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000000-02-2018-081506 分類:
發布日期:2018年02月05日
名 稱: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龍華區公共項目建設用地審查報批暫行辦法(試行) 的通知
文 號:深龍華府規〔2018〕1號 主 題 詞:
各街道辦,區直各單位,駐區各單位:
《龍華區公共項目建設用地審查報批暫行辦法(試行)》已經區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日
龍華區公共項目建設用地審查報批暫行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為規范龍華區公共項目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規劃國土體制機制改革的決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8號)、《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全面深化規劃國土體制機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16〕259號)、《市規劃國土委關于做好規劃國土體制機制改革后土地審批和供應有關工作的通知》(深規土〔2016〕988號)以及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相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龍華區以協議或劃撥方式供應,或劃定管理范圍線委托管理的市投區建、區投區建及其他社會投資的公共項目,其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及其農用地(含未利用地)轉用實施方案審批適用本暫行辦法。
本暫行辦法中公共項目用地主要為《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確定的公共管理與服務設施用地、交通設施用地、公用設施用地、綠地與廣場用地等。
第三條 【用地報批方式】龍華區公共項目采取城市分批次用地報批方式。
城市分批次用地報批指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需將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用的,按項目實施情況分批次開展項目用地的受理、審查、報批工作。
龍華區屬于深圳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非中心城區,公共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用的,由區政府按市政府授權批準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用,統籌安排公共項目用地。
以劃撥或協議方式供應的土地涉及農用地或未利用地轉用的,在審定供地方案時,同步審批農用地轉用實施方案。原則上每月上報一批。
第四條 【審批機構】龍華區建設用地審批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區領導小組”)是區建設用地審批的決策機構,負責審定龍華區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方案或建設用地租賃方案,同時審批其農用地轉用實施方案。區領導小組組長由區長擔任,常務副組長由分管副區長擔任,主要成員包括:區法制辦、發展和改革局、經濟促進局、教育局、科技創新局、財政局、環境保護和水務局、住房和建設局、文化體育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城市管理局、規劃土地監察局、建筑工務局、城市更新局、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前期工作辦公室(軌道交通建設辦公室)、重點片區規劃建設管理辦公室、市規劃國土委龍華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委龍華交通運輸局、街道辦事處等相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區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規劃國土委龍華管理局,負責統籌協調轄區內土地供應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規劃國土委龍華管理局局長擔任。
第五條 【職責分工】區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依職責對公共項目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并根據本暫行辦法履行用地審查報批相關職責:
(一)市規劃國土委龍華管理局是公共項目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的牽頭部門,負責全區公共項目建設用地的受理、初審、報批工作;
(二)區法制辦負責審查公共項目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的合法性情況;
(三)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審查公共項目用地立項或可研批復情況;
(四)區經濟促進局負責審查公共項目用地涉及國有農業用地(包括基本農田、區征菜地)情況;
(五)區環境保護和水務局負責審查公共項目用地涉及的環境影響評價、城市藍線、水源保護區情況;
(六)區城市更新局負責審查公共項目用地涉及土地整備情況和負責審查公共項目用地涉及城市更新項目計劃、規劃及用地情況;
(七)區城市管理局負責對公共項目用地使用林地、園地的情況進行初審,并提供相關意見;
(八)區規劃土地監察局負責審查公共項目用地是否存在違法用地行為,發生的違法用地行為是否已依法處理,并負責提供有關材料以及審查公共項目用地所涉臨時用地的審批情況,開展公共項目用地所涉臨時用地的批后監管工作;
(九)區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前期工作辦公室(軌道交通建設辦公室)負責核查擬供應土地周邊軌道規劃建設情況;
(十)重點片區規劃建設管理辦公室負責對涉及在北站商務中心區、鷺湖科技文化片區和九龍山產學研片區內選址的地塊提供意見;
(十一)各街道辦負責就轄區內擬供應地塊提出意見,并協助做好用地供應管理等工作;
(十二)其它各部門根據自身職能承擔公共項目用地審查的職責。
第二章 審批條件
第六條 【協議或劃撥方式供應類】協議或劃撥方式供應的市投區建、區投區建及其他社會投資的公共項目用地審批一般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規劃方面
1. 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已按程序完成了規劃修改并取得批復;不占用基本農田;占用的農用地、未利用地(以最新年度的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數據為基礎)不突破市政府下達的計劃指標;占用耕地的,耕地質量、等級明確,能夠落實占補平衡。
2. 符合城市規劃或其他專項規劃,規劃依據明確,符合基本生態控制線、橙線、藍線、紫線、黃線、軌道保護區、高壓走廊等相關規范要求。
(二)用地方面
1. 符合供地政策。
2. 土地權屬清晰。涉及已出讓用地的,應完成收地補償工作;涉及土地補償遺留問題的,應在報審材料中明確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前理順經濟補償關系。
3. 節約集約用地,用地規模應符合《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或相關規范。
4. 位于地質災害易發區的,用地申請單位應按規定開展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評估報告編制單位資質符合相關要求,并通過專家評審。
5. 未壓覆持采礦許可證的石礦和礦泉水采礦點。
(三)其他方面
1. 取得發改部門批準文件(立項文件或可研批復),申請用地的項目名稱應與發改部門批準的項目名稱一致(分期建設的,可予以標注)。
2. 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在深圳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網上備案平臺上完成備案并取得回執或無需開展環評工作的證明文件)。
3. 涉及林地、園地的,應取得林業主管部門意見。
4. 涉及橙線、藍線、軌道保護區等需要征求主管部門意見的,應取得主管部門同意意見。
5. 其他需要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應取得相關部門同意意見。
(四)容缺條件
對于近期亟需建設的民生工程項目,若確實在報批前無法完全滿足前述(一)(二)(三)的審批條件,經市、區政府研究同意后,可容缺上報區政府審批,但需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核發用地批準文件前完善手續,滿足上述審批條件。
第七條 【劃定管理范圍線委托管理類】劃定管理范圍線委托管理的市投區建、區投區建及其他社會投資的公共項目用地審批條件除下列情形外,其余與協議或劃撥方式供應類相同:
(一)公園綠地等建設項目以實際發生建設的用地范圍作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核范圍;
(二)公園綠地等建設項目實際不發生建設行為的,不需要辦理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用報批手續。
第八條 【其他不需要進行報批的用地】下列情形不需要辦理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用報批手續:
(一)建設項目只發生在地下建設,地面仍保留為非建設用地的地下工程項目,包括道路隧道、地下敷設管線、地下停車設施等;
(二)建設項目占用新增建設用地面積小于100平方米。
第三章 審批程序
第九條 【報批程序】公共項目用地供應方案報批與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用報批同步開展,報批程序分為用地申請、方案初審、方案審批三個階段。
(一)用地申請
用地單位在具備如下申請條件后,向市規劃國土委龍華管理局提出用地申請。
1. 取得發改部門批準文件(立項文件或可研批復)。
2. 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在深圳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網上備案平臺上完成備案并取得回執或無需開展環評工作的證明文件)。
3. 取得選址意見書、用地預審文件。
4. 需要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應取得相關部門同意意見。
(二)方案初審
1. 市規劃國土委龍華管理局受理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的建設用地申請,并對申請用地是否符合報批要求進行審查。
2. 市規劃國土委龍華管理局根據審查結果擬定區政府審議項目一覽表、農轉用實施方案一覽表、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耕地占補平衡分析表等報審方案。
3. 市規劃國土委龍華管理局局長辦公會初步審議公共項目建設用地報審方案,通過后上報區政府審批,并提前向用地單位核發已列入年度實施計劃的公共服務設施、城市基礎設施和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的用地批準文件。
(三)方案審批
1. 規劃國土分管區領導主持召開區政府辦公會議,審議市規劃國土委龍華管理局上報的公共項目建設用地報審方案,審議通過后,報區領導小組審定。
2. 區政府組織召開區領導小組會議,對公共項目用地供應方案及農用地轉用實施方案進行審議,審議通過后出具會議紀要。市規劃國土委龍華管理局根據會議精神向區政府提請核發用地批復,同時向市財政部門提交催繳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函。
其中,行政辦公用地等需按規定由區政府審查后依程序上報。
3. 區政府在市財政部門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后核發用地批復。
第十條 【實施供地】市規劃國土委龍華管理局收到區政府用地批復后與用地單位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向用地單位核發用地批準文件。
第十一條 【批后備案與監管】市規劃國土委龍華管理局依據區政府批復文件,形成方案歸檔材料,將報審方案等信息錄入備案系統,制作保留備查材料,并做好批后監管等工作。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辦法實施】本暫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市規劃國土委龍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未盡事宜】以劃撥或協議方式供應的保障性住房用地報批參照本暫行辦法。
其他由區政府審批的建設項目用地所涉農用地轉用實施方案的審查報批參照本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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