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辦,區直各單位,駐區各單位:
《深圳市龍華區沒收違法建筑執行和處置實施細則》已經區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
深圳市龍華區沒收違法建筑執行和
處置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妥善解決沒收違法建筑執行和處置,加快存量違法建筑的消化,根據《市規劃國土委關于印發〈關于做好沒收違法建筑執行和處置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深規土規〔2018〕10號),結合我區查違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龍華區已作出沒收處罰違法建筑的沒收執行和處置工作。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違法建筑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或城鄉規劃法律法規進行違法建設,由規劃土地監察機構依法查處并作出沒收處罰決定的建筑物、構筑物及設施。
第四條 為推進相關工作,成立龍華區沒收違法建筑執行和處置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區領導小組”),統籌協調執行和處置工作,研究確定違法建筑的處置方式,對執行和處置中遇到的問題進行研究決策,落實主體管轄責任。
領導小組由區分管查違工作的領導任組長,成員單位由區規劃土地監察局、區發展和改革局、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財政局、區住房和建設局、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區人民法院、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龍華管理局、龍華消防大隊、龍華供電局、深水龍華水務公司、各街道辦等單位組成。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區規劃土地監察局。辦公室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事務性工作;負責召開領導小組工作例會,聽取各成員單位工作進展匯報;負責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五條 工作職責
(一)區規劃土地監察局:統籌開展違法建筑臺賬梳理工作,牽頭落實違法建筑沒收執行工作;對當事人拒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已沒收違法建筑確保控停,做好沒收后“二次違建”行為的巡查防控工作。
(二)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做好已沒收違法建筑后續處置工作中所涉及的政府投資項目相關審批工作。
(三)區工業和信息化局等產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接收后的產業類違法建筑研究提出產業發展方向等指導性意見。
(四)區財政局:負責接收違法建筑,對違法建筑進行登記造冊,牽頭組織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整改,按照區領導小組確定的處置方案或意見進行違法建筑的分類處置工作;指導、委托街道辦事處對違法建筑的管理、使用等工作。區財政局可指定政府物業管理有關部門作為接收單位。
(五)區住房和建設局:負責組織街道落實違法建筑房屋結構安全隱患排查;做好對已沒收違法建筑分類處置的消防審批工作;統籌住房保障、人才住房專營機構等單位根據市相關主管部門的政策指引,研究將違法建筑用于拓寬產業配套用房、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供應渠道。
(六)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負責統籌推進未完善征轉手續土地征收整備工作,綜合研究運用征收、土地整備利益統籌等方式解決土地遺留問題。
(七)區人民法院:負責依法對已作出沒收處罰違法建筑的裁定執行工作,填報、簽署相關文書,依照規定辦理相關違法建筑移交手續。
(八)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龍華管理局:負責對土地權屬、性質、用途、現狀、規劃信息進行核查;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各街道辦開展地質災害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綜合研究運用出讓方式解決土地遺留問題;配合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區財政局等單位完善沒收后違法建筑的規劃手續辦理、處置工作。
(九)龍華消防大隊:負責對違法建筑動態消防安全隱患排查、整治提供技術指導。
(十)龍華供電局:負責協助開展已沒收違法建筑的停止供電、恢復供電等工作;對已沒收違法建筑后續管理、使用配合辦理供電手續工作。
(十一)深水龍華水務公司:負責協助開展已沒收違法建筑的停止供水、恢復供水等工作;對已沒收違法建筑后續管理、使用配合辦理供水手續工作。
(十二)街道辦事處:統計沒收違法建筑的類型、當事人主體身份、違法建筑現狀等信息,建立違法建筑臺賬;配合落實、推進違法建筑沒收執行工作,在區級部門的指導下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協助沒收違法建筑接收單位做好整治工作,與區財政局做好工作交接;參與推進未征轉地遺留問題處理、非法占用國有土地或未按批準條件使用國有土地收回和社區土地入市等工作。
(十三)區其他相關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配合做好沒收違法建筑的執行和處置工作。
第二章 沒收執行程序
第六條 規劃土地監察機構作出沒收違法建筑的行政處罰決定后應明確當事人騰空或移交違法建筑的期限。
第七條 當事人自覺履行處罰決定的,由規劃土地監察機構填寫《沒收財物移交書》及《沒收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移交清單》,制作現場勘查照片和視頻資料。《沒收財物移交書》及《沒收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移交清單》一式三份,由當事人、規劃土地監察機構及區財政局共同簽署,并分別保管。區財政局簽署前述文書后,規劃土地監察機構將本款規定的文書、照片和視頻等資料,連同《行政處罰決定書》一并報送區財政局,區財政局應做好接收工作。
規劃土地監察機構對已作出沒收行政處罰決定的違法建筑可采取張貼封條、通知相關部門停止供水供電等措施,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第八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的,規劃土地監察機構根據《深圳經濟特區規劃土地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九條 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規劃土地監察機構應當在收到法院裁定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配合人民法院填寫《執行標的物移交書》。
強制執行工作由人民法院指導執行,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根據職責要求,相互協作、配合實施。
第十條 人民法院在實施強制執行工作前應通知當事人到場,當事人不到場不影響執行,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在執行筆錄中進行注明。對于室內未搬遷的物品,可由現場工作人員代為搬遷,并交予當事人。所搬出的財物無法交予當事人的,由人民法院、規劃土地監察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實施強制執行應按照相關規定,制作強制執行筆錄。執行筆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當事人姓名、住所或者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職務等。
(二)被強制沒收建筑物的名稱、地點。
(三)強制執行時間、過程及結果。
(四)搬遷物品的統計。
(五)強制執行人員、見證人員簽名。
(六)執行筆錄制作時間。
第十二條 強制執行完成后,規劃土地監察機構、人民法院和區財政局三方共同簽署《執行標的物移交書》并分別保管,《執行標的物移交書》應附《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收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移交清單》(載明當事人名稱、建筑物具體位置、占地面積、建筑面積、建筑結構等內容)、準予執行的裁定書等司法文書和執行現場勘查照片和視頻等材料,由區財政局對已沒收違法建筑進行接收。
第十三條 沒收執行完畢后的違法建筑屬于國有資產,由區財政局接收后登記造冊,將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統一登記入庫,需載明建筑位置、建筑面積、占地面積等相關內容,并對《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案卷材料、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書等司法文書、《沒收財物移交書》(或《執行標的物移交書》)等移交文書進行造冊存檔。
第三章 處置方式
第十四條 沒收違法建筑完成接收后,街道辦應對建筑物等進行封閉合圍、巡查看護、張貼標識,在違法建筑按規定程序確定新的使用人(單位)之前,協助區財政局對違法建筑進行有效管控,防止無關人員進入,確保國有資產不被侵占、破壞。所需經費由區財政局予以保障。
第十五條 沒收違法建筑完成接收后,區財政局會同各街道辦,通知街道城建部門、街道安監部門等相關單位于15個工作日內,分別對沒收違法建筑的房屋結構、消防、地質災害等安全隱患進行排查,并以棟為單位建立排查檔案。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龍華管理局應在相應的期限對沒收違法建筑的土地權屬、性質、用途、現狀、規劃信息進行核查,出具核查意見書。經排查,存在安全隱患的,排查單位應當責令限期整改并提出相應的整改意見,區財政局及其指定的管理沒收違法建筑的機構按照整改意見限期整改。
對整改后仍然無法滿足安全使用要求或是無法采取整改措施的,排查單位應提出處置意見,并及時通報區財政局,報請領導小組研究處置。在最終處置意見作出前,該房屋不得出租、進行經營性活動,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建筑的顯著位置懸掛安全警示標識,住房建設、消防等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相關部門應將其納入重點監管。
沒收的違法建筑安全隱患排查所需經費由區財政局予以保障,整改所需費用根據深圳市有關房屋安全、消防安全的政策執行。
第十六條 沒收的違法建筑在處置前,應當符合不影響規劃實施、符合工程質量、消防安全、地質安全等要求。沒收違法建筑需提請區領導小組處置的,接收部門或管理部門根據建筑現狀、土地權屬性質、規劃信息、區域發展需要等情況,參照深圳市現行土地政策、產業用房、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政策,統籌制定分類處置方案。
第十七條 沒收違法建筑處置根據土地性質不同區分為占用國有土地和占用未完善征轉手續土地兩種處置情形。處置過程中,應當選定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沒收建筑物價格進行評估。處置工作經費由區財政局予以保障,處置收入在抵扣符合規定的相關稅費后,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上繳國庫。
第十八條 國有土地上被沒收的違法建筑,按以下方式收回國有土地:
(一)對于非法占用國有土地的,由規劃土地監察機構對規劃及土地違法行為一并查處,責令退還土地;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龍華管理局依法無償收回土地。
(二)在已出讓國有土地上僅違反規劃許可相關規定的違法建筑,因公共利益需要,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龍華管理局報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可依照法定程序有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可遵循等價值原則給予貨幣補償。具體標準參照市政府征地補償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沒收違法建筑用地為未完善征轉手續土地的,可采取以下方式處理:
(一)征收。對于未完善征轉手續土地,可參照市政府征地安置補償的相關標準,采取貨幣補償方式解決征轉地遺留問題。
(二)出讓。沒收違法建筑區域內有非農建設用地指標或征地返還用地指標落地的,參照市政府有關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農建設用地和征地返還地用地土地使用權交易若干規定進行出讓。以出讓方式處理的,當事人應向區財政局繳納沒收建筑物評估價格等價值的貨幣。
(三)統籌。原村集體沒有非農建設用地指標或征地返還地指標落地的,可參照市政府土地整備利益統籌或“社區土地入市”的方式進行處置。參照土地整備的整村統籌方式處置的,在核算留用土地、物業返還的規模和受益分成時,應當扣減與沒收建筑物評估價格等價值的留用土地、物業面積或者金額。參照“社區土地入市”模式處置的,所得受益在根據相關政策分配時,應當扣減與沒收違法建筑地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等價值的物業面積或者金額。
第二十條 收回土地或完善征轉手續后,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龍華管理局根據建筑現狀實際情況制定出讓方案,并對地上建筑物進行評估,評估價格作為土地及房產出讓價格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一條 區領導小組可根據沒收違法建筑現狀、土地權屬性質、規劃信息、區域發展需要等研究確定沒收違法建筑的具體處置方案,報區政府辦公會議批準。
對于經營性用地上的建筑物,依法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后,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龍華管理局制定出讓方案,連同土地使用權一并依法公開出讓;
對于非經營性用地上的建筑物,依法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后,可由違建當事人申請購回,由區財政局與當事人簽訂回購協議,購回價格不得低于市場評估價;其中,公共配套或公益事業用地上的建筑物,依法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后,可用于公共事務管理或公益事業發展;
除上述情形外,區領導小組可根據龍華區發展需求,參照深圳市現行土地政策、產業用房、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政策等,制定具體沒收違法建筑處置方案,報區政府辦公會議批準后實施。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部門要嚴格按規定落實沒收違法建筑的執行和處置工作,安排專人負責。相關職能部門要相互加強溝通,建立信息共享、協同聯動工作機制,保障工作落實。
第二十三條 各部門要加強政策統籌,對執行、處置過程中阻撓執法、采用暴力等違法手段對抗的,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及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等工作部署,依法嚴懲。
第二十四條 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定期收集匯總各成員單位工作完成情況上報領導小組,對怠于履行職責,影響工作正常推進或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等不良后果的,由區領導小組責令有關部門改正,情節嚴重的,移送監察機關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龍華區規劃土地監察局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0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