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推進綱要》《中共深圳市委關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加快高新技術產業高質量發展更好發揮示范帶動作用的決定》(深發〔2018〕5號)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快發展戰略性新興資產實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8〕84號),更加注重前瞻布局第三代半導體,合理高效利用好龍華區半導體產業園空間資源,建設龍華區半導體產業集聚區,結合市、兄弟區及龍華區產業用房管理規定等文件精神,起草了《龍華區半導體產業園入駐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F說明如下:
一、編制過程
根據區領導指示精神,我局于2019年12月啟動了《辦法》的編制工作。通過吸取市及其他區產業用房管理的優秀經驗和做法,結合我區目前開展工作實際情況,于2019年12月形成《辦法》初稿,于2019年12月19日召開座談會征求有意向入駐的研發機構及企業的意見,并根據反饋意見做了完善并修改,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征求各相關單位意見,并根據各單位反饋意見做了進一步修改。
二、編制目的
合理高效利用好龍華區半導體產業園空間資源,建設龍華區半導體產業集聚區,推進龍華區半導體產業創新協同發展。
三、編制依據
《深圳市產業用房供需服務平臺管理工作規則(試行)》(深府辦規〔2017〕7號)、《龍華新區產業用房配建和管理辦法(試行)》(深龍華辦〔2015〕37號)及兄弟區產業用房管理文件等。
四、主要內容說明
《辦法》共有七章二十一條,包括總則、入駐條件、單位入駐程序、可租用面積標準、受理部門職責、退出機制、附則。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明確半導體產業園入駐條件,《辦法》第三條提出“申請入駐半導體產業園的單位注冊地(登記地)和納稅登記地均在我區或承諾在簽訂租賃合同后三個月內遷入我區。《辦法》第四條規定了申請入駐半導體產業園的單位需滿足的條件。
《辦法》第五至八條,對申報單位無任何違法違規行為、符合深圳市環境科技標準、服從園區管理、按時繳納房租、物業費等費用方面做出明確規定。
二是理順單位入駐程序,《辦法》第九條借鑒龍華區產業用房管理規定,明確企業入駐采取公告、申報、審查、審定、公示、監管、簽約、入駐8個程序。在審定程序中,區科技主管部門對申請單位進行合規性審查及評審。引入專家評審機制,把控入駐單位質量。區科技主管部門與申請單位簽訂產業監管協議,在協議中對入駐單位績效目標等進行約定等,實現產業用房的有效利用。
三是明確入駐單位可租用辦公用房面積標準,《辦法》第十條結合入駐單位實際,按照擬入駐單位類型和層級配置不同的租用面積,半導體相關的國家級、廣東省創新載體、深圳市新設基礎研究機構、深圳市重點企業研究院、龍華區重點研發機構、根據其研發領域、建設規模及預期取得成果可租用辦公用房建筑面積不超過 3500平方米,具體租賃面積需結合園區廠房實際布局,面積可能以實際布局予以調整;半導體相關的經國家、省、市認定的高層次人才或團隊設立企業,或符合《深圳市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和產業導向目錄(2016年修訂)》的半導體相關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以及其他優質企業,根據其研發領域、建設規模及預期取得成果,可租用辦公用房建筑面積不超過 2000 平方米,具體租賃面積需結合園區廠房實際布局,面積可能以實際布局予以調整。
申請單位不符合可租用辦公用房面積標準的,若在龍華區可產生實際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可根據其實際經營情況需要予以配租,可租用面積需經區科技主管部門研究決定。擬入駐單位所需面積確有必要超出以上標準的,或在入駐期間,根據實際經營情況需要調整或增減租用面積的,需經區科技主管部門研究決定。
《辦法》第十條同時對園區配套宿舍可租用對象予以規定。
四是明確入駐期限,參照市及各兄弟區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辦法,目前深圳市及南山區等兄弟區規定企業租用創新型產業用房的合同期限不超過5年??紤]到創新載體、研發機構等單位對穩定性要求較高,所以將入駐半導體產業園的國家級、廣東省創新載體、深圳市新設基礎研究機構、深圳市重點企業研究院、龍華區重點研發機構合同期限不超過5年,經國家、省、市認定的高層次人才或團隊設立企業以及符合《深圳市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和產業導向目錄》(2016 年修訂)的半導體相關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孵化載體或其他優質企業合同期限不超過3年。
五是厘清受理部門職責,在充分吸納各部門意見的基礎上,《辦法》第十四條明確了各受理部門在單位入駐龍華區半導體產業園過程中的事項及分工。
六是制定退出機制,在《辦法》第十五條明確入駐單位退出機制。租期內每年對入駐單位開展一次動態評估,并對入駐單位退出情形如入駐單位連續2年未通過評估且整改不力的、連續15個工作日無人辦公且未提前申報并獲得批準的、簽約后一個月內未使用產業用房正常開展業務等加以明確。同時,對如有特殊情況需繼續租賃的入駐單位,“應向區科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區科技主管部門研究決定。審定通過后,入駐單位可繼續租賃,但不再享受區相關政策規定的租金優惠,剩余租期內按當年市場評估價格承租,且合同期滿不再續約”。
在《辦法》第十六、十七條,對入駐單位辦理相關退出手續、續約等流程加以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