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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21年08月10日
名 稱: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深圳市龍華區國有農業用地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 號:深龍華府辦規﹝2021﹞5號 主 題 詞:
各有關單位:
現將《深圳市龍華區國有農業用地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8月9日
深圳市龍華區國有農業用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及依據】為加強國有農業用地管理和保護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深圳市寶安龍崗兩區城市化土地管理辦法》(深府〔2004〕102號)、《深圳市基本農田保護區管理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及相關定義】本辦法適用于國有農業用地及其青苗、地上附著物、設施農用地的租賃、管理與保護。
本辦法所稱國有農業用地,是指已納入城市化轉地補償范圍內,經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依據法定規劃劃定管理范圍,由區農業主管部門管理的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國有土地。
本辦法所稱設施農業用地,是指農業生產中直接用于農作物種植的設施用地,分為生產設施用地以及與生產直接關聯的輔助設施用地。
本辦法所稱青苗,是指果樹、蔬菜、花卉、苗木等。
第三條 【分類經營管理】國有農業用地實行分類經營管理,按其用途劃分為生產型國有農業用地、生態型國有農業用地。
生態型國有農業用地原則上實行植樹綠化,恢復植被,不再進行種養生產。綠化應以種植生態風景林為主,果樹較多的地塊四周種植有防護作用的荊棘植物,有條件的實行圍合式管理。
生產型國有農業用地可以進行種養生產,主要用于發展科技創新、生產示范和休閑生態的現代農業。
根據《深圳市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規定》,一級水源保護區、坡度大于25度的山地等已被劃為基本生態控制線范圍內的國有農業用地,原則上不作為生產型國有農業用地(已確定為基本農田的地域除外)。
第四條 【設施建設】在國有農業用地上建設基礎設施、生產設施、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以下統稱“農用設施”)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條 【管理原則】國有農業用地堅持科學規劃、合理利用、嚴格保護、用養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專家咨詢小組】區農業主管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成立國有農業用地管理專家顧問小組,負責為國有農業用地的各項管理工作提供科學合理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七條 【區領導小組】區國有農業用地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區領導小組”)負責審定國有農業用地管理的重大事項。
區領導小組組長由區分管農業主管部門的區領導擔任,副組長由區農業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成員由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農業主管部門,辦公室主任由區農業主管部門負責人擔任。
第八條 【區農業主管部門職責】區農業主管部門是國有農業用地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
?。ㄒ唬┴撠焽修r業用地政策統籌、指導和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國有農業用地管理目標責任考核和發展規劃;
?。ǘ┴撠熃y籌國有農業用地的租賃管理工作;
?。ㄈ┴撠焽修r業用地臺賬建設。包括:土地位置、面積、土地利用現狀、設施農業情況、土質情況、調整變更情況、青苗種類和數量、租賃情況等資料;
?。ㄋ模┴撠熤笇А⒈O督和組織街道辦事處做好轄區國有農業用地管理工作;
?。ㄎ澹┴撠煂r用設施建設方案進行審核。
第九條 【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職責】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是國有農業用地規劃管理部門,主要職責:
?。ㄒ唬┮婪ā⒁酪幭騾^農業主管部門及時告知國有農用地涉及農轉用情況、設施農業用地備案等情況;
?。ǘ┴撠煂修r業用地的農用設施進行備案;
?。ㄈ﹨f助開展國有農業用地管理工作,發現管理不到位、違法、違規的現象,通報給相應職能部門。
第十條 【區規劃土地監察部門職責】區規劃土地監察部門是國有農業用地違法行為的執法查處部門,主要職責:
?。ㄒ唬┴撠熤笇Р樘巼修r業用地上的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等違法行為;
(二)在臨時用地或臨時建筑審批時,涉及需利用國有農業用地的,根據農業主管部門出具的意見進行審批,依法、依規做好臨時使用國有農業用地的土地復墾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職責】街道辦事處是國有農業用地管理的具體實施部門,主要職責如下:
?。ㄒ唬﹥仍O負責轄區國有農業用地管理的工作機構,承擔國有農業用地日常巡查管理工作;
?。ǘ┴撠煵樘巼修r業用地上的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等違法行為;
(三)建立轄區國有農業用地臺賬。包括:土地位置、面積、農業設施情況、土質情況、租賃情況等;
?。ㄋ模┴撠熭爡^國有農業用地安全生產、生態保護和農用設施建設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巡查工作機制,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及時發現、制止和糾正違法用地、違法建筑、非法侵占和破壞國有農業用地等行為;
?。ㄎ澹┴撠熭爡^國有農業用地上的市政設施、基礎設施以及其他已補償的構筑物、附著物等的管理和保護;
?。┴撠熭爡^內國有農業用地的清場、回收工作,監督承租單位合法利用和保護國有農業用地。
第十二條 【其他部門職責】區發改、財政、水務、城管、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國有農業用地的規劃建設、水利建設、環境衛生和生態保護等管理工作,協助和配合區規劃土地監察部門做好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
第十三條 【承租單位職責】承租單位是國有農業用地使用和管理的主體責任單位,主要職責:
?。ㄒ唬﹪栏癜凑沼嘘P法律法規的規定安全利用承租的國有農業用地,依法依規建設農用設施,保護和管理承租的國有農業用地;
?。ǘ┞鋵嵆凶鈬修r業用地的安全生產工作主體責任,及時發現、處置并報告安全隱患情況;
?。ㄈ┮婪ò凑諊修r業用地租賃合同約定履行其他相應義務。
第三章 規劃建設與資金保障
第十四條 【規劃編制】區農業主管部門應當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農業資源調查區劃為依據,科學編制國有農業用地農業生產規劃,引導、鼓勵規模化、集約化經營。
第十五條 【國有農業用地建設】區農業主管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應加強國有農業用地建設管理,建立地力補償制度,增加和完善農業設施,改善生產條件,提高國有農業用地的抗災能力,促進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提高和土地資源的持續利用。國有農業用地建設主要包括:土地整治和改良、墾復、農業生產基地道路、水電、灌溉水源、排灌溝渠、邊坡加固等建設和修繕。
第十六條 【資金保障】國有農業用地建設、管理和保護等相關經費按照市、區事權劃分,分別由市、區財政保障,納入部門預算管理。
第四章 經營管理
第十七條 【區統一租賃】國有農業用地租賃由區農業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各街道辦事處配合具體實施。
第十八條 【日常管理主體】國有農業用地按屬地管理原則,由轄區街道辦事處負責日常巡查和安全管理。
第十九條 【承租單位確定方式】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或者協議的方式確定國有農業用地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承租單位。
第二十條 【承租單位條件】申請租賃國有農業用地的承租單位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ㄒ唬┏凶庥猛痉限r業產業發展規劃和土地利用功能;
?。ǘ]有租賃土地不良信用記錄;
(三)最近三年內沒有因農業生產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前款所稱的“最近三年",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自截標之日倒算;采用協議方式的,自受理申請之日倒算。
第二十一條 【依法招標】以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方式確定承租單位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第二十二條 【協議條件】以協議方式確定承租單位的,承租單位除符合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ㄒ唬┍粐矣嘘P部門認定為農業領域的重點實驗室或者工程中心;
?。ǘ┦小^政府公益性的農業技術推廣機構;
?。ㄈ┦?、區引進的農業科研領域高層次人才團隊;
?。ㄋ模┙浭?、區政府認定的重大特殊項目;
?。ㄎ澹┏钟形赐晟普鞯鼗蛘咿D地補償手續的國有農業用地地塊原有使用者。
第二十三條 【協議方式的程序】采用協議方式租賃的,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ㄒ唬┥暾埲讼騾^農業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1.書面申請;
?。玻髽I法人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社團法人登記證書,以及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或者其他身份證明證件;
?。常r業科研項目可行性分析報告;
4.項目規劃布局方案;
?。担巨k法第二十、二十二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
(二)區農業主管部門收到申請人遞交的申請材料后,應當組織專家咨詢小組完成專家評審;通過評審的,經區領導小組審批同意后,由區農業主管部門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與申請人簽訂租賃合同。
第二十四條 【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應統一格式,示范文本由區農業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并明確約定以下幾項內容:
?。ㄒ唬╇p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國有農業用地及其農業設施的位置、范圍和面積;
?。ㄈ﹪修r業用地的用途,農業設施的建設規模和功能、建設和使用要求;
?。ㄋ模╇p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ㄎ澹┳赓U期限和起止日期;
?。┳饨鸷捅WC金;
?。ㄆ撸┳赓U期滿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處置;
?。ò耍┻`約責任;
?。ň牛┙鉀Q爭議的方法;
(十)當事人認為必要的其他條款。
本辦法實施之前簽訂的租賃期限未到的租賃合同,如存在前款事項約定不明確的情況,由區農業主管部門與原承租人簽訂補充協議予以明確。
第二十五條 【租賃期限】國有農業用地租賃期限按農業發展用途確定:
(一)農業科研、休閑觀光用地租賃期限為8年;
?。ǘ﹤鹘y種植農業用地租賃期限為5年;
對于規劃建設時間較長的國有農業用地,經區領導小組同意,租賃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0年。
第二十六條 【租金減免與收繳】國有農業用地租金及減免標準參照深圳市基本農田租金最低價及減免標準。具體地塊租金標準由區農業主管部門組織專業機構根據地塊情況、市場行情和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等因素進行評估,報區領導小組審議確定。
國有農業用地租金收入按國土資金收入項目全部上交區財政賬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七條 【租賃合同備案】區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在與承租單位簽訂租賃合同后30日內報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并將租賃信息通報給轄區街道辦事處。
第二十八條 【履約行為管理】承租單位應當全面履行租賃合同約定的義務,嚴格按照租賃合同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擅自轉租國有農業用地。
區農業主管部門每年定期對承租單位的履約行為及土地利用進行檢查,發現違約行為的可單方解除租賃合同,發現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九條 【租賃期滿的處置】區農業主管部門在租賃合同期限屆滿90天前根據本辦法重新確定承租單位。原承租單位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租賃權。
租賃合同期限屆滿的,承租單位應在屆滿前自行處理其投資建設的作物種植設施及其種植的青苗,地上附著和青苗不予補償;逾期未處理的,街道辦事處組織人員清場,清場費用在承租單位繳納的保證金中扣除。
第三十條 【提前收回或解除合同的處置】政府因實施城市規劃或者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提前收回國有農業用地使用權的,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提前180日書面通知轄區街道辦事處和區農業主管部門,按照“依靠地方政府、依法清理回收”的原則,由街道辦事處組織有關部門依法進行清理回收。
政府因實施城市規劃或者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國有農業用地使用權時,承租單位依法投資建設的作物種植設施其及種植的青苗由雙方協商確定補償金額;協商不成的,作物種植設施參照土地使用權收回的有關標準,青苗參考同類產品的當期市場價格,經評估后予以補償。
除前款規定外,合同當事人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承租單位依法投資建設的作物種植設施及其種植的青苗由雙方按照合同約定處理。
本辦法實施之前承租單位依法投資建設的生產設施、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參照深圳市有關作物種植設施規定處理。
第五章 設施農業用地管理
第三十一條 【總要求】國有農業用地內的基礎設施、作物種植設施等農業設施布局應符合市、區國土空間規劃和農業產業規劃。
第三十二條 【設施農業用地管理】國有農業用地內各類設施農業用地的規模、農業設施建設用地程序,參照省、市相關規定執行。
作物種植輔助設施布局應當因地制宜,節約使用土地。輔助設施建設應當力求簡易、安全、實用,以易于拆除、便于恢復農業生產條件為標準。
以農業為依托的休閑觀光農業項目以及各類農業園區,涉及建設永久性的公共設施、酒店、餐飲場所、辦公樓等用地,按非農建設用地進行管理。確需建設的,應當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就近安排建設用地,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三十三條 【農用設施建設】國有農業用地內的作物種植設施、輔助設施由承租單位投資建設和維護。設施農業用地不再使用的,承租單位應當及時恢復原用途。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基本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擅自占用國有農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國有農業用地用途。
第三十五條 【巡查監管】區農業主管部門對各街道辦事處國有農業用地的管理工作進行定期檢查與考核,督促各街道辦事處和承租單位落實管護責任,形成年度報告上報區政府的長效監管機制。
各街道辦事處建立巡查制度,加強對國有農業用地的日常巡查力度,及時發現、制止和糾正國有農業用地上的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超過規定標準排放污染物和亂倒余泥渣土、垃圾等行為。
第三十六條 【農地轉用及征收】公共利益項目需要占用國有農業用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征收土地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七條 【臨時使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有關部門批準后可以臨時使用國有農業用地:
?。ㄒ唬┏鞘薪ㄔO重點項目需要取道國有農業用地進行施工的;
?。ǘ╇娏Α⑺⑷細獾冉ㄔO項目需要下穿國有農業用地表土層進行施工的;
(三)經批準需要在國有農業用地范圍內進行地質勘查的;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臨時使用國有農業用地的情形。
臨時土地使用者向區規劃土地監察部門辦理臨時用地申請手續時,經區農業主管部門審核涉及國有農業用地的,區農業主管部門應出具臨時使用國有農業用地審核意見,同意使用的,臨時土地使用者應編制土地復墾方案。臨時用地期限屆滿的,臨時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經區規劃土地監察部門批準的土地復墾方案及時恢復原狀。臨時使用國有農業用地,給承租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合理補償。
臨時使用國有農業用地的期限不超過二年,因特殊原因確需延長使用期限的,土地使用者應當在使用期滿前二個月內,按照《深圳市臨時用地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八條 【環境保護】在租賃期限內,因發生事故或者其它原因造成國有農業用地環境污染的,承租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區農業、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以及轄區街道辦事處,并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對有關違法行為進行處理。
區農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區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轄區內國有農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進行年度監測和評價,并定期向區政府提出環境質量與發展趨勢的報告。
第三十九條 【效益評估】區農業主管部門組織各相關部門對國有農業用地的利用和租賃效益進行評估,優勝劣汰,形成良性競爭機制,有效利用國有農業用地。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破壞農地】占用國有農業用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國有農業用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規劃土地監察機構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并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法建設】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獲取批準,非法占用國有農業用地建設住宅的,由規劃土地監察機構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設的房屋。
第四十二條 【騙取土地使用權】承租單位通過串標、行賄謀取中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等欺騙手段取得國有農業用地使用權的,中標無效,由區農業主管部門直接終止租賃合同,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不予補償;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相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投標人、國有農業用地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評標委員會成員等在招標工作中有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處理。
第四十三條 【污染農業用地的責任】污染國有農業用地環境的,造成污染的單位或個人應當負責消除影響、治理改良、恢復原狀,涉及違反環境保護相關規定應追究行政或刑事責任的,依法移交相關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人員違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有農業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職務違法的,移送監察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五條 【承租單位責任】承租單位違反本規定或租賃合同約定,情節嚴重的,出租方可依法解除該地塊的租賃合同,并視情節要求承租單位賠償損失,取消其區內租賃經營國有農業用地資格;構成違法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法律適用】本辦法所涉內容,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省、市規范性文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 【解釋主體】本辦法由區農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生效時間】本辦法自2021年8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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