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龍華區半導體產業園的管理,促進半導體產業創新型機構和企業集聚發展,對龍華區半導體產業園內入駐單位租金實施優惠政策,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深圳市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辦法(修訂版)的通知》(深府辦〔2021〕1號)相關精神,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由龍華區科技主管部門組織實施,適用于入駐龍華區半導體產業園所有單位。
第三條 龍華區半導體產業園辦公用房按照建筑面積收費,收費項目包括房屋租金、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等。入駐龍華區半導體產業園符合條件的單位,首年租金為市場評估價格的50%,次年起每年合同租金在上一年合同租金價格基礎上遞增5%。免租裝修期為1個月。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等費用由入駐單位自行承擔。
入駐龍華區半導體產業園的國家級、廣東省級創新載體,深圳市新設基礎研究機構,深圳市重點企業研究院,龍華區重點研發機構,首次租賃辦公用房的合同期限不超過5年;經國家、省、市認定的高層次人才或團隊設立企業,符合《深圳市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和產業導向目錄(2016年修訂)》的半導體產業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孵化載體以及其他優質單位,首次租賃辦公用房的合同期限不超過3年。
辦公用房租賃合同期滿,如需繼續租用,入駐單位可在租賃合同租賃期限屆滿3個月前提出申請,區科技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審查入駐單位續租資格,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可續租一次,按照本條規定享受相應的租金優惠,續租期限不超過本條規定的首次租賃期限;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租賃合同期滿自動終止,或按照市場評估價格全額續租,不再享受租金優惠。
第四條 龍華區半導體產業園配套宿舍房源優先面向入駐單位配租,原則上園區宿舍納入區人才住房分配管理范疇。入駐單位可向區科技主管部門提出租用宿舍的人員名單及數量需求,由區科技主管部門將企業需求名單報區住建主管部門。對適用人才住房政策的人員,由區住建主管部門按照人才住房政策要求開展具體配租和監管,配租租金參照龍華區規模化租賃項目的標準,為最終籌集價格的50%,每次簽訂租賃合同租賃期限不超過3年。
對不適用人才住房政策的人員,首年宿舍租金由區科技主管部門按市場評估價格全額收取,次年起每年合同租金在上一年合同租金價格基礎上遞增5%,每次簽訂租賃合同租賃期限不超過3年。該部分房源不納入區人才住房分配管理范疇。
第五條 辦公用房及宿舍租金通過非稅系統上繳區級財政。
第六條 入駐單位不得有隱瞞真實情況、偽造有關證明等騙租行為。承租單位不得有擅自轉租、分租、改變其原有使用功能等不按租賃合同約定使用創新型產業用房的行為。未經管理主體批準,入駐單位不得開展孵化器、創客、共享辦公等引入第三方的業務。本條相關權責在租賃合同及產業發展監管協議等文件中進行明確約定。
第七條 日常運營管理機構應對入駐單位日常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入駐單位存在第六條所列行為及其他違規行為的,可依法采取取消單位入駐資格、終止租賃合同、追繳優惠租金等措施,若入駐單位存在失信行為的,將相關信息依法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日常運營管理機構對創新型產業用房入駐單位合同履約情況、產業發展監管協議指標完成情況等開展定期檢查和隨機抽查,并開通舉報渠道,及時通過市產業用房供需服務平臺公布檢查結果。
第八條 符合享受《深圳市龍華區科技創新專項資金實施細則(修訂)》或龍華區其他扶持政策的單位和個人,且因同一事由可享受本規定房租優惠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復”的原則執行。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22年11月7日起實施,有效期為3年。《關于龍華區半導體產業園租金優惠的規定》(深龍華科創〔2020〕96號)同時廢止。
第十條 本規定由龍華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