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分類:
發布日期:2025年05月22日
名 稱: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深圳市龍華區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產業類和公共配套類違法建筑處理若干規定》的通知
文 號:深龍華府辦規〔2025〕3號 主 題 詞:
各街道辦,區直各單位,駐區各單位:
現將《深圳市龍華區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產業類和公共配套類違法建筑處理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5月20日
深圳市龍華區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產業類和公共配套類違法建筑處理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了提升城市發展質量,拓展產業發展空間,完善城市公共配套,有效推進龍華區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產業類和公共配套類違法建筑(以下簡稱“歷史違建”)的處理,根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筑的處理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產業類和公共配套類違法建筑的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處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決定》實施之前在龍華區原農村集體土地上違反土地、規劃等法律法規所建的歷史違建的處理工作。歷史違建包括:生產經營性歷史違建、商業、辦公類歷史違建、公共配套類歷史違建及其生活配套設施。
生活配套設施包括門衛室、配電房、水泵房、食堂、配套宿舍等,配套設施需與主體建筑同步處理,原則上不得單獨申報處理。
存在下列情形的,不納入本規定處理范圍:
(一)2009年6月2日以后新建、加建、改建、擴建的;
(二)住宅類等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筑;
(三)屬于房地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建筑;
(四)涉及軍隊房產的;
(五)已出讓國有土地的權屬人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建設的;
(六)臨時建筑;
(七)建筑物已拆除;
(八)其他不屬于《決定》《處理辦法》處理范圍的。
為退讓規劃紅線對建筑物進行拆除、為保障房屋安全對建筑物進行加固、增加部分消防設施的情形不屬于前述加建、擴建情形。
第三條 深圳市龍華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負責統籌、指導、監督全區歷史違建處理工作,開展歷史違建分類審查及簡易處理,核發處理文書。
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歷史違建處理的初審工作;對符合初審處理條件的歷史違建召開街道辦事處專題會議審議并出具初審意見;通過招標等公開方式委托測量機構,組織開展建筑物測量;組織開展歷史違建處理政策宣傳工作。街道辦城建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地質災害調查并采取有效防治措施;街道辦土地整備部門負責核查歷史違建所屬地塊土地整備完成情況。
深圳市龍華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街道辦事處依照有關職責分工,履行相應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執行職責。
社區工作站、原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繼受單位負責配合街道辦事處歷史違建處理工作,對歷史違建的建設時間核查、權屬調查、分宗定界、承諾書出具等審查事項予以配合。
第四條 深圳市龍華區財政局負責做好歷史違建處理所需經費的保障工作;負責指導各街道辦事處開展歷史違建涉及集體資產處置方面工作。
深圳市龍華區住房和建設局負責指導歷史違建房屋安全鑒定工作,對歷史違建的房屋安全鑒定合格報告給予備案,辦理歷史違建消防驗收或者備案手續。
深圳市龍華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負責對申報城市更新單元計劃且權屬清晰的合法土地比例不足60%但不低于50%的城市更新單元范圍內的歷史違建簡易處理出具審查意見。
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龍華管理局負責歷史違建的規劃土地審查,核算地價和出具宗地圖,指導、監督地質災害調查和防治工作。
深圳市不動產登記中心龍華登記所負責辦理已取得《處理證明書》的歷史違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
龍華區相關職能部門及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參與歷史違建的處理工作。
第五條 歷史違建當事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持身份證明等資料向轄區街道辦事處申請處理確認。
第六條 歷史違建當事人應當與歷史違建所在的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繼受單位共同出具承諾書,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繼受單位對承諾書及相關經濟利益關系的處理情況按照有關章程規定予以執行。《承諾書》出具程序如下:
(一)歷史違建屬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所有并在原行政范圍內的,由所在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召開董事會、監事會、集體資產管理委員會表決同意后,歷史違建所在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出具《承諾書》。
(二)歷史違建屬原村民、其他企業或非原村民所有,或者上述主體與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共有的,由所在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按照集體資產管理政策文件中履行集體決策的程序進行表決后,歷史違建當事人和所在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共同出具《承諾書》。
(三)歷史違建屬市、區政府或其指定機構、區屬國有企業所有的,或者上述主體與歷史違建所在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共有,可參照本條第一款第(一)項執行。
對確權給市、區政府指定機構的:如被指定機構為機關事業單位等公益性機構、不涉及市場經營運作的,可以參照本條第一款第(一)項執行;如被指定機構為非公益性機構、涉及市場經營運作的,應按照集體資產管理政策文件中履行集體決策的程序進行表決。
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收到歷史違建處理申請后,核實資料是否規范齊全,資料齊全的,予以收文,出具收文回執,對需要補充資料的,一次性告知應補充的資料清單。
第八條 街道辦事處通過招標等公開方式委托測量機構,開展測量工作,測量報告等材料應經深圳市地籍測繪機構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書。
測量費用從街道辦事處經費中列支。
第九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以地形圖、航拍資料、衛星影像資料作為歷史違建建成時間核查的主要依據,沒有地形圖、航拍資料、衛星影像資料的,按照歷史違建建設時間證明初步確認建成時間。
第十條 街道辦事處結合當事人申報時填寫的歷史違建用途,參照本規定第二條處理類型分類進行現場核查,現狀用途應嚴格按照歷史違建實際用途確定,屬于申報用途與現狀用途不一致的,可依規定申請申報用途變更。
第十一條 歷史違建用地范圍以建筑覆蓋率公共配套類歷史違建20%以上,產業類歷史違建40%以上的比例確定。
第十二條 街道辦城建部門應當對位于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可能影響歷史違建的地質災害進行調查并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街道辦城建部門可根據實際制定轄區地質災害調查及防治方案。
地質災害排查費用從街道辦事處經費中列支。
第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應對權屬調查和分宗定界相關信息進行公示。公示期間或者處理過程中有異議的,異議人應以書面形式向街道辦事處提出異議訴求,街道辦事處收集異議并確定異議人聯系方式。歷史違建當事人、異議人、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繼受單位與異議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協調,經協調達成一致的,對協調一致的事項由相關各方簽署書面確認協議。
第十四條 街道辦事處對符合初審處理條件的歷史違建召開街道辦事處專題會議審議并出具初審意見后,將申報資料、權屬調查及分宗定界等處理材料移送深圳市龍華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第十五條 深圳市龍華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應當在收到街道辦事處移交的資料后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分類處理:
(一)經審查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街道辦事處需要補充的材料,并將相關資料退回街道辦事處;
(二)對于街道辦事處初審認定有誤的,退回街道辦事處重新處理;
(三)屬于歷史違建處理范圍且資料齊全的,向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龍華管理局發出歷史違建征詢處理意見函。
第十六條 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龍華管理局應當在收到征詢處理意見函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出具規劃土地審查意見書。規劃土地審查主要核查歷史違建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非法占用已完成征轉地補償手續的國有土地;
(二)占用基本農田;
(三)占用一級水源保護區用地;
(四)占用規劃高速路、快速路、主干路、廣場、城市公園綠地、高壓走廊及現狀市、區級公共設施等用地;
(五)壓占原水管渠藍線;
(六)不符合橙線管理要求;
(七)位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的禁止建設區內。
不存在前款規定情形的,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龍華管理局按照街道辦事處核查的用途予以規劃現狀確認。
第十七條 征轉地補償手續核查適用以下處理原則:
(一)對于歷史違建涉及占用已簽訂征地補償協議書范圍用地,街道辦事處和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龍華管理局分別對征地補償情況進行核查,已經給予補償的,規劃國土審查不予通過。對于未查到補償情況和無支付補償款記錄且取得街道辦事處書面同意意見(含補償核查情況)的,規劃國土審查予以通過。
(二)對于歷史違建涉及占用由政府與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繼受單位、第三方簽訂征地補償協議書范圍用地,政府對該征地補償協議書范圍內土地實際未予補償:
申報單位屬于第三方,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繼受單位與第三方共同出具已理清經濟利益關系的證明材料且取得街道辦事處書面同意意見的,規劃國土審查予以通過;
申報單位不屬于第三方,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繼受單位、第三方和申報單位共同出具已理清經濟利益關系的證明材料,且取得街道辦事處書面同意意見的,規劃國土審查予以通過。若確無法聯系到第三方,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繼受單位在市一級報紙上刊登公告,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繼受單位須出具自行承擔相關責任的承諾書,且取得街道辦事處書面同意意見的,規劃國土審查予以通過。
第十八條 歷史違建存在嚴重影響規劃的情形,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龍華管理局不予規劃現狀確認的,應當在規劃土地審查意見書中載明規劃土地審查結果和與規劃相沖突坐標、土地用途、規劃用途依法確定的時間等內容。
第十九條 規劃土地審查予以規劃現狀確認的歷史違建,涉及占用基本生態控制線的,建設時間在2005年11月1日后的,除局部調整的情形外,深圳市龍華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區發展和改革、文化廣電旅游、工業和信息化、科技創新、水務、生態環境、城市管理、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發出征詢意見函;各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基本生態線管理的有關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處理意見。
第二十條 規劃土地審查予以規劃現狀確認的,已取得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及備案憑證、消防驗收或備案憑證的,并已提交《申報人與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繼受單位出具的承諾書》的歷史違建,提交龍華區政府分管領導辦公會議審議。
第二十一條 經龍華區政府分管領導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的,深圳市龍華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應當在收到歷史違建當事人繳納罰款、地價憑證后的3個工作日內函至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龍華管理局,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龍華管理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宗地圖。
第二十二條 出具宗地圖后,深圳市龍華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歷史違建當事人出具《深圳市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筑處理證明書》(以下簡稱《處理證明書》)。
第二十三條 歷史違建罰款和地價標準按照《處理辦法》第四章規定執行。具有兩種以上用途的歷史違建,按照各單項功能的建筑面積分別計算罰款和地價。
第二十四條 申請主體已向深圳市龍華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遞交申請城市更新單元計劃,權屬清晰的合法土地面積比例不足60%但不低于50%的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區域內的歷史違建,可申請簡易處理。
土地整備(含房屋征收、土地使用權收回)活動涉及歷史違建的,可以參照處理。
第二十五條 應申報未申報的歷史違建,經當事人申請,街道辦事處核查,深圳市龍華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核實屬于處理范圍的,按規定錄入處理系統。
第二十六條 2004年10月28日之后至《決定》實施之前所建的經龍華區政府批準復工的建筑物,按照批準用地面積、功能和建筑面積建設且當事人自愿的,可以參照本規定處理,免予罰款;不按照批準用地、功能或者建筑面積建設的,依照本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申報時尚未竣工的歷史違建,按照《決定》施行時的狀態封頂后依照本規定處理;擅自續建、加建的,整棟建筑物均不予處理確認。
第二十八條 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的歷史違建,符合《深圳經濟特區處理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筑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處理條件但尚未處理的,參照《若干規定》地價、罰款處理標準及本規定程序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處理辦法》等相關文件予以執行。實施后,市有關部門出臺后續相關處理政策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照市相關處理政策的規定和標準執行。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深圳市龍華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5年6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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