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區委、區政府工作部署,加強龍華區重大項目協調管理,保障重大項目加快推進。結合近幾年重大項目管理工作實際,我區對2013年頒布實施的《深圳市龍華新區重大項目暫行管理辦法(2013年版)》(以下簡稱“《管理辦法(2013)》”)進行了修訂,起草了《深圳市龍華區重大項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解讀如下:
一、修訂工作目標
首先,適應我區由功能區升格為行政區在管理體制和部門職責方面的較大變化,重新厘清各部門在重大項目協調管理與服務保障過程中的職責。
其次,將我區目前在實際工作中重大項目協調管理的具體做法與服務保障新措施以新修訂的管理辦法形式固定下來,并進一步規范化。
二、修訂原則和思路
(一)立足區情,保留區級政策特色
一是保留實施效果好的政策內容;二是刪除不適合實際工作的相關內容;三是根據機構設置特點及強區放權相關政策進行動態調整,制定更適宜實施的政策,突出對重大項目的協調力度。
(二)強化服務,突出優惠舉措
確保辦法在全市范圍內具有一定的競爭力,通過大量對比市及各兄弟區在重大項目服務領域的優惠舉措,確保本辦法盡可能包括更廣泛的優惠措施,給重大項目帶來實實在在的益處。
(三)增強可讀性,優化申報流程
以辦法的適用對象為導向,政策制定簡單明了,讓企業看得懂;通過簡政放權,減少重大項目計劃申報材料、優化申報流程。
三、編制過程、意見征求及采納情況
辦法重點比較和借鑒深圳市其他區(新區)的做法和經驗。按照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審批流程,先后完成了征求相關單位意見、開展公平競爭性審查、公開征求公眾意見等法定程序,形成《深圳市龍華區重大項目管理辦法(送審稿)》。經龍華區人民政府一屆第四十八次常務會議、區委一屆第六十九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于2019年3月18日印發,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四、主要修訂內容
《辦法》共包括7章、36條。第一章為總則,對適用范圍、重大項目申報條件等進行了說明。第二章是管理機構與職責,對區內各部門職責進行了約定。第三章是申報與確定,主要包括申報主體、申報材料、重大項目計劃編制等。第四章為管理與組織實施,主要包括重大項目日常管理及協調等。第五章服務與保障。第六章跟蹤、督辦與責任追究。第七章為附則。與《管理辦法(2013)》版相比,主要修改情況如下:
1.所有“新區”的表述都修改為“區”,以適用龍華區功能區升級為行政區;
2.關于辦法適用范圍。對重大項目的界定標準進行重新厘定、細化,使之更適宜實施(詳見《辦法》第三條);
3.關于項目申報流程。立足服務導向,切實減輕企業申報負擔。一是優化申報流程,對已列入重大項目計劃的項目,自動轉入下一年度重大項目計劃,無須重新申報;二是完善退出機制,項目終止或完工后,自動退出計劃,并補充列明取消重大項目資格的條件,強化重大項目管理,形成重大項目管理閉環(詳見《辦法》第八條、第三十四條);
4.關于申報上級重大項目。強化對各級重大項目的管理,對符合我區重大項目申報條件的可一并列入區級計劃(詳見《辦法》第十五條);
5.關于重大項目申報材料。《管理辦法(2013)》版對重大項目計劃申報材料沒有明確,為鼓勵和方便各申報主體積極申報重大項目,此次修改對申報材料進行了詳細描述(詳見《辦法》第九條、第十條);
6.關于“服務與保障”。突出對重大項目的服務與保障,根據目前龍華區對重大項目支持與傾斜政策,本次修訂將《管理辦法(2013)》第十八條的“支持性政策”進一步拓展和充實,單獨列為一個章節“第五章服務與保障”,具體包括:優先保障基礎設施、優先政策扶持和資金支持、審批“綠色通道”、優先爭取上級政策支持、優先提供住房供應與保障服務等九條內容。(詳見《辦法》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九條)
7.關于分級協調解決制度。強化項目問題的解決,將“分級協調制度”改為“分級協調解決制度”,同時補充合理設置分級協調解決的時限要求,進一步增強企業合理預期(詳見《辦法》第十九條);
8.關于社會投資重大項目督促督辦。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強化對社會投資重大項目管理,本次修訂增加了“關于社會投資重大項目督促督辦”責任條款,即“對于社會投資重大項目,虛報、瞞報及延誤報送重大項目進展情況、存在問題、協調落實情況等信息的,區發改部門可以對項目單位進行約談、通報,情節嚴重的可以終止其重大項目資格。”(詳見《辦法》第三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