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信息公開 > 信息公開工作 > 政府公報 > 2020年深圳市龍華區政府公報第2期
索 引 號: 分類:
發布日期:2021年03月22日
名 稱: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龍華區科技創新中心(觀瀾湖)入駐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 號:深龍華府辦規〔2020〕8號 主 題 詞:
各街道辦,區直各單位,駐區各單位:
《龍華區科技創新中心(觀瀾湖)入駐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8月2日
龍華區科技創新中心(觀瀾湖)入駐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營造良好的科技創新創業氛圍,吸引科技創新型企業、高端人才落戶,根據市、區產業用房管理規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入駐龍華區科技創新中心(觀瀾湖)的所有單位。
第二章 入駐條件
第三條 注冊地(登記地)和納稅登記地均在我區或承諾在簽訂租賃合同后三個月內遷入我區,符合我區產業發展導向的優質研發機構、科技企業,重點引入新一代信息技術、智能制造、生物醫藥等產業領域的科技企業,并合理規劃引進高質量科技教育普及機構和科技服務機構。
第四條 申請單位無污染物排放或經處理后污染物排放符合國家、地方及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五條 自覺遵守區科技主管部門相關管理規定。積極配合做好各項檢查和數據填報工作,如實反映企業基本情況。
第六條 按時繳納房租、物業管理費等費用。
第七條 具體入駐條件如下:
(一)申請單位相關資質需在有效期內。相關資質不計算有效期的,資質證明需在近3年內獲得。
(二)研發機構
1. 國家、廣東省、深圳市認定的研發機構、諾貝爾獎科學家實驗室、深圳市新設基礎研究機構、深圳市重點企業研究院、龍華區重點研發機構。
2. 符合深圳市杰出人才認定標準的人才作為帶頭人設立的研發機構。
3. 入選世界500強、中國500強榜單的企業設立的企業研究院。
4. 民政部門認定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
5. 符合我區產業發展導向的優質研發機構。
(三)科技企業
1. 符合深圳市杰出人才認定標準的人才作為帶頭人創辦的企業。
2. 國家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中的頂尖人才與創新團隊、廣東省創新創業團隊、深圳市創新創業團隊所在的科技企業,上述團隊、團隊依托單位在企業中合計占股應在扣除風險投資機構股份后占股30%以上。
3. 深圳市杰出人才、深圳市國家級領軍人才、深圳市地方級領軍人才和深圳市海外高層次A、B類人才所在的科技企業,上述人才應在企業中占股30%以上。
4. 獲得中國創新創業大賽國家級、省級、市級賽事前三等次,區級賽事前二等次的企業及團隊。
上述獲獎團隊需注冊為企業后方可申請。
5. 近三年累計獲得風險投資機構投資1000萬元以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同比增長30%以上,年度研發投入占主營業務收入比例不低于5%的科技企業。
6. 符合我區產業發展導向的優質科技企業。
(四)科技教育普及機構和科技服務機構
為全區青少年提供開放性課程和科技實踐活動場所、提供個性化課程服務及人工智能等科技教育相關賽事集訓和競賽指導服務、為全區學校提供優質課程方案、承接地方或全國性科技創新賽事。
主要為入駐單位提供科技推廣與創業孵化服務、知識產權服務的科技服務機構。
第三章 單位入駐程序
第八條 入駐程序
(一)公告。區科技主管部門擬定入駐申請公告并發布于深圳市產業用地用房供需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平臺”),常年受理。
(二)申報。申請單位按照公告要求在線提交申報材料。
(三)審查。區科技主管部門開展申請單位資格初審。初審通過后,申請單位于10個工作日內遞交紙質材料至區科技主管部門。區科技主管部門對申請單位組織開展合規性審查和入駐評估,區科技主管部門根據“優中選優”的原則,在符合資質的申請單位中選取一定數量的科技企業、研發機構、科技教育普及機構和科技服務機構形成擬分配方案,并書面征求各相關單位意見。
(四)審定。區科技主管部門將擬分配方案提請區業務分管領導審定。
(五)公示。區科技主管部門將審定后的分配方案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核查并答復。
(六)簽約。區科技主管部門與申請單位簽訂監管協議及租賃合同。
(七)入駐。入駐單位憑租賃合同正式進入龍華區科技創新中心(觀瀾湖)。
(八)監管。區科技主管部門為龍華區科技創新中心(觀瀾湖)的監管主體,負責與入駐單位簽訂產業監管協議及開展每年的動態評估工作。
第四章 面積與租金標準
第九條 辦公用房租用面積標準
(一)研發機構
1. 入駐單位符合本辦法第二章第七條第二款第一項,根據其研發領域、建設規模及預期取得成果,可租用辦公用房建筑面積不超過3000平方米。
2.入駐單位符合本辦法第二章第七條第二款第二項,根據其研發領域、建設規模及預期取得成果,可租用辦公用房建筑面積不超過1500平方米。
3. 入駐單位符合本辦法第二章第七條第二款第三、四、五項,根據其研發領域、建設規模及預期取得成果,可租用辦公用房建筑面積不超過1000平方米。
(二)科技企業
1. 入駐單位符合本辦法第二章第七條第三款第一項,可租用辦公用房建筑面積不超過1000平方米。
2. 入駐單位符合本辦法第二章第七條第三款第二、三、四、五、六項,可租用辦公用房建筑面積不超過500平方米。
(三)科技教育普及機構和科技服務機構
科技教育普及機構可租用辦公用房建筑面積根據其建設規模、功能設計及預期取得成果,可租用辦公用房建筑面積不超過3000平方米。
科技服務機構可租用辦公用房建筑面積不超過500平方米。
根據審定后的分配面積,按照入駐單位在龍華區開展全職工作的社保人員數量和研發設備的數量及金額分批次核撥進駐使用面積。入駐單位所需面積確有必要超出以上標準的,或在入駐期間,根據實際經營情況需要調整或增減租用面積的,需由區科技主管部門提請區業務分管領導研究決定。
第十條 產業空間辦公用房按照建筑面積收費,入駐單位租金原則上按照區科技主管部門當年實際支付房租租金價格的30%收取,租金價格調增頻率與區科技主管部門實際支付房租租金價格的調增頻率保持一致。入駐單位租金通過非稅系統上繳區級財政。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等費用由入駐單位自行承擔。
第十一條 入駐龍華區科技創新中心(觀瀾湖)產業用房的研發機構、科技教育普及機構和科技服務機構合同期限不超過5年,科技企業合同期限不超過3年。
所有入駐單位在合同期限內不得私自對外出借、轉租。
合同期滿,入駐單位如有特殊情況需繼續租賃的,應于合同期限屆滿前3個月向區科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區科技主管部門提請區業務分管領導研究審定。審定通過后,入駐單位可繼續租賃,但不再享受租金優惠,剩余租期內按當年區科技主管部門實際支付的房租租金價格承租,且合同期滿不再續約。
第五章 相關部門職責
第十二條 龍華區科技創新中心(觀瀾湖)單位入駐事項相關部門職責如下:
(一)區科技創新局。負責對外公告、受理機構或企業入駐申請。負責擬定申請單位入駐標準,對申請單位進行合規性審查并組織開展入駐評估工作,制定分配方案、入駐單位的產業監管協議,與入駐單位簽訂租賃合同,對入駐單位開展動態評估,辦理入駐單位進駐、退出的具體手續等。
(二)區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協助開展龍華區科技創新中心(觀瀾湖)的招商引資工作。
(三)區財政局。負責做好非稅收入管理相關工作。
(四)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負責為入駐中心的重點單位提供“綠色通道”政務服務。
(五)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龍華管理局。負責核實申請單位在龍華區自有產業用地情況。
(六)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龍華區稅務局。負責核查申請單位的納稅情況。
(七)觀瀾街道辦事處。負責協調解決申請單位入駐過程中的手續辦理等相關問題。
第六章 退出機制
第十三條 租期內每年對入駐單位進行一次動態評估。入駐單位每年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區科技主管部門提交評估所需的證明文件等相關材料。
入駐單位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原則上應予以退出:
(一)入駐單位連續2年未通過評估的;
(二)連續15個工作日無人辦公的,且未提前申報并獲得批準;
(三)簽約后一個月內未使用產業用房正常開展業務的(區相關政策規定的免租裝修期除外);
(四)在我區取得產業用地并建成或已購產業用房且滿足自用需求的;
(五)不遵守監管方、運營方相關管理規定的;
(六)發生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且受到行政處罰等重大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依法認定該行為不屬于重大違法行為,并能夠依法作出合理說明的除外);
(七)違反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租賃合同、產業監管協議)約定的行為。
第十四條 入駐單位注冊地遷出龍華區的,或存在改變產業用房原有使用功能或擅自轉租、轉借等情況的,租賃合同自動終止,由區科技主管部門書面通知入駐單位,辦理相關退出手續。
第十五條 入駐單位不再享有租金優惠資格的或合同期滿不再續約的,由區科技主管部門書面通知相應入駐單位,重新簽訂租賃合同或辦理退出手續;確因經營困難需以優惠租金繼續租用的,可向區科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區科技主管部門提請區業務分管領導研究審定。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需由區科技主管部門提請區業務分管領導研究審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原則上適用于無自有產業用地、物業的創新型機構和企業。自有物業出租比例不超過建筑面積20%的單位,確有需要入駐龍華區科技創新中心(觀瀾湖)的,在龍華區科技創新中心(觀瀾湖)存在空置情況下,由區科技主管部門根據申請單位綜合實力及評審結果,綜合排名由高到低形成擬分配方案,提請區業務分管領導研究審定。
已有自有產業用地、物業的單位合同期內與區科技主管部門實際支付的租金價格保持一致,入駐期間單位不得出(轉)租、出售已有的自有產業用地、物業,同時需遵守上述其他條款。
第十八條 符合《深圳市龍華區科技創新專項資金實施細則(修訂)》或龍華區其他用房扶持政策的單位,且因同一事由可享受本辦法房租優惠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享受扶持。對已享受過政策扶持或房租優惠之一的,不再因同一事項重復享受其他扶持政策。
第十九條 特別優質項目,經區科技主管部門提請區業務分管領導研究同意后,可延長享受租金優惠政策或享受免租金支持。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列租金優惠政策可在區專項資金預算內調整執行。
第二十一條 “世界500強”以《財富》雜志每年評選的榜單為準,“中國500強企業”以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每年評選的榜單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述科技服務機構業務范圍參照《國家科技服務業統計分類(2018)》。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龍華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0年8月16日起生效,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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