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龍華區建區發展實際,進一步做好區內歷史遺留違法私房及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筑處理工作,確保處理工作開展的合法性和嚴謹性,我局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原有《深圳市龍華新區處理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筑實施辦法》部分內容進行了修訂,形成了《深圳市龍華區處理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筑實施辦法》。現將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深圳市龍華新區處理歷史遺留違法私房實施辦法》和《深圳市龍華新區處理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筑實施辦法》于2013年9月30日正式施行。政策出臺以來,作為龍華區歷史遺留違法私房及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筑處理工作的核心政策依據,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截至2019年9月,全區通過”兩規”處理,先后完成了282棟歷史遺留違法建筑的確權處理,占地面積45.3萬平方米、建筑面積66.73萬平方米。
隨著2017年1月7日深圳市龍華區正式成立,原有新區名稱和部門職能進行統一部署和更換,原有文本中的部門名稱、部門職能均要根據實際進行修改調整。結合龍華區六年來處理歷史遺留違法建筑處理工作經驗,部分程序內容需要在原有基礎上進一步優化調整。鑒于上述原因,對實施辦法做出修訂。
二、修訂原則
在修訂過程中,我們把握了以下主要原則:
(一)確保政策前后有效銜接。為了確保后期工作有序、高效開展,避免新的處理程序啟動帶來的不便,在修訂實施辦法時,以原有實施辦法為基礎,在總體流程上與原有處理流程保持一致,僅對與區實際情況以及與現行政策不符的部分進行了適當調整。
(二)確保職能部門分工合理。根據市、區委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精簡行政職權、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工作要求,龍華區各部門職能和職責發生變化調整。本次修訂以變化后的部門名稱、職能為準,進一步調整部門分工、工作職責和任務。
(三)確保便于現實操作執行。結合龍華區六年來處理歷史遺留違法建筑工作經驗及2018年印發的《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產業類和公共配套類違法建筑的處理辦法》,在審批內容、審批流程、處理方式等方面進一步修訂完善,簡化審批程序、縮短審批流程,確保政策規定與現實需要緊密結合。
三、修訂主要法律法規依據
1、《深圳經濟特區處理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筑若干規定》(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號);
2、《深圳經濟特區處理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筑若干規定》實施細則(深府令〔2002〕112號);
3、《深圳市龍華新區處理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筑實施辦法》(深龍華辦〔2013〕164號);
4、《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產業類和公共配套類違法建筑的處理辦法》(深府令〔2018〕312號)。
四、修訂主要內容
本次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做出修訂:
(一)統一區級行政單位名稱和職能。結合當前龍華區成立,根據編辦“三定”方案規定,將原龍華新區行政區名稱、部門名稱和部門職能進行對應調整。一是統一將文本中“龍華新區”變更為“龍華區”。二是統一更改相關部門單位名稱。包括原新區管委會、財政局、社會建設局等部門名稱。三是修改對應職責。如國土部門增加“出具用地方案草圖和宗地圖”內容。區發展產業部門不再負責對生態線內違法建筑出具審核意見等。
(二)取消基本生態控制線審查。按照尊重歷史、實事求是原則,為增強可操作性,適當放寬規劃土地審查標準。考慮到基本生態控制線是根據2005年11月1日施行的《深圳市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145號)劃定,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本辦法申請處理的違法建筑均是在1999年3月5日之前建成,無需進行基本生態控制線審查。
(三)增加簡易處理程序。吸收《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產業類和公共配套類違法建筑的處理辦法》先進做法,通過城市更新等措施加速歷史違建消化處理。將生產經營性歷史違建處理與城市更新等政策對接,對尚未納入城市更新單元計劃,但合法土地達到一定比例,經區城市更新部門受理計劃申報并核發同意申報意見的歷史違建可以適用簡易處理程序,即無需規劃土地審查、無需辦理房屋安全鑒定和消防驗收或者備案手續,在繳納規定罰款、地價后視為權屬清晰的建筑物和土地。
(四)優化規劃國土審查標準。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產業類和公共配套類違法建筑的處理辦法》第23條規定,除占用國有土地、基本農田、一級水源保護區、規劃廣場、高壓走廊、市級公共設施、壓占藍線、不符合橙線管理規定、位于禁止建設區等條件外,歷史違建予以現狀確認。實施辦法處理的歷史違建均屬于1999年3月3日前建成,按照“后法優于先法”的工作原則,我局結合現實角度考慮,進一步細化和放寬規劃土地審查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