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龍華新區扶持股份合作公司發展指導意見》(深龍華字〔2013〕12號)要求,龍華區于2013年出臺了《龍華新區扶持股份合作公司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深龍華辦〔2013〕83號,以下簡稱原《暫行辦法》),通過給予專項補貼的方式,促進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簡稱“股份公司”)轉型發展。近年來,隨著外部環境及公司實際情況的變化,有關資金管理文件已不能滿足現有管理工作需要,為保持扶持政策的延續性,促進集體經濟轉型發展,按照區委區政府相關會議精神和欠發達股份公司幫扶工作的要求,區國資局組織修改完善并形成了《龍華區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深龍華府辦規〔2021〕3號)(以下簡稱本辦法)。
一、背景依據
龍華區于2013年出臺了《龍華新區扶持股份合作公司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深龍華辦〔2013〕83號,以下簡稱原《暫行辦法》),為進一步優化有關補貼事項,進一步簡化有關補貼審查工作,進一步明確專項資金使用范圍,根據《深圳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結合龍華區實際,制定《管理辦法》。
二、目標任務
目前,我區涉及股份公司的專項資金主要是2013年設立的扶持股份合作公司發展專項資金,當年出臺了《龍華新區扶持股份合作公司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用于推動公司盤活集體物業、開展城市更新、規范經營運作,較好地發揮了財政資金的扶持引導作用。另外,從2013年開始,區民政局每年制定《龍華區年度欠發達社區股份合作公司股東社保補貼方案》,社保補助資金由區民政局部門預算保障,日常申報核撥管理工作主要由區民政局牽頭負責。在原《暫行辦法》使用過程中,也凸顯了部分亟需改進及優化的問題,主要表現為:
(一)有關補貼事項需要進一步優化。不以產業建設為主的土地開發、商貿旅游業引入等事項已不符合我區產業導向,集體用地入市交易、主動淘汰企業、項目貸款、欠發達股份公司投資經營等事項也不利于股份公司現階段發展,因此有必要優化或刪除有關補貼,最大發揮專項資金扶持引導作用。
(二)有關補貼審查工作需要進一步簡化。原《暫行辦法》中的城市更新、土地整備等補貼,包含三年租金損失補貼,鑒于股份公司早年租賃合同及收據憑證多保存不善,導致租金損失計算工作繁雜,計算結果少于實際損失,因此,需對租金損失補貼的審查進行優化調整。
(三)欠發達公司社保補貼有關規定亟需進一步完善。原《暫行辦法》中對欠發達公司社保補貼的規定較為簡略,亟需予以完善,增強操作性、實用性。
(四)專項資金使用范圍仍需進一步明確。原《暫行辦法》補貼大部分為獎勵、事后型,而對資金使用范圍僅有“規范使用程序,確保專款專用”的表述,極易產生本辦法所有資金均需專款專用的歧義,因此,本辦法需要進一步明確資金使用范圍。
三、主要優化內容
該辦法主要以《深圳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文件為制定依據,分為八章共四十七條,分為總則、先進獎勵、轉型補貼、欠發達補助、生態保護激勵、申請與審批、監督與檢查、附則等八章,其中第二至五章為主要扶持措施。主要優化內容如下:
(一)刪除不符合產業導向、不利于股份公司發展等類型的補貼
刪除非產業為主的集體土地合作開發、淘汰企業、項目貸款、欠發達股份公司投資經營等補貼,以貼合產業為導向,最大發揮專項資金扶持引導作用。
(二)優化先進獎勵評審方式及標準
該獎勵自設立以來,極少有股份公司申請,為切實發揮資金獎勵先進的作用,做實該項工作,明確獎勵為一年一發,并在獎勵總家數不變的情況下擴充了各檔次獲獎家數,同時,將原《暫行辦法》中每個街道確保兩家公司獲得獎勵,改為綜合平衡各街道間發展差異。【第十條、第十一條】
(三)提升房產確權補貼標準
給予股份公司辦理房產確權的登記補貼,由“按照補繳地價的20%”改為“按照補繳地價的40%”,提高其房產確權主動性。同時,參照原《暫行辦法》及寶安區有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未設置補貼上限。【第十二條】
(四)響應區委區政府關于提升我區產業空間的工作要求,盤活集體物業存量。一是限定了物業統租統管補貼范圍,鼓勵股份公司委托區屬國企統租統管自有物業或自主實行統租統管,打擊“二房東”,探索集體企業和國有企業統租統管合作新模式,激發合作熱情,盤活集體、國有經濟,進一步提升我區產業空間,盤活物業存量【第十七條】。二是縮小了集體土地開發的補貼范圍,僅對股份公司自主開發項目以及建設產業用房為主的合作項目予以補貼。以使股份公司在集體土地項目中獲取更高利潤,促進集體資產保值增值【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三是新增了對股份公司自主改造廠房的補貼,充分利用舊廠房,通過改造升級,新增優質產業空間【第十四條】。四是加大了對股份公司參與土地整備的補貼力度【第十五條】。
(五)新增以配售募集股方式融資的補貼
為響應新修訂的《深圳經濟特區股份合作公司條例》鼓勵股份公司設立募集股的改革事項,新增對以配售募集股的方式引入融資的事項進行補貼。【第二十二條】
(六)刪除租金損失補貼
鑒于租金損失補貼的導向性不清晰,以及在實際工作中執行繁瑣等問題,將集體土地開發補貼中的租金損失補貼部分刪去,同時,參照《寶安區獎勵與支持股份合作公司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中第九條“每平方米200元的整備工作經費補貼,單個項目補助金額不超過500萬元”的標準,對股份公司參與土地整備進行補貼。【第十三條、第十五條】
(七)新增提升股份公司管理能力相關補貼
對提升股份公司“三會”成員學歷、對外引入職業經理人的股份公司予以補貼。【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八)新增“城市管家”引入補貼
為鼓勵股份公司長期引入“城市管家”,促使“城市管家”發揮實效,特設定該項補貼在“城市管家”服務期的前三年發放,且金額逐年遞增。【第二十八條】
(九)新增支持黨建工作補貼
為鼓勵股份合作公司積極支持黨建工作,對本辦法施行后,無償提供集體土地或物業用于黨校、黨群服務中心等黨建陣地建設的股份公司相應進行補貼。【第二十九條】
(十)完善欠發達公司社保補貼規定
延續欠發達公司社保補貼措施,參照區民政局每年欠發達股份公司股東社保補貼有關方案,完善欠發達公司評定標準、補助人員定義、補助種類及補助發放標準等內容。并將該補助納入本專項資金預算。【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條】
(十一)優化生態保護激勵資金使用范圍及補貼標準
明確“對位于水源保護區和基本生態控制線內的股份公司,制定購置物業或產業用地計劃,并經街道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審核同意的,按下列標準給予激勵,專款用于購置物業或產業用地”,促使股份公司利用激勵資金提升集體經濟。同時優化補貼標準為“按照基本生態控制線內面積,給予每平方米200元”。【第三十三條】
(十二)明確專項資金使用范圍規定
1.明確除本辦法明確規定應專款專用的項目外,屬于獎勵型及事后補貼型的專項資金不限制使用范圍,以提高股份公司轉型發展積極性;
2.要求股份公司制定資金使用計劃,并將使用情況報街道審核,區主管部門備案,在給予股份公司自由使用資金的前提下進行監督。【第四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