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市危房重建規劃管理規定》的適用條件和適用范圍是什么?
結合深圳實際,《深圳市危房重建規劃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適用條件和范圍進行了明確,一是具有合法房屋權屬證書,二是經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門列入名錄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為危房且鑒定報告處理意見為整體拆除。
在適用范圍上,《規定》提出符合城市更新、土地整備、棚戶區改造、基本生態線、文物保護、歷史建筑、歷史風貌區等相關規定的危房,從其規定。考慮到早年批準的農村私房和兩規、三規處理的歷史遺留違法建筑等,是經由特殊政策處理的房產,并未執行規劃審批的法定程序,現狀建筑難以滿足相關規劃標準及設計規范要求,該類建筑不適用本規定。
2、各類危房有何重建要求
相比原已失效的規定,本《規定》更加注重危房重建后人居環境品質的提升,在保證房產登記面積不變的情況下,結合現行規劃管理要求,可對危房重建進行優化設計。
《規定》明確,公共設施類危房可對建筑使用功能、建筑風格、占地范圍進行優化設計,單獨宗地建設的公共設施類危房可結合片區需求重新核定建設規模。辦公、商業和工業廠房類危房,可根據用地條件,合理整合建筑使用功能,優化建筑設計,但不得突破原產權登記對應的各分項功能建筑面積。住宅類危房不得突破原建筑占地面積、原分棟分戶產權登記面積,可以在延續原建筑風格的基礎上,按照現行建筑設計標準對建筑立面細節、材料等進行優化設計。建筑層高可以按照現行建筑設計標準適當調整。單元式住宅重建時可隨主體建筑同時申請加裝電梯,加裝電梯應按照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相關規定執行。
針對除獨立式住宅之外的危房重建項目,可以增加架空公共空間、公共通道和公共停車位等核增面積。增加的停車位歸危房所在宗地全體業主共同使用。同時,要求獨立式住宅應按原產權登記面積、原占地范圍進行重建,不得增加建筑層數,不得增加架空、停車位等功能。
3、危房重建的申報主體如何確定?
危房重建的申請人為房屋所有人,房屋所有人可以依法授權業主委員會或者其他相關單位、個人提出申請并組織實施。
4、申請危房重建是否需要征求業主意見,有何要求?
《規定》明確了危房重建需征得本棟業主全體同意。增加停車位、架空公共空間、公共通道等核增面積涉及宗地建筑區劃內業主共有部分改建的,公共設施類危房調整占地范圍的,以及因優化整合改變原建筑用地位置涉及占用宗地范圍內公共用地的情形,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要求經所在宗地內規定比例的業主同意。
5、危房重建的申報流程是否比一般建設項目更簡化?
《規定》明確了危房重建分兩個階段申請。一是方案核查階段,包括核查危房所在用地與現行規劃的關系、核查重建方案、公示重建方案、出具重建批準文件等環節。二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核發。《規定》貫徹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精神,進一步優化危房重建行政審批流程,精簡前置條件和申請材料,取消提交建筑設計施工圖和施工圖審查合格證的強制要求。
6、該《規定》與《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內容上是否銜接?
2019年3月《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出臺,進一步加強了房屋安全鑒定和房屋安全隱患治理方面的管理工作。危房的重建包括拆除和建設兩個環節,屬于解危的措施。《規定》出臺后將進一步完善我市危房的安全管理體系。本《規定》要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做出危房重建規劃批準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后將審批結果在我市電子證照系統中共享,供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和土地監察部門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