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妥善解決沒收違法建筑執行和處置難點問題,加快存量違建的消化進程,根據《市規劃國土委關于印發<關于做好沒收違法建筑執行和處置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深規土規〔2018〕10號)等文件規定,形成了《深圳市龍華區沒收違法建筑執行和處置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現解讀如下:
一、制定必要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深圳經濟特區規劃土地監察條例》規定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設施被依法沒收的,由市、區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與當事人或者人民法院辦理交接手續,但指定的接收部門、接收程序、接收標準、后續處置等均未作細化規定,導致違法建筑沒收執行工作在實踐中存在操作性疑問。為解決沒收執行難的問題,加強已沒收違建的執行力度,2018年9月10日,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印發了《關于做好沒收違法建筑執行和處置工作的指導意見》,該指導意見對沒收違法建筑的執行措施和沒收違法建筑的資產處置進行了規定。鑒于上述情況,為了規范龍華區違法建筑沒收執行和處置工作,結合龍華區工作實際,制定了《龍華區沒收違法建筑執行和處置實施細則》。
二、制定依據
《市規劃國土委關于印發<關于做好沒收違法建筑執行和處置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深規土規〔2018〕10號)
三、主要內容說明
《實施細則》共有五章二十六條,包括總則、沒收執行程序、處置方式、監督管理、附則。主要內容如下:
(一)明確《實施細則》適用對象為龍華區已作出沒收處罰的違法建筑。
《實施細則》明確沒收違法建筑是違反土地管理或城鄉規劃法律法規進行違法建設,由規劃土地監察機構依法查處并作出沒收處罰決定的建筑物、構筑物及設施。
(二)明確區財政主管部門(政府物業管理有關部門)為龍華區沒收違法建筑的接收單位。
為做好沒收違法建筑的處置使用工作,《實施細則》明確區財政局負責接收違法建筑,區財政局可指定政府物業管理有關部門作為接收單位,對違法建筑進行登記造冊,負責進行違法建筑的分類處置工作。
(三)規范沒收執行行為,完善沒收執行程序。
1、根據當事人是否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實施細則》對沒收執行程序進行了不同規定。當事人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規劃土地監察部門填寫有關文書、進行現場勘查后,將有關材料報送區財政局,區財政局對違法建筑進行接收。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的,由規劃土地監察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細化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程序。《實施細則》規定人民法院在實施強制執行工作前應通知當事人到場;在實施強制執行工作時,人民法院應制作強制執行筆錄,對于室內未搬遷的物品,可由現場工作人員代為搬遷,并交予當事人;在強制執行完成后,由規劃土地監察機構、人民法院和區財政局共同簽署有關文書,由區財政局對違法建筑進行接收。
(四)明確沒收執行后違法建筑的國有性質。
為保護國有資產,避免國有資產流失,《實施細則》明確,沒收執行完畢后的違法建筑即屬于國有資產,由區財政局將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統一登記入庫。
(五)明確沒收違法建筑所涉地塊的處置方式。
1、沒收違法建筑所涉地塊的處置根據土地性質不同區分為國有土地和未完善征轉手續土地兩種處置情況。
2、國有土地主要采用收回的方式處理。對于非法占用國有土地的,責令退還土地;對于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對于在已出讓國有土地上僅違反規劃許可相關規定的違法建筑,可依照法定程序有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遵循等價值原則給予貨幣補償。
3、未完善征轉手續的土地可采取征收、出讓、統籌三種方式處理。對于未完善征轉手續土地,可參照市政府征地安置補償的相關標準,采取貨幣補償方式進行征收;對于有非農建設用地指標或征地返還用地指標落地的,參照市政府有關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農建設用地和征地返還地用地土地使用權交易若干規定進行出讓;對于原村集體沒有非農建設用地指標或征地返還地指標落地的,可參照市政府土地整備利益統籌或“社區土地入市”的方式進行處置。
(六)明確沒收違法建筑的處置方式。
為推動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提高綜合效益,多渠道加強公共設施與保障性住房供應力度,《實施細則》在“不影響規劃實施且符合工程質量、消防安全、地質安全條件”的原則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區領導小組可根據沒收違法建筑現狀、土地權屬性質、規劃信息、區域發展需要等研究確定沒收違法建筑的具體處置方案。一是經營性用地上的建筑物,連同土地使用權一并依法公開出讓;二是非經營性用地上的建筑物,可由違建當事人申請購回或用于公共事務管理或公益事業發展;三是可根據龍華區發展需求,參照深圳市現行土地政策、產業用房、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政策等,制定具體沒收違法建筑處置方案,經區政府辦公會議批準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