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9〕5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加快推進養老服務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粵府辦〔2019〕23號)等文件精神,規范龍華區新建居住區與配建養老服務設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的工作機制,使老年人享受到便捷優質的養老服務,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房地產和城市更新等政府或社會投資配建的,產權歸龍華區政府的養老服務設施的規劃、建設、驗收、交付及管理工作。
第三條 養老服務設施是指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膳食供應、康復護理、文體娛樂、精神慰藉、老年教育、交通接送、托養等服務的場所。
第四條 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驗收、交付與管理由區民政局、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龍華管理局、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區住房和建設局、各街道辦事處負責。其中:
(一)區民政局參與養老服務設施的規劃設計審核,對建筑和裝修設計圖紙出具意見,參與移交驗收以及運營監督管理工作。
(二)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作為養老服務設施的產權主體和管理部門,負責養老服務設施的接收、委托管理、產權登記等統籌管理工作,組織相關部門審核養老服務設施規劃設計方案、建筑和裝修設計圖紙,組織開展協議移交與實物移交驗收工作。
(三)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龍華管理局負責全區養老服務設施的規劃編制工作,針對非更新項目,將養老服務設施配建要求納入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項目后續審批中符合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要求方可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監督開發建設單位按約定向接收方交付養老服務設施。
(四)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負責全區城市更新項目中養老服務設施的規劃布點工作,將養老服務設施配建要求納入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城市更新項目實施監管協議書等,為符合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要求的項目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監督開發建設單位按約定向接收方交付養老服務設施。
(五)區住房和建設局負責為符合配建養老服務設施要求的建設項目核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負責養老服務設施的工程質量監管。
(六)各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的維護和日常使用管理工作,充分調動社會力量,發揮市場作用,有效利用養老服務設施,為社區老年人提供高質量的養老服務。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五條 養老服務設施的面積按照《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標準》(建標143-2010)相關標準配套建設,總面積不低于750平方米,并符合龍華區政府公共配套設施建設相關規定。
第六條 養老服務設施應與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項目分期開發的,養老服務設施需在首期建設和驗收。
第七條 養老服務設施建筑選址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養老服務設施應選擇在日照充足、通風良好、交通方便、基礎設施完善的地段,宜與醫療衛生設施臨近,與文化活動室等其他非獨立占地的公共設施組合設置;有獨立的交通系統和對外出入口,嚴禁規劃在封閉式管理的樓宇或小區內部。
(二)獨立占地的養老服務設施,應注明用地面積;非獨立占地的養老服務設施應設置于所處建筑物的首層或帶有首層的連續樓層;設置為連續樓層的,連續樓層不得高于兩層,且位于建筑物首層的面積不得少于總面積的25%。連續樓層的養老服務設施應配置專用的室內樓梯和垂直式電梯。設置無障礙坡道時,無障礙坡道的建筑面積不計入養老服務設施的建筑面積內。
(三)應遠離污染源、噪聲源及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儲運的區域。
(四)道路系統應保證救護車輛能停靠在建筑的主要出入口處,且應與建筑的緊急送醫通道相連。
第八條 養老服務設施的規劃建設各部門應密切配合,按以下程序執行:
(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龍華管理局在擬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方案、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在審批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時,應將養老服務設施作為重要內容予以保障。
(二)開發建設單位根據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補充協議及城市更新項目實施監管協議書的要求,完成項目建筑設計,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組織區民政局對項目的建筑設計圖紙進行初審。符合標準和要求的,區民政局出具書面確認意見給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
(三)經初審合格的,開發建設單位按照相關標準對項目進行深化設計,形成裝修方案,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組織區民政局對項目的裝修設計圖紙進行復審。經初審有異議的,退回開發建設單位修改、完善。
(四)經復審合格的,區民政局向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出具書面確認意見,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綜合意見后向開發建設單位出具書面意見并在裝修設計圖紙上確認蓋章。經復審有異議的,退回開發建設單位修改、完善。
(五)開發建設單位持有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的意見和已加蓋確認章的設計圖紙到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龍華管理局或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第三章 設計要求
第九條 開發建設單位在開展項目方案規劃設計、建設時,應符合《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設計標準》(JGJ 450-2018)、《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標準》(建標143-2010)、《養老機構安全管理》(MZ/T 032—2012)、《社區養老服務質量評價規范》(DB 4403/T 69-2020)、《無障礙設計規范》(GB 50763-2012)、《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民政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標準設計樣圖>的通知》(民函〔2015〕116號)等標準規范的要求。
第十條 養老服務設施建筑設計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應設置老年人用房和管理服務用房,其中老年人用房包括生活用房、文娛與健身用房、康復與醫療用房。各類基本用房設置應滿足照料服務和運營模式的要求。
(二)養老服務設施的老年人居室和老年人休息室不應與電梯井道、有噪聲振動的設備機房等相鄰布置。
(三)養老服務設施分兩層設置的,應配置無障礙電梯,且至少1臺能容納擔架,能容納擔架電梯井道尺寸為2.65米×2米,轎廂尺寸為2.1米×1.1米。垂直升降平臺的基坑應采用防止誤入的安全防護措施,傳送裝置應有可靠的安全防護裝置。
(四)老年人使用的樓梯嚴禁采用弧形樓梯和螺旋樓梯。梯段通行凈寬不應小于1.2米,各級踏步應均勻一致,樓梯緩步平臺內不應設置踏步。踏步前緣不應突出,踏面下方不應透空。
(五)老年人使用的走廊,通行凈寬不應小于1.8米,確有困難時不應小于1.4米;當走廊的通行凈寬大于1.4米且小于1.8米時,走廊中應設通行凈寬不小于1.8米的輪椅錯車空間,錯車空間的間距不宜大于15米。
(六)老年人用房的門凈寬不應小于0.9米。護理型床位居室的門凈寬不應小于1.1米。建筑主要出入口的門凈寬不應小于1.1米。含有2個或多個門扇的門,至少應有1個門扇的開啟凈寬不小于0.8米。
(七)出入口嚴禁采用旋轉門。首層主要出入口應為無障礙出入口,宜采用平坡出入口,平坡出入口的地面坡度不應大于1/20,有條件時不宜大于1/30。主要出入口設置臺階時,臺階兩側宜設置扶手。出入口附近應設助行器和輪椅停放區。
(八)老年人用房應保證充足的日照和良好的通風,充分利用天然采光,窗地比不應低于1:6。其中全日照料設施中老年人居住空間日照標準不應低于冬至日日照時數2小時。
第十一條 全日照料設施為老年人提供住宿、生活照料服務及其他服務項目,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護理型床位的生活用房應按照料單元設計,包含居室、單元起居廳、就餐、備餐、護理站、藥存、清潔間、污物間、衛生間、盥洗、洗浴等用房或空間。其中,每間居室應按不小于6平方米/床確定使用面積;護理型床位照料單元的餐廳座位數應按不低于所服務床位數的40%配置,每座使用面積不應小于4平方米;非護理型床位的餐廳座位數應按不低于所服務床位數的70%配置,每座使用面積不應小于2.5平方米。
(二)文娛與健身用房設置應滿足老年人的相應活動需求,可設閱覽、網絡、棋牌、書畫、教室、健身、多功能活動等用房或空間。文娛與健身用房總使用面積不應小于2平方米/床。
(三)當提供康復服務時,應設相應的康復用房或空間;應設醫務室,醫務室使用面積不應小于10平方米。
(四)管理服務用房應設值班、入住登記、辦公、接待、會議、檔案存放等辦公管理用房或空間。應設廚房、洗衣房、儲藏等后勤服務用房或空間。應設員工休息室、衛生間等用房或空間。
第十二條 日間照料設施為老年人提供日間休息、生活照料服務及其他服務,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生活用房應設就餐、備餐、休息室、衛生間、洗浴等用房或空間。
(二)文娛與健身用房應設至少1個多功能活動空間,宜按動態和靜態活動的不同需求分區或分室設置。
(三)當提供康復服務時,應設相應的康復用房或空間;醫療服務用房宜設醫務室、心理咨詢室等,醫務室使用面積不應小于10平方米。
(四)管理服務用房應設接待、辦公、員工休息和衛生間、廚房、儲藏等用房或空間,宜設洗衣房。
第十三條 日間照料各類用房使用面積所占比例參考《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標準》(建標143-2010)。
第十四條 養老服務設施內供老年人使用的場地及用房均應進行無障礙設計,滿足輪椅進入的要求,符合《無障礙設計規范》(GB 50763-2012)的規定。
第十五條 養老服務設施應當一次性裝修到位,具備使用的硬件條件。室內裝修設計宜與建筑設計結合,實行一體化設計。應考慮康復輔助器具的收納、使用空間,并預留所需建筑設備的條件。標識設置應符合《養老服務常用圖形符號及標志》(MZ/T 131-2019)的規定。
第十六條 養老服務設施的消防設施配置、人員疏散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有關規定,其建筑防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第十七條 養老服務設施應位于現行國家標準《聲環境質量標準》(GB 3096-2008)規定的0類、1類或2類聲環境功能區。
第十八條 養老服務設施的給水、排水、供暖、通風、空氣調節、建筑電氣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規定。
第十九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經批準的設計圖紙和相關技術規范要求建設養老服務設施,并完成房屋門、窗、水、電及分戶計量設備等安裝。根據網絡服務和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敷設線路,預留接口。
第二十條 養老服務設施的設計方案經審定確認后不得擅自變更。如開發項目在實施過程中確需進行變更的,應在不降低標準的原則下,將設計方案重新報區民政局和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審核。
第四章 竣工驗收
第二十一條 辦理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前,開發建設單位應向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提出協議移交申請,并提供以下資料(主管部門免于審批的除外):
(一)《龍華區公配設施協議移交申請表》;
(二)《社區配套和公共服務用房移交意向協議書》;
(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以及補充協議;
(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建設工程用地許可、建設工程施工許可;
(五)社區公配物業報建文本、施工圖及說明(電子版);
(六)主體證明(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證明及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證)。
第二十二條 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對開發建設單位提交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核,資料齊全的,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組織區民政局進行現場查驗。
第二十三條 經現場查驗符合規劃設計要求的,區民政局向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出具書面確認意見,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移交協議書;不符合要求的,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責令開發建設單位整改。
第二十四條 建設項目取得移交協議書,開發建設單位持移交協議書到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龍華管理局或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
第二十五條 取得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回執后20個工作日內,開發建設單位應向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提出實物移交申請,并提供以下資料(主管部門免于審批的除外):
(一)《龍華區公配設施實物移交申請表》;
(二)涉及消防、燃氣、人防和建筑節能工程專項驗收報告、證明文件以及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回執等竣工驗收資料;
(三)總平面圖及各層建筑、裝修、水電平面圖(竣工圖,含電子版);
(四)建設工程環保驗收合格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
(五)深圳市房屋竣工建筑面積查丈報告;
(六)建筑工程室內環境質量檢測報告;
(七)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八)城建檔案接收憑據;
(九)分戶匯總表。
第二十六條 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對開發建設單位提交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核,資料齊全的,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于7個工作日內組織區民政局進行現場驗收。
第二十七條 經驗收符合移交要求的,區民政局向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出具書面確認意見,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開發建設單位、小區物業公司共同簽訂實物移交確認書,辦理物業交接手續;對不符合要求的,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責令開發建設單位整改。
開發建設單位持實物移交確認書到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房地產權初始登記手續。
第五章 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條 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完成養老服務設施接收后,應與區民政局辦理委托管理手續。區民政局將接收的養老服務設施登記在冊,并與養老服務設施所在街道辦事處簽訂相關協議,將養老服務設施移交給街道辦事處管理使用。
第二十九條 養老服務設施應按照社會化、產業化的發展方向,鼓勵實施公建民營。養老服務設施應低償或無償用于普惠性養老服務。
第三十條 養老服務設施使用單位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按照政府采購相關規定確定,遴選社會力量運營養老服務設施,并簽訂服務協議,報區民政局備案。
第三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或養老服務設施使用單位負責政府物業的零星維修及日常管養、裝修,并承擔相關費用;涉及物業主體結構的維修項目,應報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審批。
第三十二條 街道辦事處要加強對養老服務項目開展情況及服務質量的日常巡查和監管,并定期、不定期進行滿意度調查測評,作為履約評價依據。
第三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或養老服務設施使用單位是養老服務設施安全管理責任人,應配合區相關部門的安全檢查工作,對照安全管理有關規定進行自查、自改、自報備案,并對存在的問題按要求落實整改。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在養老服務設施的接收過程中,應充分利用各種行政或法律等手段,督促開發建設單位配合完成養老服務設施的接收工作。
第三十五條 對不配合移交養老服務設施的建設單位,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可書面建議各職能部門通過以下方式處理:
(一)暫緩辦理該單位的相關業務;
(二)在資質審查時予以扣分或作相關處理;
(三)根據相關職能依法查處;
(四)移交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按合同約定申請仲裁或向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六條 養老服務設施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區民政局會同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運營資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弄虛作假、隱瞞不報養老服務設施資產,阻撓或變相應付街道、區民政局、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核查的;
(二)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房屋結構、使用功能、從事與規定用途無關活動的,或擅自將養老服務設施轉借他人的;
(三)擅自利用養老服務設施開展除養老服務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
(四)未按規定履行職責,導致養老服務設施資產嚴重損失的;
(五)不按規定權限維修、使用和處置養老服務設施的;
(六)不服從物業統籌調配,不按規定限期整改、搬遷或交回養老服務設施的;
(七)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三十七條 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負責養老服務設施的資產賬務登記和監督管理,包括處置、清查、評估、盤點、統計、匯總等,掌握養老服務設施的總量及增減變動情況。
第三十八條 養老服務設施的無償轉讓、有償轉讓、報損、報廢、置換等,由區民政局會同所屬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將處置方案報區財政部門審批;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須進行評估的資產處置事項,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應委托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經區政府批準實施的重大經濟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報告應報區財政部門核準,此外的其他資產評估報告報區財政部門備案。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區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