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龍華區公共項目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有序推進龍華區公共項目土地供應工作,龍華區政府于2018年2月2日印發了《深圳市龍華區公共項目建設用地審查報批暫行辦法(試行)》(深龍華府規〔2018〕1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現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過程
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規劃國土體制機制改革的決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8號)、《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全面深化規劃國土體制機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16〕259號)、《市規劃國土委關于做好規劃國土體制機制改革后土地審批和供應有關工作的通知》(深規土〔2016〕988號)規定,市政府委托區政府審批市投區建、區投區建及其他社會投資的公共項目用地,并下放農用地轉用實施方案審批職權,審批公共項目用地同步審批農用地轉用實施方案。為規范我區公共項目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提高公共項目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質量和效率,市規劃國土委龍華管理局起草了《深圳市龍華區公共項目建設用地審查報批暫行辦法》(送審稿)。
主要依據包括: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08年1月1日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施行);
3.《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第69號令);
4.《國土資源部關于改進和優化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用地審查通知》(國土資規〔2016〕16號);
5.《關于調整報國務院批準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320號);
6.《廣東省建設用地審查報批辦法》(粵府辦〔2005〕70號);
7.《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貫徹落實國家改進和優化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用地審查意見的通知》(粵國土資規字〔2017〕4號);
8.《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總體方案》(國土資函〔2012〕138號);
9.《關于同意授權深圳市人民政府行使相關土地管理權限的批復》(粵府函〔2012〕115號);
10.《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全面深化規劃國土體制機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16〕259號);
11.《市規劃國土委關于做好規劃國土體制機制改革后土地審批和供應有關工作的通知》(深規土〔2016〕988號);
12.《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規劃國土體制機制改革的決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8號)。
二、《暫行辦法》的主要內容
(一)界定了公共項目建設用地報批的適用范圍
根據深府函〔2016〕259號文的有關規定,以下原由市政府行使的職權調整到區政府行使:1、土地招拍掛供應方案及其農用地轉用實施方案的審批,但商品住宅(含安居型商品房)用地除外;2、以劃撥或協議方式供應的建設用地(含城市更新項目)及其農用地轉用實施方案的審批,但安排在國有儲備土地上的留用土地、征地返還用地或搬遷安置用地以及市政府未交由審批的市投市建項目除外;3、上述建設用地的批后監管(含閑置土地處置);4、以劃定管理范圍線方式委托管理的非建設用地的審定(含經市政府同意由區政府審定的市投市建項目);5、不在國有儲備土地上安排留用土地、征地返還用地或搬遷安置用地的土地整備實施方案審批;6、采礦權人之間礦區范圍爭議的裁決;7、轄區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的審批。
其中第2項和第4項屬于公共項目建設用地審批的范疇。因此,我區公共項目建設用地報批的適用范圍界定為:以協議、劃撥方式供應,或劃定管理范圍線委托管理的市投區建、區投區建及其他社會投資的公共項目建設用地。
(二)明確了公共項目建設用地報批的審批機構及職責分工
《暫行辦法》規定龍華區建設用地審批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區領導小組)作為區建設用地審批的決策機構,負責審定龍華區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方案或建設用地租賃方案,同時審批其農用地(含未利用地)轉用實施方案。
區領導小組組長由區長擔任,常務副組長由分管副區長擔任,主要成員包括:區法制辦、發展和改革局、經濟促進局、教育局、科技創新局、財政局、環境保護和水務局、住房和建設局、文化體育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城市管理局、規劃土地監察局、建筑工務局、城市更新局、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前期工作辦公室(軌道交通建設辦公室)、重點片區規劃建設管理辦公室、市規劃國土委龍華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委龍華交通運輸局、街道辦事處等相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區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規劃國土委龍華管理局,負責統籌協調轄區內土地供應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規劃國土委龍華管理局局長擔任。
區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依職責對公共項目用地審查報批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并根據本暫行辦法履行用地審查報批相關管理職責:
(一)市規劃國土委龍華管理局是公共項目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的牽頭部門,負責全區公共項目建設用地的受理、初審、報批工作;
(二)區法制辦負責審查公共項目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的合法性情況;
(三)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審查公共項目用地立項或可研批復情況;
(四)區經濟促進局負責審查公共項目用地涉及國有農業用地(包括基本農田、區征菜地)情況;
(五)區環保水務局負責審查公共項目用地涉及的環境影響評價、城市藍線、水源保護區情況;
(六)區城市更新局負責審查公共項目用地涉及土地整備情況和負責審查公共項目用地涉及城市更新項目計劃、規劃及用地情況;
(七)區城市管理局負責對公共項目用地使用林地、園地的情況進行初審,并提供相關意見;
(八)區規劃土地監察局負責審查公共項目用地是否存在違法用地行為,發生的違法用地行為是否已依法處理,并負責提供有關材料以及審查公共項目用地所涉臨時用地的審批情況,開展公共項目用地所涉臨時用地的批后監管工作;
(九)區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前期工作辦公室(軌道交通建設辦公室)負責核查擬供應土地周邊軌道規劃建設情況并提出意見;
(十)重點片區辦負責對涉及在北站商務中心區、鷺湖科技文化片區和九龍山產學研片區內選址的地塊提供意見;
(十一)各街道辦負責就轄區內擬供應地塊提出意見,并協助做好用地供應管理等工作;
(十二)其它各部門根據自身職能承擔公共項目用地審查職責。
(三)梳理了公共項目用地報批及供地流程
從報批程序、供地程序兩個階段梳理了用地報批和供地流程。
公共項目用地報批程序分為用地申請、方案初審、方案審批三個階段。《暫行辦法》明確了各階段的工作要求及審查事項,用以指導龍華區公共項目建設用地報批工作有序開展。
三、《暫行辦法》主要條款的依據
第二條【適用范圍】依據《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規劃國土體制機制改革的決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8號)、《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全面深化規劃國土體制機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16〕259號)第三條第八款、《市規劃國土委關于做好規劃國土體制機制改革后土地審批和供應有關工作的通知》(深規土〔2016〕988號)第二、三條;
第三條【用地報批方式】依據《市規劃國土委關于印發<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程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深規土〔2013〕19號)第六條;
第四條【審批機構】依據《龍華區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供應管理實施細則(試行)》(送審稿)第八條;
第五條【職責分工】依據《龍華區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供應管理實施細則(試行)》(送審稿)第九條;
第六條【協議或劃撥方式供應類】參考《深圳市龍崗區公共項目用地審查報批工作辦法(送審稿)》(深規土龍〔2017〕172 號)第七條;
第七條【劃定管理范圍線委托管理類】、第八條【其他不需要進行報批的用地】均依據《市規劃國土委關于印發<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程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深規土〔2013〕19號)第八條 ;
第九條【審批程序】依據《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第七條、《關于進一步下放部分規劃管理和土地利用管理事權的通知》(深規土〔2011〕332號)第二條第三款、《深圳市財政委員會關于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繳納有關事宜的通知》(深財資函〔2017〕573號)、《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規劃國土體制機制改革的決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8號)第一條第二款、《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全面深化規劃國土體制機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16〕259號)第三條第八款、《市規劃國土委關于做好規劃國土體制機制改革后土地審批和供應有關工作的通知》(深規土〔2016〕988號)第二條第二款、《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深圳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工作規則〉的通知》(深府〔2015〕62號)第五條第七款;
第十條【實施供地】依據《市規劃國土委關于印發<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程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深規土〔2013〕19號)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批后備案與監管】依據《市規劃國土委關于做好規劃國土體制機制改革后土地審批和供應有關工作的通知》(深規土〔2016〕988號)第二、三條、《市規劃國土委關于印發<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程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深規土〔2013〕19號)第二十、二十一條;
第十三條【未盡事宜】依據《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規劃國土體制機制改革的決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8號)第一條第二款、《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全面深化規劃國土體制機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16〕259號)第三條第八款、《市規劃國土委關于做好規劃國土體制機制改革后土地審批和供應有關工作的通知》(深規土〔2016〕988號)第二條第二款、《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深圳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工作規則〉的通知》(深府〔2015〕62號)第五條第七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