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信息公開 > 信息公開工作 > 政府公報 > 2019年深圳市龍華區政府公報第2期
索 引 號:000000-02-2019-113256 分類:
發布日期:2019年12月20日
名 稱: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龍華區國際創新中心(匯德大廈)入駐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 號:深龍華府辦規〔2019〕10號 主 題 詞:
各街道辦,區直各單位,駐區各單位:
《龍華區國際創新中心(匯德大廈)入駐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2月17日
龍華區國際創新中心(匯德大廈)入駐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利用好我區“深港科技走廊”重要節點的基礎和條件,與香港、澳門在“人才交流、產業合作、科技進步”等方面實現雙贏,打造開放互動的深港大灣區經濟新格局,同時合理高效利用好龍華區國際創新中心(匯德大廈)產業用房(以下簡稱“國際創新中心”),促進深港融合和區域產業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入駐國際創新中心的所有單位。
第二章 入駐對象
第三條 注冊地(登記地)和納稅登記地均在我區或承諾在簽訂租賃合同三個月內遷入我區,且符合市、區產業結構調整優化目錄的,尤其是具有深港融合或有國際背景的金融企業、科技創新型企業及機構、現代服務業企業及行業協會、其他符合龍華區產業導向的優質企業,打造深港創新基地。
第四條 經區招商引資領導小組審定通過的其他優質企業、機構及協會。
第三章 單位入駐程序
第五條 入駐程序
?。ㄒ唬┕妫簠^工業和信息化局依照本辦法及相關辦法擬定租賃通告后在市產業用房供需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平臺)及其他官方平臺公布,常年受理。
?。ǘ┥陥螅荷暾垎挝粦凑胀ǜ嬉笤诰€提交申報材料。
?。ㄈ彶椋簠^工業和信息化局于10個工作日內在線完成申請單位資格初審,對申報資料合規性進行初審。初審通過后,申請單位應于10個工作日內遞交紙質材料至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工業和信息化局進行合規性審核,起草擬分配方案,書面征求各相關單位意見。
?。ㄋ模彾ǎ簠^工業和信息化局將擬分配方案報區招商引資領導小組審定,并形成會議紀要。
?。ㄎ澹┕荆簠^工業和信息化局將審定后的分配方案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區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核查并答復。
?。┍O管:區工業和信息化局為國際創新中心的產業監管主體,負責與申請單位簽署產業監管協議及每年的動態評估工作;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負責按物業管理的相關辦法明確入駐單位繳納的物業管理費、水電費、停車費等。
?。ㄆ撸┖灱s:區司法局審核租賃合同,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和申請單位簽訂租賃合同。
?。ò耍┤腭v:入駐單位憑租賃合同正式入駐國際創新中心。
第六條 對于新引進(含新遷入和新設立)的單位,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區工業和信息化局等相關部門應在其申請入駐過程中給予必要的協助。
第七條 涉及深圳市產業用房供需服務平臺管理工作規則(試行)辦法的,按照其辦法執行。
第四章 面積與租金相關規定
第八條 入駐標準為:
?。ㄒ唬┙鹑谄髽I。
1. 上年度納入區統計的營業收入在5000萬(含)~1億元(不含)且經濟貢獻不低于500萬元的,可租用辦公用房原則上不超過1050平方米。
2. 上年度納入區統計的營業收入在1(含)~5億元(不含)且經濟貢獻不低于1000萬元的,可租用辦公用房原則上不超過1400平方米。
3. 上年度納入區統計的營業收入在5(含)~10億元(不含)且經濟貢獻不低于5000萬元的,可租用辦公用房原則上不超過2100平方米。
4. 上年度納入區統計的營業收入在10(含)~20億元(不含)且經濟貢獻不低于8000萬元的,可租用辦公用房原則上不超過4200平方米。
5. 上年度納入區統計的營業收入不低于20億元且經濟貢獻不低于1.5億元的,可租用辦公用房原則上不超過6300平方米。
?。ǘ┛萍紕撔滦推髽I及機構(科技創新型企業:擁有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資質)。
1. 上年度納入區統計的產值規模(營業收入)在1000萬元(含)~5000萬元(不含)且經濟貢獻不低于50萬元的科技創新型企業,可租用辦公用房原則上不超過700平方米。
2. 上年度納入區統計的產值規模(營業收入)在5000萬元(含)~1億元(不含)且經濟貢獻不低于250萬元的科技創新型企業,可租用辦公用房原則上不超過1050平方米。
3. 上年度納入區統計的產值規模(營業收入)在1億元(含)~5億元(不含)且經濟貢獻不低于500萬元的科技創新型企業,可租用辦公用房原則上不超過1400平方米。
4. 上年度納入區統計的產值規模(營業收入)在5億元(含)~10億元(不含)且經濟貢獻不低于2500萬元的科技創新型企業,可租用辦公用房原則上不超過2100平方米。
5. 上年度納入區統計的產值規模(營業收入)在10億元(含)~20億元(不含)且經濟貢獻不低于5000萬元的科技創新型企業,可租用辦公用房原則上不超過4200平方米。
6. 上年度納入區統計的產值規模(營業收入)不低于20億元且經濟貢獻不低于8000萬元的科技創新型企業或近兩年被認定為獨角獸企業、瞪羚企業,可租用辦公用房原則上不超過6300平方米。
7. 研究機構。研究機構,具有香港、澳門或全球知名大學背景的研究機構,根據其實際情況調配可租用面積,可租用辦公用房原則上不超過1050平方米。
(三)現代服務業企業及行業協會。
1. 上年度納入區統計的營業收入在500萬元(含)至1000萬元(不含)且經濟貢獻不低于50萬元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評估公司等現代服務業企業,可租用辦公用房原則上不超過700平方米;
2. 上年度納入區統計的營業收入不低于1000萬元(含)且經濟貢獻不低于100萬元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評估公司等現代服務業企業,可租用辦公用房原則上不超過1050平方米;
3. 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評為“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或被司法部授予“部級文明律師事務所”稱號,或位于全國前30強的律師事務所及其在龍華區的分所優先。
4. 上年度納入區統計的營業收入在2000萬元(含)以上且經濟貢獻在200萬元(含)以上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工程設計機構、廣告服務機構,可租用辦公用房原則上不超過1050平方米。
5. 公證服務企業。公證服務企業,具有創新意義的公證服務企業,根據其實際情況調配可租用面積,可租用辦公用房原則上不超過700平方米。
6. 行業協會。行業協會根據其實際情況(例如:有突出貢獻、會員單位數量、員工數量等)調配可租用面積,可租用辦公用房原則上不超過700平方米。
?。ㄋ模┢渌淆埲A區產業導向的優質企業。
其他符合龍華區產業導向的優質企業。電子信息、人工智能、生命健康和時尚創意產業企業和其他符合龍華區產業導向的優質企業,根據其實際情況調配可租用面積,可租用辦公用房原則上不超過6300平方米。
?。ㄎ澹┰诰硟茸C券交易所(包括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業板以及創業板)和境外主要證券交易所(紐約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倫敦證券交易所、東京證券交易所、香港證券交易所、法蘭克福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根據其實際情況調配可租用面積,可租用辦公用房原則上不超過6300平方米。
(六)區內外企業承諾次年納入區統計的產值規模(營業收入)且經濟貢獻達到上述標準的,可按規定租用相應面積的辦公用房。
入駐單位所需面積確有必要超出以上標準的,或在入駐期間,根據實際經營情況需要調增或調減租用面積的,需經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報區招商引資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第九條 入駐國際創新中心的單位,首年合同租金價格為同片區同檔次產業用房市場評估價格的30%,次年起每年合同租金在上一年合同租金價格基礎上遞增5%。如果入駐單位租用辦公區室內已裝修的辦公用房,則免租期為一個月。如果入駐單位租用辦公區室內未裝修的辦公用房,租用一層及以下辦公用房的免租期為四個月,租用一層以上、兩層及以下辦公用房的免租期六個月,租用三層及以下、三層以上辦公用房的免租期為八個月。租期內物業管理費、水電費、停車費等由入駐單位自行承擔。
入駐國際創新中心的單位,可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享受本辦法的房租優惠政策或龍華區其他用房扶持政策。
第十條 入駐單位租用國際創新中心產業用房的合同期限為5年,在租期內不得出(轉)租。租賃合同期滿,如需繼續租用,可在合同期限屆滿前3個月向區工業和信息化局申請續約,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方可續約,合同租金價格報招商引資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第五章 受理部門職責
第十一條 國際創新中心單位入駐相關事項分工如下:
?。ㄒ唬﹨^招商引資領導小組。統籌協調、審議入駐單位名單、解決國際創新中心單位入駐的相關重大問題。
?。ǘ﹨^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擬定入駐單位進駐標準,負責受理申請材料并審核擬入駐單位申請資格,負責擬定分配方案,負責擬入駐單位的招商引資和產業監管。
?。ㄈ﹨^司法局。對入駐單位租賃合同進行審核把關。
?。ㄋ模﹨^政府物業管理中心。負責相關物業的持有,與入駐單位簽訂租賃合同,辦理入駐單位的進駐、退出的具體手續等。
?。ㄎ澹﹨^統計局。負責審查在轄區“四上”企業統計庫的擬入駐單位營業收入等數據。
(六)區重點區域建設推進中心。負責協助開展國際創新中心的招商引資工作。
(七)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龍華管理局。負責核實入駐單位自有產業用地情況。
?。ò耍﹪叶悇湛偩稚钲谑旋埲A區稅務局。負責審查擬入駐單位經濟貢獻情況。
(九)民治街道辦事處。負責協調解決單位入駐過程中的手續辦理等相關問題。
?。ㄊ┢渌嚓P單位負責配合開展各項工作。
第六章 退出機制
第十二條 租期內每年對入駐單位進行一次動態評估。入駐單位每年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區工業和信息化局提交配置標準所要求的產值(營業收入)、經濟貢獻等指標的相關證明材料,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不再享受租金優惠,按市場價格的100%承租,且合同期滿不再續約。
(一)經核查連續2年均不符合入駐標準的;
?。ǘ┤腭v次年未達到承諾標準的;
?。ㄈ┻B續15個工作日無人辦公,且未提前申報并獲得批準;
(四)超出裝修免租期后,未使用產業用房正常開展業務的,且未提前申報并獲得批準;
?。ㄎ澹┰谖覅^取得產業用地并建成或已購產業用房且滿足自用需求的;
(六)不遵守運營方相關管理規定的;
?。ㄆ撸┌l生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且受到行政處罰的重大違法行為(但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依法認定該行為不屬于重大違法行為,并能夠依法作出合理說明的除外);
?。ò耍┢渌`反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租賃合同、產業監管協議)約定的行為。
入駐單位確因經營困難需以優惠租金繼續租用,或租期到期需續租的,可以提出申請,由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報區招商引資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第十三條 入駐單位注冊地或實際經營地遷出龍華區的、產值(營業收入)等統計關系遷出龍華區的、新遷入單位在簽訂租賃合同三個月內未將注冊地和納稅地遷入龍華區的,租賃合同自動終止,由工業和信息化局書面通知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與其辦理相關退出手續。退出后,新入駐單位按照當年同片區同檔次產業用房市場評估價格的30%承租。
第十四條 入駐單位不再享有租金優惠資格的或合同期滿不再續約的,由區工業和信息化局書面通知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重新簽訂租賃合同或辦理退出手續。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五條 如租金優惠要求或續租有超出本辦法的,需經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報區招商引資領導小組專門審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原則上適用于無自有產業用地、物業的單位。
第十七條 已有自有產業用地、物業的單位的租金價格為同片區同檔次產業用房市場評估價格的70%。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產值、營業收入和經濟貢獻,以申報單位獨立法人及其控股50%以上的一級子公司作為統計核算口徑,各年度股權關系以當年12月31日股權登記狀況為準。經濟貢獻是指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稅款繳納時間)的納稅總額(含出口貨物增值稅“免抵”稅額調庫及個人所得稅)。
第十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參照市、區創新型產業用房有關辦法執行。對調劑用于其他用途產業用房,由管理使用單位另行制定入駐管理辦法,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9年12月31日實施,有效期5年。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龍華區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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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時間: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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