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000000-02-2017-060444 分類:
發布日期:2017年12月21日
名 稱: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龍華區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文 號:深龍華府辦規〔2017〕5號 主 題 詞:
為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充分利用社會專業化組織的技術和管理經驗,提高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市、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適用范圍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代建制,是指政府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社會專業化的管理單位(以下簡稱“代建單位”),承擔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管理工作,項目建成后交付政府資產管理單位的制度。
第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范圍為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所規定的范圍。擬實行委托代建的項目,應當由區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單位作為委托單位(以下統稱“委托單位”)提請區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待審議確定實施代建后,由委托單位研究提出項目代建方案(主要包括代建單位選定方式、代建形式、代建費用的確定方式和獎勵方式等),報區分管領導專題會議審定。
第三條 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項目代建的指導和協調工作。委托單位負責項目代建的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項目代建形式分全過程代建和分階段代建兩種形式。
全過程代建形式:即從項目立項后開始,直至質量(缺陷)責任期結束,交由代建單位實行全過程管理。
分階段代建形式:代建項目可分為項目前期代建和實施階段代建,項目前期和實施階段的分界點為初步設計和概算批復。
第五條 代建項目執行基本建設程序,遵守有關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各項規定。有關行政部門對實行代建制的建設項目的審批程序不變。
第二章 代建單位的確定和條件
第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代建單位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各相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參與或配合招標工作。省、市相關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且代建費用(包括管理服務費、利潤和稅金)為零的政府投資項目,由委托單位按程序確定項目實施代建,并編制代建方案報區分管領導專題會議審定后,可以直接委托代建。
1. 緊鄰城市更新單元紅線,應由政府投資建設的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設施項目;
2. 市、區重點開發區域內應由政府投資建設的市政基礎設施及公共配套設施項目;
3. 與社會投資建設項目紅線緊鄰,需與該社會投資項目同步建設,且應由政府投資建設的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設施項目;
4. 區委區政府研究確定的其他項目。
第七條 代建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 具有與項目相適應的管理能力和技術力量;
3. 具有同類工程建設管理經驗;
4. 具有與項目相適應的資金實力;
5. 有良好的企業信譽,近三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
6. 代建單位與委托單位應無隸屬關系和其他利益關系。
根據不同項目情況,由委托單位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研究確定代建單位的競爭資格條件。
第三章 雙方職責
第八條 代建單位按照國家、省、市的相關法律法規,對建設項目的施工、監理、材料設備及勘察、設計等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實行招標采購。
第九條 政府投資代建項目實行合同管理,代建單位應當嚴格按照代建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向他人轉包或分包代建項目。
第十條 委托單位按照各自職能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1. 會同項目使用單位,負責提出代建項目的建設規模、標準、投資等需求;
2. 負責組織辦理計劃、規劃、用地、環保、人防、消防、園林綠化及市政接用等審批手續;
3. 負責組織代建單位編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概算等文件;
4. 監督代建項目的工程質量、安全和施工進度,組織工程驗收和移交;
5. 向區發改部門提交資金計劃申請, 并按月報送工程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
6. 根據項目建設進度向區財政部門申請撥付工程款,監督代建單位對政府資金的使用情況;
7. 負責組織申報項目決算審計和竣工財務決算;
8. 代建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代建單位的主要職責:
1. 負責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等文件,并以委托單位名義具體辦理相關報批工作;
2. 負責以委托單位名義具體辦理項目實施過程中有關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環保、消防等申報手續;
3. 負責組織工程施工、監理、材料設備及勘察、設計等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招標工作;
4. 負責有關項目建設合同的洽談與簽訂工作,對工程建設實行全過程管理;
5. 負責代建期內的質量、安全、進度及投資管理;
6. 負責按月向委托單位報送工程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
7. 負責協助委托單位組織工程中間驗收、竣工驗收,并對工程質量實行終身負責制;
8. 負責編制項目竣工決算報表,并配合委托單位完成項目決算審計和竣工財務決算批復申報工作;
9. 負責協助委托單位將項目竣工及有關技術資料整理匯編移交,并按批準的資產價值向政府資產管理單位辦理資產交付手續;
10. 代建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代建程序
第十二條 委托單位負責申請立項,按程序確定項目實施代建,并編制代建方案報區分管領導專題會議審定后執行。
第十三條 委托單位按照審定后的代建方案選定代建單位,并依法簽訂代建合同。
第十四條 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單位應提供一定數額的銀行履約保函,履約保函金額應不低于項目投資估算(后續以項目總概算為準)10%,并在代建方案或招標文件中預先設定。
第十五條 代建單位按照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相關規定和代建合同要求實施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管理。代建單位可根據代建合同和委托單位的授權委托書,以委托單位名義到各職能部門辦理項目相關的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委托單位會同代建單位根據實際工作進度和資金需求,編制年度投資計劃和項目資金計劃,并按規定報批。區財政局根據項目建設進度和用款報告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條 代建項目建成后,代建單位應按照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相關規定和代建合同要求協助委托單位完成項目竣工、審計、資產移交等程序。
第十八條 代建合同約定的所有工作內容實施完畢,代建工作結束。
第五章 代建費用和獎勵
第十九條 代建費用由代建管理費和利潤(獎勵金)等構成,在項目總概算中列支。其中,代建管理費按照財政部《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管理規定》(財建〔2016〕504號)執行。
同時滿足按時完成項目代建任務、工程質量優良、項目投資控制在批準概算總投資范圍3個條件的代建項目,可以支付代建單位利潤(獎勵金),原則上不超過代建管理費的10%。上述代建單位利潤(獎勵金)須在代建方案中具體列明。
第二十條 對于建設地點分散、點多面廣以及使用新技術、新工藝等的項目,代建費需超過規定限額標準的,應在代建方案中具體列明,并取得發改、財政、審計等相關部門意見后,報區分管領導專題會議審定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代建單位在項目建設管理過程中,違反招投標、建筑等相關法律法規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委托單位可終止代建合同的執行,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代建單位賠償。
第二十二條 代建單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委托單位可依法終止有關合同的執行,并追究代建單位責任。
第二十三條 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超出發改部門批復概算的,超出部分全部由代建單位承擔。但因國家政策、法規調整、委托單位改變建設標準和規模等因素造成設計變更導致工程費用超出發改部門批復概算的,超出部分無需代建單位承擔。
第二十四條 代建單位在責任期內,出現工程質量、施工安全事故的,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代建單位如出現需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作出賠償的,委托單位可在賠償額確認后的15日內,從代建單位的銀行履約保函中收取賠償金,履約保函金額不足則相應扣減代建費用,代建費用不足則由代建單位用自有資金支付。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區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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