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社區集體用地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加強廉政風險防控,維護社區集體經濟利益,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對《龍華區股份合作公司集體用地土地使用權交易管理規范(試行)》(深龍華府〔2017〕8號,以下簡稱“原《管理規范》”)進行了重新制定,并形成了《龍華區股份合作公司集體用地土地使用權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解讀如下:
一、主要依據文件
《管理辦法》主要以《深圳經濟特區股份合作公司條例》《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于印發<關于深入推進城市更新工作促進城市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規劃資源規〔2019〕5號)等為編制依據。
二、主要優化內容
(一)調整優化區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審核流程。《管理辦法》將區級審查環節提前至公司股民決策環節前,并明確了審查時限,以提升區級審查監管效力。【第四、五條第(四)款】
(二)進一步簡化出于政府土地整備、引入產業或公共項目等用地事由的交易流程。
1.明確土地整備及征地拆遷事項不適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原新區發展和財政局《關于股份合作公司重大資產購置有關規定的解釋》已明確政府主導的集體用地土地整備或征地拆遷事項不適用我區有關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項管理文件,《管理辦法》予以延用,以推進有關城市規劃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順利實施。【第三條】
2.明確因政府產業發展或公共項目用地需要,有關集體土地可采用非公開方式交易。《管理辦法》明確,出于政府產業發展或公共項目用地需要,有關集體土地不宜采用公開招標等公開方式交易的,經街道辦、區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審核并報區扶持股份合作公司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審議同意的,可采用單一來源談判等非公開方式進行,便于有關重點產業或公共項目順利落地。【第五條第(四)款】
(三)進一步明確涉及調整邊角用地交易事項的交易決策主體。《管理辦法》在制定項目方案環節增加了“對因公共項目需要、技術誤差等因素導致面積發生調整的,可在項目方案中約定,授權由公司‘三會’在后續申報過程中直接確認調整”的內容,以簡化相關處置程序,降低項目交易成本。【第四、五條第(二)款】
(四)新增公開招標作為主要交易方式。將主要交易方式由競爭性談判等非公開方式改為公開招標等公開方式,并明確采用非公開交易方式應滿足的條件,使集體土地交易更加公平、透明。【第三條、第五條】
(五)落實區委常委會有關最新要求。根據2019年龍華區委一屆第八十七次常委會有關“對于2016年8月29日區股份合作公司綜合監管系統平臺正式上線前,交易事項已由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的,原則上承認其有效,可按原有程序執行”的會議精神,《管理辦法》將原《管理規范》第八條規定修改為“對于2016年8月29日區股份合作公司綜合監管系統平臺正式上線前,交易事項已由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的,原則上承認其有效,可按原有程序執行”,嚴格落實區委常委會會議要求。【第八條】
(六)其他修改。《管理辦法》還系統補充了集體用地類型、設定了允許合作方股權變更的情形條件、合理優化了平臺交易糾紛處置主體順序等等。
三、具體步驟
(一)股份合作公司集體用地土地使用權通過招拍掛出讓方式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的步驟
1.前期研究立項,經“三會”審議立項;
2.進行資產評估并制定項目方案,報“三會”審議;
3.項目公示;
4.報街道辦及區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審查;
5.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決策;
6.入場招拍掛交易;
7.報請備案。
(二)股份合作公司集體用地土地使用權通過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談判等方式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選取合作方交易的步驟
1.前期研究立項,經“三會”審議立項;
2.進行資產評估并制定項目方案,報“三會”審議;
3.項目公示;
4.報街道辦及區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審查;
5.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決策;
6.發布公告;
7.組織開展交易;
8.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或其他主體確認交易結果;
9.結果公示;
10.項目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