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創新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推動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9〕5號)、《關于加快實施老年人居家適老化改造工程的指導意見》(民發〔2020〕86號)和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結合龍華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是指通過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供應商為符合條件的老年人提供的智能產品配置、居家無障礙改造及居家照護服務,旨在滿足高齡、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居家養老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質量。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服務對象為龍華區戶籍年滿60周歲經深圳市公辦養老機構入住評估輪候平臺指定醫療機構評估為中度、重度失能的和年滿80周歲的居家老年人。
第二章 服務內容
第四條 “智慧+居家”服務內容:
(一)提供智能產品服務。配置緊急救援呼叫器、煙感(煤氣)報警器、遠程呼叫、智能腕表、智能床墊、陪護機器人等智能設備,并將智能設備接入區智慧養老服務平臺,為老年人提供健康監測、生活照料、情感陪護、緊急救援等服務。
(二)提供居家無障礙改造服務。通過對衛生間、廚房、臥室等區域進行改造(防滑、高差處理等),保障通行安全;通過門檻移除、房門拓寬等措施對門進行改造,方便輪椅進出;通過安裝床邊護欄(抓桿)、配置防壓瘡墊、安裝扶手、配置淋浴椅等措施,保障起居安全;通過配置自動感應燈具、安全監控等設備,提高老年人適應居家生活環境能力。通過進行家庭無障礙改造,改善老年人生活環境,提高其生活質量。
第五條“居家照護”服務內容:
依托依法登記備案的養老服務機構或社會各相關單位為老年人提供照料護理、基礎護理和健康教育等專業服務。
第三章 補貼標準
第六條 “智慧+居家”服務補貼標準
按照3000元/戶標準提供該項補貼。服務產品實際費用不足3000元的據實補助,超出部分由申請人自理。符合資助條件的每個老年人家庭只能申請一次。
申請無障礙改造服務的老年人家庭應對擬改造住房擁有產權或者長期使用權,擬改造的住房應符合質量安全相關標準、具備基礎改造條件,且沒有納入拆遷規劃。
第七條 “居家照護”補貼標準
按現行居家養老服務政策標準執行。
第四章 供應商遴選
第八條 區民政局負責按程序遴選“智慧+居家”服務供應商和“居家照護”服務供應商,其中“智慧+居家”服務供應商包括智能產品服務商及居家無障礙改造服務商。提供“智慧+居家”和“居家照護”服務的供應商數量均不少于兩家。
(一)遴選的智能產品服務商,須具備搭載智能產品的互聯網平臺,或其智能產品可與區智慧養老平臺對接。
(二)遴選的居家無障礙改造服務商,應具有從事適老化改造的專業經驗,具備與改造施工量相匹配的服務能力和良好社會誠信,原則上居家無障礙改造服務商包括硬件改造類、輔具適配類兩類。
(三)在龍華區登記備案的養老機構、長者服務中心和長者服務站的運營機構自動納入“居家照護”服務供應商庫。其它獲得三星級及以上養老機構星級評定等級或3A級社會組織等級評定,具有從事養老服務專業經驗,具備與服務要求相匹配的服務能力和良好社會誠信的機構或組織,經區民政局審核通過后可作為“居家照護”服務供應商。
第九條 智能產品服務商需將收費標準、供貨目錄、商品信息等具體內容按要求進行信息全面公開,形成產品目錄菜單,接受老年人自主選擇。其中:
(一)智能產品服務商提供商品類型與價格,單個商品類型原則上不少于兩種。
(二)智能產品服務商提供的產品設備,應符合國家相關產品質量和技術規范要求。
第十條 居家無障礙改造服務商須將收費標準、供貨目錄、商品信息等具體內容按要求進行信息全面公開,形成改造目錄菜單,接受老年人自主選擇,接受監督審查。提供商品類型與價格,單個商品類型原則上不少于兩種。
第五章 經辦流程
第十一條 “智慧+居家”服務配置經辦流程:
(一)需求評估。有需求的年滿60周歲的中、重度失能老年人須通過深圳市公辦養老機構入住評估輪候平臺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評估。
(二)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老年人,向轄區常住地社區工作站提出申請。
(三)社區初審。社區工作站對申請資格進行初步審核,如通過后,將申請資料遞交街道辦事處復核。
(四)街道復核。各街道辦事處對社區工作站遞交的申請資料進行資格復核。對于符合資質的老年人,提供服務商名單及對應智能產品或改造服務目錄清單,并指引老年人(或其監護人)與合適的供應商聯系協商。
(五)簽訂協議。智能產品服務商與老年人(或其監護人)確定產品的數量、規格、價格、質保等,簽訂協議(含設施維護維修),按協議約定提供智能產品,產品清單交由老年人或其監護人簽字確認,并為老年人及其照護者提供產品使用培訓。
居家無障礙改造服務商與老年人(或其監護人)簽訂改造協議(包含設施維護維修和安全使用協議),并按協議約定提供改造服務和產品。改造完成后,形成竣工圖和留存完整清晰的改造前后圖片資料。服務和產品清單交由老年人(或其監護人)簽字確認。
(六)支付費用。老年人(或其監護人)向服務商支付產品或居家無障礙改造費用,憑相關原始憑證或發票,向社區工作站遞交補貼申請。
(七)發放補貼。社區工作站初審后,遞交街道辦事處,街道辦事處按照服務清單進行上門驗收,現場核查無誤后,向老年人發放相關補貼,并做好資料存檔。
第十二條 “智慧+居家”服務補貼申請須提交資料:
(一)《深圳市龍華區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申請表》(附件);
(二)產品、服務、設備清單,由老年人(或其監護人)簽字,服務商蓋章;
(三)智能產品服務商或居家無障礙改造服務商開具的發票復印件;
(四)房屋產權證明、租賃合同或可長期居住證明相關資料;
(五)老年人能力評估證明相關資料;
(六)老年人、監護人身份證復印件。
第十三條 “居家照護”服務經辦流程:
(一)選擇供應商。符合條件的老年人及其監護人通過區智慧養老服務平臺選擇服務供應商。
(二)簽訂協議。服務供應商與老年人(或其監護人)簽訂居家照護服務協議,約定服務內容、時間、次數、價格等。
(三)實施服務。服務供應商按照協議約定,安排服務人員上門為老年人提供服務,并在區智慧養老服務平臺上傳服務記錄。
(四)申請補貼。各街道辦事處按季度做好數據匯總和審核,在居家照護服務實際資助范圍內,向服務供應商撥付資助補貼,實際服務費用超出服務資助金額的,由老年人及其家庭自行承擔。
第十四條 “居家照護”補貼按現行居家養老服務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辦理服務終止:
(一)老年人及其監護人由于各種原因自行要求終止服務的;
(二)老年人死亡的;
(三)老年人轉移到養老機構接受服務的;
(四)服務供應商因自身原因,不具備繼續提供服務的能力或失去供應商資質的;
第十六條各街道辦事處應指導老年人或其監護人按規定辦理服務終止手續。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區民政局、各街道辦事處要建立健全補助資金監督管理機制,切實履行各自監督管理職責,定期、不定期地對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建立健全補助資金信息公開制度,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要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和有關部門審計。對違反財務規定,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的,將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追回補貼資金,并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街道辦事處要加強對轄區社區居家養老服務項目開展情況及服務質量的巡查和監管。區民政局定期、不定期進行滿意度調查測評,作為履約評價依據。發現問題需要整改的,供應商如在三個月內整改不合格的可終止服務合同。因供應商責任造成重大事故或惡劣影響的,可直接終止服務合同。
第十九條供應商須遵守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政府采購合同的約定,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供應商有下列行為之一,拒不整改或情節嚴重的,由區民政局依據具體項目服務合同,取消其供應商資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或者協議不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開展服務的;
(三)配備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的;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若市級有新政策,以市級有關文件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深圳市龍華區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1日。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原《深圳市龍華區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實施辦法》(深龍華民規〔2020〕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