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現將《深圳市龍華區創新創業孵化基地——英才港入駐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龍華區人力資源局
2024年12月19日
深圳市龍華區創新創業孵化基地——英才港入駐管理辦法
一、總則
為深入貫徹人才強國戰略,營造良好的創新創業氛圍,完善龍華區創新創業孵化基地——英才港(以下簡稱“英才港”)管理體系,根據國家、省、市人才及創新創業工作相關要求,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英才港旨在廣聚英才、智匯龍華,為人才提供一攬子創業服務,構建人才創新創業新生態。深圳市龍華區人力資源局(以下簡稱“區人力資源局”)作為英才港統籌管理單位,對英才港進行綜合管理、監督、指導。區人力資源局可委托專業運營機構負責英才港日常管理、企業及創新團隊引進和服務等運營管理工作。本辦法所稱“創新團隊”,指尚未辦理商事登記的創新團隊。依據本辦法入駐的企業及創新團隊以下合稱“入駐單位”。
二、服務管理
(一)入駐單位可根據自身需求在規定時間內免費享受辦公卡位,原則上每個團隊或企業累計申請的工位數量不超過六個。如團隊或企業所需工位確有必要超出上述標準的,或在入駐期間根據實際經營情況需要調增或調減的,需向運營單位提交書面申請,由區人力資源局審核同意。
(二)入駐單位可根據自身需求在規定時間內免費使用會議室等英才港公共設施,使用前需提前向運營單位預約。
(三)運營單位負責對入駐單位辦公空間申請進行嚴格把關,并對入駐單位辦公空間使用情況進行登記管理,每月定期報送至區人力資源局。
(四)入駐單位可享受英才港提供的咨詢、對接、推介等服務,包括:
1.政策、工商、財稅、法律事務等咨詢服務。
2.銀行、孵化基金、風險投資機構等融資對接服務。
3.項目路演、參展參會、成果展示等項目推介服務。
4.企業咨詢、政策申報、人才培養等第三方機構對接服務。
5.龍華區國際合作中心共享辦公空間服務,荷蘭、比利時海外聯絡站等搭建海外平臺咨詢服務。
三、入駐條件
申請入駐英才港的企業或創新團隊須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負責人或團隊負責人需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市、區認定的高層次人才或具備高層次人才認定條件的培養對象。
2.區級及以上創新創業大賽獲獎團隊成員。
3.博士、博士后人員。
4.國內雙一流院校本科、碩士。
5.海歸人員、港澳臺人員、外籍人員。
(二)入駐單位的企業負責人或團隊負責人和研發負責人應取得本科及以上學歷。
(三)入駐單位的企業負責人或團隊負責人和研發負責人身體狀況須符合崗位履職要求,年齡原則上應為18至45周歲,如特別優秀的,年齡可適當放寬。
(四)如已經在深圳市辦理商事登記,但研究成果或項目尚未實際轉化為實際營業收入的,商事登記時間不得超過三年。
(五)已注冊成立企業的,公司企業負責人須為法定代表人或股東,合伙企業負責人須為負責人或合伙人。
(六)信用良好,誠信科研,堅守學術誠信、遵守學術規范。
(七)申請入駐英才港的創新團隊和企業在滿足前述入駐申請條件的基礎上,若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可優先入駐英才港:
1.獲得高新技術認定,可進行科技成果轉化的項目。
2.承擔區級及以上重點科研項目。
3.所開展的項目具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
4.留學人員企業(參照《深圳市留學人員創業補貼資金管理操作細則》(深人社規〔2022〕11號)相關規定認定)。
四、入駐及續期流程
(一)申請。擬入駐單位負責人作為代表向運營單位提交申請材料。
(二)初核。運營單位對入駐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報區人力資源局審批。
(三)審批。區人力資源局對初核通過的入駐申請材料進行審批,并確定擬入駐單位名單。
(四)公示。區人力資源局通過官方網站對擬入駐單位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存在異議的,應實名提出異議,區人力資源局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有異議但經調查不成立的,正常進行入駐流程;經調查成立的,取消入駐資格。
(五)入駐。公示期間無異議或有異議但經調查不成立的,由擬入駐單位與區人力資源局簽訂入駐協議并辦理入駐手續。
(六)續期。入駐單位需填報《深圳市龍華區英才港續期入駐申請表》、《深圳市龍華區英才港續期申請團隊成長考核表》,參照入駐流程完成申請、初核、審批、簽訂協議等續期手續。
五、管理與監督
(一)入駐期限管理
1.首次入駐。入駐單位的首次入駐時長為12個月。簽訂入駐協議并辦理入駐手續后一個月內無正當理由未實際入駐的,區人力資源局有權終止入駐協議。
2.續期申請。面向成長性較好的團隊或企業開放申請。團隊或企業在首次入駐期間,項目研發取得明顯進展、與相關單位達成合作并取得營收、有一定發展成就,確需申請續期入駐的,應在入駐期滿前15個工作日內向運營單位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項目發展證明材料,續期時長為12個月。申請延長的入駐時限內需依照《深圳市龍華區英才港續期申請團隊成長考核表》中承諾的目標接受區人力資源局考核并報送審核。
3.同一入駐單位累計入駐時長最長不超過24個月。
(二)監督管理
入駐單位申請的辦公卡位無正當理由長期空置的或入駐單位不服從英才港各項管理規定的,區人力資源局有權要求入駐單位進行整改,入駐單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退出管理處理。
(三)退出管理
1.主動退出。入駐單位因自身原因申請主動退出的,應提前15個工作日向區人力資源局遞交書面申請,經區人力資源局審核通過后,在15個工作日內辦理退出手續。
2.到期退出。入駐單位入駐期滿后,應在兩個月內辦理退出手續。
3.其他退出。入駐單位在入駐期內出現以下行為的,區人力資源局有權終止入駐協議,限其在三個工作日內退出英才港,并根據國家和省、市、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規定,視情況采取責令改正、不予核查通過、按市場價追回入駐期間所提供辦公卡位的租金及孳息、追究相應法律責任等措施。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被有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2)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合法利益;
(3)入駐后開展不符合申報創業項目的其他工作或私自轉讓工位;
(4)不履行入駐協議或承諾;
(5)存在依照《龍華區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入駐管理辦法》(深龍華人規〔2024〕2號)應當退出的情形。
六、其他事項
(一)英才港入駐單位數量實行“總量控制”原則,符合本辦法規定申請條件的,不視為已獲得入駐英才港資格;最終能否獲得入駐資格,需按本辦法規定的入駐流程進行審核并擇優確定。
(二)本辦法與本區同類的場地入駐政策,企業或團隊按照“從優不重復”原則自主選擇申請入駐。
(三)已按《深圳市龍華區創新創業孵化基地——英才港入駐管理操作指南(試行)》(以下簡稱《操作指南》)首次申請入駐6個月的企業或創新團隊,到期后可按《操作指南》申請續期6個月后再按本辦法續期規定申請續期12個月,即合計入駐期限不超過24個月;已按《操作指南》申請入駐滿12個月的企業或創新團隊,可適用本辦法續期規定申請續期12個月,即合計入駐期限不超過24個月;本辦法實施日前未簽訂過入駐協議并辦理入駐手續的企業或創新團隊適用本辦法申請首次入駐。除上述事項外,有關英才港入駐事宜均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本辦法由區人力資源局負責解釋,自2025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