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辦,區直屬各單位,駐區各單位:
現將《龍華區非經營性國有儲備土地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7月20日
龍華區非經營性國有儲備土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定目的與依據】
為進一步規范龍華區非經營性國有儲備土地管理,創新國有儲備土地分類管理工作機制,依據《深圳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深圳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全面深化規劃國土體制機制改革方案的通知》《關于印發深圳市儲備土地管理與監管工作指引(試行)的通知》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對《龍華區非經營性儲備土地管理暫行規定》進行修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名詞釋義】
(一)龍華區非經營性國有儲備土地
本辦法所稱龍華區非經營性國有儲備土地,是指位于我區的國有未出讓用地中除工業用地、物流倉儲用地、居住用地、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等經營性用地以外的儲備土地,不含已劃定管理線的規劃為農地、林地、水庫、公園等土地。
非經營性國有儲備土地包括:
1. 規劃為農地、林地、水庫、公園等且未劃定管理線的儲備土地;
2. 已明確由區負責建設的文教體衛、市政道路等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儲備土地。
(二)入庫申請部門
本辦法所稱入庫申請部門,是指按相關規定需向市土地儲備機構申請辦理儲備土地入庫手續的有關單位,包括依法收回、收購、置換、挖山、填海、城市更新、土地整備等項目涉及土地入庫的職能部門。
(三)日常管理單位
本辦法所稱的日常管理單位,是指龍華區非經營性國有儲備土地移交入庫后、出庫前,通過移交管理、委托管理等方式確定的,負責上述儲備土地日常管理及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單位。
第三條 【適用范圍】
龍華區范圍內非經營性國有儲備土地的入庫、日常管理、出庫等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管理原則】
龍華區非經營性國有儲備土地管理,根據城市規劃功能,實行依職能管理和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日常管理單位可采用自行管理、委托管理等方式管理龍華區非經營性國有儲備土地。
第五條 【儲備土地分類】
龍華區非經營性國有儲備土地,按照城市規劃功能劃分為:
(一)農業用地;
(二)水庫、水源保護區、河道范圍內用地;
(三)城市公園(含城市公共綠地)、郊野公園用地和林業用地;
(四)已明確由區負責建設的文教體衛、市政道路等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用地;
(五)其他可建設用地。
第六條 【職責分工】
建立龍華區非經營性國有儲備土地管理工作機制,相關部門職責分工如下:
(一)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部門是龍華區非經營性國有儲備土地的統籌監管部門,負責以下工作:
1. 接收市土地儲備機構移交的龍華區非經營性國有儲備土地并統籌監管,接受市土地儲備機構的指導、檢查;
2. 會同農業、林業、水務、公園等行業主管部門,將規劃為農地、林地、水庫、公園等且未劃定管理線的儲備土地分類移交各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區相關職能部門,將已明確由區負責建設的文教體衛、市政道路等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儲備土地移交給行業主管部門;其余非經營性國有儲備土地委托轄區街道辦進行日常管理。
(二)農業、林業、水務、公園等行業主管部門按現行體制和管理權限負責規劃為農地、林地、水庫、公園等儲備土地的管理工作;區文教體衛、市政道路等行業主管部門按現行體制和管理權限負責已明確由區負責建設的文教體衛、市政道路等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儲備土地的管理工作。
(三)市規劃和自然資源管理部門派出機構負責以下工作:
1. 組織開展非經營性國有儲備土地權屬驗收;
2. 提供除城市更新無償移交政府土地外其他土地入庫前的規劃核查情況,對已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的用地及時通知市土地儲備機構辦理出庫手續;
3. 組織對其依法收回土地辦理移交入庫工作。
(四)臨時用地審批部門負責對已簽訂臨時用地使用合同的用地及時通知市土地儲備機構辦理出庫手續,對到期臨時用地的收回及組織移交入庫工作。
(五)市土地儲備機構負責以下工作:
1. 開展非經營性國有儲備土地現狀驗收以及入、出庫和移交管理工作;
2. 劃定及調整儲備土地分類管理范圍線,對移交區管非經營性儲備土地的管理工作進行指導、檢查;
3. 統籌建設及更新龍華區儲備土地臺賬。
(六)街道辦事處負責以下工作:
1. 接受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委托負責非經營性國有儲備土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做好現場巡查工作;
2. 按職責開展儲備土地相關執法工作,負責轄區內非經營性國有儲備土地涉及的違法用地清理和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的查處工作。
(七)區規劃土地監察部門負責非經營性國有儲備土地涉及的違法用地清理和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的強制拆除工作。
(八)區財政部門負責按規定安排儲備土地的日常管理經費;負責對專項經費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指導、監督。
第二章 土地清理及驗收入庫
第七條 【土地來源】
龍華區非經營性國有儲備土地來源包括:
(一)市土地儲備機構移交的非經營性土地;
(二)政府土地整備、房屋征收項目移交的非經營性土地;
(三)城市更新項目移交的非經營性土地;
(四)其他來源非經營性土地。
第八條 【土地清理】
入庫申請部門負責龍華區非經營性國有儲備土地權屬及現狀清理工作。
(一)土地權屬清理要求
1. 涉及補償的范圍,均已簽訂補償協議,并按補償協議確定的范圍補償完畢;
2. 地塊內土地和房屋產權均已注銷;
3. 其他需要達到的標準。
(二)土地現狀清理要求
土地及地上建(構)筑物、附著物、附屬設施等均已按照要求清理完畢,無經濟利益糾紛;在驗收地塊邊界測繪放點并設置界樁,必要時進行圍擋。有以下情形的,可按相關規定辦理:
1. 存在政府投資項目需繼續使用的施工工棚等臨時建(構)筑物的,在不影響土地近期開發利用的情況下,如需保留的,由入庫申請部門協調項目建設單位出具書面說明和承諾,明確管理和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后續使用時限、現場清理及費用承擔主體等內容,經區政府同意予以現狀驗收后,辦理現狀驗收手續;
2. 存在提前開工建設的政府投資項目,由入庫申請部門協調項目建設單位出具書面說明和承諾,明確管理和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等內容,經區政府同意予以現狀驗收后,辦理現狀驗收手續;
3. 存在供水、供電、供氣、通訊以及臨時道路等市政設施且確需保留的,由入庫申請部門協調行業主管部門出具予以保留的書面說明和承諾,明確管理和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等內容,經區政府同意予以現狀驗收后,辦理現狀驗收手續;
4. 存在大范圍、成規模的海域、魚塘、水塘且確需保留的,由入庫申請部門協調行業主管部門出具予以保留的書面說明和承諾,明確后續管理和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等內容,經區政府同意予以現狀驗收后,辦理現狀驗收手續;
5. 存在較大規模堆土或建筑垃圾導致地形地貌明顯改變的,由入庫申請部門委托專業機構進行測繪評估并提出意見,需要進行整治的,完成整治后,辦理現狀驗收手續;無需整治的,經區政府同意予以現狀驗收后,辦理現狀驗收手續;
6. 其他需要滿足的條件。
第九條 【分類管理】
在完成權屬和現狀清理工作后,對于規劃為農地、林地、水庫、公園等且已劃定管理線的土地,由入庫申請部門負責制定分類管理方案報區政府審定后實施,不納入龍華區非經營性國有儲備土地管理。
規劃為農地、林地、水庫、公園等且未劃定管理線的儲備土地,以及已明確由龍華區負責建設的文教體衛、市政道路等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儲備土地,納入龍華區非經營性國有儲備土地管理。
第十條 【驗收入庫】
入庫申請部門負責組織儲備土地驗收以及驗收后的土地移交工作。
(一)申請驗收。對于已完成清理達到入庫條件的土地,入庫申請部門應及時向市土地儲備機構提出驗收入庫申請并按其要求提供相應材料。
(二)權屬驗收。市規劃和自然資源管理部門派出機構負責開展龍華區非經營性國有儲備土地權屬驗收工作。
(三)現狀驗收。市土地儲備機構負責開展土地現狀驗收工作。
(四)分類移交。對于應移交農業、水務、城管等職能部門管理的土地,以及已明確由區負責建設的文教體衛、市政道路等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土地,由入庫申請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分類移交方案,經區政府審定后實施。
(五)入庫管理。通過權屬驗收和土地現狀驗收的非經營性儲備土地,由市土地儲備機構統一辦理入庫手續。申請入庫的土地在完成入庫手續前,其日常管理工作由入庫申請部門組織落實。
第三章 土地接收及移交管理
第十一條 【土地接收】
市土地儲備機構組織簽訂地塊移交確認書,將龍華區非經營性國有儲備土地移交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部門,按現狀接收、按現狀監管。
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部門根據地塊移交確認書對非經營性國有儲備土地進行臺賬管理,臺賬記錄儲備土地的地塊編號、位置、坐標、面積、來源、現狀等內容。
第十二條 【移交管理】
存在以下情形需使用非經營性儲備土地的,可由相關部門申請并明確責任單位及后續用地手續辦理時限,經區政府同意后,移交給相關職能部門,由其負責日常管理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一)規劃為農地、林地、水庫、公園且未劃定管理線的;
(二)確需提前進場的政府投資項目及配套臨時用地;
(三)已建成的文教體衛、市政道路等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短期內無法辦理用地手續的。
上述規定僅作為儲備土地日常管理的依據,相關部門應依據有關規定和程序限期辦理后續用地手續,在項目建設完成或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函告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部門。
第十三條 【委托管理】
除第十二條規定情形以外的其它非經營性國有儲備土地,由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部門以書面通知的形式直接移交轄區街道辦事處,由其負責日常管理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十四條 【日常管理要求】
非經營性國有儲備土地日常管理包括:
(一)對儲備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地上建(構)筑物情況等進行調查,設立標識牌,建立儲備土地管理臺賬及資料,定期報告儲備土地管理情況;
(二)按實際管理需要,可設立界樁、圍墻、圍網,進行簡易綠化;
(三)建立現場管理人員隊伍、現場管理工作制度及異常情況快速反應處理機制,落實日常巡查設備,鼓勵采用無人機等新技術輔助現場管理,開展日常巡查,保證合理的巡查頻次,做好巡查記錄;
(四)對通過巡查、衛片執法、投訴舉報、媒體曝光等各種途徑發現涉及儲備土地的非法侵占、違法建設、違法經營、亂砍濫伐、亂倒垃圾、傾倒建筑廢棄物或余泥渣土等各種違法用地行為予以及時制止,并及時報告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理;
(五)管理和保護儲備土地上的市政設施、基礎設施以及其他已補償的經濟作物、建(構)筑物等;
(六)制定各項安全工作制度及安全工作計劃,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并落實相關安全措施,建立并及時更新儲備土地安全信息臺賬,要求做到隱患地塊編號和地塊位置清楚、安全隱患內容和數量清楚、安全防護(整治)措施和標準清楚、巡查或整治責任主體清楚。對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地塊及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并設置警示牌,并向相關職能部門報告;對已認定存在安全隱患的地塊,積極配合相關責任部門進行整治;
(七)制止向儲備土地排放污染物,防止土壤污染;
(八)其他與儲備土地相關的日常管理工作。
日常管理單位要按照守土有責的原則,切實加強非經營性國有儲備土地管理,嚴禁出現任何非法侵占以及營利性租借行為,不得出現需新增補償的情形,不得發生補償費用。
第十五條 【日常管理經費】
龍華區非經營性國有儲備土地日常管理費用,納入龍華區各相關單位的部門預算,由區財政統一保障。其中,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日常管理的,由各行業主管部門視實際工作需要編制預算向區財政部門申請日常管理經費,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部門直接委托轄區街道辦事處管理的,由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部門指導街道辦事處做好預算編制工作,由街道辦事處向區財政部門申請日常管理經費,納入部門預算管理。
第四章 土地監管
第十六條 【土地監管】
在市土地儲備機構的日常監管下,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部門應加強對龍華區非經營性國有儲備土地日常管理單位的業務指導、檢查。
第十七條 【監管要求】
加強龍華區非經營性國有儲備土地監管,有關要求如下:
(一)日常管理單位應定期向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部門報告儲備土地管理情況,每月3日前完成上月情況報送;每年7月1日前完成上半年情況報送;每年1月1日前完成上年度情況報送。報送內容應包括當期儲備土地臺賬、涉嫌違法侵占行為處理情況以及日常管理中遇到的問題及建議等。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部門應及時匯總上述信息,定期向市土地儲備機構書面報告。
(二)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部門對日常管理單位的儲備土地管理工作進行抽查、檢查,對于發現違法用地情形通知轄區街道辦事處進行查處的,街道辦事處應在接到查處通知后15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查處情況;對于發現安全隱患通知日常管理單位進行排查整治的,日常管理單位應在接到通知后15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排查整治情況。
第五章 土地出庫
第十八條 【出庫條件】
下列儲備土地應辦理出庫手續:
(一)已出讓、劃撥的儲備土地;
(二)已簽訂臨時用地合同的儲備土地;
(三)已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且已開工建設的市政、交通線性類項目用地;
(四)已劃定管理范圍線的公園綠地、水庫水面、湖泊水面、護坡等;
(五)其他需出庫的土地。
第十九條 【出庫流程】
符合出庫條件的儲備土地,用地審批部門和市土地儲備機構應遵循“一地一通知,一地一抄送”的原則,按以下流程辦理出庫手續:
(一)已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的龍華區非經營性國有儲備土地,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管理部門派出機構在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市土地儲備機構發送出庫通知并抄送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部門及日常管理單位;市土地儲備機構在收到出庫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理出庫手續,市土地儲備機構辦理出庫手續后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部門;
(二)已簽訂《臨時用地合同》的龍華區非經營性國有儲備土地,由臨時用地審批部門在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市土地儲備機構發送出庫通知(附臨時用地合同原件)并抄送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部門及日常管理單位;市土地儲備機構在收到出庫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理出庫手續,市土地儲備機構辦理出庫手續后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部門;
(三)已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且已開工建設的市政、交通線性類項目所涉及的龍華區非經營性國有儲備土地,由日常管理單位備齊相關資料報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部門,由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部門通知市土地儲備機構,市土地儲備機構在收到相關資料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出庫手續,市土地儲備機構辦理出庫手續后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部門;
(四)已劃定管理范圍線的公園綠地、水庫水面、湖泊水面、護坡等涉及的龍華區非經營性國有儲備土地,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管理部門派出機構收到劃定管理范圍線批復后3個工作日內向市土地儲備機構發送出庫通知,并抄送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部門及日常管理單位;市土地儲備機構在收到出庫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理出庫手續,市土地儲備機構辦理出庫手續后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部門;
(五)其他特殊情形需要出庫的龍華區非經營性國有儲備土地,市土地儲備機構報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后及時辦理出庫手續,市土地儲備機構辦理出庫手續后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部門。
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部門按照市土地儲備機構通知調整龍華區非經營性國有儲備土地管理臺賬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日常管理單位,以便及時調整儲備土地管理范圍。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監督管理】
相關部門及單位應切實履行對非經營性國有儲備土地的管理、審批、監督職能,未按規定履責或違反法律法規的,將依法追究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參照適用】
龍華區政府負責管理的其他土地,可參照《龍華區非經營性國有儲備土地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實施管理。
若依據的相關政策或法律法規發生變化,以其最新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二條 【解釋主體】
本辦法由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生效日期及有效期】
本辦法自2022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實施過程中,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可按照相關程序進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