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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24年02月01日
名 稱: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龍華區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項決策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 號:深龍華府辦〔2024〕2號 主 題 詞:
各街道辦,區直各單位,駐區各單位:
現將《龍華區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項決策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月24日
龍華區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項決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項的監督管理,規范重大事項的經營決策行為,促進經營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公開化,保障股份合作公司及股東的合法權益,引導社區集體經濟健康發展,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龍華區范圍內由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改組的股份合作公司。
前款所稱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是指以行政村或者村民小組(自然村)為基礎組成的合作經濟組織。
第三條 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項應遵循集體討論、民主決策、市場運作、政府監管、依法合規、公開公平、可持續發展的原則,以確保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和維護股份合作公司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股份合作公司應建立法律、財務顧問機制,健全經營項目管理制度,完善經營決策及財務審批程序。
第五條 深圳市龍華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集體資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區國資局”)及各街道辦事處為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項決策的監管部門。
區國資局負責制定本辦法及政策規范,指導街道辦事處開展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項決策相關工作,并根據相關規定履行監管職責。
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監督與指導轄區股份合作公司依照本辦法及政策規范落實重大事項決策要求,并負責相關的備案工作。
第二章 重大事項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重大事項包括:
(一)集體用地土地開發(含指標)事項;
(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及大宗土地物業租賃項目;
(三)融資及對外擔保事項;
(四)大額資金支出、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重大投資項目、重大資產處置、貨幣性資產核銷、重大合同簽訂、股份購買等重大管理事項;
(五)經營管理班子薪酬方案;
(六)市、區有關文件規定的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第七條 按本辦法規定需經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的重大決策事項,原則上應當有人數和所持表決權數均過半數的股東和集體資產管理委員會指派的代表出席,并以出席會議的股東人數及其所持表決權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市有關規定或公司章程對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出席人數、表決人數及所持表決權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 重大事項決策程序
第八條 集體用地土地自主開發,指股份合作公司通過自主開發的方式,對集體用地土地實施開發建設。集體用地土地自主開發集體資產處置程序如下:
(一)方案制定:股份合作公司董事會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開發項目進行可行性分析,形成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方案,方案應明確項目標的、建設方式、投資額、資金來源、支付方式等內容。
(二)研究審議:股份合作公司召開董事會、監事會、集體資產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三會”)審議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方案,審議通過后,將相關材料報社區黨委、街道黨工委研究審議。
(三)項目公示:經社區黨委、街道黨工委審議通過后,在股份合作公司范圍內公示項目方案等相關材料,公示期不少于15日。
(四)民主決議:公示結束后,依照公司章程規定召開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決議過程須公證,并由街道辦事處現場監督。
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決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1.同意可行性研究報告;
2.同意項目方案。
(五)項目備案:股份合作公司將表決結果報街道辦事處備案,并由街道辦事處報區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備案,再由區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報區政府。
第九條 集體用地土地使用權交易。相關決策程序、合作方的資質條件及引進程序,應符合區集體用地土地使用權交易管理文件相關規定。區集體資產管理部門應對股份合作公司履行集體資產處置程序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條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相關標準及決策程序應符合市、區集體資產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有關文件規定。
第十一條 大宗土地物業租賃項目。大宗土地物業租賃項目是指出租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或月租金15萬元以上,或租賃期限超過10年的土地、物業等資產資源使用權出租或發包的項目。
大宗土地物業租賃項目相關標準及決策程序應符合市、區集體物業租賃管理有關文件規定。
第十二條 融資。融資是指股份合作公司出于發展需要籌措資金的活動。股份合作公司融資規模應與其資產總量相適應,資產負債率一般不得超過60%。以下情形的融資方案應按程序表決、備案:
(一)總資產不足5000萬元的股份合作公司,融資金額500萬元以上或占凈資產50%以上的;
(二)總資產在5000萬元以上的股份合作公司,融資金額1000萬元以上或占凈資產50%以上的。
融資方案由董事會提出,經“三會”、社區黨委審議后,提交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表決,表決結果報街道辦事處備案。
第十三條 對外擔保。對外擔保是指股份合作公司為企業或個人提供擔保的行為。對外擔保總額不得超過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會計報表凈資產的50%。
股份合作公司對外擔保的,由董事會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風險評估后,制定項目方案,報“三會”、社區黨委、街道黨工委研究審議。相關方案及審議結果依照公司章程規定提交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后,報街道辦事處備案。
第十四條 大額資金支出。股份合作公司單筆支出金額在200萬元以上,以及股份合作公司分紅和集體用地補償款分配,屬于大額資金。大額資金支出應符合區相關股份合作公司財務管理辦法規定。
第十五條 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股份合作公司因業務需要需設立子公司、分公司的,應由董事會提出,經“三會”審議、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后,報街道辦事處備案。
第十六條 重大投資項目。重大投資項目是指除集體土地開發項目以外投資額超過500萬元或超過凈資產30%的投資項目。
重大投資項目應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投資項目方案,經“三會”、社區黨委審議后,應在股份合作公司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公示結束后,經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報街道辦事處備案。
第十七條 重大資產處置。重大資產處置是指股份合作公司為開展日常經營活動或以盈利為目的而主動購入、轉讓、捐贈、報廢、盤盈和盤虧等單項賬面價值50萬元以上的資產。涉及資產購入、轉讓的重大資產處置,股份合作公司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資產評估。
股份合作公司重大資產處置應由董事會提出處置方案,報“三會”、社區黨委審議后,在股份合作公司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公示結束后,經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報街道辦事處備案。市、區相關文件對重大資產處置流程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貨幣性資產核銷。貨幣性資產核銷是指股份合作公司對應收款項壞賬、資金損失的核銷。對單項金額5萬元以上貨幣性資產核銷事宜由董事會提出,報“三會”審議后,提交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后,報街道辦事處備案。
第十九條 重大合同簽訂。股份合作公司簽訂合同實行限額審批和分類管理,單項合同標的額200萬元以上的合同為重大合同。
股份合作公司應加強重大合同的管理,建立健全法律顧問制度,對重大經營、決策活動,須有法律顧問審核或見證,并出具法律意見書。合同事項經“三會”、社區黨委審議通過后,應在股份合作公司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公示結束后,提交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表決,股份合作公司應將有關會議決議及合同報街道辦事處備案。
第二十條 經營管理班子薪酬方案。經營管理班子薪酬方案應與績效掛鉤,鼓勵股份合作公司對外引進職業經理人。薪酬方案由董事會提出,經“三會”審議后,報街道辦事處研究審議,再提交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后,將有關材料報街道辦事處備案。
第二十一條 股份購買。股份合作公司股份購買,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符合公司章程有關股權認購條件的股份申購人(或申購人授權的直系親屬)應提交股份購買申請,按規定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并由股份合作公司在信息公開欄進行認購股份資格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
(二)股份申購人提供的相關材料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并出具會議決議,由董事長簽發股東股權證,并將股份購買申請材料和《股權證》復印件加蓋公章后,報街道辦事處備案。
第四章 重大事項決策備案
第二十二條 備案要求。股份合作公司應按要求提供真實、完整的備案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在備案過程中材料發生變化,股份合作公司應及時更換相應材料并說明情況。對備案申請材料內容不全、存在瑕疵,或備案事項存在事實或法律沖突的,街道辦事處應一次性說明理由,并告知需補充完善的材料。
第二十三條 備案程序和時限。股份合作公司報街道辦事處備案的事項,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股份合作公司應當在備案事項作出決策10個工作日內提出備案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對于涉及產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破產、清算等事項的,除提供基本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法律意見書、公示結果、清產核資及評估報告、審計報告。
(二)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齊全部備案事項材料后15個工作日之內完成備案。情況特別復雜,或者需征求相關部門及專家意見的,可視情況適當延長備案時間,并及時告知股份合作公司。
(三)需報區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備案的重大事項,街道辦事處應在完成備案后10個工作日內報區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集體用地土地自主開發備案,提交下列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方案;
(二)“三會”決議、公示照片;
(三)社區黨委、街道黨工委審議意見;
(四)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決議;
(五)建設用地材料;
(六)法律意見書;
(七)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五條 融資項目備案,提交下列材料:
(一)融資計劃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三會”決議;
(三)社區黨委審議意見;
(四)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決議;
(五)法律意見書;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六條 對外擔保備案,提交下列材料:
(一)股份合作公司及被擔保人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會計報表;
(二)對外擔保項目有關方案;
(三)風險評估報告及反擔保措施;
(四)“三會”決議;
(五)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決議;
(六)社區黨委、街道黨工委審議意見;
(七)法律意見書;
(八)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七條 大額資金支出備案,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三會”決議;
(三)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決議;
(四)街道辦事處大額資金申請批復;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八條 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備案,提交下列材料:
(一)“三會”決議;
(二)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決議;
(三)設立子公司的,提供子公司章程;
(四)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九條 重大投資項目備案,提交下列材料:
(一)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投資項目方案;
(二)“三會”決議、公示照片;
(三)社區黨委審議意見;
(四)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決議;
(五)法律意見書;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十條 重大資產處置備案,提交下列材料:
(一)處置方案;
(二)資產評估報告或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三會”決議、公示照片;
(四)社區黨委審議意見;
(五)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決議;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十一條 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備案,提交下列材料:
(一)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申請文件;
(二)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的有關證明文件;
(三)“三會”決議;
(四)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決議;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十二條 重大合同備案,提交下列材料:
(一)“三會”決議、公示照片;
(二)社區黨委審議意見;
(三)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決議;
(四)法律意見書;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十三條 經營管理班子薪酬方案備案,提交下列材料:
(一)“三會”決議;
(二)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決議;
(三)經營管理班子薪酬方案;
(四)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十四條 股份購買備案,提交下列材料:
(一)董事會決議(包括會議記錄、公示材料);
(二)股權證復印件、相關證明材料;
(三)其他相關材料。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五條 股份合作公司相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根據違規情況由相關部門進行處理;涉嫌違紀或違法犯罪的,按有關規定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有關機關處理。
第三十六條 在重大事項決策過程中,發生交易糾紛的,由轄區街道辦事處調解,或遵循法律途徑解決。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股份合作公司的分公司決策事項屬于本辦法規定重大事項的,應當履行相關決策程序。
第三十八條 《深圳經濟特區股份合作公司條例》對修改公司章程、調整集體股比例、股東變更等事項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街道辦事處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區國資局負責解釋和修改,未盡事宜,或與相關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不一致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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