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是具有中國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紛爭、促進和諧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被國際社會譽為“東方經驗”“東方之花”。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人民調解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對人民調解工作作出重要的指示批示。習近平同志指出,我國國情決定了我們不能成為“訴訟大國”要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充分發揮調解的基礎性作用,將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將和諧穩定創建在基層,筑牢平安中國建設的根基。
為保障人民調解工作順利開展,區司法局、區財政局聯合對相關問題進行研究,結合我區人民調解工作的實際情況,聯合制定并印發了《深圳市龍華區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社會道德風尚。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社會治理格局,創新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推動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導端用力,加強矛盾糾紛的源頭預防、前端化解,關口把控,完善預防性法律制度,實現矛盾糾紛分層分類管理,推進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
二、經費標準調整背景
人民調解員是人民調解工作的具體承擔者,肩負著化解矛盾、宣傳法治、維護穩定、促進和諧的職責使命。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對于提高人民調解工作質量,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第一道防線”作用,推進平安龍華、法治龍華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辦法》《深圳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辦法》和司法部《全國人民調解工作規范》,省委政法委、省高級人民法院、省司法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粵司發〔2019〕258號)精神,以及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財政局聯合制定的《深圳市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管理規定》。區司法局、區財政局聯合對相關問題進行研究,結合龍華區人民調解工作辦案難度,及龍華區經濟發展水平,適當調整辦案補貼。
三、經費調解的法律依據
財政部、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財行〔2007〕179號)中關于“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的保障辦法”規定:“為支持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的工作,地方財政可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適當安排人民調解委員會補助經費和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的安排和發放應考慮每個人民調解委員會及調解員調解糾紛的數量、質量、糾紛的難易程度、社會影響大小以及調解的規范化程度。補助和補貼標準可由縣級司法行政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民調解工作指導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健全政府購買人民調解服務機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適當安排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專家庫補助經費和人民調解員、人民調解咨詢專家補貼經費。”
《深圳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支持人民調解工作,對司法行政部門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補助經費,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等人民調解工作所需經費給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深圳經濟特區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司法行政部門、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健全調解經費保障機制,完善調解員以案定補的動態激勵制度。”
《深圳市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管理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各區可以根據本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的實施細則。”
四、制定《實施細則》的目標任務
加強龍華區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的管理,規范人民調解經費的申領流程,提高人民調解員調處案件的積極性,打造龍華區職業化、專業化人民調解隊伍,將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實現矛盾不上交,進一步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五、《實施細則》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共二十一條,主要規定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的定義(第二條)、財政保障(第三條-第五條)、矛盾糾紛等級劃分標準(第六條-第十條)、發放規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發放流程(第十二條)、監督工作與違規責任(第十三條-十八條)等事項。具體內容如下:
(一)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的定義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指在區司法行政部門依法備案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員是指在區司法行政部門登記的人民調解員。人民調解工作經費包括司法行政部門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補助經費和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等。
(二)人民調解工作經費財政保障
人民調解工作經費應當列入街道、部門預算,由區財政部門予以保障。
區財政部門給予每個人民調解委員會每年不低于3萬元工作補助。街道、社區、居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補助由街道納入預算予以保障。給予人民調解委員會專門負責人民調解事務的人員每月不低于600元的工作津貼。街道、社區、居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人員工作津貼由街道納入預算予以保障。
人民調解委員會成功調解糾紛后,可以申領補貼經費。補貼經費按照“一案一補”原則發放。補貼經費參照上一年度成功調解糾紛數量確定額度。街道、社區、居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處的案件,補貼經費由街道列入預算予以保障。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處的案件以及區司法行政部門指派給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處的案件,補貼經費由區司法行政部門列入預算予以保障。
(三)矛盾糾紛等級劃分標準
個案補貼標準按照矛盾糾紛難易程度分為簡易糾紛、普通糾紛、重大糾紛和特別重大糾紛案件四級,具體劃分標準如下:
1.簡易糾紛案件。每宗補貼不高于400元。簡易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案當事人數在5人以下,或糾紛調解協議書標的金額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下,或經4次以下調解即達成協議并履行,或一般的婚姻家庭糾紛、鄰里糾紛、侵權糾紛、生產經營性糾紛,或其他各類簡易矛盾糾紛。
2.普通糾紛案件。每宗補貼不高于1000元。普通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案當事人數在5人以上、11人以下,或糾紛調解協議書標的金額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上、50萬元人民幣以下,或發生在相鄰社區之間的地界、路權、水權等權屬爭議糾紛,或涉及醫療、工傷、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等糾紛。
3.重大糾紛案件。每宗補貼不高于2000元;重大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案當事人數11人以上、31人以下,或糾紛調解協議書標的金額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100萬元人民幣以下,或多次或多人赴市、到省、進京上訪,影響較大的矛盾糾紛,或跨區、街道的案件糾紛。
4.特別重大糾紛案件。每宗補貼不高于4000元。特別重大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案當事人數31人以上,或糾紛調解協議書標的金額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涉及政策性、歷史遺留問題,如征地拆遷、山林土地、城市改造、市政工程等或其他原因引發的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群體性矛盾糾紛,或上級交辦的疑難復雜矛盾糾紛。
(四)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發放規則和流程
補貼經費原則上由區司法行政部門和街道按季度發放,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適當調整。其中,街道、社區、居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向街道申領;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向區司法行政部門申領,經所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簽字確認,公示無異議后,將《人民調解補貼經費申請匯總表》和《人民調解補貼經費申請個案登記表》報所屬街道司法所或行業主管部門審核,最終由所屬街道或區司法局進行發放。
(五)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監督工作與違規責任
區司法行政部門可以采取書面檢查、抽查卷宗、查詢案件登記管理系統、走訪當事人等方法,對申領補貼經費的案件進行審查。對申領手續不完備、調解卷宗不規范的,區司法行政部門將督促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再予以發放。司法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對本實施細則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存在問題進行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