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分 類:
發布日期:2024年04月02日
名 稱:深圳市龍華區司法局 深圳市龍華區財政局關于印發《深圳市龍華區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文 號:深龍華司規〔2024〕1號 主 題 詞:
各有關單位:
根據《深圳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辦法》《深圳經濟特區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條例》和《深圳市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龍華區實際,制定了《深圳市龍華區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管理實施細則》。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龍華區司法局 深圳市龍華區財政局
2024年3月27日
深圳市龍華區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保障人民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辦法》《深圳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辦法》《全國人民調解工作規范》和《深圳市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管理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人民調解委員會是指在區司法行政部門依法備案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員是指在區司法行政部門登記的人民調解員。
本實施細則所稱人民調解工作經費,包括司法行政部門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補助經費和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等。
司法行政部門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經費,包括人民調解工作宣傳經費、人民調解員培訓表彰獎勵經費及人民調解專家庫運作經費等。
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補助經費,包括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街道”)、社區工作站(以下簡稱“社區”)或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居委會”)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上述人民調解委員會下設的派駐調解工作室、個人調解工作室的開辦經費、辦公經費和聘請人民調解員所需經費。
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以下簡稱補貼經費)包括專家參與調解的費用和調解員相關費用。
第三條 人民調解工作經費應當列入街道、部門預算,由區財政部門予以保障。
區財政部門應當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列明司法行政部門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經費。
本實施細則明確由區財政部門撥付的人民調解工作經費,區財政部門應當給予充分保障。
人民調解工作經費核定標準應當根據龍華區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人民調解工作業務需要適時調整。
第四條 區財政部門給予每個人民調解委員會每年不低于3萬元工作補助。街道、社區、居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補助由街道納入預算予以保障。
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補助,可以用于開展法治宣傳、業務培訓;購買法律服務、人民調解工作專家庫使用費;購置辦公設備、辦公用品等,也可以列支派駐調解工作室、個人調解工作室經費。
給予人民調解委員會專門負責人民調解事務的人員每月不低于600元的工作津貼。街道、社區、居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人員工作津貼由街道納入預算予以保障。
第五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成功調解糾紛后,可以申領補貼經費。補貼經費按照“一案一補”原則發放。
補貼經費參照上一年度成功調解糾紛數量確定額度。街道、社區、居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處的案件,補貼經費由街道列入預算予以保障。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處的案件以及區司法行政部門指派給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處的案件,補貼經費由區司法行政部門列入預算予以保障。
第六條 個案補貼標準按照矛盾糾紛難易程度分為簡易糾紛、普通糾紛、重大糾紛和特別重大糾紛案件四級。
(一)簡易糾紛,每宗補貼不高于400元;
(二)普通糾紛,每宗補貼不高于1000元;
(三)重大糾紛,每宗補貼不高于2000元;
(四)特別重大糾紛,每宗補貼不高于4000元。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認定為本實施細則第六條所稱的簡易糾紛案件。
(一)涉案當事人數在5人以下;
(二)糾紛調解協議書標的金額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下;
(三)經4次以下調解即達成協議并履行;
(四)一般的婚姻家庭糾紛、鄰里糾紛、侵權糾紛、生產經營性糾紛;
(五)其他各類簡易矛盾糾紛。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認定為本實施細則第六條所稱普通糾紛案件。
(一)涉案當事人數在5人以上、11人以下;
(二)糾紛調解協議書標的金額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上、50萬元人民幣以下;
(三)發生在相鄰社區之間的地界、路權、水權等權屬爭議糾紛;
(四)涉及醫療、工傷、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等糾紛。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認定為本實施細則第六條所稱重大糾紛案件。
(一)涉案當事人數11人以上、31人以下;
(二)糾紛調解協議書標的金額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100萬元人民幣以下;
(三)多次或多人赴市、到省、進京上訪,影響較大的矛盾糾紛;
(四)跨區、街道的案件糾紛。
第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認定為本實施細則第六條所稱特別重大糾紛案件。
(一)涉案當事人數31人以上;
(二)糾紛調解協議書標的金額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涉及政策性、歷史遺留問題,如征地拆遷、山林土地、城市改造、市政工程等或其他原因引發的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群體性矛盾糾紛;
(四)上級交辦的疑難復雜矛盾糾紛。
第十一條 調解不成功的重大糾紛案件和特別重大糾紛案件,由人民調解委員會出具的《人民調解終止告知書》或者有相關材料能夠證明人民調解員引導當事人通過其他法律途徑解決糾紛的,經核實后最高可以按相應補貼金額的50%領取人民調解案件補貼。
第十二條 補貼經費原則上由區司法行政部門和街道按季度發放,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適當調整。補貼經費的申領流程如下:
(一)申領
街道、社區、居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向街道申領;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向區司法行政部門申領。
人民調解委員會申領補貼經費,應在每季度結束后的5個工作日內填報《人民調解補貼經費申請匯總表》和《人民調解補貼經費申請個案登記表》,如實填寫糾紛類型、簡況、調解結果、當事人姓名及聯系方式等,由人民調解員、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簽字確認,人民調解委員會加蓋印章,并在轄區或單位內進行公示5日以上。
(二)審查
公示無異議后,按照以下程序進行審查:
1.街道、社區、居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申領補貼經費的案件,由人民調解委員會所在街道進行審查,經街道司法所負責人和街道分管領導簽字確認并加蓋單位公章后,報區司法行政部門;
2.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申領補貼經費的案件,由行業主管部門進行初審并加蓋單位公章后,報區司法行政部門審查;
3.區司法行政部門指派調處的案件,由接受指派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所在街道進行初審,經街道司法所負責人和街道分管領導簽字確認并加蓋單位公章后,報區司法行政部門審查。若接受指派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為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則按照本條第(二)項第2點規定進行審查。
(三)發放
1.街道、社區、居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處的案件,經街道審查無誤并報區司法行政部門后,由所在街道予以發放;
2.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處的案件和區司法行政部門指派調處的案件,經區司法行政部門審查無誤后,由區司法行政部門予以發放。
第十三條 區司法行政部門可以采取書面檢查、抽查卷宗、查詢案件登記管理系統、走訪當事人等方法,對申領補貼經費的案件進行審查。對申領手續不完備、調解卷宗不規范的,區司法行政部門將督促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再予以發放。
補貼經費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直接發至各人民調解員銀行賬戶。
第十四條 每宗糾紛案件只劃入一個類別,簡易糾紛案件只需填寫《人民調解簡易案件登記表》,登記表包含雙方當事人姓名及聯系方式、糾紛簡要情況、是否達成協議、調解結果等;其他三類糾紛案件必須制作要素完整規范的調解卷宗備查。
第十五條 根據《全國人民調解工作規范》《廣東省人民調解工作規范(試行)》規定,完整的調解卷宗應具備下列內容:
1.調解卷宗封面;
2.卷內目錄;
3.人民調解申請書或人民調解受理登記表;
4.人民調解調查記錄;
5.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書;
6.人民調解記錄;
7.人民調解協議書或人民調解口頭協議登記表;
8.當事人身份證明和案件相關證據材料;
9.人民調解回訪記錄;
10.司法確認有關材料;
11.卷宗情況說明;
12.封底。
第十六條 同一糾紛案件不得同時申領人民調解補貼、訴前調解補貼和勞動爭議調解補貼。人民調解工作經費應當專款專用,禁止截留、挪用和弄虛作假騙取經費。對騙取、截留、挪用經費或者不按照規定使用經費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司法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對本實施細則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存在問題進行通報。
第十八條 通過政府集中采購方式提供調解服務的人員,不得領取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補貼經費為稅前金額。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不低于”“不高于”“以上”“最高”均包括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4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執行期間,可根據政策實施績效情況做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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