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據
《深圳經濟特區股份合作公司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2019年修訂,《條例》新增黨的基層組織對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重大事項的監督管理職能,要求社區黨委參與公司重大問題的決策。《龍華新區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項決策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部分條款不適應《條例》要求,不能滿足集體經濟發展需要。
二、目標任務
加強對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項的監督管理,規范重大事項的經營決策行為,促進經營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公開化,保障股份合作公司及股東的合法權益,引導社區集體經濟健康發展。
三、主要優化內容
《龍華區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項決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共6章41條。第一章總則,規定辦法制定目的、適用范圍、部門職責;第二章重大事項,明確重大事項范圍;第三章重大事項決策程序,明確各重大事項決策方式;第四章重大事項決策備案,明確備案要求及備案材料;第五章責任追究,規定違反本辦法有關處理措施;第六章附則,規定辦法解釋單位和有效期限。
(一)第一章優化部分
1.優化辦法適用范圍。參照《條例》的表述進行調整。適用范圍由“新區范圍內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改制設立的股份合作公司及其他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改為“龍華區范圍內由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改組的股份合作公司”。【第二條】
2.明確監管部門職責。明確區國資局與街道辦事處作為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項決策監管部門及職責分工。【第五條】
(二)第二章優化部分
1.調整重大事項范圍。《條例》將“審議批準公司的盈余分配或者虧損彌補方案”“審議集體股股利分配方案”歸為普通決議事項,故將“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從《管理辦法》重大事項中刪除,公司章程規定由股東大會普通決議表決即可。【第六條】
2.調整股東大會表決規定。《條例》規定特別決議應當有人數和所持表決權數均過半數的股東和集體資產管理委員會指派的代表出席,并以出席會議的股東人數及其所持表決權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管理辦法》依照《條例》調整。【第七條】
(三)第三章優化部分
1.優化集體用地土地自主開發流程。一是將《暫行辦法》城市更新項目自主開發、集體使用土地自主開發流程進行整合;二是按《條例》規定新增社區黨委審議環節,發揮基層組織的監督管理作用;三是將《暫行辦法》“審查表決”中的“相關資料報辦事處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審查”,按照《條例》修改為“報社區黨委、街道黨工委審議”;四是優化資產評估環節。集體用地自主開發不涉及交易,不要求土地評估和房地產價值評估,僅保留可行性研究;五是刪除抄報區扶持股份合作公司發展工作領導小組環節,規定由街道辦事處、區集體資產管理部門雙備案并報區政府。【第八條】
2.區集資有關規定已明確事項不再贅述。將《暫行辦法》涉及的集體用地土地使用權交易、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大宗土地物業租賃項目、大額資金支出等決策程序從《管理辦法》中剝離。有關標準及決策程序參照相關規定執行。另外,鑒于2023年6月25日已印發《龍華區股份合作公司物業租賃管理辦法》,大宗土地物業租賃定義相應更新。【第九、十、十一、十四條】
3.增加社區黨委審議環節。《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公司土地使用權轉讓、合作開發和其他大額資產轉讓、抵押、質押或者保證等重大事項提交股東大會決策前應當經社區黨委研究審議;情況特別復雜的,應當由社區黨委研究提出意見后提交公司所在地的中國共產黨街道工作委員會研究審議。
《管理辦法》在集體用地土地自主開發、融資、對外擔保、重大投資項目、重大資產處置等重大事項中新增社區黨委審議環節。其中,針對集體用地土地自主開發、對外擔保等事項,規定為情況特別復雜事項,應當由社區黨委研究提出意見后提交街道黨工委研究審議。【第八、十二、十三、十六、十七條】
4.明確土地使用權交易監督重點。《管理辦法》規定針對集體用地土地使用權交易事項,區集體資產管理部門應對股份合作公司履行集體資產處置程序情況進行監督。明確區集體資產管理部門的職責為“監督”,監督重點為“集體資產處置程序”,對屬于市場行為的內容,如集體利益分成水平等由股份合作公司民主決策決定。【第九條】
5.修改關于擔保的禁止性條款。《條例》第九條規定,公司為股東或者其他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符合公司的章程規定或者經股東大會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城鎮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本集體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管理辦法》依照《條例》調整。【第十三條】
(四)第四章優化部分
1.完善備案流程。一是適當延長備案時限,由5個工作日內提出備案申請延長至10個工作日;二是刪除“需提交新區領導小組審議”要求。【二十三條】
2.完善備案材料要求。依據第三章重大事項決策程序,完善第四章備案材料要求。【第二十四條至第三十四條】
(五)第五章優化部分
1.刪除責任追究中的懲罰性條款。按照區紀委監委建議,修改為:股份合作公司相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根據違規情況由相關部門進行處理;涉嫌違紀或違法犯罪的,按有關規定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有關機關處理。【第三十五條】
2.明確糾紛處置職責。根據屬地管理原則,本辦法規定在重大事項決策過程中發生糾紛的,由轄區街道辦事處調解,或遵循法律途徑解決。【第三十六條】
(六)第六章優化部分
1.變更解釋機構。《暫行辦法》的解釋機構是新區發展和財政局,《管理辦法》將解釋機構變更為區國資局。【第四十條】
2.明確辦法有效期。將本辦法有效期明確為5年。【第四十一條】
(七)優化相關表述
1.修改行政區名表述。將《暫行辦法》中的“新區”改為“區”。
2.完善權力機構表述。《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公司的權力機構為股東大會,股東人數200人以上的,可采用股東代表大會制度。因此,將文中“股東代表大會”均改為“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
3.優化審查機構表述。將《暫行辦法》“辦事處集體資產管理部門”修改為“街道辦事處”,不再具體到機構中的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