進一步增強了扶持和獎勵對象的科學性和規范性,從源頭上確保資金的使用安全。
2.加入文藝扶持項目的審計驗收環節。
為提高扶持資金的使用安全系數,此次修訂新增了審計環節,明確規定了33項扶持資金的使用范圍,在項目申報前,申報單位須按照扶持資金使用范圍編制項目預算,在項目完成后,引入第三方機構對扶持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最終決定撥付金額。同時,原暫行辦法中沒有規定扶持資金的撥付比例,只是在執行過程中進行分批撥付。修訂后,暫行辦法明確規定了扶持資金的分期撥付方案,首期撥付25%的啟動資金,驗收通過后撥付剩余資金。驗收不通過的項目,給予一定期限的優化時間,再次驗收后研究決定撥付扶持金額。通過以上修訂,進一步完善了資金監管規則,更好地保障扶持資金的使用安全。
(二)優化扶持和獎勵的標準
1.優化了文藝扶持項目的標準。
為確保扶持資金的合理性,此次修訂秉承鼓勵原創性和公益性的原則,參照其他區的扶持和獎勵標準,并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優化了扶持和獎勵的標準。原暫行辦法中,僅將文藝創作扶持資金分為五個等級,未對不同文藝類型的扶持標準進行詳細區分。修訂后,暫行辦法明確規定了針對不同類型文藝項目的上限金額標準,并由專家組對申報扶持項目的題材、創意、投入工作量和社會影響力等進行綜合評定,給出扶持金額建議。重新定義的扶持上限金額標準涵蓋了音樂、舞蹈、曲藝、戲劇、影視、美術、書法、攝影、文學、人文社科理論研究及重大文化活動等七大類12種子類的文藝精品創作和推廣。通過以上修訂,進一步增強了扶持資金的精細化管理,更好地保障扶持資金的合理使用。
2.提升了獲獎作品獎勵的標準。
為鼓勵具有較高社會影響力和較高藝術成就的文藝精品,此次修訂,針對國際級、國家級和省級等高級別獎項和比賽提高了獎勵標準,將國際獎項的獎勵標準從6萬到30萬元提升到10萬至50萬元,國家級獎項的獎勵標準從2萬到15萬元提升到10萬至40萬元,省級獎項的獎勵標準從5千到6萬元提升到3萬至15萬元。通過以上修訂,進一步加強了對獲獎文藝作品的獎勵力度,更好地激發文藝創作活力。
(三)明確扶持和獎勵作品的社會責任
為了讓本辦法所扶持和獎勵的文藝作品真正在文化惠民活動中發揮重要作用,讓廣大人民群眾共享優秀的文藝精品,提升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水平,此次修訂明確要求扶持和獎勵的文藝作品必須免費參與或組織不少于兩次的龍華區社會公益性文化活動,包括演出、展覽、研討活動和專題講座等。此外,修訂后的暫行辦法還在扶持和獎勵標準上對深入基層文化服務和公益性文化服務的項目給予適當傾斜。通過以上修訂,進一步提升了扶持和獎勵作品對公共文化服務的貢獻度,更好地促進文化惠民活動的發展。
(四)修改相關單位名稱的文字表述
隨著龍華區的正式掛牌成立,各部門的名稱和職能進行了更改和重新劃分,因此,此次修訂對部分文字表述做了修改,將“龍華新區”改為“龍華區”;將“新區”改為“我區”;將“新區管委會”改為“區政府”;將“新區公共事業局”改為“區文化行政部門”;將“新區財政部門”改為“龍華區財政局”。通過以上修訂,有效地保障了本暫行辦法的準確性和時效性。
三、政策依據
1.《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中宣部關于進一步支持文化事業發展若干經濟政策的通知》(國辦發〔2006〕43號);
2.《財政部關于印發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17〕157號);
3.《深圳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深府辦〔2007〕68號);
4.《深圳市文化事業建設費及宣傳文化事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深財行規〔2012〕3號);
四、解讀機關
中共深圳市龍華區委宣傳部(文化體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