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現將《深圳市龍華區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勞務派遣機構星級評定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龍華區人力資源局
2021年11月19日
深圳市龍華區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勞務派遣機構星級評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龍華區人力資源和勞務派遣服務行業誠信體系,強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勞務派遣機構誠信自律意識,切實保障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各方權益,打造人力資源大區強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龍華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勞務派遣機構,是指在龍華區人力資源局經過備案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取得許可的勞務派遣機構(含備案的勞務派遣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分星級管理是指龍華區人力資源局根據本辦法制定的標準,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勞務派遣機構的綜合信用進行星級評定,并依據信用等級評定結果進行分星級分類管理。
第四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勞務派遣機構分星級管理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統一標準、統一程序、統一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龍華區人力資源局負責機構星級評定以及分級分類管理工作,街道相關部門協助開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 龍華區人力資源局可委托獨立第三方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方法和程序,協助評定人力資源機構綜合信用等級。
第七條 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綜合信用等級評定及分級分類管理中橋梁和紐帶作用,促進行業實現自我管理、自我監督和自我提升的目標。
第二章 評定標準
第八條 根據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勞務派遣機構自身特點,分別制定綜合信用等級評定分級指標作為評定標準。
第九條 星級評定分級指標評分標準具體見本辦法附件《龍華區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星級評定分級指標》和《龍華區勞務派遣機構星級評定分級指標》。
第十條 龍華區人力資源局每年可根據實際情況對星級評定分級指標內容和分值進行調整。
第三章 星級評定分級
第十一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勞務派遣機構綜合信用等級分為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五個等級。
第十二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勞務派遣機構星級評定采用百分制,各機構在本類別內依照分數排名,如機構兼具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勞務派遣機構兩種性質,則按主營業務作為評定和排名的依據。
第十三條 五星為本類別中評分總分大于70分的機構;四星為本類別中評分總分大于65分的機構;三星為本類別中評分總分大于60分的機構;二星為本類別中評分總分大于55分的機構或根據本辦法第十四條直接認定的機構;一星為根據本辦法第十五條直接認定的機構。
第十四條 經查實,機構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認定為二星:
(一)未按要求提交綜合信用等級評定材料;
(二)未按時提交年度經營報告;
(三)未按要求在限期內整改安全生產隱患;
(四)未按要求落實安全生產工作;
(五)未經備案設立分公司、營業點、招聘點、攤檔等情形;
(六)年度內發生4宗以上有效投訴案件;
(七)年度內出現4宗以上敗訴勞動爭議案件;
(八)發生30人以下(不含30人)的集體糾紛,且不積極配合處置;
(九)經我局委托的評審機構審查,認為應評定為二星的情形。
第十五條 經查實,機構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認定為一星:
(一)實際經營地與注冊地不一致;
(二)發生30人以上(含30人)的重大群體性糾紛;
(三)受到除通報批評、警告以外的行政處罰;
(四)非法開展有毒有害、反動、邪教等違法違規活動;
(五)提供虛假材料;
(六)使用欺騙、賄賂、威脅我局及我局委托的評審機構工作人員等不正當手段;
(七)經我局委托的評審機構審查,認為應評定為一星的情形。
第四章 評定程序
第十六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勞務派遣機構綜合信用等級評定分為年度評定和季度評定,年度評定進行全面綜合評定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五個等級,季度評定根據本辦法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評定二星和一星。每年第一季度完成上一年度評定,信用等級有效期限為1年;季度評定是指每季度評定一次,在每季度第一個月完成上一季度的評定。
第十七條 全區取得許可或備案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勞務派遣機構均應積極配合參加評定,嚴格按評定標準要求,如實提交自評表和其他評定材料。
第十八條 年度綜合信用等級評定分初審和復審兩個環節。初審由聘請的第三方獨立機構負責評分,第三方機構應根據評定標準進行客觀、公正的綜合評價,通過討論、查閱材料、現場核查等方式打分,確定參評機構的等級,并形成綜合信用等級評定初步意見。
第十九條 龍華區人力資源局成立星級評定工作小組(以下簡稱評定工作小組),負責年度綜合信用等級評定工作,成員由龍華區人力資源局局領導、人力資源管理科、勞動監察大隊以及各街道相關部門組成,職責主要是對綜合信用等級評定初步意見進行復審。
評定工作小組成員與參評機構存在利害關系的,應主動申請回避,不得參加機構評定。
第二十條 評定工作小組應根據評定標準進行客觀、公正的綜合評價,通過討論、查閱材料、現場核查等方式獨立打分,確定參評機構的等級,并形成綜合信用等級評定復審意見。
第二十一條 綜合信用等級評定復審意見應在龍華政府在線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有異議的,由評定工作小組處理。公示無異議的,或評定工作小組認為不影響評定結果的,應維持原評定復審意見。
第二十二條 評定復審意見經公示后,提交龍華區人力資源局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三條 龍華區人力資源局應在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后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評定結果。
第二十四條 機構在季度中出現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直接評定為季度二星;出現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直接評定為季度一星。
第二十五條 在季度中被評為二星和一星的機構,未按規定整改的,在年度評定中,直接認定為二星和一星。
第五章 評定結果運用
第二十六條 龍華區人力資源局根據綜合信用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五個等級的評定結果實行差異化的分級分類監管。
第二十七條 信用等級為五星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勞務派遣機構,享受以下服務措施:
(一)作為政府招標采購、政策扶持的重要參考依據;
(二)建議行業協會給予重點宣傳推薦;
(三)給予公開通報表揚;
(四)減少常態化巡查頻次;
(五)優先辦理許可或備案手續;
(六)其他便利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條 對信用等級為四星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勞務派遣機構,采取以下措施:
(一)保持常態化巡查;
(二)優先辦理許可或備案手續;
(三)其他管理措施。
第二十九條 對信用等級為三星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勞務派遣機構,采取以下措施:
(一)保持常態化巡查;
(二)其他管理措施。
第三十條 對信用等級為二星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勞務派遣機構,采取以下措施:
(一)給予公開警示;
(二)約談相關負責人;
(三)增加巡查頻次;
(四)其他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條 對信用等級為一星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勞務派遣機構,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向相關職能部門及轄區重點企業通報信用信息,各職能部門加強監管力度;
(二)聯合社保、公積金、稅務等部門對機構近2年的業務進行全面排查;
(三)加大巡查、督查頻次。
第三十二條 區、街道加強人力資源行業聯動監管工作,街道相關部門應將星級管理列入日常巡查或專項檢查等執法活動中。
第三十三條 評選為五星的機構,如在有效期內出現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經查證屬實的,直接降為相應等級,實行動態監管。
第三十四條 被列入二星和一星的機構,在有效期內積極改正的,可申請取消二星和一星。經查證屬實的,取消二星和一星動態監管,并列入三星管理。
第三十五條 評選為五星、四星、三星、二星的機構,在有效期內出現不正當競爭、不良信用記錄、違反法律法規、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等與其所在星級標準要求不符的行為,可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限期整改、降級等方式的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深圳市龍華區人力資源局所有。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附件為《龍華區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星級評定分級指標》和《龍華區勞務派遣機構星級評定分級指標》。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12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龍華區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星級評定分級指標
2.龍華區勞務派遣機構星級評定分級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