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分類:
發布日期:2020年08月11日
名 稱: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深圳市龍華區處理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筑實施辦法的通知
文 號:深龍華府辦規〔2020〕10 號 主 題 詞:
各街道辦,區直屬各單位,駐區各單位:
《深圳市龍華區處理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筑實施辦法》已經區政府審定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8月7日
深圳市龍華區處理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筑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妥善處理龍華區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筑問題,保障城市規劃的實施,守護城市發展空間,根據《深圳經濟特區處理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筑若干規定》、《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產業類和公共配套類違法建筑的處理辦法》,結合龍華區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處理龍華區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筑,應本著“尊重歷史、實事求是、區別情況、依法處理”的原則,簡化行政辦事程序,提高區處理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筑的工作效率。
第二章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筑范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筑(以下簡稱違法建筑),是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堅決查處違法建筑的決定》公布實施以前,即1999年3月5日以前違反規劃、土地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未經規劃國土部門批準,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非法占用土地興建工業、交通、能源等項目的建筑物及生活配套設施。
第四條存在下列情形的違法建筑不予確認產權:
(一)非法占用已完成征轉地補償手續的國有土地;
(二)占用基本農田;
(三)占用一級水源保護區用地;
(四)占用規劃高速路、快速路、主干路、廣場、城市公園綠地、高壓走廊及現狀市、區級公共設施等用地;
(五)壓占原水管渠藍線;
(六)不符合橙線管理要求;
(七)位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的禁止建設區內。
第三章機構設置與職責
第五條龍華區查處違法建筑和處理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問題領導小組統一組織、協調和監督全區范圍內違法建筑的處理工作。
區查處違法建筑和處理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區查違辦)負責全區范圍內違法建筑的處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查處違法建筑和處理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街道查違辦),負責處理轄區范圍內違法建筑的資料審查、權屬調查、分宗定界、建設時間核查,提請街道領導小組上會和核發處理文書等具體工作。
社區工作站、原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繼受單位負責配合街道辦事處歷史違建處理工作,對歷史違建的建設時間核查、權屬調查、分宗定界、聲明出具等審查事項應當積極協助配合。
第六條區財政部門負責為違法建筑處理工作提供經費保障。
區住房和建設部門負責對違法建筑檢測鑒定結果予以備案;對違法建筑進行消防驗收或備案手續。
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部門負責對申報城市更新單元計劃且權屬清晰的合法土地比例不足60%但不低于50%的城市更新單元和對經批準土地整備(含房屋征收、土地使用權收回)項目范圍內的歷史違建簡易處理出具審查意見。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龍華管理局負責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予以規劃國土審查,出具宗地圖。根據違法建筑的處理類型,核定補交地價方案。指導、監督地質災害調查和防治工作。
市不動產登記中心龍華登記所負責辦理已取得《深圳市龍華區處理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筑決定書》的違法建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
第四章處理辦法
第七條除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情形外,違法建筑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原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繼受單位興建的違法建筑,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處以10元罰款,免繳地價,核發《深圳市龍華區處理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筑決定書》后確認產權。
(二)原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繼受單位和其他企業或單位合作興建的違法建筑,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處以20元罰款,并按2003年基準地價25%繳納地價,核發《深圳市龍華區處理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筑決定書》后確認產權。
(三)其他企業或單位(個人)興建的違法建筑,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處以30元罰款,并按2003年基準地價25%繳納地價,核發《深圳市龍華區處理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筑決定書》后確認產權。
第八條已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土地、房屋權利證書的違法建筑,申報人在申報時必須交回領取的《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土地、房屋權利證書的原件。
已領取的《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土地、房屋權利證書辦理了房地產抵押登記或被查封的,必須在解除抵押關系或解除查封后方可辦理。
第九條經本辦法處理后的違法建筑,辦理產權登記手續時發放房地產證書,其占用土地應完善用地手續,土地性質定為國有,權屬來源定為協議,土地使用年期按相應用途從1999年3月5日起計算。
第五章處理程序
第十條處理違法建筑需提供下列資料:
(一)申報表;
(二)身份證明,申報人為公司的應提交公司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證明、法人授權委托書等證明文件;
(三)土地、房屋來源的有關證明文件;
(四)社區工作站、原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繼受單位出具的違法建筑新建、改建、擴建時間證明及工程造價證明;
(五)屬合作興建違法建筑的,須提供合作建房協議書;
(六)已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土地、房屋權利證書的,須交回原件;
合作興建違法建筑的,各合作方應共同申報。
第十一條根據申報人的申報資料,街道查違辦對違法建筑的權屬進行審查。若發生過合作或轉讓行為的,須由申報人及相關當事人和原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繼受單位共同出具已自行理順經濟利益關系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承諾書。
第十二條經初步核查權屬后,由街道查違辦委托具有合法資質的測量機構做好地界點測量及房屋面積查丈的前期準備工作。
第十三條街道查違辦會同原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繼受單位,通知申報人及其相鄰業主、委托的測量單位在約定時間內到現場共同指界,現場測量,現場填寫《分宗定界及權屬調查表》(標明示意圖、土地面積、地界坐標),由申報人、相鄰業主簽字認可,并由股份合作公司簽章確認,所產生的相關測量費用由申報人自行承擔。
第十四條具有合法資質的測量單位在現場指界后5日內出具測量報告及房屋面積查丈報告。
第十五條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龍華管理局根據申報材料,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予以規劃國土審查。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龍華管理局應在收件后20日內對相關資料進行審核,提出規劃國土審查意見,用地范圍以建筑覆蓋率40%以上的比例確定,并出具用地方案草圖;在完善用地手續、街道查違領導小組會議審查通過后出具宗地圖。
凡在《深圳市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規定》公布實施前,即2005年11月1日以前所建的位于基本生態控制線內的違法建筑,符合規劃土地審查標準的,予以現狀確認。
第十六條經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龍華管理局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審查通過的違法建筑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鑒定單位進行房屋質量檢測鑒定,申報人將鑒定結果報區住房和建設部門備案,備案證明書需交至街道查違辦。
第十七條經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龍華管理局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審查通過的違法建筑,須向區住房和建設部門提交資料,通過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網站的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進行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或者報送紙質備案表由公安機關消防部門錄入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經該系統公告合格或抽查合格,取得備案受理系統打印的備案憑證和備案登記資料,原件送達所屬街道查違辦,存入處理檔案。
第十八條違法建筑在完善質量檢測和消防備案或驗收手續后,原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繼受單位的違法建筑所占用地,由原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繼受單位出具理清全部經濟利益關系承諾的聲明;其他企業或單位的違法建筑所占用地,由原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繼受單位和申報人出具理清全部經濟利益關系承諾的聲明。聲明方承諾該土地所有權歸國家所有,應付的補償費用已由使用方全部付清,政府不再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
第十九條街道查違辦審查申報人提供的申報材料,符合規定的,提交街道查違領導小組工作會議審議。會審通過的,進行公示,公示期7天內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方可確權。街道查違辦應在15日內將會議內容形成會議紀要,交區查違辦統一備案。
第二十條下列情況的違法建筑需上區查違辦領導工作會議審定:
(一)宗地面積大于3萬(不含3萬)平方米或容積率小于1.0(不含1.0)的違法建筑;
(二)兩規申報后期補錄的違法建筑;
(三)因特殊情況(如死亡繼承、解除掛靠關系、國有企業劃撥等)需理順權屬關系的違法建筑;
(四)其他需區查違辦工作會議審定的疑難項目。
第二十一條街道查違辦根據違法建筑處理類型,提出審查意見、處罰方案和補繳地價方案,報區查違辦審核,區查違辦將補交地價方案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龍華管理局審核。審核通過的,由區查違辦開具《龍華區處理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筑繳款通知書》,并通知申報人繳交。
申報人應當在收到《龍華區處理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筑繳款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一次性繳清罰款及地價款。
第二十二條申報人繳清罰款及地價款后,由街道查違辦核發《深圳市龍華區處理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筑決定書》。
第二十三條違法建筑通過街道辦事處初審后,違法建筑所在地塊已申請城市更新單元計劃,權屬清晰的合法土地面積比例不足60%但不低于50%的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區域內的歷史違建,可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產業類和公共配套類違法建筑的處理辦法》申請簡易處理。
土地整備(含房屋征收、土地使用權收回)活動涉及歷史違建的,可以參照處理。
第二十四條申報人應在收到《深圳市龍華區處理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筑決定書》后15日內,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
第二十五條申報人申請辦理房地產初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地產初始登記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深圳市龍華區處理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筑決定書》;
(四)宗地圖;
(五)繳清罰款證明、付清地價款證明。
第二十六條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規定的時限對申請人的資料進行審查,并及時將審查不通過的原因反饋給街道查違辦或申報人。不動產登記機構對申請確認產權的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筑進行房地產初始登記時,不受《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第三十條第(四)、(五)、(六)、(七)項規定的限制,并在房地產初始登記文件中注明依據《深圳經濟特區處理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筑若干規定》登記。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屬本辦法第四條不予確認產權的違法建筑按照《深圳經濟特區規劃土地監察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或利用隱瞞、欺騙手段獲得違法建筑確權登記,由登記部門撤銷核準登記;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政府工作人員在處理違法建筑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本辦法實施以前已接受處理并確認產權的違法建筑,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由龍華區規劃土地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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